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大型游乐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1 1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将第五条第二款“鼓励、引导运营使用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修改为“鼓励、引导运营使用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赔付能力。”

2. 将第六条第二款“运营使用单位不得购买、租赁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报废的大型游乐设施”删除。

3.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对进口设备使用维护说明和操作界面的中文是否准确进行校对,确保维护和操作人员正确理解。”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4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泰州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承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引导运营使用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施与人员

第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查验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购买、租赁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资料。

第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运营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 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 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地市(区)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条 因转让、过户、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运营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移装或者拆除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或者拆除后 30日内,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拟停用 1年以上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并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启用手续;申请重新启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申请检验。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功能,并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八)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的,应当保证有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分管负责人在岗。

第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人员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 1次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从乘客、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管控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第十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例会,组织 1次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单位,应当核实运营使用单位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协助运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使用状况,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下列定期安全检查:

(一)每日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前对规定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运行;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巡回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二)每月对大型游乐设施重要部件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应当参照设备维护保养说明确定;

(三)每年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 1次全面检查,年度检查方案依据制造单位对年度检修的要求、设备使用状况以及监督检验项目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和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专项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一)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动之前,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二)在收到乘客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大型游乐设施的投诉后,应当根据所反映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相关管理环节及设备状况进行检查;

(三)其他单位或者地区的同类型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对该类型设备开展全面检查;

(四)发生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后,应当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引导运营使用单位根据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以及运营安全监控的需求设置视频图像设备,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警示标志图形式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乘客乘坐游乐设施,应当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做出损坏设备、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在可能发生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网,在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装备应急通道和乘客疏散通道并作出标识,保证所有通道和出入口照明充足。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制定维保方案。维保方案应当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明确维保项目、维保频次、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等。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质量保证期间的服务不能替代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对进口设备使用维护说明和操作界面的中文是否准确进行校对,确保维护和操作人员正确理解。

第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以下情形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发生事故的;

(二)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及其他可能引起大型游乐设施故障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无法查明原因的;

(四)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游乐设施流动式运营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将运营使用单位、活动名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的流动式运营活动进行指导,督促运营单位申请监督检验、设备登记和开展人员培训,并在运营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应急预案内容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场景:

(一)动力电源断电或者设备在最不利救援位置发生故障的;

(二)突遇雷电、大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的;

(三)发生火灾等突发状况的;

(四)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五)乘客突发急性病的。

第三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 1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效果评估,及时修正不适用的救援方式和方法,保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

第三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其他运营使用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依法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台(套)大型游乐设施一档案”原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构及制度、设备及人员档案、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安全装置、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落实“报检必检”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并造成突发事件影响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本办法所称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单位。自行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的,所有权人为运营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运营使用单位;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运营使用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