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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1: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2024-01-12 23: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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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信· 裁判规则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附有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2.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范斌、徐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1)鲁09民终416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5.夫妻在婚内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苏某、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书面对财产进行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就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张夫妻财产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但财产约定中并无此内容,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粤01民终208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日

法信▪司法观点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本条(《民法典》第1065条,下同)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比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在夫妻双方内部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因债权人不知道双方之间的约定,使得夫妻双方对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向负债这一方进行追偿。夫妻双方约定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在理解时,要和赠与相区分。如约定婚后购买房屋A归女方所有,B归男方所有,但两处房屋都在B名下。那么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A尚未过户到女方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由于财产制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如果不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无从查询和知晓,因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比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如果在借款时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具体内容的,就以借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应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是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个事实,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为主张知道的夫妻一方而不是第三人。这里的“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者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第三人才知道的,不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5~176页。)

法信▪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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