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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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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Technique standard for village renovation

GB/T 50445-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村庄整治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445-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o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与防灾;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5.给水设施;6.排水设施;7.垃圾收集与处理;8.卫生厕所改造;9.公共环境:10.村庄绿化;11.坑塘河道;12.村庄建筑;1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14.能源供应。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全国现有村庄的整治细化为全国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2.与现行国家政策进行对接,调整了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两章的章节顺序;将原粪便处理和生活用能两个章节名称,分别更改为卫生厕所改造和能源供应;新增村庄绿化、村庄建筑两个章节。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协调;细化了各章相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单彦名 田家兴 马慧佳 马东辉 孙国富 赵志军 戴前进 徐海云 潘力军 杜遂 傅晶 魏保军 杨永胜 刘锁龙 赵辉 郝静 李嘉漪 王威 徐贺文 李艺 邵辉煌 黄丹丹 李莉 吴思 陈志芬 张文婷 倪磊 冯新刚 俞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王静霞 李兵弟 葛学礼 冷红 荣玥芳 宋波 方先金 王刘辉 虞文军 刘琳琳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村庄整治工作技术要求,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的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农村现代化生活新方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国家重要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规范并指导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及基层技术人员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确保其科学化、系统化进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对从长远发展来看需要迁并的较小规模村庄及各级城乡规划不予保留的村庄不宜进行重点整治,避免浪费投资。

1.0.3  村庄整治项目应包括安全与防灾、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理、卫生厕所改造、公共环境、村庄绿化、坑塘河道、村庄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能源供应等。

1.0.4  村庄整治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村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结合村庄人口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科学制定村庄整治年度计划。优先整治贫困村以及村民最急需、农村最基本的设施和相关项目。

   2  注重保护、留住乡愁。保护村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重塑乡村原生态的农耕文明关系。

   3  村民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宜通过政府帮扶、村民自主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共同推进乡村人居环境的整治提升。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条明确了村庄整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开展村庄整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以“治大、治散、治乱、治空、治脏”等工作为重点,围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长远发展应遵循各地编制的各级城乡规划内容要求,村庄整治工作应因地制宜,遵循地方实际发展规律,重点解决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人居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兼顾长远。并根据村庄经济情况,结合本村实际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确定整治年度计划,有序实施。对于村庄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必须坚持保护“底线”,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的关系。

1.0.5  村庄整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村庄整治 village renovation

对村民聚居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

2.0.2 次生灾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等。

2.0.3 最小服务水头 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4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constructed wetland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推流方式在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与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5 可腐烂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

指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植物垃圾(树叶、草)等。

2.0.6 其他垃圾 other waste

可腐烂垃圾、废品、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未能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统称为其他垃圾。

2.0.7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garbage dump site

城乡垃圾乱堆乱放而没有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垃圾堆放点。

2.0.8 堆肥 composting

在有氧和有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进行的生物分解过程,产生肥料。

2.0.9 粪便无害化处理 night soil harmless treatment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过程。

2.0.10 生物滤池 biological filter

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程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得净化。

2.0.11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stabilization lagoon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2 表面水力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每平方米表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污水体积数。

2.0.13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briquette

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11932kJ/kg~18840kJ/kg的高密度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3安全与防灾3.1 一般规定

3  安全与防灾

3.1  一般规定

3.1.1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地震、火灾、洪(涝)灾、地质灾害、风灾、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区域统筹、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村庄可持续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3.1.1  村庄安全防灾与城市不同,我国村庄量大、面广,不同地区村庄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历史环境、发展基础、经济状况差别很大,灾种类型、灾损程度、防灾避灾的能力差别也较大,因此不同地区村庄安全防灾整治的内容和要求也有较大差别。村庄整治时,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灾害出现频率较高灾损程度较大的主要灾种为主,综合防御。

3.1.2  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不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倒塌性灾害;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 展开条文说明3.1.2  本条明确了村庄整治应达到的基本防御目标。1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是从村庄功能和工程设施的防灾安全角度确定的,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根据村庄整治的具体要求及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防御目标。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灾害设防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典型灾种:地震是指设防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灾害影响,风和雪是指50年一遇灾害影响,洪水灾害是指所确定的防洪标准下的灾害影响,地质灾害通常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防要求,不低于所保护对象的防御目标。村庄灾害防御设防标准、用地选择、防灾措施需根据安全与防灾目标、灾害设防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制定,具有强制性要求。2  主要依据有: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按该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该基本要求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与技术措施要求。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2018中第3.0.5条的规定,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应满足下述要求:当遭受相当于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较大灾害影响时,城市应能够全面应对灾害,应无重大人员伤亡;防灾设施应有效发挥作用,城市功能基本不受影响,城市可保持正常运行。

