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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性平等之反思

2023-08-23 2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两性平等之反思---从女权主义角度出发

法学院2007级诉讼法学 (陈洁 二等奖)

内容摘要: 女权主义以对性别与法律的关系为聚焦点,以追求妇女作为人的人权与妇女作为女人的权利的有机结合为政治和法律关怀,以“平等和差异”为其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 关键词: 女权主义; 社会性别; 两性平等 ??? 无论是作为法哲学思潮,还是作为妇女争取人权的政治实践,女权主义在当今世界的影响力都是不容忽视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女权主义首先发起于西方国家,20世纪波及到全世界,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妇女理论和妇女解放运动深入的结合起来,呈现出全球化扩张与本土化演进的双向态势。 ??? 在社会、文化和制度层面上,女权主义都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在法学领域,女权主义逐渐发展成为一股引人注目的学术思潮。本文试图通过对女权主义对社会性别的分析来探讨两性平等问题的发展与走向。 一 社会性别意识的产生与发展 ??? 性别与法律的关系是女权主义关注的焦点,作为女权主义的核心概念的社会性别,不仅是理论,更是为改变两性不平等的权力/权利关系而努力的实践。今天,女权主义有关社会性别的法律理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影响了有关性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工作场所的不平等、性骚扰,以及基于性别歧视的许多论争。 ??? 我们这里说所的社会性别是指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从根本上而言,社会性别意识是女权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最为重要的精神产物之一。 ??? 从本质而言,女权主义首先是一种政治。它是一种旨在改变社会中男性与女性之间现存权力关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运动(女性解放运动)。正是在女权主义精神的影响下,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用女权主义和社会性别观点观察世界,这不仅给所有的学术领域带来了变革,甚至对我们籍以维系社会生活的个人生存境遇也产生了深刻影响。而社会性别意识也在这种背景中得以成长起来。 ??? 社会性别意识之所以具有魅力就在于它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首先,社会性别意识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流行社会性别观念。它从揭示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复杂关系入手,打破生理性别决定论的神话,对宿命的、不可改变的传统观念发起挑战,具有革命性和反叛性。其次,社会性别意识将具有自然属性的人作为发展的核心。在考察妇女问题时,不是把妇女孤立地提出了,而是放在男女两性指定的社会角色和权利/权力结构中去分析。它不是将男性作为女性的对立面,它要求任何决策的作出都考虑对两性的影响。女权主义用社会性别理论,在探讨性别与法律的关系上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 通过不同的方法,女权主义者识别和剖析看似中立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被社会性别化的内容和含义。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关就业、离婚、生育权、强奸、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一不受益于女权主义理论与实践。 二 两性平等发展之现状 ??? 女性的生存状况,涉及女性的政治参与、就业、教育、家庭、健康、安全、习俗与观念等多方面。为了使女权运动成为不只是在受过教育的精英中进行的事,而是一个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持续不断的运动,需要对以往的斗争历程和理论加以总结、分析、批判。当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女权运动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就越来越和广大底层的妇女迫切相关。面对西方世界当前的“理性危机”,女权主义提出,妇女应当有所作为。而这种作为首先是和两性平等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 ??? 性别平等的社会观念和性别平等的社会行为被社会认同和实践的过程,可称之为性别平等社会化过程。性别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目前明确的一点是我们的两性平等理念正处于一个向上的态势。之所以认为现在的性别平等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向上的过程,是基于两个社会事实:一是在社会观念方面的事实。民主平等的观念随着社会进步正在深入人心,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更乐于接受和承认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任何歧视现象的不合法性。二是在制度方面的事实。维护女性平等地位的制度在不断完善、起作用。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的不断制定从根本上说明了这一点,在世界范围内,女性的社会平等地位得到愈来愈多的制度承认和保护。 ??? 从各国妇女争取到受教育的权利到如今,妇女教育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中的文盲较多仍是一个普遍现象;女童失学率也普遍高于男童;另外,在高等教育中女性所占比例还大大低于男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有了提高,它表现在家庭大事的决定权、家庭经济的管理、男女两性的家务劳动分工等方面。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各个文化中差异很大。近年来,妇女遭受到暴力侵害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家庭暴力是近年来妇女反应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各种救助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妇女的机构、组织、设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物质和制度方面的改变相比,更难改变的是习俗和观念。不仅在欠发达国家,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种种不利于妇女的思想观念也仍在大行其道,习俗和观念的改变是一个更持久、艰巨的过程。 ??? 毕竟,首先,消除制度性、非制度性性别歧视都是长期的过程。所谓制度性性别歧视是从国家制度方面剥夺女性在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参与社会的平等地位。