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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新三板挂牌子公司是否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2024-07-13 17: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首期款最低20%的缴纳比例,但是2013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生效)已经删除了首期款最低20%的缴纳比例规定,仅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从《公司法》的角度,挂牌子公司可以0元实收资本注册公司。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适用标准》”规定:“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基本适用标准》规定了挂牌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缴足,但这也是基于《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缴足的规定,挂牌子公司属于有限公司,因此本条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挂牌子公司。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一)》”)中规定: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四) 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从《问题解答(一)》规定来看,挂牌子公司是视同于挂牌公司,适用相同的审核标准,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应当适用《基本适用标准》规定。但是由于毕竟挂牌公司是股份公司,而子公司是有限公司,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挂牌公司需要实缴资本则子公司也必须全额实缴资本。具体审核标准还需要从审核的案例中来看。

二、案例分析

从新三板审核的案例上来看,多数券商都是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子公司均实缴了注册资本,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多数挂牌公司本身没有特殊原因也不会不实缴注册资本的导致的。当然我们也能找到一小部分子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案例,下面仅就几个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晟烨股份

反馈问题:4、关于子公司。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要求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经营合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晟烨股份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仅拥有一家子公司晟烨教育,晟烨教育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晟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B9AJ8X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伟彬

注册资本:100 万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5 日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2 号 1309 房

根据晟烨股份、晟烨教育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晟烨教育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待晟烨教育正式开展经营活动时,将依法申办与业务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晟烨教育的设立和经营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形。

从晟烨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来看,子公司晟烨教育未实缴注册资本,主要系其未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公司也承诺:待晟烨教育正式开展经营活动时,将依法申办与业务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文件。

(二)黄商股份

公司占湖北黄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黄商)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湖北黄商实质控制权。报告期内,扣除内部交易收入,2014 年度湖北黄商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总收入的 6.96%, 2015 年 1-4 月湖北黄商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总收入的 19.08%。湖北黄商详细业务披露见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第二节公司业务”之“ 十、子公司业务” 。

湖北黄商成立于2014 年 4 月,根据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未实缴注册资本,湖北黄商主要经营乡镇便民店,满足乡镇百姓日常生活,注重社会效益,成本中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占比较大,导致成立当年亏损。

从黄商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描述来看,子公司湖北黄商未实缴注册资本,依据是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其营业收2014年占合并收入6.96%,2015年1-4月占其收入达19.08%,占比较高。但是由于其亏损,对公司利润贡献并不高。

三、我的观点

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本,《问题解答(一)》规定挂牌子公司也需要做到《基本适用标准》规定的合法规范经营,要求券商按照挂牌公司要求执行尽职调查程序。但由于毕竟挂牌子公司是有限公司,而非股份公司,并不能简单执行《基本适用标准》中“实缴注册资本”的规定。从股转公司发布《问题解答(一)》目的来看,主要为了明确重要子公司也应当执行《基本适用标准》,从而达到抑制部分挂牌公司的子公司业务不规范目的,其重要的判断标准仍应当是持续经营,即子公司若对挂牌公司业务在资产规范、业务收入、利润贡献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影响到公司持续经营,那么该子公司应当实缴资本,执行与挂牌公司一样的标准。

从已有案例上来看,目前多数挂牌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都会要求券商补充核查挂牌公司的子公司是否符合《问题解答(一)》规定,因此子公司的合法规范问题仍需要得到重视。晟烨股份子公司晟烨教育未实缴注册资本,主要系其未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公司也承诺:待晟烨教育正式开展经营活动时,将依法申办与业务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文件。黄商股份子公司湖北黄商未实缴注册资本,2015年1-4月占其收入达19.08%,占比较高,但是由于其亏损,对公司利润贡献并不高。

因此我们认为:挂牌子公司是否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主要看子公司的重要性,《问题解答(一)》规定“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当披露其业务情况”,因此业务收入10%可以作为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即业务收入超过合并收入10%的子公司,应当实缴注册资本,未超过则不需要。但是10%并非强制性规定,只是一个定性判断,因此仍需要结合其他指标来判断,如利润贡献、业务收入质量等。若子公司为新成立公司,或者暂时未开展业务,则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但需要公司承诺在未来开展业务前按期足额缴足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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