3.1.3  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洪灾和按表3.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类和D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威胁的灾种,应进行重点整治;

表3.1.3 灾害危险性分类

   2  除第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常见灾害,应按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  以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耦合或连锁性效应影响,可采取抗灾加固、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综合改造、隔离、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灾措施,对各类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3.1.3  当前,我国各地村庄遭受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差异较大,根据村庄整治的工作特点及要求,村庄整治中安全防灾的重点在于:根据村庄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较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地保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到重大灾害影响、必须实施整村搬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的村庄,应纳入县域镇村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不属于村庄整治的工作内容。村庄整治不是一项根治性的、彻底解除各类灾害威胁的工作,对于重大灾害的防治,还应依赖相关重大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进行。村庄整治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村庄安全防灾整治的灾害种类。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灾害危险水准的分类分级规定,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出。如无明确规定的灾种,可参照执行。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洪水危险性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各级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这些地区的村庄应把洪灾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村庄防风应依据防灾要求、历史风灾资料、风速观测数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确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村庄建设风灾防御标准,因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确定。地质灾害分区是指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分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历史上经常发生并出现损失的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发生过重大地质灾害并导致重大损失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应按照地质灾害的评价结果确定。地质灾害环境条件一般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人类活动等,这些环境条件影响和制约地质灾害的形成、发展和危害程度。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应按表1进行。表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归为该类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地质灾害危险性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及危害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级,具体参见表2。表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本次第五代图相较于第四代区划图有三大变化:一是取消了不设防地区;二是在附录中将地震动参数明确到乡镇;三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地震动、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和极罕遇地震动四级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方法。基本雪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当基本雪压值没有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附表D.4中给出时,应按附图D.5.1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近似确定。山区的基本雪压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应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基本雪压乘以系数1.2采用。村庄整治过程中,有条件的村庄可根据需要进行次生灾害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次生火灾划定高危险区;2  提出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3  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提出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源点。村庄综合整治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2)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 3)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

3.1.4  现状存在安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等的相关规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村庄居住建筑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3.1.5  村庄下列设施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应优先整治:

   1  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广播站、供水站、供气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  应急指挥场所、卫生所(医务室)、消防站(点)、粮库(站)等应急服务设施;

   3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等公共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3.1.4、3.1.5  村庄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是重要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在部分农村地区的祠堂等一些村民集聚的传统场所,由于建造年代较长,存在多种安全隐患,是村庄整治中必须关注的建筑。村庄整治时应按照农村基础设施布局、设防、设施节点的防灾处理、设施的防灾备用率等防灾要求,对村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等系统的重要设施,根据其在防灾救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进行加固改造整治。

3.1.6  下列危险性地段,严禁进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警示措施,减轻场地破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  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山与地下工程地质灾害)的直接影响区;

   2  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 展开条文说明3.1.6  本条明确了危险性地段的村庄建(构)筑物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村庄整治的要求,本标准重点针对危险性不适宜地段的建(构)筑物与基础设施,根据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分类和建设用地限制性要求对相应的工程设施进行整治。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村庄,重点通过工程性措施防治或降低可能发生的灾害影响,对于个别规模较小分散布局的村落和散居农户的整治重点在躲避,可通过避让危险性不适宜地段的方式解决安全居住问题。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可根据各灾种灾害影响,综合考虑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按表3进行分类,建设用地选择适宜性好的场地,避开不适宜场地,不符合表4要求的工程采取加固或拆除等综合整治措施。表3  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分类

注:1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2  表中未列条件,应按其对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表4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要求

表4中的适宜性分类主要依据灾害影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和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规定,其中“有条件适宜”主要指潜在的不适宜用地,但由于某些限制,场地不利因素未能明确确定,若要进行使用,需要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和消除限制性因素。村庄用地选择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分类密切相关。本标准总结了我国10多种规范中的工程项目重要性分类,从村庄综合防灾要求出发,考虑到完整性列出了全部4类分类标准,具体参见表5。表5  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通过村庄土地利用适宜性综合评价得到的村庄建设用地的防灾适宜性分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村庄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可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各灾种的评价要求,安排必要的勘探、测试,对其进行灾害环境、地质和场地条件方面的综合评价。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和《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的相关规定适当降低要求进行。2  村庄用地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包括: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从抗震要求的角度,进行抗震适宜性综合评价,划出潜在危险地段;进行适宜性分区,并提出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村庄建设的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3  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应充分搜集和建立村庄及其周边地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活动、地震、地下矿产开采及气象等基础资料,对灾害历史及其影响,灾害类型、特点和规模,灾害的成因环境和条件,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等进行评估。在可能和必要的条件下,考虑到地质灾害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可由专业技术人员为村庄整治提供灾害发生的环境基础资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性评估成果。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山与地下工程地质灾害)的直接影响区应强制性列为禁止建设区;间接影响区划为限制建设区,仅采用少量工程防治措施能保证安全的可作为可建设区。

