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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298

2024-07-14 14: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GB/T 50298-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0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8-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保护培育规划;5游赏规划;6设施规划;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9分期发展规划。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2.适用范围明确为风景区总体规划;3.增加了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有关的术语;4.原来的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规定并调整了相关内容;5.保护分区由原分类、分级划定方式调整为分级划定方式;6.增加了游览解说系统和综合防灾避险规划;7.与城乡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分类相衔接,调整了风景区用地类别。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黄东仆 周建国 唐进群 曹金清 王斌 王玉洁 李振鹏 于涵 陈萍 郭倩 黄鹤 朱琼 何旭 安超 王笑时 宋梁 马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周日良 王早生 曹礼昆 徐波 严国泰 宋峰 张晓鸣 王泰阶 周雄 魏民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提高风景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  本次修订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更名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原因如下:①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除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称为“××规范”外,其余国家国标准皆使用“××标准”一词;②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分别对应指导两个规划层次的标准,其中《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已编制,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更名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则有利于区分两个标准的内容,有利于形成层次明确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③《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用于指导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其内容不会因更名产生歧义和重大调整。中国风景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邑郊游憩地,在中国文化与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双向建构中日渐成熟。历经数千年的不断发展,荟萃了自然之美和人文之胜,成为壮丽山河的典型代表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具有鲜明的中国历史与传统文化特色,是中华民族人与自然精神往来的理想场所,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人类文化瑰宝,是深刻体现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文化自信、民族复兴、文明互鉴的“活态”载体。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积累了大量的新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区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需求不断提升,促进了风景区的飞速发展。当前,中国风景区面积已超过国土总面积的2%,风景区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实现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永久为人民提供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必须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把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轨道,修订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已成为当代重要的社会需求。编制本标准所涉及并依据的法规有“七法一条例”。其中,国家法律有:文物、土地、环保、森林、海洋、城乡、房地产等七项,国务院公布的条例有:《风景名胜区条例》一项。编制本标准的目的,一是以保护风景区优秀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前提,在总结中国风景区发展和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优化风景区功能、设施和用地布局等要求,确保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能够全面地发挥,从而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水平。二是在风景区规划范围的有限境域里,统一规划内容范畴与深度、技术规定与标准、用词含义与统计口径、规划成果要求等,提高规划的规范化水平。三是适应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以及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用技术规定与要求提高风景区的管理水平。最终提高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实现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个方面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法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设立但未纳入国家法定体系的市(县)级风景区总体规划宜参照执行。其他与风景区的资源和功能基本一致的保护地总体规划可参照执行,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城市湿地公园及尚未正式审定批准的风景旅游地等。

1.0.3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突出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应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据现状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文化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应优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本底和历史文脉,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促进景观培育与提升,完整传承风景区资源和价值。

   3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应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综合价值和潜力,提升风景游览主体职能,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改善风景区管理能力,促使风景区良性发展和永续利用。

   4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设施方便、人与自然和谐的壮丽国土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条文是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当代中国正在为建设生态文明而努力,正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正在为建设美丽中国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正在推进“四个自信”的建立与发展。当代中国也还处于大力转型发展的阶段,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当代中国也更加的开放,国家交流更加频繁,文化上更加自信。这些都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决定性因素。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风景区定位与发展实际。中国风景区山水优美、历史深厚、文物丰盛,独具中华民族特色,是为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提供游憩体验的重要区域,是展示中国壮美国土、传统文化和国际形象的重要窗口。同时,风景区内包含了较多的城镇、乡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这些都是风景区总体规划须认真考虑、统筹协调的关键因素。风景区总体规划是驾驭整个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统筹安排,这种综合与协调职能,涉及所在地的资源、环境、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等广泛领域,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充分考虑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五方面的综合效益,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的特性。

1.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互协调,并应指导下层次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1.0.4  中国风景区用地规模差异很大,面积跨度由不足10平方公里至上万平方公里,风景区具有地域空间的多样性和资源类型的复杂性,因而,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总体层面的规划密切相关,甚至交错穿插或相互覆盖,这就需要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相互关照、调整,使之协调互补发展,并有利于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定性方面主要是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重性所引发的课题;在定量方面主要是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开发利用强度所带来的矛盾;在定质方面主要是相关设施等级标准在配置上的众多因素;在经营管理上主要是责、权、利相关的土地管理权限或管理体制等难题;在政策与法规上主要是接点部位的诸多问题。上述协调因素,在不同的规划工作中有不同的重点和表现形式,而常见和有效的因素是在用地分区中相互协调。对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则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来说,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协调和城市、生态环境、世界遗产、水资源、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宗教活动场所、旅游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处理好与各专业规划的关系,并分别落实到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各项规划内容中。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风景区的范围、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管制等方面内容;应保护世界遗产,协调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协调与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关系;应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与保护要求的关系;应保护水资源及其环境,协调与水资源规划的关系;应保护林地,协调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关系;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应协调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旅游活动的关系,提升旅游服务与发展水平。

1.0.5  风景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简称风景区。

2.0.2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好风景区,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所进行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统一管理风景区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2.0.3  风景名胜资源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载体。也称风景资源、景观资源、风景旅游资源,简称景源。

2.0.4  景物  scenery

   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  景观  landscape

   可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  景点  scenic spot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  景群  scenery group

   由若干相关景点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  景区  scenery area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划分的一定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分区特征的空间区域。

2.0,9  风景线  scenery line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也称景线。

2.0.10  游览线  tourism route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也称游线。

2.0.11  典型景观  typical scenery

   最能代表风景区景观特征和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

2.0.12  功能分区    function zone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的管理需求划分出一定的属性空间和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功能特征的分区。

2.0.13  游人容量  tourist capacity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允许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称游客容量。

2.0.14  居民容量  residents capacity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和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2.0.15  核心景区  core scenery area

   风景区内生态价值最高、生态环境最敏感,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16  游览解说系统  interpretation system

   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2.0.17  旅游服务设施  tourism facilities

   风景区内因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及其他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简称旅游设施。

2.0.18  旅游服务基地  tourism service base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的不同规模和等级的设施区点。

▼ 展开条文说明2.0.1~2.0.18  术语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景区总体规划工作的术语,不仅有其自身特点,还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定性、定量与规律性内容,其相互间的分化、交叉、综合、协调的难点不少。本章内容是对标准所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含义,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例如,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风景区的称呼逐渐增多,比较多见的有: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区、名胜风景区、山水风景区、城市风景区、近郊风景区、风景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旅游区、风景保护区、风景控制区等等,大都是在“风景”前后加一词而构成复合词,用其表达某种更具体、更特定的含义。其中,1985年和2006年国务院在有关条例中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特有含义。经分析,为满足和适应风景区发展态势对技术法规的需求,“风景名胜区”一词仍具有言简意赅的优点,有较好的历史延续性和较强的发展适应性,既可以理解为其他复合词的通称或简称,又保留了相关复合词的特定含义及其实际应用范围;反之,诸多复合词均难以替代“风景名胜区”的意义。因此,本标准仍采用风景名胜区一词,简称风景区,对其含义给予统一规定。又如,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发展和人均资源紧缺矛盾的增长,风景区的容量已成为重要课题,而描述有关容纳人口数量的术语有环境容量、旅游容量、游人容量、容人量、居民容量等等。经分析,对风景区的生态和容量影响较大的是外来游人数量和当地常住居民数量,因而,本标准肯定了游人容量、居民容量两条术语,并对其词解和相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再如,因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交叉、国际交流和责、权、利关系调整等因素,对同一事物和现象的描述常会出现多种用语,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对自然和人文风景资源的词汇相继有:风景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景观资源、景源、自然风景资源、历史人文资源、观光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等。经分析,本词汇的使用频率很高,为减少规划者的负担,本标准肯定了“风景名胜资源”和“景源”的含义。此外,本标准中包含了功能分区、保护分区、核心景区、景区、生态分区等内容。其相互关系如下:功能分区中的特别保存区纳入一级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可纳入一级或二级保护区;风景恢复区一般纳入二级保护区;发展控制区和旅游服务区与三级保护区基本对应;核心景区包含在一级保护区内,核心景区中的特别保存区可纳入生态红线;生态分区中的Ⅰ类区应包含于特别保存区内,可纳入生态红线。为便于规划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风景区土地利用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名称和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2.0.19  防灾工程苗蹦苞  disaster prevention  facilities

   为预防、抵御灾害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

2.0.20  应急避难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ies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必需的医疗卫生、生活保障、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提供安全避难、救援和指挥的场所。

3基本规定3.1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3.1.1  风景名胜资源可以视为一种潜在风景,当它在一定的赏景条件中,给人以景感享受才成为现实风景。景源评价就是寻觅、探察、领悟、赏析、判别、筛选、研讨各类景源的潜力,并给予有效、可靠、简便、恰当的评估。因而,景源评价实质上从景源调查阶段即已开始,边调查边筛选边补充,景源评分与分级则进入正式文字图表汇总处理阶段,综合价值评价则是对风景区总体价值特征的评判,评价结论则是最后概括提炼阶段。景源评价既需按步骤逐渐深入,同时又有相互衔接、甚至相互穿插。

3.1.2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将现场踏勘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  应采取景源等级评价和综合价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确定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

