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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代理手续不齐全 能否参加诉讼?

2024-07-12 1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公司员工等人员,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处理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时,为证明其受托人身份,往往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书面材料。如果在诉讼中不能出示,能够继续参与诉讼呢?

案情简介

禹某长期经销原告河南某新型防水材料公司生产的防水材料,范某是原告防水材料公司业务员,负责与禹某对接工作,2021年6月份范某已离职。禹某经常从原告公司购买防水材料,并分批向原告结算货款。2021年10月,原告与禹某核对来往账目,禹某向原告公司出具打款证明一份,确认已将欠原告公司的2.5万元货款转账支付给范某个人账户,范某并没有将上述货款交入公司账户。范某违法侵占原告公司货款,原告公司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

法院审查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需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参与诉讼的合法性。开庭当日,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吴某准时进入法庭。然而,在审查阶段,吴某表示自己是该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前来参与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吴某无法向法庭提交公司缴纳社保记录凭证,无法提供其领取工资凭证,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最终无法证实吴某与委托公司的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经查,吴某是通过某安保公司劳务派遣至该公司,这意味着吴某不能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最终该案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路坦

在诉讼实践中,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不全、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时有发生。这类情况的代理人不具备参与诉讼的资格。请各位律师朋友、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处理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时,及时准备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法官说法】代理手续不齐全 能否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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