制度性性别歧视的社会化过程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通过“合法”的制度将女性逼压在社会的最底层,而且还由于“合法”制度的不间断的社会作用,将性别歧视的观念深深地烙印在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头脑中,并指导着他们进行“合法”的性别歧视行为。清除一种由制度催化而成的观念影响,与清除这种制度本身相比较,前者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根除几千年来形成的性别歧视观念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社会工作过程。而非制度性性别歧视包括人们观念上的,以及由观念指导下产生的行为上的性别歧视。虽然在非制度性性别歧视的社会里,非制度方面的性别歧视观念和行为具有社会存在的不合法性,受制度的排斥、制约,但是留存在人们观念中的性别歧视的沉积能量,往往需要经过长时期的艰苦社会工作才可能消除。 其次,性别平等社会化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推进向上的性别平等社会化过程存在诸多艰难因素,主要表现在社会决策的及时性问题和女性能力的提升问题上。第一,平等的社会决策滞后性,给性别平等社会化的工作带来艰难。性别平等社会决策的滞后性还表现在,在社会决策过程中忽视女性的利益,通常表现是用一种泛指的“公众利益”代替了女性的利益作为社会决策的依据。在现实的社会决策过程中,往往是在强调“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忽视了女性的利益。忽视女性利益的观念是一种非制度性性别歧视的表现,它是诱发性别歧视行为的直接因素,也是诱发制度性性别歧视的重要条件。第二,提升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也是性别平等社会化的艰难的工作内容。现在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较之男性,还处于低水平状态,由于女性的社会参与潜能长期受到压抑以及因压抑而产生的负性累积性效应的原因,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已大大落后于男性了,产生了事实上的差异,为此,缩小性别社会参与能力的差异的社会工作是艰难的。加上性别之间存在着“同步发展”和“同台竞争”的事实,致使男性与女性业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参与能力的差距,难以在短时间内缩小。 三 两性平等之深刻反思----女权主义的借鉴与超越 ???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女权主义理论,展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从90年代末开始,女权主义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各个流派开始渐趋融合。二是,由于受到后现代主义和多元化理论的影响,女权主义理论变得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关注妇女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种族、阶级、民族和性方面的差异性。面向新世纪问题和挑战,两性平等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思考,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表现在于平等观念的转向。 ??? “男女平等”作为妇女解放的基本目标已经存在三个世纪,但其理论内涵和实践定位却一直众说纷纭:自由派女权主义用天赋人权的理论诠释男女平等的内涵;激进派女权主义把同男人断绝关系、不做妻子、不做母亲、不做男人的性奴隶作为妇女的解放目标;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认为,私有制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私有财产出现带来的结果。只有废除土地和工厂的私有制,才能实现男女平等,为妇女的真正解放开辟道路。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对男女平等的内涵做出一个与会各国代表一致认同的解释:“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判断,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 究竟那种观点才是对两性平等的真正阐述?女性人权的目标是实现以男性为标志的平等,还是另有独特的目标,还是男女在充分发展之后各自达到的一种经过充分机会选择的理想的自由状态?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应当首先认识到一个事实:“平等”不等同于“相同”。 ??? 女权主义历经三个世纪的奋斗,争取与男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起初的要求与男人完全的平等,到后来的与男人差异性平等,及到后现代的在动态之中寻求差异平等,都没有摆脱对平等的困惑和焦虑。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自然法权上的人人平等已经是人类的共识。但是平等又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的发展,平等的内涵不断的演变,对平等的理解和实现方式,各家存在差异或对立。发展到现代,有的因强调社会效率和个体的自由,偏向于条件和机会的均等;有的因强调社会的公正和谐,偏向于个人和结果的平等。前者以自由主义思想家为代表,后者以社会主义思想家为代表。平等的核心是相同即人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所以他(她)应该享有相同的待遇。但是,在强调人类的相同之处时,平等的要求可以被认为是掩盖了人类的差异。“平等”故意不去理会历史上和人们日常经历中个人及群体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平等”不是对人们既刻感受到的需要做出直接反映,而是对于具体情景中的具体人做出抽象。试图以一个抽象的规则解决利益冲突。平等的理想是在特定的时期提出并流行起来的。当某些群体享有其他群体所没有的特权时,当某些群体在法律制度上被限制被压抑时,人们就会自动发出要求平等的呼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平等的法则,即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平等主体之间原来只存在利益的争夺和实力的较量;平等只能依靠一种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求得——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女权主义者正是借助国家法律这个强者,号召人们行动起来呼唤平等。过去的近二百多年的呼唤,对妇女权利的争取起了重要的作用。这种呼唤使得反对妇女的力量处在无能状态,迫使社会把经济、社会、教育机会向妇女开放。妇女有机会争取与男性更多的平等权利。这样反思的结果是女权主义者认识到,女权主义不能简单的抛弃平等的口号。 ??? 其次,平等与自由相辅相成。毋容置疑,女性权利是人权,而身为人却要去争取人的权利,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纵观女权主义争取平等权利的历程,不难发现女权的人权缺憾,其根本问题是女性始终是在父权制规定的选项中选择,要么走出家庭,与男性一样承受生命不能承受之重,要么回到家庭承受生命不能承受之轻。而实际上,处在不同阶层、不同种族、民族和国家的妇女对自身的需求是不同的,平等并没有使女性获得真正的自由。从1789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到二战后的《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这些人权文件中,自由权始终是一个出发点问题。 ???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给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的陈述是:所有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同样自由为限,简单地说,即平等自由的原则。由此看来,人的平等权利与自由权利是相生相长的。平等指的是人或事物获得相同的待遇,但作为女性来讲,仅仅获得相同的待遇未必就一定是有利的。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来看,自由权与平等权是通过思想的相互证成而确认的。没有自由人就不可能是平等的,平等社会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的,也就是一个人根据自由不受干涉的推理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能力。要实现人人平等,就必须承认每一个人的完整的自由意志。同样,没有人人平等,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自由,自由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平等的社会构成,平等是自由得以证成和实现的前提条件。从对自由权与平等权的侧重点上看,西方人权先行的国家是从对自由权的张扬开创,成就其人权事业的,而人权事业后发国家(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则往往以平等权实现为出发点开始其人权建设事业。从我国宪法的宣言性规定上看,基本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民平等享有的。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惯性的双重制约,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人权在实践中并未实现享有上的普遍化。也就是说,在人权实践中存在着人权主体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二是男人与女人之间。这两方面之间的差异最为明显还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权利差异。因为女性身处社会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 ??? 不仅是男人与女人之间权利设定上存在差异,就是女人与女人之间的权利/权力也存在巨大的区别。农民女性再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基本健康医疗保障权利等方面与生活在城镇的女性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之差异是普遍的和持续性的。这种以性别、地域、身份为依据,克减、限制一部分人的基本人权而优先保障另一部分人享有基本人权,是人权制度建设要消除的。如果不尽快革除人权主体上的二元结构,就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与自由。平等和自由两种价值观念都发自于人的本性,都属于符合人类理性和生活法则的最低要求,因此,如果偏离自由而要求平等,势必是对自由的侵犯,不自由会导致新的不平等。 ??? 因此,在我们看来:男女平等是实现妇女解放的阶段性目标。它的内涵应该是:对基于社会性别而形成的社会角色,男女拥有同等权利、同等机会、同等地位、同等责任、同等义务;对于基于自然性别而形成的社会角色不存在性别歧视。妇女解放的终极目标是两性获得人的解放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而,在男女平等的具体目标上,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自由。有的人安于男主女从的生活模式,或习惯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只要她们自己感到生活幸福,心理平衡,社会也不该强求她们改变。同样,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男人充当女人的传统角色也是正当的,这种多元化的现象是当代社会的特点之一,在社会变革时期尤其需要坚持选择自由的原则。 ???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两性平等如果仅仅理解为男女处处平分秋色,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妇女本身来讲也不是好事。绝对的平等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这既限制了妇女自主选择的权利,也不利于妇女的优势和潜能的发挥。维护妇女的平等权利,应着眼政治法律平等权利和进取机会平等权利的维护;社会保障妇女的权利,应使妇女具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有利选择权和不利选择权。女权主义应该是一种力量的来源,女性应该是“我选择,我喜欢”、“我喜欢,我愿意”,生活的重心跳出男人争斗的圈子而进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时代。女性对待权利、对待生活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妇女就业权受法律保护,就业还是不就业要凭她们的意愿,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剥夺她们的权利。人人都有这一权利,但并不一定都能实现这个权利,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使用这一权利,妇女既有就业的权利,当然也有不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女性未来的生活,未来的平等,应该如伯林所言:“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理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而一个能够为我自己选择负起责任,并且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2】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三联书店1997年版。 【3】田雨:《女权主义的划界、反思与超越》,载于中国期刊网,优秀博士论文。 【4】孙妍:《女权主义法学评述》,载于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 【5】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6】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7】揭艾花:《权利、能力与自由发展——一种对妇女解放实践历程的解读》,载于《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8】王美春:《借鉴与反省:女性之现状和未来———由西方女权主义理论想到的》,载于《社会科学家》2008年2月第2期,总第130期。 【9】张美生,马文颖:《性别平等社会化: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1月第2期。 【10】朱姗姗:《关于几种女权主义主张的解放路径》,载于《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总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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