   3  景源等级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3.1.2  本条对景源评价作了三项原则性规定:首先,评价者是景源评价的主体,评价主体既有明显的认识、理解、感受的个性差异,也有相似的社会、功能、需求的共性规律。为从共性规律中探求标准,从个性差异中提取特点,均衡而适当地反映相关人群的风景意识,所以要求评价者必须在兼顾现场体察感受和相关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把主客观评价结合起来,防止只注重现场踏勘或资料分析的片面性而影响评价效果。其二,景源等级评价主要是从单个景源出发进行评价,不易从整体上把握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综合价值评价则相反,对风景区的价值和特征进行了概括总结。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的评价互相补充校核,才能准确认识风景区。其三,景源评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经验性概括,它具有整体思维的观念,适合于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带有模糊性的特征,它有利于总体把握景源评价特征,却也容易流于深奥莫测,难以传达和普及推广;二是定量性概括,具有微观分析的精神,它脱胎于自然学科,带有明确性的特征,它有利于评价认识的深化及其普及,却也易含机械性的偏颇。显然,在景源评价中引入和渗透定量性概括是必要的,但也不可忽视风景本质及其整体性特征而生硬搬用,防止对风景规律的误解与扭曲,防止因量化分析和加权不当而产生片面性。其实,两种概括都是思维运动中的一个级别,经常是互补互促螺旋推进的。因此,规定景源评价方法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虽然定量分析目前尚有许多难点,但不少技术成果已说明两者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具体操作中,应重点把握景源的价值与特色。

3.1.3  风景名胜资源应进行分类筛选,提出景源分类数量统计表,其分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1.3  为了做好景源调查和筛选,就需要一种应用性景源分类。景源分类既应遵循科学分类的通用原则,又应遵循风景学科分类或相关学科分类的专门原则,适应基础资料可以共用和通用与互用的社会需求。景源分类的具体原则是:①性状分类原则,强调区分景源的性质和状态;②指标控制原则,特征指标一致的景源,可以归为同一类型;③包容性原则,即类型之间有较明显的排他性,少数情况有从属关系;④约定俗成原则,社会和学术界或相关学科已成习俗的类型,虽不尽合理而又不失原则尚可以意会的则保留其类型。这里所列的景源分类有三层结构,即大类、中类、小类。其中,大类按习俗分为自然和人文两类;中类基本上属景源的种类层,分为8个中类,在同一中类内部,或其自然属性相对一致,同在一个自然单元中,或其功能属性大致相同,同是一个人工建设单元和人类活动方式及活动结果;小类基本上属景源的形态层,是景源调查和分类的具体对象,分为78个小类。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数以百计的子类。

表3.1.3  风景名胜资源分类

3.1.4  应以景源分类调查与筛选为基础,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景点进行等级评价;根据风景区资源特点对景群进行等级评价;提出级别数量统计表。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单独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3.1.4  作为评价对象,景源系统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每层次含有不同的景物成分和构景规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景源之间,难以简单的相互类比。关于景源的层次,至少可以分成三层,各层举例如图2所示。图2  景源层次示意从景源层次中可以看出,如果任选不同层次的景源放在一起评价,将会产生难以评说或令人啼笑皆非的效果。基于这类不成功的规划实践,本标准规定应在同层次或同类型的景源之间进行评价。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阶段,通常在景源结构层选择评价对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域、风景区、景区作出等级评价,应对重要景点作出等级评价。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对景点作出等级评价,可对景物作出等级评价,可根据景源内在联系对景群、景线作出等级评价,可根据需要进行名景评价。名景一般是综合性景观,如各地的“八景”、“十景”。名景也是一种概括性的提炼,它可依托于具体景点如西湖的“苏堤春晓”,也可依托于整体景观环境如峨眉山的“金顶祥光”。名景评价用于概括风景区突出的景源特色,可不进行等级评价。在详细规划阶段,因规划范围大小不一,可在结构层、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需补充完善风景总体规划阶段的景源评价时,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在景点规划阶段,通常在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例如:“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山水在漓江,漓江山水在兴坪”就包含着不同规划阶段,对桂林风景区域、漓江风景区、兴坪景区等不同景源单元评价结果的一种概括性说法。再如:“泰山天下雄”、“黄山天下奇”、“华山天下险”、“峨眉天下秀”、“青城天下幽”等是对相同景源单元的景观特征概括。又如:“天下第一山”、“天下第一泉”等就是对某种景源种类和形态的等级概括。这些都是程度不等地反映着对不同层次景源评价的概括性说法。3.1.5  作为评价标准,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层次系统,内含庞杂的评价因素和评价指标,如果没有一定的层次和秩序以及相应的使用方法,是难以同景源系统层次相对类比的。这里,至少可以分成四个层级,各层举例如表3.1.5。上述评价指标中,目前使用频率较高和引用较多的是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与项目评价层的18个指标,因子评价层的40多个指标也常被部分选用,指数评价层的数以百计的指标尚处在分解提取筛选之中,其中有部分指标被广泛用于某种景物评价之中。因此,本标准仅提出前三层次的指标,以供评分需要和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使用。在景源评价时,评价指标的具体选择及其权重分析,是依据评价对象的特征和评价目标的需求而确定的。在对风景区或景区评价时,经常使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其中,景源价值当是首要指标,其重要度的量化值——权重系数必然会高。有时,仅有综合评价结果尚不足以表达参评风景区或景区的特征及其差异,这就需要依据评价目标的需求,在景源价值、环境水平、利用条件、规模范围等四个指标中选择其中某个项目评价层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例如,为反映自然山水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欣赏价值;为强调文物胜迹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文化价值;为突出规模效益特征与差异时,可以补充容量指标。在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经常在项目评价层的18个指标中选择使用。这时若仍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就会显得过分概略或粗糙,虽有可能评出级差,但难以反映其特征,不利于评价结果的描述和表达。景点评价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用最多,评价指标的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可行性方案也较多,重要的是针对评价目标来选择能反映其特征的相关指标。在对景物评价时,经常在因子评价层的40多个指标中选择使用。由于评价目标和景物特征的差异较大,实际中选择和使用的指标相对于40多个而言仅占较少数量,因人因物而异的灵活性也就较大。

3.1.5  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  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  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

表3.1.5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指标层次

3.1.6  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 展开条文说明3.1.6  景源评价中所涉及的自然美虽然是客观存在的,而认识它的能力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因而自然美的主观观念总是相对的,这就使得景源评价难以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和尺度。所以景源评价标准只能是相对和各有特点的。就国土而言,景源评价可以为有计划地保护和管理景源,制定全国或省、市风景旅游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就一个风景区而言,景源评价是分类分级、选点区划、确定性质功能规模、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这就需要对景源评价结果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条所列的景源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景源价值和构景作用及其吸引力范围来确定。其中,一、二、三级景源标准可以与国家多项法规衔接或相互协调,四级景源可以适应风景区的结构与布局需要,特级景源可以适应国际习惯及世界遗产保护需求。因而,把景源划分为五级有着广泛的适应性、可比性和统一性。

3.1.7  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 展开条文说明3.1.7  综合价值评价是对风景区整体价值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其参考了世界遗产价值的评价方法,具有风景区的特点,可以在景源等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价值评价。具体方法是:在宏观层面,针对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与科学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综合性评价,归纳出其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价值特点与主要优势,提炼风景区最突出的价值特征,明确其载体与空间分布。同时,国家级风景区总体规划需要在全国或全世界尺度进行同类资源的优势比较,省级风景区总体规划需要在全省或全国尺度进行同类资源的优势比较。国家级风景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评价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世界或全国性优势:①奇特的自然景观或天然美景;②能够反映中华文明进程、文化特征或完美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景观资源;③独特的生态系统,或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或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④能够反映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的例证,或特殊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古生物遗迹。省级风景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评价应在以上四个方面具有区域性优势。

3.1.8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分析、特征概括、价值评定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景源的类型特征、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征、综合特征等;价值评定应表明景源的综合价值级别。

▼ 展开条文说明3.1.8  景源评价分析是在景源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果性分析,既可以显示中选的主要评价指标在评价中的作用与结果,显示景源的分项优势、劣势、潜力状态,也可以反向检验评价指标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准确度。在分析中如果发现有漏项或不符合实际的权重现象,应该随机调整、补充,甚至重新评分与分级。景源特征概括是在景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等排列的基础上,提取各类各级景源的个性特征,进而概括出整个风景区景源的若干项典型景观特征和综合特征。这些特征是风景区定性、发展对策、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价值评定是对风景区突出价值的概括性提炼,是对风景区的总体认知。价值级别分为世界级、国家级和地方级。

3.2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  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3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展开条文说明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时常成为难题。其主要原因是人均资源渐趋紧缺、资源利用具有多重性、所涉及的责权利关系须协调等因素在起作用。由于规划确定的风景区范围,就是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所以确定范围的几项原则就显得相当重要。其中,对景源特征、景源价值、生态环境等应保障其完整性,不得因划界不当而有损害;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和社会因素丰富的风景区范围划定,应维护其历史特征,保持其社会发展的延续性,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得以保存,并能永续利用;在对待地域单元矛盾时,应强调其相对独立性,不论是自然区、人文区、行政区、线状区等何种地域单元形式,在范围划定中均应考虑其相对独立性及其带来的主要状态关系;在对待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时,应分析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对景源保护的需求、经济条件对开发利用的影响、社会背景对风景区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风景区与其社会辐射范围的供需关系,提出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范围。在确定风景区范围时,有时会与既有行政区划发生矛盾,特别是一些原始性较强的山水景观又常处在既有行政区划的边缘或数个行政区划的交接部位,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这些景源,可以不受既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在适当的行政主管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同下,或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或适当协调责权利关系,探讨一种既合理又可行的风景区范围。在提出的方案中,要防止因“人-地”分家损害居民权益。

3.2.2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 展开条文说明3.2.2  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和具体边界,必须有明确的标志物为依托,防止随意划界而导致现场无法立桩标界的行为。风景区的标界范围,是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中各种面积计量的基本依据,也是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平及其可比性的基础,因而,强调面积计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是十分必要的。

3.2.3  风景区的性质,应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确定。

3.2.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可表述风景区类型,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练。