3.1.7  经评定存在潜在危险性地段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3.1.7  限制性用地可根据本标准第3.1.6条条文说明中“有条件适宜Sc”类的相关要求进行村庄建设用地的整治与使用。

3.1.8  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村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 展开条文说明3.1.8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中第9.6节公共安全中要求,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建立相应防灾设施和避灾场所,并按有关要求管理。应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3.2 消防整治

3.2  消防整治

3.2.1  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2.2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规定的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2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可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3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  严禁在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输送管道和阀门井盖应有明显标志;

   5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6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  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户~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庄,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9  对煤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止煤气泄漏,对腐蚀老化的煤气管道进行更新、维修,对户内煤气设施按期进行防腐、加固、检漏等正常维护保养,逐步强制淘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单位、场所和居民用户煤气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10  村庄宜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易爆影响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2.3  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  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2  重点改造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逐步改造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村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  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等的相关规定、村庄建筑电气应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4  文物建筑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3.2.4  村庄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作为天然消防水源,并进行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整治,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2  将给水管网供水作为主要消防水源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3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3.2.5  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站(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点)的设置应根据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设置消防站(点)应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具有明显标识,其建设和装备配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相关规定执行;消防站(点)应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并应与上一级消防站(点)、邻近地区消防站(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2  村庄消防站(点)应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2.6  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2  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应符合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车道应符合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2.1~3.2.6  消防设施是村庄最重要的公共设施之一。村庄消防整治应根据现状及发展要求、易燃物的存在与可燃性、人口与建筑物密度、引发火灾的偶然性因素及历史火灾经验等,进行火灾危险源的调查及其影响评估,提出相应防御要求和整治措施,包括村庄消防安全布局、村庄建筑消防、消防分区、消防通道,消防用水,消防设施安排等。与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相衔接。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的要求。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燃气调压设施或气化设施四周的安全间距需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相关规定,且该范围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过管道供应燃气的村庄,低压燃气管道的敷设也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的现行有关规范,且燃气管道上不能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农林器械等杂物。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  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3  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4  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5  堆垛不宜过高过大,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对煤气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进行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整治,对村民煤气安全使用进行常态化维护、更新、维修,加强煤气安全使用的教育宣传,提高防灾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3.2.7  村庄有关火灾危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3 防洪及内涝整治

3.3  防洪及内涝整治

3.3.1  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的农田水利设施治理和防洪排涝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及防汛与抗旱、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2  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  受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应加强抵御暴雨、潮汐灾害影响的防御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治;

   4  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3.3.1  位于防洪区和易形成内涝地区的村庄需要考虑防洪整治。1  统筹兼顾流域防洪要求,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被洪水淹没后,损失大、影响严重,防洪标准应相对较高。本条从统筹兼顾上述防洪要求,减少洪水灾害损失考虑,对邻近上述地区村庄的防洪整治规定: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按较高防洪标准执行。2  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海岸的不利影响,将直接影响村庄乃至更大范围的防洪,村庄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并应合理利用岸线。

3.3.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  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防洪(潮)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相关规定;

   3  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  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的相关规定;

   6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须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的相关规定;

   7  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有毒、危险品、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拆除迁移。

▼ 展开条文说明3.3.2  防洪工程及防洪措施是保障村庄防洪安全的主要对策。在进行村庄防洪整治时,建设场地选择地势较高、较平坦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可避免被洪水淹没;建设场地距主干道较近,考虑一旦村庄被洪水淹没时可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河道是用于行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于已建房屋等人工建筑物,整治时需清除。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分洪口门附近建造的房屋会妨碍洪水畅流,同时在洪水冲(击)刷作用下将被破坏。为减少蓄滞洪溃堤时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事业房屋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的要求设计、建造能避洪救人的平顶结构形式。

3.3.3  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排出。

3.3.4  村庄排涝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2  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核河道过水断面;

   3  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m~1.0m;

