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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出卖婚前房产所得的资金,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5-17 16: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写在前面★

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的房产,儿女结婚后有了他们自己的安排,将结婚前父母给自己买的房产卖了,所得的资金又重新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买的房产有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有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这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发生争议要求分割,应当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双方协商不能解决,起诉后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我们以真实事件来分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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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在汤某某结婚前,她父母在广州市荔湾区为她购买了一处商铺,产权登记于汤某某名下。汤某某与陈某结婚后,看中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处房产。于是汤某某决定将婚前父母为她购买的商铺出售,所得的钱款用于购买位于越秀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

于是汤某将婚前购买的商铺,出卖给郑某某,转让所得总金额为一百万元,用出卖商铺的资金,支付了购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的购房款。二零二零年因离婚协商不成,汤某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书离婚。

离婚后陈某某认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这处房产进行处理。因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分割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房屋。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纠纷又将如何来处理?

★法院判决和案例来源★

1、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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