▼ 展开条文说明3.2.3、3.2.4  确定风景区性质是规划阶段的重要原则性问题之一,由于它涉及若干重大原则的论证,因此有时会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风景区性质表达方式虽然多样,但包含着特征、功能、级别三项基本内容,必要时可增加类型作为风景区性质表述内容。为了表达风景区的景观特征,不仅需要从景源评价结论中提取,还要考虑景源同其他资源间的关系,要参照现状分析中关于风景区发展优势和区位因素的论证;为了表达风景区的功能和级别特征,还将涉及风景区发展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及其在相关范围、相关领域的战略地位,结合风景区的发展动力、发展对策和规划指导思想,拟定风景区的级别定位和功能选择;为了表达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 121,根据景源价值、特征及其保护管理要求确定。因此,风景区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典型景观特征及其游览特点,依据风景区的优势、矛盾和发展对策,依据规划原则和功能选择。表述风景区性质的基本文字应该重点突出、准确精练。当争议论点较多时,可辅以重要观点的分期论述,并列于后。其中:景观的典型特征常分成若干个层次表达,最精练的一层仅用一句或若干词组:风景区的主要功能则常从下述七个方面演绎出本风景区的具体功能形式,它们是保护培育、文化传承、审美与认知、教育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经济与生产等;关于风景区的级别,已正式列入两级名单者其级别已肯定,而当规划者认定其有新意义者,也常称谓具有“某级”意义的“原级”风景区。对于尚未定级的风景区,规划者常称谓具有国家级、或省级、或市县级意义的风景区。

3.2.5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

   2  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  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  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

▼ 展开条文说明3.2.5  功能区划分是依据风景区资源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功能区。在同一个类型的功能区内,其保护利用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本条规定的五种功能区及保护利用原则、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国内外相关的功能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功能区中特别保存区是应避免人为干扰的区域,可纳入生态红线。风景游览区是主要开展游览欣赏活动的区域,也是开展必要的景观建设的区域。风景恢复区是具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现状景源较少但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应划入风景恢复区,它具有较多的恢复、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的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发展控制区主要包含法定城乡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范围边界和乡村集中建设区域。旅游服务区是指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区域,可不含分散设置、设施较少的服务部;旅游服务区以满足规划期内风景区旅游发展需要为主,不得将“旅游地产”等作为旅游设施纳入旅游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可结合城、镇、村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3.3容量与人口

3.3  容量与人口

3.3.1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根据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功能技术标准、游览心理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及采取多种方法校核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注:表内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2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应以“人/次”表示;

    2)日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年”表示。

   3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面积法、卡口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3.1-2。

表3.3.1-2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4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宜为5m2/人~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宜为50m2/人~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宜为100m2/人~4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宜为10m2/人~20m2/人(海拔0~-2m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宜为5m2/人~10m2/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  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以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 展开条文说明3.3.1  游人容量的确定应坚持以供定需的原则。在影响游人容量的因素中,生态允许标准是对景物及其占地而言,游览心理是指游人对景物的景感反应,功能技术标准是游人欣赏风景时所处的具体设施条件,因而,影响容量的因素,实际上可以广泛涉及风景构成的三类基本要素,这种庞杂的变量群系,使游人容量永远处在一种可变值和动态发展之中。在实际应用时,通常是计算理论、经济知识和专家判断力相结合,提出概略性指标和数据。本条所列游憩用地的概略生态容量,是综合相关调研成果和经济数据而来,幅度较大,供某种用地或局部游人容量时使用。本条所列线路法指标是以每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算,有利于在不同宽度的游路中使用。在面积法计算中,可有三种算法:①以整个风景区面积计算,这样虽有简化的优点,适用于风景区域或战略性规划,而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就显得过于概略;②以风景区内“可游面积”计算,这样虽适合于总体规划中使用,然而“可游面积”难以恰如其分地界定,与总体规划中的各种专项规划也难以衔接;③以景点面积计算,适用于各个规划层次,同各专项规划口径一致,其他适应性也较强。同时,还可以衡量一个风景区中景点疏密状况和风景区划界的合理程度。当然,对景点面积以外的范围,也可以用更加概略的指标匡算其容量,以补充某些风景区中仅以景点面积计算的不足。在海滨浴场计算中,海拔+2m以上的沙滩,常因缺乏潮水涨落冲刷而不宜使用,或因海滨花园带和海滨防护绿地建设而改变使用性质,故不计入沙滩面积;海拔-2m以外的海域面积,常规游泳者不宜到达或很少到达,故不计入浴场海域面积;在-2m以外的海域水面,可以划出水上活动范围。在用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对游人容量进行校核时,应区分出可以供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使用的上述前三项条件的数量差异。即三类人口对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的需求方式和数量不同,应分别估算和分别校核。

3.3.2  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极限游人容量应满足生态安全、游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2.5倍,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根据高峰日高峰时段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 展开条文说明3.3.2  测算极限游人容量是为了指导游人量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的游人管理。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的2.5倍是根据我国不同类型的成熟风景区的现状游人承载量来测算的。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基于近5年~10年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以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游人量预警、暂停或停止游人进入等管控措施。

3.3.3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  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3.3.3  本条对风景区总人口容量作了界定。对待风景区居民人口有三种倾向,一是认为风景区不应有居民人口问题,二是避而不谈风景区的居民人口问题,三是正视并积极探讨风景区的居民人口问题。截至2009年187个国家级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平均密度为122人/km2,同期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人口平均密度为138/km2。这组数据说明,对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必须给予正视。风景区的总人口及其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和当地居民三类人口。按照本条规定,我国大多数的风景区都应该测定其范围内的居民容量。在测定风景区居民容量的要素容量分析中,应首先分析生态环境的限制条件;再分别估算出可以供居民使用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要素的数量,并预测居民对三者的需求方式与数量;然后对两列数字进行对应分析估算,可以得知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所允许容纳的居民数量。一般在上述指标中取最小指标作为当地的居民容量。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容量是一个可变值。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条件下,淡水资源与调配、土壤肥力与用地条件、相关设施与生产力的变化、生态环境的变化,均可以影响当地的居民容量。

3.3.4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  服务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日常活动在风景区内的间接服务人口。

   4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3.5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  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 展开条文说明3.3.4、3.3.5  关于风景区人口规模。首先,风景区总体规划应正视人口问题,应对人口发展规模及其分布进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其次,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游人、服务、居民三类人口,其中当地常住居民人口中同时也是职工人口的,不能重复计算,并均不能大于其相应的人口容量。最后,凡符合本标准第3.3.3条规定的地区,其居民人口发展规模的预测和规划深度,不应低于风景区所在地域的人口规划深度。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有疏密聚散变化,既要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也要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影响游人容量的四项因素对游人和服务人口的分布关系密切。影响居民容量的四项因素也决定着居民的分布规律。然而风景园林师要运用规划构思和手法以及适宜的处理方式主动地调控这种分布,使三类人口各得其所,使风景区内无序发展的居民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社会得到合理引导,使风景资源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利用,使主题意境情趣等精神文化含义适当发挥,使风景区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4保护培育规划

4  保护培育规划

4.0.1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分级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明确分类保护要求、说明规划的环境影响等。

▼ 展开条文说明4.0.1  风景区的基本任务和作用之一是保护培育国土、树立国家和地区形象,因此,在绝大多数风景区规划中,特别是在总体规划阶段,均把保护培育的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做。风景区的保护培育规划,是对需要保育的对象与因素实施系统控制和具体安排,使被保护的对象与因素能长期存在下去,或能在被利用中得到保护,或在保护条件下能被合理利用,或在保护培育中能使其价值得到增强。风景区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是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和因素。其中,各类景源是首要对象,其他一些重要而又需要保育的资源也可列入,还有若干相关的环境因素、旅游开发、建设条件也有可能成为被保护因素。在此基础之上,依据保育对象的特点和级别,划定分级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例如,生物的再生性就需要保护其对象本体及其生存条件,水体的流动性和循环性就需要保护其汇水区和流域因素,溶洞的水深性特征就需要保护其水湿演替条件和规律。进而要依据保育原则制定保育措施,明确分类保护要求,说明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保育措施的制定要因时因地因境制宜,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尽可能形成保护培育体系。

4.0.2  风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应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 展开条文说明4.0.2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常采用分级保护的规划和管理方法。这是以保护对象的价值和级别特征为主要依据,兼顾风景区的游览欣赏功能所必须配备的旅游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区内城乡的建设需要,结合土地利用方式而划分出相应级别的保护区。在具体边界划定时还应考虑地理空间的完整性、地表覆被特殊性、生物资源多样性、景源的独特性、边界的可识别性等因素。根据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精神,风景区的保护区划定应采取生态和景源优先的划定方式:优先划定一级保护区;应保持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完整性;三级保护区则应针对规划期内的具体建设要求经研究后划定,不宜因预留弹性建设空间而划定不符合生态与景观保护要求的三级保护区。在同一级别保护区内,其保护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三个级别保护区的总体保护要求和利用程度则是有区别的,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但可建设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禁止其他建设,已经存在的其他建设应予评估后提出迁出、调整或置换措施。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以外的其他建设应严格控制,已经存在的经评估后可采取迁出、调整、置换或保留等措施。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划为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定位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区,可以开展一定的建设活动。三个级别的保护区均可开展游赏活动,可根据游赏需要开展适宜的景观建设。本次修订取消了特级保护区,原特级保护区内容纳入一级保护区统一规定。

4.0.3  一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将风景区内资源价值最高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特别保存区,可包括全部或部分风景游览区。

   2  特别保存区除必需的科研、监测和防护设施外,严禁建设任何建筑设施。风景游览区严禁建设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有序疏解居民点、居民人口及与风景区定位不相符的建设,禁止安排对外交通,严格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4  二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是有效维护一级保护区的缓冲地带。风景名胜资源较少、景观价值一般、自然生态价值较高的区域应划为二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主要的风景恢复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游览区。

