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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南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2024-07-16 1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津发改价费〔2019〕540号 

 

南开大学: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规定,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各方面意见,现就你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秋季新入学的本科学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应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学分制收费试点改革的经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反馈,确保学分制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促进学生个性化培养,提高育人质量,根据《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收费的学生范围为南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不包含留学生)。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专业学费标准按专业类别确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学生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双学位、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天津市规定的该专业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学费计算公式为:

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总额

学分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专业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总额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费总额÷标准学制

第三章  缴费方式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缴和结算,学分学费按学期收缴和结算。专业学费、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学分学费,作为一个收费期统一收取,学年度第二学期的学分学费作为一个收费期收取。

毕业年级采取预收结算制收费,学生需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选课阶段结束后缴纳本学年专业学费和达到毕业条件所需的剩余全部学分的学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学费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按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学生,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可以参加下一学期选课。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和预选下学期的课程。

第八条 修满专业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多退少补。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按月计算的方法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二月和八月不计算。

第十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修读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免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选课程。在补退选课阶段(一般为每学期前两周),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补退选课结束后,学生于期中退课阶段所退的开课周期在10周(不含)以上课程,收取50%学分学费,所退的第10周之后开课的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期中退课阶段结束后,不允许退课,且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第一次修读时未能取得课程学分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该课程学分学费重修一次:

1.    考试(考核)不合格;

2.    办理了课程缓修手续。

重修一次仍未取得学分的,再次修读时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修课程,自修课程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结算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免收当学年度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不收取。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全额免除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按照学生入伍当年学校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经批准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专业学费不重复收缴,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比照第十七条收取相关学费,经批准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校外交流学生原则上按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互认学分,学生自费在授课方已缴纳学费或学分费的,我校不再收缴所认定学分的学分学费。授课方免收学生个人学费或学分费的,我校按所认定学分的学分学费结算。我校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原则上由我校收取,特殊情况应在协议中明确并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包含留学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如果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修读其他专业课程的,按修读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转入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校外人员修读我校本科专业课程,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情况、应收应退等收费信息于期中退课结束后及时提供财务处,毕业学生应在论文答辩前提交学费结算数据,财务处负责按教务处提供的收费信息收取学费,向学生提供合法票据,学费收入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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