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经营所得汇缴!分不清A、B、C表的人看过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季报报送期限 个税经营所得汇缴!分不清A、B、C表的人看过来~

个税经营所得汇缴!分不清A、B、C表的人看过来~

2023-11-02 2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申报适用对象

及报送期限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A表)

适用对象

适用于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 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 分别填报本表。

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 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预缴纳税申报。

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点击上图,查看附件3表单具体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B表)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 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 分别填报本表。

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 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 汇算清缴。

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点击图片,查看附件5表单具体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C表)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 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 汇总纳税申报。

表单样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点击图片,查看附件5表单具体样式)

政策依据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部分失效】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END

来源:上海税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