   2  二级保护区应恢复生态与景观环境,限制各类建设和人为活动,可安排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和扩建,严格限制游览性交通以外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5  三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风景名胜资源少、景观价值一般、生态价值一般的区域应划为三级保护区。该区应包含发展控制区和旅游服务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恢复区。

   2  三级保护区内可维持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区内建设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式等,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4.0.3~4.0.5  这三条所规定的三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自然保护区系列或相关保护区划分方法容易衔接。保护区划定宜以景区范围、景点的视域范围、自然地形地物、完整生态空间等作为主要划分依据。其中,一级保护区主要是维护生态系统、保护风景资源,是主要的游览区域;二级保护区是一级保护区周边的协调保护与缓冲区域,应保护风景资源、恢复景观、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可通过改善游览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其价值;三级保护区主要是保护景观和控制引导好各项建设,是风景区内建设的主要分布区域。各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主要与风景区的资源要素相关,主要包括风景资源、自然生态系统、旅游服务、乡村和城镇、农林牧用地等,针对这些要素从正、反两面提出保护规定。其中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主要指欣赏、休憩、解说、展示、救护、管理、监控、小卖部、环卫等设施,不含旅宿及大型的餐厅、购物、游娱文体等设施。城乡建设区域主要是指集中发展和建设的区域,如镇、乡驻地和发展条件较好的行政村驻地,考虑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完整性要求,城乡建设区域不包括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村庄和社区。

4.0.6  外围保护地带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风景区自然要素空间密切关联、具有自然和人文连续性,同时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防护各类发展建设干扰风景区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应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2  外围保护地带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消除干扰或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的因素。

▼ 展开条文说明4.0.6  外围保护地带是风景区周边的重要缓冲地区,控制好此区域内的污染、建设及不利影响因素等,对风景区的整体和长效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城镇发展与风景区产生生态、景观、污染、用地等多方面的矛盾,或是风景区外围乡村密集、建设活动活跃,或是风景区周边的水源、流量(如黄果树瀑布)、水土保持、动植物生境、生态系统等与风景区的资源环境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与城市紧密联系、受外围建设影响较大或受周边因素干扰较大的风景区尤其应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4.0.7  保护培育规划应根据本风景区的特征和保护对象的级别,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发展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确定引导性规划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4.0.7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应针对风景区的具体情况、保护对象的级别、风景区所在地域的条件进行合理的保护区级别划分,使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三者各得其所,并有机结合起来。

4.0.8  保护培育规划应符合下列生态原则:

   1  应制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行为,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利用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  应维护原生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严控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生境;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生物与景观多样性。

   3  应提高自然环境的恢复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 展开条文说明4.0.8  本条规定了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三项基本生态原则及其操作方法。在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原则中,应制止的行为、应保护的对象、应提高的能力,均需在规划的各个环节给予体现和贯彻。据此,还需要在相关专项规划中延伸出具体措施。例如:环境卫生监控措施、工艺治理净化措施、生物补偿措施、工程稳定措施以及规划配套和法规措施等。

4.0.9  分类保护应包括文物古建、遗址遗迹、宗教活动场所、古镇名村、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生态环境等,并提出保护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0.9  分类保护是针对风景区特定资源的保护,这类资源通常是体现风景区价值的重要载体,通过更为详细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对分级保护形成很好的补充。

4.0.10  规划的环境影响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等。

   2  应提出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应明确风景区总体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总体结论。

▼ 展开条文说明4.0.10  风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说明是为了分析、预测和评估风景区总体规划对生态与景观环境的影响,对不良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技术等措施。不要求做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

4.0.11  保护培育规划应提出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要求和措施,其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Ⅰ类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  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0.11  本条对风景区的环境质量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大气、水质、噪声、辐射防护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5游赏规划5.1风景游赏规划

5  游赏规划

5.1  风景游赏规划

5.1.1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5.1.1  风景游览欣赏对象是风景区存在的基础,它的属性、数量、质量、时间、空间等因素决定了游览欣赏系统规划是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主体内容,应予重视。

5.1.2  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应遵循全面展示风景区景观形象、呈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源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和发展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2  游赏系统结构分析是从风景区整体游赏需要出发,组织好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突出游赏重点。游赏主题构思是在风景资源特色的基础上,提炼、总结风景区游赏特色,以便进行游赏组织、景观提升,满足游人需要。

5.1.3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符合景观特色、生态环境条件和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  应权衡风景名胜资源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3  应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  应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5.1.4  游赏项目可在表5.1.4中择优并演绎。

▼ 展开条文说明5.1.3、5.1.4  在风景区中,常常先有良好的风景环境或景源素材,甚至本来就是山水胜地,然后才由此引发多样的游览欣赏活动项目和相应的功能技术设施配备。因此,游赏项目组织是因景而产生,随景而变化;景源越丰富,游赏项目越可能变化多样。景源特点、用地条件、社会生活需求、功能技术条件和地域文化观念都是影响游赏项目组织的因素。规划要根据这些因素,遵循保持景观特色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原则,选择与其协调适宜的游赏活动项目,使活动性质与意境特征相协调,使相关技术设施与景物景观相协调。例如,体智技能运动、宗教礼仪活动、野游休闲和考察探险活动所需的用地条件、环境气氛及其与景源的关系等差异较大,既应保证游赏活动能正常进行,又要保持景物景观不受损伤。表5.1.4所列八类59项活动,包括“古今中外地”适宜在风景区内“因地因时因景制宜”安排的主要项目类别,以利于择优组织。游赏项目应落实具体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要求。

表5.1.4  游赏项目类别

5.1.5  风景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区、景线、景群、景点、景物等,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  应使游览欣赏对象在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

   3  应为各游览欣赏对象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5.1.6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设施配置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内容。

5.1.7  景线和景群组织包括: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序列组织,设施配置等三部分内容。

5.1.8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方式,设施配置,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5.1.5~5.1.8  对风景游览对象的组织,我国古今流行的方法是选择与提炼若干个景,作为某个风景区或某地的典型与代表,并命名为“某某八景”,“某某十景”或“某某廿四景”等。面对风景区发展的繁荣和复杂态势,当代风景区总体规划已针对游赏对象的内容与规模、性能与作用、构景与游赏需求,以及景观特征分区等因素,将各类风景素材归纳分类,分别组织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之中,使其在一定的结构单元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各景物间和结构单元之间有良好的相互资借与相互联络条件,使整个规划对象处在一定的结构规律或模式关系之中,使其整体作用大于各局部作用之和。

5.1.9  景观提升和发展应包括景观与环境整治、游览空间扩展、景点利用等内容,应明确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控制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1.9  景观环境整治、游览空间扩展、景点利用是为提升景观价值、增强景观丰富度、拓展景源内涵和游览空间而开展的自然和人文景源的改善与建设。总体上要求这些方式都应有利于游览组织,有利于增强游人的游赏体验,有利于提升风景区形象与价值。

5.1.10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结合游人结构、游人体力、游赏心理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具有不同难度、体验感受、时段序列、空间容量的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线的级别、主题、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  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  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5.1.10  在游线组织中,不同的景象特征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游览欣赏方式。而游赏方式可以是静赏、动观、登山、涉水、探洞,可以是步行、乘车、坐船、骑马等。不同的游赏方式将出现不同的时间速度进程、不同的体力消耗,因而涉及游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变化所带来的游兴规律差异。游兴是游人景感的兴奋程度,人的某种景感能力同人的其他机能一样是会疲劳的,景感类型的变换就可以避免某种景感能力因单一负担过度而疲劳。在游线上,游人对景象的感受和体验主要表现在人的直观能力、感觉能力、想象能力等景感类型的变换过程中。因此,风景区游线组织,实质上是景象空间展示、时间速度进程、景感类型转换的艺术综合。游线安排既能创造高于景象实体的诗画境界,也可能损伤景象实体所应有的风景效果,所以应精心组织。游线组织要求形成良好的游赏过程,因而就有了顺序发展、时间消失、连贯性等问题,就有起景→高潮→结景的基本段落结构。规划中常要调动各种手段来突出景象高潮和主题区段的感染力,诸如空间上的层层进深、穿插贯通,景象上的主次景设置、借景配景,时间速度上的景点疏密、展现节奏,景感上的明暗色彩、比拟联想,手法上的掩藏显露、呼应衬托等。

5.1.11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11  游览日程安排,是由游览时间、游览距离、游览欣赏内容所限定的。在游程中:①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②二日游:住宿一夜;③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一日游因当日往返不需住宿,因而所需配套设施自然十分简单;二日以上的游程就需要住宿,由此需要相应的功能技术设施和配套的供应工程及经营管理力量。在游程安排中不应轻视这个基本界限。另外,车行、步行、乘船、骑马等各类游览方式,所需游览时间不同,游览体验差异很大,应进行多样化组合,安排多样化的游程,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游赏取向人群的需要。

5.2典型景观规划

5.2  典型景观规划

5.2.1  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

▼ 展开条文说明5.2.1  在每个风景区中,几乎都有代表本风景区主体特征的景观。在不少风景区中,还存在具有特殊风景游赏价值的景观。为了使这些景观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能长久存在、永续利用下去,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编制典型景观规划。例如:崂山海上日出、黄山云海日出、蓬莱海市蜃景等,都需按其显现规律和景观特征划出相应的赏景点;再如:岩溶风景区的山水洞石和灰华景观体系,黄果树和龙宫风景区的暗河、瀑布、跌水、泉溪河湖水景体系,黄山群峰、桂林奇峰、武陵峰林等山峰景观体系,峨眉山的高中低山竖向植物地带景观体系,均需按其成因、存在条件、景观特征,规划其游览欣赏和保护管理内容;又如:武当山的古建筑群、敦煌和龙门的石窟、古寺庙的雕塑、大足石刻等景观体系,也需按其创作规律和景观特征,规划其游览欣赏、展示及维护措施。

