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一章】房屋漏水渗到邻居家,该如何处理?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如何修复管道漏水视频 【约法一章】房屋漏水渗到邻居家,该如何处理?

【约法一章】房屋漏水渗到邻居家,该如何处理?

2023-12-29 02: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更多人在密集的空间中生活,难免产生矛盾。比如,家里水暖管道漏水、杂物占用楼道公共空间……如协商不成,不仅影响邻里和睦,甚至还要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其住某小区1号楼2单元201号,被告李某为其楼上邻居。2018年5月,被告房屋多处渗水导致原告房屋被淹,后被告维修后事了。2019年7月左右,被告房屋再次漏水导致原告地板变形,但原告出于邻里和睦,未予追究。2021年5月14日,被告房屋再次大量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厕所墙面大面积浸湿,瓷砖脱落致使马桶水阀被砸坏,房屋地板、大门浸湿损坏,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修复自己的房屋漏水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租房费用57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8864.67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2021年5月14日,被告房屋客厅处出现漏水;原告卫生间墙面出现瓷砖脱落,但卫生间屋顶无漏水现象。经原告申请,对瓷砖脱落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楼上房屋漏水与卫生间墙面瓷片脱落不存在因果关系。由原告承担鉴定费8000元。对于原告客厅的顶板部分漏水痕迹修复费用,双方对费用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拒绝就此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同意就该部分最多支付500元修理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

1、被告房屋渗水,造成原告客厅屋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被告应予承担。双方对于该赔偿费用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本应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但原告拒绝鉴定。对于赔偿数额按照被告同意的500元予以确定。

2、原告房屋无法居住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系由卫生间瓷片脱落造成水龙头损坏漏水形成,因被告房屋漏水与原告卫生间瓷砖脱落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3、本案属于物权损害造成的纠纷,而精神抚慰系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房屋维修费500元整;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我们也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一、及时查找漏水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下,住宅房屋漏水,原因大致有三个:

1.防水层老化或被人为破坏导致漏水;

2.供排水、供暖管线老化,跑冒滴漏导致漏水;

3.房屋裂缝漏水,这包括因房屋质量问题以及不当装修使用等情形造成漏水。

二、如果发现是相邻业主的问题引发的漏水,那么在发现漏水情况后,要及时告知相邻业主采取关停阀门等必要措施,如果发现是主管道的问题,那么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受损害方也要对受损物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如不及时处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三、要注意搜集并保全好相关证据。比如,对漏水的部位、房屋物品的损失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对于向物业公司报修也应当一并留存保修以及维修记录等。

漏水原因确定后,还可能涉及财产损失金额的确认,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需要评估,因评估需要较长时间,会加长审判周期。因此,漏水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会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有鉴于此,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装修、维修、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止漏水情况发生,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影响自己,妨害邻居。

知识点来了

就本案例来说,我们要学习的是以下两点:

1.诉讼请求的提出要合理,与自身现有证据相匹配,不要盲目“漫天要价”,如证据不足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对于需要评估、鉴定才能确定的数额、责任划分、定性、期限等专门性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但鉴定费用需要申请人先行垫付,待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鉴定结果情况由法院划分鉴定费用的负担。对评估鉴定,申请人要先自行咨询鉴定风险,在明显于己不利的情况下还是慎重申请鉴定,以免白白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问一答

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为自然人的侵权类案件: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特别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一方单方面委托所做出的的鉴定结果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

相邻权纠纷中,对于漏水原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是否需要评估鉴定?

在涉及漏水问题的案件中,法庭审理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明确漏水原因,进而明确责任主体。但审判实务中,如双方当事人对漏水原因无法确定,则可能需要启动漏水原因鉴定程序。

该类鉴定,鉴定周期少则二至三个月,部分案件因争议较大需要半年甚至一年的周期,鉴定费用较贵,对于原被告双方能够明确原因、协商一致的,最好不要浪费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漏水原因不同,向法院起诉的诉求有何区别?

在此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体一般为受损失的业主,但基于漏水原因的多样,可能涉及多个主体以及多种法律关系。

①因建筑商建房时处理不当,导致屋面、外墙面开裂、墙面无防水层或防水层质量不达标导致房屋漏水,这种情况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

②楼上住户随意改建管道、不当用水或者装修不当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这种情况主要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侵权法律关系;

③如果是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建筑商五年质保期时,该案由主要反映的应是物业管理与服务纠纷法律关系。

今日一语:

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在门上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

编审:杜晓怡

文章:尚 卿

原标题:《【约法一章】房屋漏水渗到邻居家,该如何处理?》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