   4  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3.3.3、3.3.4  村庄防洪排涝是村庄整治的内容之一,在南方等多雨地区和水网地带更是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要对村庄的地形、地质、水文和所在地区年均降雨量等条件综合分析,兼顾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合理有效组织地面排水。防内涝工程措施:1  当只有局部用地受涝又无大的外来汇水且有蓄涝洼地可以利用时,可采取蓄调防涝方案,利用蓄积的内涝水改善环境或作他用;建设用地可采用重力排水;2  当内涝频率不高又无大的外来汇水、区域内易于实施筑堤防涝方案,且比采用回填防涝方案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局部抽排防涝;3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不能集中组织抽排,但附近有土可取,采用回填防涝方案较筑堤防涝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局部回填方案;此时,回填用地高程高于设防水位不应小于0.5m,用地内地面雨水采用重力排水;4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受涝影响范围大,但附近又无土可取时,需设置防涝堤来保护用地;防涝堤宜高于设防水位0.5m,用地内雨水采用局部抽排;当采用筑堤抽排防涝时,用地的规划高程可不作规定;5  村庄用地外围多数还有较大汇水需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范围后才能排出,若不妥善组织,任由外围雨水进入村庄用地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将大大增加投资,甚至形成内涝威胁,影响整个村庄雨水排放系统的正常使用。因此宜在用地外围设置雨水边沟,在村庄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共同排除外围过境雨水。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主要方法包括: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以及新建、扩建排涝泵站的整治方式。

3.3.5  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 展开条文说明3.3.5  洪水发生后,环境恶化,蚊蝇滋生,常伴有胃肠道疾病发生,严重者可导致瘟疫发生。因此,村庄整治中应根据洪水灾区人口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救护点、医护人员)、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3.3.6  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的每个人。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3.4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3.4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3.4.1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村庄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灾害;沿海村庄应重点防御岸堤侵蚀崩塌、海水入侵、河道淤积等灾害。

   2  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应避免高挖深填,严禁爆破、削坡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  对可能造成的滑坡,应采取排水、减重反压工程、滑带土改良等控制措施和边坡防护、支挡工程等抑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 展开条文说明3.4.1  地质灾害防御改造应尽量保持或少改变天然环境,防止人为破坏和改变天然稳定的环境。地质灾害是指在特殊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特征和地表地下水等)下,由内动力或外动力作用或两者共同作用,或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通常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有天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危害较大、常见的灾害类型有:引起边坡失稳的崩塌、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主要发育在山区、陡峭的边坡;引起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在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常见;引起地面开裂的断错和地裂缝等,主要发育于断裂带附近。发育在山区的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危害最突出,是山区防灾的重点。村庄防地质灾害规划与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村庄规划防地质灾害应与村庄规划技术体系相适应,分为村庄总体规划阶段的防地质灾害内容和村庄建设规划的防地质灾害内容;2  村庄规划前,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明确建设区域各类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形成原因、诱发因素、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建设建议,其图纸比例与村庄总体规划图一致;3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与危岩、滑坡体、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地下水补给区或渗流区等保持安全距离,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严禁布置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点状建设,必须与灾害治理同时进行;4  村庄道路规划建设前应查明地质灾害的分布和危害程度,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地段和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实施工程治理,确保安全;5  村庄建设应避免高挖深填,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影响范围内的建设,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6  对存在地质灾害的隐患点,特别是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可采用排水工程和支挡工程治理。对泥石流危险区域宜规避,建设活动无法规避时,可采用稳、拦、排相结合的全程综合减灾工程进行治理。对塌陷区宜进行治理,在塌陷区周围修建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塌陷区及减少地下水的渗入量;对地势低洼处应围堤筑坝,防止洪水入灌塌陷。对地裂缝应保持安全距离;一般的管道工程会在跨地裂缝地段作一些特殊处理,以确保这些管线工程的安全使用。

3.4.2  村庄抗震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抗震防灾要求统一整治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优先加固改造整治本标准第3.1.5条规定的村庄建筑;对高密度、高危险性区域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加固、改造或拆迁措施,综合整治;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外移,本标准第3.1.7条规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  村庄应充分评估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相关规定;

   3  对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生产和储存单位的地震次生灾害源,应迁出村庄或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4.2  村庄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或图件采用。通常情况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取值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地震基本烈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使用说明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应关系确定。当有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等文件或图件时,应按相关文件或图件确定。考虑近年来国内发生诸多易燃易爆事故,对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生产和贮存单位的地震次生灾害源,应迁出村庄或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以防止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加重对村庄产生影响,消除潜在隐患、提升震后村庄灾害防御能力。

3.4.3  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灾危险性为C类和D类的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  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符合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3  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防御风灾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农村基础设施、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的村庄,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灾要求;

   4  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5  风灾危险性D类地区危险房屋应制定改造计划,并对居民避险安置进行统筹安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6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建筑工程整治时,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村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耸建筑物;不宜采用瓦、草等轻质屋面,维护墙体应具有抗风抗倒塌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3.4.3  风力具有难以预测性和不可避免性,需从建筑物选址、结构形式,房屋构件之间的连接等方面制定技术措施。