5.2.2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稳定与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彰显特色,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5.2.2  风景区是人杰地灵之地,能成为典型景观者,大多是天成地就之事物或现象,即使有些属于人工杰作,也非一时一世之功,能成为世人皆知的典型景观,大多历经世代持续努力才能成功。因而,典型景观规划的第一原则是保护典型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第二是挖掘和利用其景观特征与价值,发挥其应有作用。例如河北南戴河沙丘和福建海坛沙山都有其形成原理和条件,把这些海滨沙景开辟成直冲大海的滑沙场是利用其价值,但是,在滑沙活动中会带动一部分沙子冲入海中,这就同时要求十分重视和保护沙山的形成条件,使之能不断恢复和持续利用。

5.2.3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

   2  应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  应利用和营造类型丰富的植物景观或景点,突出特色植物景观,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活动。

   4  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  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 展开条文说明5.2.3  除少数特殊风景区以外,植物景观始终是风景区的主要景观。在自然审美中,早期的“毛发”之说,近代的“主景、配景、基调、背景”之说,均表达了其应有的作用和地位。在人口膨胀和生态面临严重挑战的情况下,植物对人类将更加重要,因而,风景区植被或植物景观规划也愈具有显要地位和作用。在植物景观规划中,要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不应轻易更新改造;要因景制宜提高林木覆盖率。不应毁林开荒造这修那;要利用和创造丰富的植物景观,不应搞大范围的人工纯林;要针对规划目标,分区分级控制植物景观的分布及其相关指标。在处理各项用地比例时,要分别控制其绿地率和林木覆盖率,其中新建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有相当比例的高绿地率(大于70%)控制区。在处理风景林时,要分别控制其水平郁闭度和垂直郁闭度,其中,由单层同龄林构成,其水平郁闭度在0.4~0.7之间者为水平郁闭林;由复层异龄林构成,其垂直郁闭度在0.4以上者为垂直郁闭林,常由3~6个垂直层次组成。在处理疏林草地时,要分别控制其乔-灌-草比例,其疏林的乔木水平郁闭度应在0.1~0.3之间。其草地的乔木水平郁闭度一般在0.1以下,即在草地上仅有少量的孤植树或树丛。

5.2.4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  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  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  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2.4  在分析风景因素中,有把建筑物比作“眉眼”、“点缀装饰”、“画龙点睛”,有把建筑当作“组织”和“控制”风景的手段,有把建筑物作为“主景”,把山水作为“背景”或“基座”。在保护自然的呼声中,也有把建筑物看作“肆意干扰”大自然的败笔或劣迹。当然.在风景区中,建筑物还是满足功能需求的设施。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人们对建筑物在风景和风景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和描述。然而,建筑物和建筑景观,的确是风景区的活跃因素,将其纳入风景区有序发展之中,会是合平情理的共同认识。在建筑景观规划中,要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各类新建筑要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建筑相地立基要顺应原有地形,对各类建筑的性质功能、内容规模、位置高度、体量体形、色彩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5.2.5  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  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历史传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

   3  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活动和专题游览。

▼ 展开条文说明5.2.5  优秀的人文景观是风景区之魂。对已有的应极力保护,对历史遗迹可酌情恢复,还可根据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创造新的、优秀的人文景观。

5.2.6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  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洞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  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过度人工干预和建设。

   4  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水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  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览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2.6  溶洞风景是能引起景感反应的溶洞物象和空间环境。溶洞景观包括特有的洞体构成与洞腔空间,特有的石景形象,特有的水景、光象和气象,特有的生物景象和人文景源。岩溶洞景,可以是风景区的主景或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是一种独立的风景区类型,溶洞景观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人们不能安全到达和无法欣赏的岩溶地下环境没有风景意义,只有具备一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和欣赏条件的溶洞,才有风景价值。在大型洞府中,常常需要附加人工光源和相关设施才能欣赏风景,但不得在溶洞内建造假溶洞景观或人工景观。因此溶洞景观规划有着独特的内容和规律,本条规定的内容,是溶洞景观规划的基本要求。

5.2.7  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宜建设硬化驳岸。

   2  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景观。

   3  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游赏活动。

▼ 展开条文说明5.2.7  风景区得水而灵,水景是风景区的重要景观类型,岸线是水景最丰富的地方之一。水体岸线景观规划的核心要求是保证水质的纯净、保持整体岸线的自然性、增加水体岸线景观的丰富性。

5.3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  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1  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3.1  游览解说是一种信息交流的过程,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手段,使游客能够在游览中欣赏风景、获取知识、受到教育,并了解风景区中相关游览、服务、管理等内容的信息传播行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是为了提升和完善风景区游览解说的能力,一般包括现状评估、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解说管理等内容。

5.3.2  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

▼ 展开条文说明5.3.2  调查分析包括:解说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易于理解和接受;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游人欣赏、学习、服务等需要;是否对游览解说进行专门的管理。指出游览解说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得出评估结论。

5.3.3  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

▼ 展开条文说明5.3.3  解说内容是向游人展示的所有内容,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解说主题,应突出景源特征与价值,包括历史、人文、自然景观、动植物、生态、景点关联性等多方面的资源特征;二是解说信息,包括景源、观赏、教育、交通、游线、特产、设施、管理和区域情况等各类信息。    解说方式包括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人员解说主要针对大众游览区域及大众知识传播、教育场所,应对风景区解说员的人数、讲解内容及对解说员的基本语言及标准等级进行规定。非人员解说包括标牌、器材等,面向风景区全部开放区域,其中使用器材解说是针对自主游览兴趣和能力较强的游人。

5.3.4  解说设施布设应合理、适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为解说牌、导向牌和安全标志牌,提出标牌建设与设置要求。

   2  解说中心纳入游客中心建设,其规模应与游人量相匹配。

   3  电子设备应规定设置的内容、位置与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3.4  标牌应分类布设,明确标牌的必要信息,对标牌的设计风格、色彩、材质、内容、语言种类、设置位置等进行规定。解说中心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如信息咨询、展陈、视听、讲解服务,对解说中心的风格、材质、体量、规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其规模与其设置的地点及游人量大小相匹配,解说中心一般结合其他设施进行建设,如游客中心、旅游服务基地、管理处等,作为环境教育基地的解说中心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置。

6设施规划6.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  设施规划

6.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 展开条文说明6.1.1  风景区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简称旅游服务设施或旅游设施,是风景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历史上以民营、社团、宗教、官营等形式出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外事和旅行游览活动的逐渐增多,在主要客源城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开始由旅行社承揽异地旅行团业务和入境探亲旅行活动,由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外事接待工作,这些游人在风景区的游览、导游、服务、接待则由风景区给予平价甚或免费提供。改革开放后,有关风景区设施问题出现了不少不同看法和做法。其中之一,旅行游览简称“旅游”,并从对外接待型转为服务经营型,又与国际“接轨”而成为“产业”,源自20世纪60年代初的“吃、住、玩、看、带”发展为“旅游六要素”的“吃、住、行、游、购、娱”;其中之二,国家级风景区应参考国际上国家公园、世界遗产的要求,不允许过度的人为开发行为;其中之三,风景区事业年轻、学术队伍年轻,导致学术观点有误区,许多标准很不成熟。值得重视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直至今日,旅游设施对风景区的负效应更加凸显,“天下名山宾馆多”的贬义正在警示着人们,社会舆论和现实在要求更加谨慎、更加妥善地安排人工设施。尽管存在上述疑义,然而,正如本标准第1.0.1条~第1.0.4条所述,中国风景区的发展历程和现存实体及其自身特征是明确的,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清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也是世人的共识。在风景区中,不仅有吸引游人的风景游览欣赏对象,还应有直接为游人服务的游览条件和相关设施。虽然旅游设施规划在风景区中属于配套系统规划,然而,如处理得当,其局部也可以成为游赏对象。当然,如果规划设计不当,也可能成为破坏性因素,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配备与安排,将其纳入风景区的有序发展和有效控制之中。各项旅游设施配备的直接依据是游人数量。因而,旅游设施系统规划的基本内容要从游人与设施现状分析人手,然后分析预测客源市场,并由此选择和确定游人发展规模,进而配备相应的旅游设施与服务人口。各项旅游设施在分布上的相对集中出现了各种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的基础工程配建问题。最后,对整个旅游设施系统进行分析补充并加以完善处理。

6.1.2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  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  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  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5  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 展开条文说明6.1.2  不同性质的风景区,因其特征、功能和级别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游人来源地,其中,还有主要客源地、重要客源地和潜在客源地等区别。客源市场分析的目的,在于更加准确的选择和确定客源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而预测、选择和确定游人发展规模和结构。客源市场分析,首先要求对各相关客源地游人的数量、结构、空间和时间分布进行分析,包括游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文化程度等因素;第二,分析客源地游人的出游规律或出游行为,包括社会、文化、心理和爱好等因素;第三,分析客源地游人的消费状况,包括收入状况、支出构成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本风景区的吸引力、发展趋势和发展对策等因素,进而分析和选择客源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主要、重要、潜在等三种客源地,并预测三者相互转化、分期演替的条件和规律。利用游人统计资料,分别预测本地游人、国内游人、国际游人的变化状态,进而判断、选择、确定合理的游人发展规模和结构。当然,确定的游人发展规模均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表6.1.2  游人统计与预测

6.1.3  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  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应按式(6.1.3-1)计算。床位数可由固定和临时床位两部分组成。游客淡旺季分布极为不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低,临时床位比例宜高;相对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高。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6.1.3-1)

   3  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和餐饮服务两类旅游服务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式(6.1.3-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6.1.3-2)

