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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2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部门、各实验室(创新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省市区等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表

2.联合实验室主任推荐表

3.联合实验室年度考核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

2023年4月3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

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科发成〔202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成〔2020〕34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企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3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电杭〔2021〕18号)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西电杭〔2022〕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主要指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与头部企业共建,具有人才共引需求的联合研发机构不在此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是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应当同时满足共建双方发展需求。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由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组建和管理。科学研究部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部门,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二级单位是联合实验室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原则上为:XXX(合作单位简称)-西电杭州研究院XXX(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应能较好地体现院企双方合作的方向。

第二章 联合实验室组建

第六条 组建联合实验室应当有利于集成院内外相关资源,推动构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融合平台,促进研究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领域应具备良好合作前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符合研究院办学理念和科研发展需求;

(二)承建单位能提供/组织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所必需的人才团队、技术支撑和科研条件设施等保障条件;

(三)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领域存在显著优势与潜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四)拟组建的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团队和研究任务并承诺在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围绕行业发展共性和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设立,原则上每年与研究院合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此外并配置运行费不少于合作经费的10%。合作经费可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兑现,主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学生实习劳务等费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合作经费要求:

(一)政府事业单位;

(二)对研究院已有重大捐助;

(三)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或研究院重要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共同开展合作;

(四)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

因各种原因在合作协议内未明确合作经费的联合实验室,首年考核时须达到联合实验室科研合作、经费到款等标准。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组建基本程序如下:

(一)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二级单位与合作单位沟通协商,形成拟组建联合实验室初步意向,起草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初稿,填写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表(附件1),报科学研究部。协议中明确机构建设的背景意义、组织架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经费投入保障、可考核目标、固定资产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后附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二)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二级单位与合作单位商议后,由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党支部共同推荐(附件2),研究院考察通过后任命。联合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联合实验室决策、指导和规划管理,同一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2个以上联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做好日常运行管理、沟通及科研任务落实;

(三)科学研究部确认合作具备必须条件后,协助双方完成正式版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起草,经法务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双方签署。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由双方共同支持建设,挂牌地点设在双方固定单位所在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不定行政级别,原则上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在杭时间充足。

第三章 联合实验室运行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研合作:主要包括联合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共建、重点重大项目共报、科技奖励共申、科研成果共育等;

(二)人才合作:主要包括战略科学家共引、企业导师共聘、研究生实习实训、人员交流互挂等;

(三)教育合作:主要包括学历提升、技术培育等;

(四)资源互补:主要包括政策资源共用、仪器设备共享、场地资源共享等。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经费使用模式:

(一)联合实验室经费由合作经费与运行经费组成,合作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联合实验室经费由研究院独立建卡,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共同争取各级政府对联合实验室的补贴经费归属于联合实验室;

(三)联合实验室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由研究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配套奖励。

第四章 联合实验室考核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以共建协议为准,联合实验室考核制度如下:

(一)研究院每年年末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考核(附件3);

(二)联合实验室成立不满六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末考核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应当按协议约定和考核要求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报合作方。联合实验室撤销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合作期满后,联合实验室协议自动终止。如果共建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并符合当年设立条件的,可以滚动共建,应另签共建协议并报科学研究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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