3.4.4  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暴风雪严重地区的村庄应统一考虑本标准第3.4.3条防风减灾的整治要求;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陡坡式的屋面形式,建筑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  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应划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  雪灾危害严重地区的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设置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  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第4款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4.4  暴风雪灾预防需从村庄布局、建筑物选址、屋顶结构形式等方面采取措施。

3.4.5  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地区不宜作为采暖建筑地基,当用作建筑地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规定;

   2  山区村庄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

   3  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及地基土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布局和埋深。

▼ 展开条文说明3.4.5  冻融灾害是寒冷地区村庄建筑工程破坏的典型因素,尤其对于重要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用防冻融措施。1  多年冻土用作建筑地基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324的相关规定。2、3  为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配置排水设施。在山区应设置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避免因基础堵水造成冻害。低洼场地,可采用非冻胀性土填方,填土高度不应小于0.5m,范围不应小于散水坡宽度加1.5m。基础外面可用一定厚度的非冻胀性土层或隔热材料在一定宽度内进行保温,其厚度与宽度宜通过热工计算确定,可用强夯法消除土的冻胀性。

3.4.6  村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老年活动站等公共建筑物、多层或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相关规定。

   2  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整治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宜利用柱内钢筋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952的相关规定。

   3  接闪器下方有易燃物品时,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燃材料的隔板,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 展开条文说明3.4.6  雷电对建(构)筑物、电子电气设备和人、畜的危害很大,我国很多地区常见雷电伤人的报道。因此,雷电灾害频发地区的村庄,应针对雷电防灾进行整治。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和《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952的规定。

3.4.7  对废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枯井,宜采取填埋、封存或防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展开条文说明3.4.7  摸清枯井状况,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枯井及时处置。加强巡查力度,建立健全枯井管理责任制。制定枯井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定期巡查及抽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3.4.8  对正在使用的坑塘,应设立警示牌和安全防护网,提醒村民注意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3.4.8  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的要求,针对村庄正在使用或废弃的坑塘,可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综合整治并充分利用,提高坑塘抗灾能力,消除坑塘安全隐患。

3.5 避灾疏散

3.5  避灾疏散

3.5.1  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 35624的相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3.5.1  避灾疏散是临灾预报发布后或灾害发生时把需要避灾疏散的人员从灾害程度高的场所安全撤离,集结到预定的、满足防灾安全要求的避灾疏散场所。避灾疏散安排应坚持“平灾结合”原则。避灾疏散场所平时可用于村民教育、体育、文娱和粮食晾晒等其他生活、生产活动,临灾预报发布后或灾害发生时用于避灾疏散。避灾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平时应作为交通、消防和防火设施,避灾疏散时启动防灾功能。避灾疏散人员包括需要避灾疏散的村庄居民和流动人口,同时应考虑避灾疏散人员的分布。村庄整治中需对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维护与管理,避灾疏散实施过程,避灾疏散宣传教育活动或演习提出要求和管理对策。

3.5.2  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村庄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m。

▼ 展开条文说明3.5.2  通道有效宽度指扣除灾后堆积物的道路的实际宽度。建筑倒塌后废墟的高度应按建筑高度的1/2计算。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其废墟不应覆盖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避开易燃建筑和可能发生的火源。对重要的疏散通道要考虑防火措施。

3.5.3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

   2  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通条件;

   3  应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4  应至少有1处具备临时供电、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并符合卫生要求的疏散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3.5.3  避灾疏散场所需综合考虑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及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用地可连成一片,也可由比邻的多片用地构成,从防止次生火灾的角度考虑,疏散场地不宜太小。

3.5.4  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和设施宜具备基本应急避难功能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3.5.4  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健全村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应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强化公共建筑物和设施应急避难功能。

3.5.5  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中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相关规定;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避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 展开条文说明3.5.5  防火安全带是隔离避灾疏散场所与火源的中间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耐火建筑及防火树林带、其他绿化带等。若避灾疏散场所周围有木制建筑群、发生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建筑或风速较大的地域,防火安全带的宽度应适当增加。防火树林带可防止火灾热辐射对避灾疏散人员的伤害,应选择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树种。规划建设新的避灾疏散场所时,可提出周围建筑的耐火性能要求。发生火灾后避灾疏散人员可在避灾疏散场所内向远离火源方向移动,当火灾威胁到避灾避难人员安全时,应从安全通道撤离到邻近避灾疏散场所或实施远程疏散。临时建筑和帐篷之间应留有消防通道。严格控制避灾疏散场所内的火源。

3.5.6  村庄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效利用安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埝、避水台、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