   式中  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为1:3~1:8。

▼ 展开条文说明6.1.3  旅游设施是风景区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的总称。这些直接为游人服务的旅游设施项目,经过历史的分化组合,特别是近几十年的演变,可以按其功能与行业习惯,统一归纳为九个类型,即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共九类。其中,旅行在典籍中多称行旅,“山行乘辇、涨行乘橇、陆行乘车、水行乘舟”,现指旅行所必需的交通通信设施;游览在典籍中的称谓与现在相同,常见词语有游玩、观览、眺望、登高、探穴、耳听、口味、心飞、悟怀等,现指游览所必需的导游、休憩、咨询、环卫、安全等设施;餐饮和住宿的设施等级标准比较明确;购物指具有风景区特点的商贸设施;娱乐指具有风景区特点的表演、游戏、运动等设施;文化指展馆、民俗节庆、宗教等设施;休养类包括度假、康复、休疗养等设施;最后,把一些难以归类、不便归类和演化中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在九类旅游设施中,住宿床位反映风景区的性质和游程,影响风景区的结构和基础工程及配套管理设施,因而,是一种标志性的重要调节控制指标。对其要做到定性质、定数量、定位置、定用地面积或范围,并据此推算床位直接服务人员的数量。固定床位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级旅游旅馆。临时床位包括居民的家庭旅馆、帐篷营地、汽车营地等。由于风景区往往出现游客淡旺季分配极不均衡的情况,因此临时床位因其投资少等优点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临时床位的设置地点应明确,必须满足建设安全、不影响景源、污水处理措施符合要求等条件。其中,居民家庭旅馆应明确用地范围、规模、建筑外观风貌(必须与村寨风貌协调)、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做到设定准入条件,达标才能营业。家庭旅馆的设置对风景区居民的经济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居民通过旅游服务业受益,对风景区的保护非常有利。营地的设置必须避开洪水、山地灾害等的影响,并配套公厕、垃圾收集设施等必要条件。汽车营地的设置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旅游设施配备的基本依据,是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功能、级别)、游人规模及其结构。同时,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也是重要因素,有时还可能上升为基本因素或决定性因素。旅游设施配备的原则,要与需求相对应。既能满足游人的多层次需要,也可适应设施自身管理的要求,并考虑必要的弹性或利用系数,合理协调地配备相应类型、相应级别、相应规模的旅游设施。

6.1.4  旅游服务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规划原则和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6.1.4  旅游设施要发挥应有效能,就要有相应的级配结构和合理的定位布局,并能与风景游赏和居民社会两个职能系统相互协调。据其设施内容、规模大小、等级标准的差异,通常可以组成六级旅游设施基地。其中:服务部的规模最小,其标志性特点是没有住宿设施,不设置旅宿床位,其他设施也比较简单,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配置。旅游点的规模虽小,但已有住宿设施,其固定床位以200床以内为宜,可以满足简易的宿食游购需求。旅游村或度假村已有比较齐全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各项设施,固定床位以200床~1000床为宜,可以达到规模经营,需要比较齐全的基础工程与之相配套。旅游村可以独立设置,可以三五集聚而成旅游村群,又可以依托在其他城市或村镇。例如:黄山温泉区的旅游村群,鸡公山的旅游村群。旅游镇已相当于建制镇的规模,有着比较健全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各类设施,其固定床位以1000床~5000床为宜,并有比较健全的基础工程相配套,也含有相应的居民社会组织因素。旅游镇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在其他城镇或为其中的一个镇区。例如:庐山的牯岭镇,九华山的九华街,衡山的南岳镇,漓江的兴坪、杨堤、草坪等镇。旅游城已相当于县城的规模,有着比较完善的行游食宿购娱休等类设施,其固定床位以5000床~10000床为宜,并有比较完善的基础工程配套。所包含的居民社会因素常自成系统,所以旅游城已很少独立设置,常与县城并联或合成一体,也可以成为大城市的卫星城或相对独立的一个区。例如:漓江与阳朔,井冈山与茨坪,嵩山与登封,海坛与平潭。苍山洱海与大理古城等。旅游市已相当于省辖市的规模,有完善的旅游设施和完善的基础工程,其固定床位可在10000床以上,并有健全的居民社会组织系统及其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它同风景游览欣赏对象的关系也比较复杂,既有相互依托,也有相互制约。例如:桂林市与桂林山水,杭州与西湖,苏州、无锡与太湖,承德与避暑山庄外八庙,泰安与泰山等。不适合六级服务设施体系的风景区如城市型、中小型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中的部分分级,灵活建立旅游服务设施体系。

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  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设施。

   3  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 展开条文说明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的三项原则中,用地规模应与基地的等级规模相适应,这在景观密集而用地紧缺的山地风景区,有时实难做到,因而将被迫缩小或降低设施标准,甚至取消某些设施基地的位置,而用相邻基地的代偿作用补救。设施基地与游览对象的可靠隔离,常以山水地形为主要手段,也可用人工物隔离,或两者兼而用之,并充分估计各自的发展余地同有效隔离的关系。基础工程条件在陡峻的山地或海岛上难以满足常规需求时,不宜勉强配置旅游服务基地,宜因地因时制宜,应用其他代偿方法弥补。

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表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

   注:×表示禁止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应该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6.1.6  旅游设施的分级配置有三方面原则约束:一是设施本身有合理的级配结构,便于自我有序发展;二是这种级配结构,能适应社会组合的多种需求,同依托城镇的级别相协调;三是各类设施的级配控制,应同该设施的专业性质及其分级原则相协调。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对于所需要的旅游设施的数量和级配,均应提出合理的测算和定量安排。而对其定位定点安排,却要依据风景区的性质、结构布局和具体条件,既可以将其分别配置在规划中的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以将其分别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城镇居民点中。但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均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需求。由于风景区用地差异悬殊,各规划阶段的细度要求差别较大,所以表6.1.6仅有分级配置规定,而具体的量化控制指标,或在其他条目的单项指标中规定,或按相关专业量化指标执行。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6.2道路交通规划

6.2  道路交通规划

6.2.1  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  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  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严格限制客运索道及其他特殊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6.2.1  风景区交通规划的内外要求相差甚远,因而才有“旅要快、游要慢”、“旅要便捷、游要委婉”之类的说法。风景区对外交通,为了使客流和货流快捷流通,因而要求快速便捷,这个原则在到达风景区入口或边界即行终止。当然,有时从交通规划本身需要出发又可将其分为两段,即对外交通和中继交通,但就风景区而言,其界外交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风景区内部交通,虽然也要解决客货流运输任务,在多数情况下,客货流难以分开,客流的游览意义一般大于货流的运输意义,因而内部交通要求方便可靠并适合风景区特点。在流量上要与游人容量相协调,在流向上要沟通主要集散地,交通方式或工具要适合景观要求,输送速度要考虑游赏需要,交通网络要适应风景区整体布局的需求并与风景区特点相适应。

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结合。

   2  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  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护、遮蔽等措施。

   4  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坏。

   5  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补救措施。

   6  应避开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  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在交通网络规划的基础上形成路网规划,并依据各种道路的使用任务和性质,选择和确定道路等级,进而合理利用现有地形,正确运用道路标准,进行道路线路规划设计。在路网规划、道路等级和线路选择三个主要环节中,既要满足使用任务和性质的要求,又要合理利用地形,尽量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和危险地段,避免深挖高填;既要有利于组织游览,又不得损伤地貌、景源、景物、景观,并要同当地风景环境融为一体,还应预留动物迁徙通道。

6.2.3  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设施与措施。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

   2  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闲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和视线。

   4  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地段。

▼ 展开条文说明6.2.3、6.2.4  风景区车行道路的功能主要是输送游人,应便于游人到达游览点,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道路建设应避免产生景观破损面,必要时宜利用树木屏挡景观破损面。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改善游览环境,道路走线应避免干扰游人游览,不得产生交通噪声。

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 展开条文说明6.2.5  混行路虽以通过性交通为主,但应考虑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分隔与合理组织,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促进游人的风景游赏体验。

6.2.6  风景区主要步行游览路应根据景源分布特点、游赏组织序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 展开条文说明6.2.6  风景区步行游览路的详细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 51294,风景区总体规划主要确定主要步行游览路的选线与建设要求。

6.2.7  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 展开条文说明6.2.7  风景区停车场是为满足游览需要而设置的,一般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不应在主要景观区域和游览区域设置大型停车场;当风景区内的停车场规模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风景区外结合出入口另行安排。风景区停车场可结合风景区内外的城镇、乡村进行建设,也可结合有建设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

6.3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 展开条文说明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宜根据风景区各类灾害的危险性、可能发生灾害的影响情况,确定应对灾种,开展应对灾种的评估分析和防灾规划,结合重点防御灾种统筹考虑其他突发事件的综合防御要求,进行综合防灾规划。

6.3.2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6.3.2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预定设防标准如下:1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风景区,地震的预定设防水准所对应的灾害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低于7度地震影响。2  风灾防御应考虑临灾时期和灾时的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相应安全保护时间对龙卷风不得低于3小时,对台风不得低于24小时。3  风灾的预定设防水准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灾害影响确定。4  风景区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承担风景区防洪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功能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的预定设防水准应高于风景区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水位,且不应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5  风景区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 1)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 2)降雨周期宜按24h计; 3)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雨排除周期。

