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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引进人才落户(天津引进人才落户承诺书在哪下载)

2024-01-17 1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

天津人才引进落户公布新政策:应届落户天津。

应届生落户天津受理条件:

3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或4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4、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此项业务分局事权,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申请落户的,不在分局事权范围。

拓展资料: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享受购房政策后不得再申请租房(生活)补贴。人才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出售,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区县资助标准按各地政策落实。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通过人才引进在天津落户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1.申请途径:

(1)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到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派遣时一并申领。

(2)以调动方式来津工作、毕业超过2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个人创业或留学回国人员到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申领。

2.申请材料:

(1)在天津市人才绿卡网上预审系统进行人才登记,网址为。选择人才登记B卡。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户口所在地及迁入公司的派出所。

(2)人才登记信息进行打印。

(3)告知单(由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供,需本人填写)。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两张,其中一张上注明手机号/身高/血型。

(5)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户主页和个人页都要复印。如果户主是您本人就不需要户主页的复印件了。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认证。学历毕业证书认证须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学信网上做证书认证需要支付2元钱)(不需要准备学位证书)。

(7)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去社保中心的自助机上打印缴费证明即可)

(9)个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电子版。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些需要公司提供,材料中的告知单和B卡申请也需要扣公司的章。因此办理的过程及材料需要跟公司的人力部门商量好,公司是否可以办理或提供这些材料。

3.申请步骤

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由个人或公司人力去公司所在区的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办理过程为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缴费,费用金额为3500元。然后回去等结果,一般为二十个工作日,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可以落户,则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回打电话通知取回上交的原件和准予迁入证明。

拿着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派出所进行户口迁出。迁入证的有效时间为40天。拿着原籍的迁移证和迁入证(原籍派出所留下一半)回天津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上交即可。约十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是集体户口,户口页是不允许本人拿的,只能拿到户口页复印件或借用户口页。

天津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应届毕业生落户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2、往届本科学历落户

3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往届硕士研究生学历落户

4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天津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落户

30周岁(含)以下外省市生源具有我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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