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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应员工因给客户倒水太满被开除,称「该走啥程序走啥程序」,如何看待此事?事件后续将如何进展?

2023-03-15 19: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看这解除通知书,发现公司对“试用期期限”还比较在行!

没错!

不管三七二十八,管你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先约定你六个月的试用期再说。

怎么才能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呢?当然有办法,签订一个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完美!因为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这就告诉那些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妨学学这个公司,把试用期一次性整到底,何必试用两个月再延长一个月呢?

不过,这公司还没有学到《劳动合同法》的精髓。看其辞退理由,即可知晓公司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识很可能不到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情况下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呢?难道就是“倒水太满”?

简单地说,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几个大前提:

第一,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考核目标不仅要客观而非主观,而且要合理合法,并在入职时告知劳动者。

第二,有公平、公正的考核过程。不能说,你领导一句话,“我看你工作不认真”,就可以了事。

第三,有准确的考核结果,并有改正、申诉的机会。考核了几次?是不是次次考核结果都达不到公司要求、岗位要求?而非一个简单的说法,“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踢人。

同时,试用期有无指导、培训等?不要说开个早会,喊个口号,就是一种培训。

「该走啥程序走啥程序」,你看,人家公司的底气多足!

打工人注意了,试用期还是一个用人单位压榨的黄金期。

记住,试用期可能是公司压榨员工的“黄金期”!

我就纳闷?公司辞退时间把握不到位!这个公司为什么不在试用期5个月29天的时候,以倒水太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呢?

我现在经常接到咨询,试用期三个月、四个月,临近试用期结束,公司说不符合录用,辞退!

当然,如果“倒水太满”仅仅是一个契机,那就另当别论。员工是否还有其他如前所称的合理合法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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