6.3.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 展开条文说明6.3.3  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根据风景区灾害环境,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防灾工程设施、应急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规划布局。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须确保的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确定风景区基础设施需要进行防灾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结合风景区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防灾、减灾和应急中的重要性及薄弱环节,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安全等级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2)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其应急保障级别、设防标准和防灾措施,提出建设和改造要求; 3)对重大旅游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旅游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4)应对适宜性差的基础设施用地,提出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2  防灾工程设施指为控制、防御灾害以减免损失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如防洪工程、消防站。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提出防灾工程设施方案,确定防灾工程设施的灾害防御目标和设防水准,提出防灾减灾措施。3  应急服务设施指满足应急救援、抢险避难和灾后生活所必需的医疗卫生、储水、物资储存和分发、固定避难等场所和设施。风景区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提出应急避难、医疗、物资保障等应急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布局和重点建设方案,确定其灾害防御目标和设防水准,明确建设指标和控制对策,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6.3.4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6.3.5  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6.3.6  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6.3.7  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 展开条文说明6.3.4~6.3.7  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是风景区的重点灾害防治内容,其他灾害防治根据需要编制。且居民点、游览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应避开这些灾害区域,已经建设的应结合规划采取防护措施或直接搬迁。

6.3.8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6.3.8  游览安全防护应首先确保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应分析游客面临的安全威胁,提出游客安全防护、安全保障、应急避难等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安全管理措施。

6.4基础工程规划

6.4  基础工程规划

6.4.1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 展开条文说明6.4.1  由于风景区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十分丰富,因而所涉及的基础工程项目也异常复杂,各种形式的交通运输、道路桥梁、邮电通信、给水排水、电力热力、供热及燃料能源供应(包括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太阳能、风能、沼气、潮汐能)、水利水电、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人防军事和地下工程等基础工程均可直接遇到。同时,其中大多数已有各自专业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因此,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基础工程专项规划,应依据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规划项目选择要适合风景区的实际需求;二是各项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及技术标准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阶段要求相适应;三是各项规划之间应根据风景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相互协调。为此,本标准选择应用最多、必要性最强、并需先期普及的四项基础工程,作为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应提供的配套规划,对四项规划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对四项规划作了特定技术要求,以适应风景区环境的特定需要。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镇规划标准》GB 50188等。

6.4.2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  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  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  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  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

▼ 展开条文说明6.4.2  本条规定了基础工程规划的几项基本原则。在风景区的基础工程规划中,一些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常常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议。例如铁路、公路、桥梁、索道等交通运输工程,水库、水坝、水渠、水电、河闸等水利水电水运工程,这些工程有的直接威胁景源的存亡、有的引起景物和景观的破坏与损伤、有的引起游赏方式和内容的丧失,有的引起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破坏、有的引起民族与文化精神创伤。因此,对这类工程和项目,必须进行专项景观论证和敏感性分析,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4.3  邮电通信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信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能与国内外联系的通信网络设施。

   2  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 展开条文说明6.4.3  风景区邮电通信规划,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满足风景区的性质和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多种需求,二是符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等邮电服务要求。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同国内联系的邮电通信网络设施;同时,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差异,对邮电通信规划的需要也不相同。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布局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业务收入等基本因素,分别配置相应的一、二、三等邮电局、所,并形成邮电服务网点和信息传递系统。

6.4.4  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用水量、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输配水管网布置、给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他配套设施,确定排水体制、划定排水分区、布置排水管网、确定污水处理措施等内容。给水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处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4.4  风景区的给水排水规划,需要正确处理生活游憩用水(饮用水质)、工交(生产)用水、农林(灌溉)用水之间的关系,满足风景区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控制和净化污水,保障相关设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在分析水源、地形、规划要求等因素基础上,预测服务设施的用水量和污水量,必要时应做水资源平衡分析。为了保障景点景区的景观质量和用地效能,不应在其中布置大体量的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为方便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将其布置在居民村镇附近比较适宜。排水工程规划强调了排水体制确定,即雨污分流制。也强调了污水不得随意排放,也就是说污水如果不能外排而是就地排放,必须要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具体的排放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以及地方排放标准。鼓励污水的再生回用,其处理深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规定。

6.4.5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包括: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  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用电负荷中心的服务建筑、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 展开条文说明6.4.5  风景区的供电和能源规划,在人口密度较高和经济社会因素发达的地区,应以供电规划为主,并纳入所在地域的电网规划。在人口密集较低和经济社会因素不发达并远离电力网的地区和服务设施,可考虑其他能源渠道,例如:风能、地热、沼气、水能、太阳能、潮汐能等清洁新能源。

6.4.6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符合表6.4.6的规定。其中用电标准按每间房2床计算,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6.4.6  本条规定了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其中,表6.4.6中的标准定额幅度较大,这是由于我国风景区的区位差异较大的原因,在具体使用时,可根据当地气候、生活习惯、设施类型级别及其他足以影响定额的因素来确定,同时要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表中住宿建筑的用水量采用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的标准。表中的居民水量标准只是居民的生活用水量标准,如果公共建筑用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20%考虑,居民的综合生活用水量为(72~180L)/人·d,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中的生活用水量数值基本吻合,因此不再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的增加迅猛,上版规范中的服务设施用电量指标明显偏小。修编时对应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 51294-2018中住宿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电量标准,其中简易旅宿点建筑面积为(50~60)m2/间,一般旅馆建筑面积为(60~75)m2/间,中级旅馆建筑面积为(75~85)m2/间,高级旅馆建筑面积为(85~120)m2/间,每个房间按2个床位计算估算,供电负荷取值为(40~80)W/m2。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人均综合用电量值取(400~2500)kwh/(人·a),每日用电时间按8个小时计,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大约为(400~2500)×1000÷8÷365=(137~856)W/d,可以考虑取值(150~900)W/d。

表6.4.6  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

6.4.7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根据旅游服务设施、游览道路及游人量的规划确定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明确旅游厕所、垃圾转运设施的标准、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内不宜设置垃圾处理设施。

   2  垃圾转运设施宜靠近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但不宜设在游客集中区域。

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7.1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  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1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1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7.1.1  从我国当前风景区的现状来看,多数风景区内分布有一定数量的常住人口,这些常住居民有些参与风景区的管理与服务,有些是传统村落的居住者和守候者,有些也是风景环境的维护者。这些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就成为风景区的居民社会因素。可以说,外来的游人、直接服务的职工、间接服务的居民等三类人口并存,达到一定级配关系时,就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组织系统。当然,居民社会应该成为积极因素,其局部也兼有游赏吸引力的作用;然而,它也可能成为消极因素,这在人口密集地区显得尤为敏感。正因为这样,本条规定居民社会因素属调控系统规划,并规定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应编制居民社会体系规划。这既是风景区有序运转的需要,也是与村镇、城市、区域规划协同进行并协调发展的需要。

7.1.2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将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7.1.3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

7.1.4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及相应利益。

   2  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前提,优化居民社会的空间格局,条件许可时应进行生态移民。

   3  科学引导居民社会的产业发展,促进风景区永续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7.1.2~7.1.4  需要编制居民社会规划的风景区,其范围内将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人口规模和建制,它的规划基本内容和原则,应该同其规模或建制级别的要求相一致,同时,它还要适应风景区的特殊需要与要求。在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中,需要贯彻控制人口的原则;在社会组织中,需要建立适合本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在居民点性质和分布中,需要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居民点系统;在居民点用地布局中,需要为创建具有风景区特点的传统村落、文明村配备条件;在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中,需要引导和有效控制淘汰型产业的合理转向。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也是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重要参考,又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其规划内容和原则,应按所在地域的统一要求运行,本规划只对其中的特殊要求提出相应规定,对其他常规内容和原则不再作一般性规定。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各种常住人口规模,严格限定人口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 展开条文说明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在风景区范围内,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制各种常住人口的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当然,这些指标均应在居民容量的控制范围之内。在不少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甚至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近郊风景区中,也常回避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和难题。如果规划中回避,管理中放任,风景区人口管理还不如城镇有序,这类风水宝地必然成为人口失控或集聚区,风景区的其他各种规划将失去意义,最终将改变风景区的基本性质。规划中控制常住人口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在风景区中分别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在无居民区,不准常住人口落户;在缩减区,要分阶段地逐步减小常住人口数量;在控制区要分别定出允许居民数量的控制性指标。这些分区及其具体指标,要同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和居民容量控制指标相协调。

7.1.6  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严格控制其规模和布局,并明确建设管理措施。

7.1.7  风景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特色风貌村点应提出规划引导与保护措施。

7.1.8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将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安排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 展开条文说明7.1.6~7.1.8  在居民社会因素比较丰富的风景区,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居民点体系规划。这种规划同风景区所在地域的城市和村镇规划必然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而,应从地域相关因素出发,应在风景区内外的居民点规划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已有城镇村点,从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角度提出调控要求;对规划中拟建的旅游服务基地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基地,也提出相应的控制性规划纲要。在规划中,对农村居民点的具体调控引导方法,是从协调农村居民点发展与风景区保护的相互关系,按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变动规律和趋势,分别划分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各个类型的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在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中,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景区和景点范围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

7.2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2.1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模式。

▼ 展开条文说明7.2.1  风景区的经济发展通常与以下经济活动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职工的各种资源的维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外来游人的旅游消费与旅游活动等。风景区经济是一种与风景区有着内在联系并且不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特色经济。虽然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依赖性、服务性等特性,但也是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及特殊地区,对地方经济振兴和绿色发展还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因而,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和计划也是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其选址与布局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风景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基础工程项目以及用地规划,也应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这就加强了风景区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风景区总体规划应有相应的经济发展引导规划与之有机配合。

7.2.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产业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7.2.2  风景区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典型地区,其经济社会发展不同于常规乡村和城市空间,因而,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也不同于常规的城乡经济发展规划。这个规划重在引导,把常规经济政策和计划同风景区的具体经济条件和性质结合起来,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划。所以,经济发展引导规划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经济现状分析,二是经济发展引导方向,三是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7.2.3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风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前提,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2.3  风景区经济发展引导方向,一方面要通过风景区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适宜的产业组合,实现最优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要把生产要素按地域优化组合,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使前者的经济结构和后者的空间布局两者合理结合起来,就需要正确分析和把握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例如资源、交通、市场、劳力、集散、季节、经济技术、社会政策等,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权重排序和对策,确保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