3.5.7  修建围埝、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宜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围埝安全超高不宜低于1.0m,安全庄台、避水台安全超高不宜低于0.5m。安全庄台、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 展开条文说明3.5.6、3.5.7  防洪整治应对保护区内用于就地避洪的设施进行整治,对安全堤防、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埝、避水台、避洪杆架等应根据需要就地避洪的人员、牲畜、生活必需品以及重要农机具数量等进行合理整治和建设。

3.5.8  防洪区的村庄宜在房前屋后种植高杆树木。

▼ 展开条文说明3.5.8  高杆树木可就地避洪,村民居住建筑旁宜有计划地种植高杆树木,以便分洪时就近避险。

3.5.9  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台等建设集体避洪安全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3.5.9  蓄滞洪区启用或自然溃堤后的水深一般较深,多在3m~10m之间,对于蓄滞洪区内的办公、学校、商店、厂房、仓库等建筑设置避洪安全设施是保障蓄滞洪区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可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也能为转移营救提供宝贵的时间。

3.5.10  村庄避灾疏散场所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 展开条文说明3.5.10  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加强民众安全防灾的防范意识培养。面向村民组织实施宣传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掌握自救、公救、互救的基本技能,减轻灾害影响。

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4.1 一般规定

4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的村庄道路包括行政村通往自然村的道路、村内道路、入户路。

▼ 展开条文说明4.1.1  村庄的道路桥梁是农村生活空间的基本组成要素。目前多数村庄内部道路为自然形成,缺少连通和铺装,不少地方是“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严重影响了出行活动。拥有平坦、干净的道路是村民的迫切愿望,是村庄整治的重点内容。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同时村庄整治工作要做到:以人为本,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使各种设施更加人性化;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手段,创造整洁美观的道路环境;形成村庄特色,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提高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节约各项有限资源,合理降低工程成本。

4.1.2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4.1.2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从便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出发,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整治后能用的都应继续使用,并应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同时注重美化环境,创建文明整洁、设施完善、美观和谐的宜居乡村。

4.1.3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恢复或改善其交通功能,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并满足村庄内消防救灾的通行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1.3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是一项基本建设工作,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好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即: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养护管理。同时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文件要求,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4.1.4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4.1.4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程竣工后,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完成后,养护管理工作是长期任务,必须做到领导负责、职责明确、分级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养护管理体系,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1.5  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4.1.5  应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验收工作。

4.2 道路工程

4.2  道路工程

4.2.1  村庄道路系统宜在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形成通达性良好的村内路网格局。

▼ 展开条文说明4.2.1  村庄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形成现有的风格和规模,路网形态与结构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实用性。但是有些道路因受到地形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过于狭窄,且缺少连通和铺装,不仅影响生产生活的便利,也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贯彻安全与防灾的基本防御目标,应着力提高村庄路网的通达性,拓宽或打通一些断头路。

4.2.2  村庄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三个层次。各级道路的路面宽度及道路净空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而有所区别。

   1  主要道路:指自然村间道路和村内主干路。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7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主要道路宜采用净高和净宽不小于4m的净空尺寸。

   2  次要道路:指村内次干路。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

   3  宅间道路:指村内入户路。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2.5m。

▼ 展开条文说明4.2.2  本标准适用的村庄道路范围为行政村通往自然村道路、村内道路、入户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将村庄道路分为三个层次,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由于村庄的自然、地理、环境、道路条件等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中应根据村庄特点,准确把握各类道路的使用功能。不同使用功能村庄道路的路面宽度和道路净空应有所区别。1  主要道路村庄主要道路是将自然村之间、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解决村庄内部各种车辆的对外交通。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m,有条件时可采用6m以上,路面两侧可设置路缘石。路肩可采用0.25m~0.75m宽的土路肩或硬化路肩。道路净空应符合消防车通行的要求。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错车位置至少可以看到相邻两个错车道位置。2  次要道路村庄次要道路是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主要供农用小型机动车及畜力车通行,次要道路交通量及车辆荷载较小。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5m。3  宅间道路村庄宅间道路是村民宅前屋后与次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是村民每日生活、生产的必经之路,宅间道路承担的交通量最小,仅供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较小。

4.2.3  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可采用8m。村庄次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5m。

   村庄主要道路小于250m半径的弯道内侧宜设置加宽及加宽缓和段。

▼ 展开条文说明4.2.3  根据我国各地的农村公路设计规范并考虑到村庄道路功能和交通特性,村庄主要道路的设计速度宜为10km/h~20km/h,相应的圆曲线最小半径为12m~20m。消防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转弯要求,不宜小于8m。综上,村庄主要道路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特殊情况下可采用8m。为适应汽车在平曲线上行驶时后轮轨迹偏向曲线内侧的需要,村庄主要道路小于250m半径的弯道内侧需设置加宽,加宽值应按表6取值,表中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 20中关于四级公路曲线加宽的规定。表6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m)

