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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女性的权益维护

2024-07-16 0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学院2007级刑法学 (陈亚丽 三等奖)

摘 要:我国女性就业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竞争的加剧,女性就业中呈现出的歧视问题越来越明显,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也在加深。这不仅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对社会进步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为此,要肯定和保护女性的价值,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开展女性职业培训,制订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关键词:性别歧视、女性就业、原因、对策 一、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 在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平等就业是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女性在求职中的最大愿望,也是其孜孜追求的目标。男女平等是国家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整个人类社会人权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平等就业权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不仅是公民在宪法领域的一项权利,而且在劳动法领域也得以延伸和具体化。 ??? 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男女劳动者既有权获得就业机会, 也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并在提供劳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它要求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均等,每一个劳动者应有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就业的机会。另外,也表现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权享受平等的待遇,尤其是平等的工资福利待遇【1】。目前从我国立法状况看,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应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权利。 ??? 女性在择业时应与男生一样享有同等重要的平等就业权,其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第一,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平等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其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招收机会均等。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大学毕业生,不应有性别、民族、种族等种种限制,应给予均等的就业机会。第二,就业待遇平等。就业待遇平等是平等就业权的关键,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薪酬平等,即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应同等,不应有性别出身、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晋升平等。晋升平等是指当男女职员在取得相同的业绩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同等的晋升机会。三是其他方面的平等。如,就业安全保障,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劳动关系规范,女工人身权利等方面的平等【1】。 二、女性就业中的不平等现象 ??? 劳动保护立法已实施多年,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我国政府一向致力的事业,但劳动市场上的性别歧视仍然有增无减,就业场所中的性别歧视和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 (一)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女生面临的歧视 ??? 在很多地方,单位在招聘时都有对女性的限制,虽然社会各方都一直在呼吁就业市场上的男女平等,可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是我行我素,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公开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字样。而那些明确打出“只限男生”旗号的用人单位也并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性别歧视。他们认为单位的员工要经常出差,派个女孩子单独出去让人不放心【2】。2002年8月,江苏省妇联曾做过一次问卷调查,接受调查的一共有1229人,其中男性36.1%,女性63.9%。调查发现,有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许多被调查者指出,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3】。 (二)经济结构调整,妇女下岗问题 ??? 近年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在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也把职工推向了市场,大批劳动者下岗,在这股潮流中女性无疑受到了更大的冲击,她们往往第一批进入下岗“黑名单”。在当前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改制分流的高压下,女职工在改革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表现的十分明显。有关数据显示了妇女的失业人数占失业总人数的比例令人担忧,根据劳动部1995年和1996年两次对部分省市妇女就业专题调查表明,在下岗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女职工较多的轻纺、电子、供销、粮食、物资、外贸等行业,下岗女职工占下岗职工总数的60%,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下岗职工为814.8万,其中女性占59.2%,与女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9%,形成强烈的反差【1】。 (四)劳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 ???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实体,总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正因为如此,企业总是会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在企业里,老板不给员工建立劳动保护设施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常见的事,对女工来说权益将会受到更大侵害。企业中年龄较大的女性往往被企业视为负担,很容易遭受失业的威胁,于是,妇女如果想怀孕,首先要看老板的脸色,有些企业甚至规定女职工怀孕必须经过企业内特定组织的许可,面对激烈的竞争,妇女在面对企业的无理要求时也无能为力,《文摘周报》上曾刊登过一则事例,某企业的女工丁某结婚许多年一直没有打算生育,她说:“其实我挺想要一个孩子,但现在企业内部竞争激烈,如果我因为生孩子而请假,就有可能失去现在的位置。【2】”。企业还往往通过限制招工年龄、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手段来保证企业女职工队伍的年轻化,从而将育龄高峰的女性和年龄较大的女性排除在外。 三、制约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成因分析 ??? 造成女性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的因素有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 (一)、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 ??? 1、传统社会偏见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产生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传统男权制观点认为:“女性的职责就是生儿育女、侍奉家庭,自古以来就是男性的附庸。”因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妇女在经济上是没有地位的。随着女权意识的觉醒,女性的经济权益逐渐受到重视,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女性的利益还是不得不让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这种角色矛盾,事实上正是女性为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作出的牺牲。中国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就开始探索将女性的社会责任从其身上剥离,但具体做法是将责任转向企业。建立市场经济以后,妇女的社会责任和经济组织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就逐渐显露出来。一直到1994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但是涉及面太小,女性其他所有生理期的保护负担依然在企业身上。况且在没有罚则和没有完整社会支持网络的状况下,对女性来说只是增加选择性而已。 ???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 1、程序上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不足 ??? 首先质疑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的合理性。《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若将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全部经过,争议的解决就显得非常漫长,企业等得起,劳动者可等不起。而且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面临着工作量急速加大,人员不足,没有相应的编制指标来解决进人需求,行政干预较多,仲裁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都为妇女劳动争议的解决造成了不便。因此,有些专家也提出过改革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其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存在不力。即使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一些企业和单位就是不执行,甚至有些对法院判决也拒不执行,结果劳动者虽然打赢了官司,其权益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 2、实体上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不足 ??? 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不太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一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另外,我国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滞后,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许多重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宪法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没有违宪追究的相应规定。 ??? (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 1、用人单位过多关注自身的利益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产生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招录人员时不仅要求毕业生素质要高、为单位创造高效益,而且在性别上也要有限制。认为女性就业后就要面临结婚、生育、抚养等事务,会增加单位雇佣成本,降低单位效益,对工作影响较大,而且结婚、生育、抚养还会影响到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安排,因此出现了“男生优先”的现象。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而男职工则没有这些问题,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追求,所以企业聘用男性而不用女性,其成本相对比女性要低【1】。 ??? (四)、女性自身方面的原因 ??? 1、女性自身综合素质对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 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提倡能力培养、素质教育,要求人才是复合型的,而多数女性靠升学逃避就业困境【2】。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突出,但是过于看重成绩,忽视了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实践能力的提高,在工作经验、适应能力等方面与男生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这就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失去很多就业机会。 四、平等就业权实现的保护措施 ??? 在我国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就如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充分实现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与建议,如,建立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就业信息网络,强化就业自信教育,扩大女性就业岗位等等。 ??? (一)、法律措施 ???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 1、严格实施现行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 ??? 当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例如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 我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24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和休假权等”。虽然上述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规定尚不完善,而且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都能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女性就业难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 2、完善现行的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律法规 ???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修改、完善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扩大就业范围,缓解女性就业压力。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它需要部门法将其具体化,而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又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从立法内容来看,该条应增加列举的内容,因为在实践中就业者的容貌、年龄、身高、政治面貌甚至婚姻状况等,都是导致就业歧视的常见因素,尤其是女生的相貌、婚姻状况往往给女生就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法》应该规定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应该参照国际劳工公约的例外规定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规定【1】。 ??? 3、制定促进就业法,完善对女性就业的法律保护 ??? 适时制定有关男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全面、具体、详细规定,是促进女性就业的基本法律保障。我国立机关正着手制定促进就业法。该部法应该在条款上要明确的关于促进女性就业的表述。促进就业不仅应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及范围有明确规定还要对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已构成就业中性别歧视的违法侵害行为,使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使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 4、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 ??? 抚养小孩、关心老人、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在我们强调这些责任的时候,除了宣传其价值,还应该将视角转向男性的责任。男性作为社会成员与妇女一样,也有责任关心家庭、抚养后代,男性不仅和女性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也有平等的照顾家庭的义务。在今后的立法改革中可以引进男性“陪产假”或“家庭照顾假”,除了规定妇女在产期可以享受一定待遇之外,也赋予男性同样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家庭义务。 ??? (二)、女性责任社会化 ??? 归根结底,女性就业歧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女性社会责任没有回归社会。要减轻女性的社会负担,消除企业录用妇女的顾虑,最带有变革性的做法就是在生育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套社会机制,向全社会征收一项低额的税收,以支付与妇女生育和其他生理期特殊照顾有关的开支,让社会共同来承担这项责任,而非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 1、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护社会化,为女性就业创造条件。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女性的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社会行为,女性生育行为的社会性以及因生育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劳动生涯带来各种劳动风险,因此其生育的保险费用应实行社会化分摊。如果完全由企业承担,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从而可能导致多数企业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发,拒绝招收录用女工,致使女性失去应有业机会。合理的解决方式应当是推行生育保险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的生理因素所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工而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2】。实现生育保护社会化,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女性就业所带的性别成本,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 ??? 2、建立财政对女性“四期”保护的专项支出 ???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为女性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它仅仅涉及了女性若干特殊生理期当中的一种,而且这项福利针对女性个人,企业在这方面似乎并没有获得多大实惠,因而其对于女性的就业支持以及材及本上消除性别歧视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而对于女性“四期”的特殊保护,现行立法都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责任,所以社会责任的分担出现了不合理。按照生育保险和企业解脱责任的思路,对女性的这一部分待遇也应当让其回归社会,由社会整体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承担。只有将女性的一切社会责任都回归社会,才可能最大程度的解决市场经济中效率与女性就业权益公平的矛盾。 ??? (三)其他措施 ??? 实现女性就业平等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的、长期性的工作,除了上述女性“四期”保护社会化建议以外,其他相关措施应当同步进行。 ??? 影响女性平等就业的因素还有女性自身能力的低下,女性本身生理上的弱势,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权利救济规定的不合理性,等等。针对这些涉及面广泛的问题,在探索建立一套女性保护社会统筹的机制的同时,还应当立法加强女性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政府对女性就业或创业给予适当优惠政策,降低女性在某些领域中的门槛,鼓励女性进入这些领域,扩大女性就业面,这对提高妇女地位有很大意义。 ??? 结束语:女性就业状况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与经济发展水平。女性在劳动中不断提高的地位对女性和整个社会的进步都有积极的影响,女性在经济上不断的争取独立,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对她们自身和社会都是巨大的贡献。女性作为“半边天”,在社会中有重要的位置,在社会发展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该努力在市场经济中建立男女平等,不但要有强有力的反歧视保障措施,在所有领域加强性别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能使上述措施有效运作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女性的各项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月琴:论平等就业权的维护[DB/OL].舟山市委党校网。 2、聂占营: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分析[D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网。 3、孙涛:“女大学生毕业求职与性别歧视‘致命邂逅”,《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23日,第4版。 4、陈芬、下睿、沈峥嵘:《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载厂中国新闻网。 5、马焕琴:“我国妇女就业现状与对策”,《中国人力资琳开发》,1997年第6期。 6、胡敏:“结婚l司事二十多,生儿育女仅四个”,《文摘周报》,2002年11月25日,第13版。 7、]孙雪梅:也论男女就业不平等问题[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2)。 8、廖克玲: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现状的原因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6 ,(3)。 9、穆随心:就业权内容探析[J].河北法学,2006,(2)。 10、张丽霞:论我国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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