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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是指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条件时,由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间、缴费情况等信息复核退休月待遇,并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信息比对,比对无误的完成月待遇核发。 【所需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申报(变更)表》; 2. 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 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二》; 5.《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6.《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7.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退休相关材料; 8. 异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办理方式】 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注意事项】 1.准确提供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发放方式、入账汇款账号等信息。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应按整年度后延退休。 3.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5.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时按照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退休人员待遇,待我市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此类退休人员应重新予以核定。 6.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3号),养老待遇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金。 7.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携带公章、人力资源章、财务章或经备案的社保专用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21日至次月3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提前)。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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