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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赔1940万天价违约金

2024-07-10 1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经营与原东家相同业务,腾讯公司先对徐振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300多万元,该案后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有效,腾讯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徐振华,由徐振华获利,但徐振华的行为明显违反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应依法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判决徐振华应支付腾讯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2万余元。

二审改判

股票收益应以腾讯采取法律行动当日市值计算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徐振华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正确。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违约责任,徐振华也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其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股票价格一直在变动,股票所生之收益,应当包括股票价格变动的部分。一审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确定收益,与约定不符。由于徐振华拒不提供股票交易记录,导致其收益数额难以确定,因此应以腾讯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综上,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徐振华应支付腾讯公司19403333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除起诉徐振华个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外,腾讯公司还起诉了上海沐瞳科技开发的手游《Mobile Legends》涉嫌侵犯《王者荣耀》著作权,该案将于近期开庭。据悉,沐瞳科技开发的该款手游主要在海外市场发行,且获利颇丰。

观点

无论是公司还是从业者

都应该具契约精神

据上海一中院介绍,该院近年来审结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案件19件,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5件,商务服务业10件,制造业6件,批发业7件。

针对腾讯公司诉徐振华1940万元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一案,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首席互联网律师杨杰分析称,如此大金额的判决在互联网行业并不多见,“但我认为是个好事情”。能签署和执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大部分是公司核心员工,他们与公司往往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议价能力强”。

杨杰称,核心技术人员对于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属于公司的“重大资产”,人才流失对公司发展非常不利。当然人才可以合法流动,但如果已经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因此获得了对价,然后又去违反,这对原来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面对互联网公司对人才的渴求和开出的高额诱惑,有些身负竞业限制的员工可能会违反协议。“互联网行业的人才争夺应当是一种有序竞争。”杨杰建议,无论是互联网公司还是从业者,都应该具有契约精神。另外,司法机关也要加大对守约方的保护力度,“敢于判罚”。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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