7.2.4  经济结构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2  明确风景区内的产业结构与引导方向,主要产业的发展策略。

   3  明确旅游产业、生态农业等风景区特色产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 展开条文说明7.2.4  风景区的经济结构合理化,要以景源保护为前提,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确定主导产业与产业组合,追求经济规模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旅游经济和催化作用,形成独具特征的风景区经济结构。在探讨经济结构合理化时,要重视风景区职能结构对其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例如,“单一型”结构的风景区中,一般仅允许第一产业的适度发展,禁止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也只能是有限制的发展;在“复合型”结构的风景区中,其产业结构的权重排序,很可能是旅→贸→农→工副等;在“综合型”结构的风景区中,其产业结构的变化较多,虽然总体上可能仍然是鼓励三产、控制一产、限制二产的产业导向,但在各级旅游基地或各类生产基地中的产业结构模式应结合其定位科学引导。

7.2.5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风景区与所处区域的空间关系,促进风景区与区域的协调发展。

   2  优化风景区内部的产业结构布局和管控措施。

   3  合理建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区划、风景游览区划、旅游服务基地与相关产业布局的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7.2.5  风景区经济的空间布局合理化,要以景源永续利用和风景品质提升为前提,识别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的特性和价值,把资源要素与利用方式分区优化组合,探索与资源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模式,促进风景区各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生产用地的生态化发展与景观化利用,形成经济可持续发展、“生产图画”与自然风景协调整合的风景区特色经济格局。在研讨经济布局合理化时,要加强风景区与周边地区、所在地域的关联研究,以区域协调和共享发展为指导,优化风景区与周边的整体产业格局,促进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的绿色发展。一般来说,在风景区内控制优化一产和三产、严格限制二产,在风景区在周边鼓励三产、控制一产、限制二产。鼓励并引导风景区所在地城市发展旅游服务和现代服务业,推进风景区与所在地城市协调发展。风景区产业布局应统筹考虑风景资源保护区划、风景游赏区划和旅游基地布局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引导各区的产业发展定位、重点发展产业,以及限制与禁止发展的产业。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0.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汇总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汇总表等。

▼ 展开条文说明8.0.1  人均土地少和人均风景区面积少,这是基本国情,应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和风景区用地,应综合协调、有效控制各种土地利用方式。为此,风景区土地利用规划更加重视其协调作用,应突出体现风景区土地的特有价值,一般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即用地评估、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等。

8.0.2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 展开条文说明8.0.2  在土地资源评估中,专项评估是以某一种专项的用途或利益为出发点,例如分等评估、价值评估、因素评估等;综合评估可在专项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它是以所有可能的用途或利益为出发点,在一系列自然和人文因素方面,对用地进行可比的规划评估。一般按其可利用程度分为有利、不利和比较有利等三种地区、地段或地块,并在地形图上表示。通过资源的分析研究评估,掌握用地的特点、数量、质量及利用中的问题,为估计土地利用潜力、确定规划目标、平衡用地矛盾及土地开发提供依据。在风景区中,很少作全区整体的土地资源评估,仅在有必要调整的地区、地段或地块作局部评估。另一方面,风景区总体规划是以景源评价为基础,以景源级别为主导因素,为保护景源的需要,矿藏不准开、项目不能上的事实在各国已非少见。

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的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 展开条文说明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在风景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全区各类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及其结构所作的分析,包括风景、社会、经济三方面效益的分析。通过分析,总结其土地利用的变化规律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可以用表格、图纸或文字表示。

8.0.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 展开条文说明8.0.4  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土地资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策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对各种用地进行需求预测和反复平衡,拟定各种用地指标,编制规划方案和编绘规划图纸。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为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分区也称用地区划,既是规划的基本方法,也是规划的主要成果。它是控制和调整各类用地,协调各种用地矛盾,限制不适当开发利用行为,实施宏观控制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风景区的土地利用规划重在协调,其粗细、简繁和侧重点不尽相同。要依据规划阶段、规划任务、基础条件的不同,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划成果。

8.0.5  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湿地和基本农田。

   3  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 展开条文说明8.0.5  本条所列的三项基本原则,既体现了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特点需求,也体现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8.0.6  用地汇总应符合表8.0.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 展开条文说明8.0.6  风景区用地汇总表,也是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表达方式之一。表中的用地名称是用地分类中的十个大类的名称。表中现状与规划的数字并列,可反映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情况,具有多种分析意义和价值。表中备注的现状总人口和规划总人口,可用来分析各类用地人均指标。

表8.0.6  用地汇总

8.0.7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8  使用本标准表8.0.6和表B.0.1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本标准表8.0.6可同时采用大类和中类统计。

▼ 展开条文说明8.0.7、8.0.8  风景区用地分类,首先以风景区用地特征、作用和规划管理需要为基本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相关专业用地分类等常用方法,使其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协调,以便调查成果和相关资料可以互用与共享。风景区用地分类,应依照土地的主导用途进行划分和归类。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需求,采用本分类中的全部或部分分类。其中,在详细规划中,多使用小类。风景区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代号可用于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和文件。用地分类中的建设用地包括风景点建设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其中风景点建设用地包括人文景点景物的建(构)筑物用地、附属游览道路与游览场地,可包含为游人服务的小卖部、信息、咨询、管理等附属功能建(构)筑物;历史人文景点景物中依法扩建、加建的建筑物,若为营利性餐馆、住宿功能,不属于风景点建设用地;新建人文景点景物中,营利性餐馆、住宿功能的建筑物不属于风景点建设用地。用地分类中的科研设施用地不能用于餐饮、住宿、娱乐等功能。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表4。表4  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的对应关系

8.0.9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严格保护戊类、庚类、辛类、壬类用地,控制乙类、丁类、己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严格控制丙类用地,科学确定其规模,用地布局宜通过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可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

▼ 展开条文说明8.0.9  风景区各类用地的增减变化,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与实事求是地处理,更加充分地利用风景区的土地潜力,表达风景区用地特征,增强风景区的主导效益。对于丙类用地,要严格控制并区别对待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丙1类)多属历史遗留用地,对待这类用地的态度是承认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此控制和缩减,不予扩建。对于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多数是与风景资源和环境紧密结合不易分离,对这类用地应采取谨慎发展的思路,从为风景区旅游服务出发考虑乡村发展,是与风景区互相促进的发展模式,不搞工业、污染企业、大规模外来建设等。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可以在风景区详细规划中具体考虑,可以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在规划上符合风景区要求,在审批程序上同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独立用地片区可参照乡镇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方式在风景区详细规划具体考虑。

8.0.10  相对集中的乙类用地,应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貌等控制性指标或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8.0.10  乙类用地相对集中的,应明确控制指标或要求,是为了指导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避免出现详规随意解释总规、不符合总规建设要求的现象。

9分期发展规划

9  分期发展规划

9.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年限一般为20年,规划分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期或近期规划:1年~5年。

   2  第二期或远期规划:6年~20年。

9.0.2  分期发展规划应详列风景区建设项目一览表。分期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应兼顾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 展开条文说明9.0.1、9.0.2  风景区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型地域,是有别于城市和乡村的人类第三生活游憩空间。风景区总体规划是从资源条件出发,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风景实施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对景源潜力进行合理开发并充分发挥其效益,使风景区得到科学的经营管理并能持续发展的综合部署。这种未来的“锦绣前程”规划,需要有配套的分期规划来保证其逐步实现和有序过渡。风景区分期规划一般分两期,即近期和远期;有时也可以分为四期,即近期、中期、远期和远景;远景是建议性而非必要的。每个分期的年限,一般应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便于相互协调和包容。风景区建设项目应包括基础设施、资源保护、风景游览、旅游设施、居民社会等各类建设,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以便衔接下一步详细规划。当代风景区发展的重要现实之一是游人发展规模超前膨胀,而投资规模和步伐难以均衡或严重滞后,这就需要在分期发展目标和实施的具体年限之间留有相应的弹性。

9.0.3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 展开条文说明9.0.3  由于各地和各阶段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程序不同,所以近期规划的时间,应从规划确定并开始实施的年度标起。近期发展规划的五年,应同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其主要内容和具体建设项目应比较明确;运转机制调控的重点和任务应比较明确;风景游赏发展、旅游设施配套、居民社会调整等三者的轻重缓急与协调关系应比较明确;关于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及实施措施应比较明确和可行。

9.0.4  远期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总体规划所能达到的最终状态和目标,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9.0.4  远期规划的时间一般是20年以内,这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大致相同。远期规划目标应使各项规划内容形成规模,形成规划的整体构架,风景区整体上进入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阶段。

9.0.5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 展开条文说明9.0.5  关于投资估算的范围,近期规划要求详细和具体一些,并反映当代风景区发展中所普遍存在的居民社会调整问题。因为在大多数风景区,如果缺少居民社会调整的经费及渠道,一些风景或旅游规划项目就难以启动。因此,近期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并反映三者的相关关系。同时,还应包括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附录A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附录A 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A.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汇总

 附录B风景区用地分类

附录B 风景区用地分类

B.0.1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风景区用地分类

注:▲表示应该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可保留不宜新置;×表示禁止设置。

 附录C成果规定

附录C 成果规定

C.0.1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可含专题报告)等四个部分。规划成果应数字化。

C.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的规定性要求。

C.0.3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规划承担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国家级风景区规划的图纸应标明国家级风景区徽志。

C.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C.0.5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目标和思路,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可附说明性图纸。

表C.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注:1.▲表示应单独出图,△表示可作图纸,一表示不适用。

2.图13可与图4或图9合并,图14可与图4合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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