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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巍睿智、吴进鑫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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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260号 

  被告人朱巍睿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某族,大学文化,原系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3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8月2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进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86********,某族,大学文化,原系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社区**委**组**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楼**室。因本案于2021年5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8月2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房国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7********,某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2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贾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让胡路区、海伦市成立分公司,在没有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召开理财推介会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朱巍睿智于2014年9月入职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监,为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提供帮助。朱巍睿智自2014年9月担任业务经理后至2016年7月离职,共帮助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0,231,500元。  

被告人吴进鑫于2014年9月入职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团队长、营业部经理、行政经理,为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提供帮助。吴进鑫自2015年1月担任营业部经理后至2016年4月18日,共帮助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176,000元。    

被告人房国成于2014年9月入职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理财顾问、团队长、营业部经理,为贾长生非法募集资金提供帮助。房国成自2015年11月担任营业部经理后至2016年4月,共帮助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2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房国成家属已将房国成违法所得退缴公安机关。  

2021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吴进鑫电话约至派出所。2021年5月30日,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朱巍睿智电话约至萨尔图分局。2021年7月24日,绥滨县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民警在富锦市风情镇福居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将被告人房国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绥滨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工作说明,第三营业部人事统计表,某某员工入职登记表,某某公司固定资产调拨表,中共大庆市萨尔图东风街道工作委员会证明,中共富锦市头林镇兴林村支部委员会证明,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

2.证人王某甲、梁某某、芦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武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及同案犯贾某某、张某某、王某丙、曲某某、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益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证、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明知大庆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核批准,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资质,帮助贾长生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对贾某某非法募集资金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电话传唤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房国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门艳荣

                                               检察官助理 韩玉玲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巍睿智、吴进鑫、房国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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