注:单车道路面的加宽值应为表列规定值的一半;圆曲线范围内加宽,为不变的全加宽值,两端设置加宽缓和段,其加宽值由直线段加宽为零逐渐按比例增加到圆曲线起点处的全加宽值。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4.2.4  村庄道路最小纵坡不小于0.3%,最大纵坡一般不超过8%,条件受限时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0%。多雪严寒地区的村庄道路最大合成坡度不应超过8%。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取相应的路面防滑措施。

   村庄主要道路的纵坡大于5%时需按规定限制最大坡长。

▼ 展开条文说明4.2.4  村庄道路纵坡应尽量缓和,规定0.3%的最小纵坡度是为了确保路面迅速排水。道路最大纵坡度是根据汽车的动力性能、农用车辆与非机动车行驶的需要及行车速度、行车安全、驾驶条件、便利生产生活等不同要求作出的规定。根据我国农村公路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设计速度为10km/h~20km/h时,最大纵坡为9%~1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设计速度为20km/h的支路的最大纵坡为8%。城市居住区内道路最大纵坡为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因此,一般地区村庄道路最大纵坡不超过8%,有条件时道路纵坡度应控制在0.3%~3.5%之间,条件受限时道路最大纵坡不超过10%。另外,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 20的规定,对于冬季有积雪冰冻地区、自然横坡较陡峻的傍山路段、行人和非机动车比例较大的路段,最大合成坡度必须小于8%。当道路纵坡度大于3.5%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如礓蹉路面、路面拉毛、路面刻槽等。村庄主要道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按表7执行,表中内容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 20中关于四级公路陡坡最大坡长的规定。表7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m)

4.2.5  村庄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路拱横坡度应控制在1%~2%之间。

   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150m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单一横坡形式的超高及超高缓和段,最大超高值可取4%。

▼ 展开条文说明4.2.5  村庄道路路拱一般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横坡度应根据路面宽度、面层类型、纵坡度及气候等条件确定,纵坡度大时取低值,纵坡度小时取高值。干旱地区村庄取低值,多雨地区村庄取高值。严寒积雪地区村庄取低值。为保证曲线路段行车的安全和舒适,在主要道路圆曲线半径较小的路段设置单一横坡形式的超高。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 01四级公路曲线超高设置的规定,圆曲线半径小于150m时,应设置最大超高横坡为4%的超高。超高缓和段的最小长度应根据旋转轴的位置按表8确定。表8  超高缓和的最小长度

4.2.6  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的高程,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在路侧设置边沟排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2.6  根据地表水排放需要,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并与地表排水系统配合,合理选定各种排水设备的类型和位置,确定排水功能,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主要依靠路侧边沟排水,特殊困难道路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沟底保持0.3%~0.5%的最小纵坡度,出水口附近的纵坡度应根据地形高差、地质情况作特殊处理。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

4.2.7  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

   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筑路基时,坡脚应采用浆砌片石挡墙加固。

   土质挖方边坡需要加固时,可采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挡墙。

▼ 展开条文说明4.2.7  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容易受到地表水的冲刷,造成边坡失稳,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因此应采取边坡防护措施。如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植草砖、植草等多种形式,路堤边坡防护整治应与村庄环境、绿化整治相结合。对于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方路基,为保证路基整体稳定,防止路基沿原地表滑动,坡脚应采用挡土墙支挡。土质挖方边坡受用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较陡的坡度时,为防止坡面局部坍塌或坡面冲刷物淤积边沟,可在坡脚设置高度小于2m的矮挡墙。

4.2.8  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不达要求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类型。

▼ 展开条文说明4.2.8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中内容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中关于城市道路支路的规定。表9  路基压实度

4.2.9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的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

   2  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级村庄道路;

   3  砂石、石材及预制砌块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

   4  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

▼ 展开条文说明4.2.9  各类路面结构应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厚度可参照表10的规定。各结构层最小厚度是综合考虑了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和强度及形成原理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路基压实需考虑压实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的振动,可采用大型碾压设备和小型电动夯及人工木夯相结合的做法,减少对周围建筑的影响。表10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1  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其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1。2  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级村庄道路,其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2。3  砂石、石材及预制砌块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宅间道路也可通过不同材料的组合、拼砌花纹,组成多种不同风格样式,体现当地特色。石材及预制砌块类路面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3、图4。图1  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  1-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2-乳化沥青透层;3-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4-石灰土底基层;5-土基图2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1-水泥混凝土面层;2-无机结合料稳定类或级配碎石基层;3-土基图3  石材类路面结构层1-片石、块石;2-石灰土;3-土基4  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是指在松散的土中掺入一定量的无机混合料(包括水泥、石灰或工业废渣等)和水。经拌合得到的混合料在压实与养生后,其抗压强度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图4  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结构层1-预制混凝土方砖;2-素混凝土;3-石灰土或级配碎石;4-土基

4.2.10  村庄各类路面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及施工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桥涵工程

4.3  桥涵工程

4.3.1  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4.3.1  当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的特点,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干扰和冲突,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如人行步道、隔离栅、隔离墩等。

4.3.2  村庄道路中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及结构构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4.3.2  村庄内现有桥梁,在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限载措施,桥梁结构安全会受到很大影响。应本着安全使用的原则,采取限载通行或桥梁加固等措施。村庄道路新建桥梁可采用公路-Ⅱ级或城-B级车道荷载等级;重型车辆较少的新建桥梁或旧桥改造可采用公路-Ⅱ级或城-B级车道荷载效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

4.3.3  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4.3.3  村庄内现有窄桥难以适应交通需要,可采取桥梁加宽的措施满足交通需求。

4.3.4  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 展开条文说明4.3.4  对现有桥涵的防护设施包括对桥梁栏杆、桥头护栏等进行整修、加固,对需要设置而没有设置的防护设施加以完善等。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桥应结合文物保护和行车安全综合考虑桥梁栏杆的整修或设置。

4.3.5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大于3%。非机动车比例较高时,桥面纵坡不应大于2.5%。

▼ 展开条文说明4.3.5  小桥涵的桥面纵坡度应与路线纵坡度—致。大、中型桥涵纵断面线形应根据两岸地势、通航要求及道路纵断面线形要求布置为对称的凸形竖曲线或单面坡。平原地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纵坡度应控制在3%以内;非机动车流量很大时纵坡度不宜大于2.5%。山区:当桥梁受两端道路纵坡度限制时,桥面纵坡度可适当增大至4%。为保证桥面排水顺畅,桥面最小纵坡度应大于0.3%。

4.3.6  村庄道路整治中,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畅,交通组织应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 展开条文说明4.3.6  桥梁两端接线道路平面布置应符合车流顺畅的要求,当道路横断面宽度与桥梁不一致时,应在桥梁引道及接线道路一定范围内逐渐过渡。在村庄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置人行步道或安全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桥面人行步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高度可取1.0m~1.2m。

4.3.7  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并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4.3.7  在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河道水系是重要的交通走廊,担负着繁重的运输任务,因此,桥下河道应符合相应的通航标准。此外还应根据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考虑泄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4.3.8  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4.3.8  河湖水系发达地区因自然条件分隔,往往造成居民出行困难,为此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9  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疏浚,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 展开条文说明4.3.9  为了保证村庄内地表水及时、顺畅排除,应对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的过水断面进行有效清理疏浚,冲刷比较严重的河床和沟渠可采取硬化边坡措施,保证正常排水功能。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4.4 交通安全设施

4.4  交通安全设施

4.4.1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 展开条文说明4.4.1  村庄道路整治中,需要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便于组织、引导及管理出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指村庄内部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

▼ 展开条文说明4.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主要安全隐患是机动车与道路两侧居住村民的出入及路边堆放杂物之间的冲突,因此应设置宅路分离设施,如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还可在村庄入口适当位置设置标志,提醒驾驶员小心驾驶;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由于村庄内部道路条件的限制,不适合大型机动车行驶,因此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限高标志和门架式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

4.4.3  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应在村庄道路上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必要时宜设置交通信号灯。

▼ 展开条文说明4.4.3  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主要安全隐患是直行和转弯车辆与相交道路车辆和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应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线、停止让行线”等,合理分配通行优先权,保证过境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4.4.4  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10km/h~15km/h的限制速度,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5km/h的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4.4.4  根据村庄主要道路线形指标的采用标准和行人密集程度,自然村之间的主要道路限制速度值宜为15km/h~20km/h,村内主要道路限制速度值应为10km/h~15km/h,村庄次要道路的限制速度宜为5km/h~10km/h。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主要安全隐患是机动车与行人密集之间的冲突,必须设置“较低的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并设置减速坎、减速丘等设施,同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4.4.5  村庄道路遇有急弯、视距不良路段,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线形诱导标、反光镜等视线诱导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4.4.5  村庄道路由于路面较窄、线形指标较低,急弯或视距不良路段交通安全条件较差,为保证行车安全,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

4.4.6  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设置护栏,并在护栏上配合设置诱导标志,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基础埋深不小于40cm。

▼ 展开条文说明4.4.6  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护栏,保证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护栏的形式分为垛式、墙式及栏式。

4.4.7  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畅通。

▼ 展开条文说明4.4.7  村庄道路整治中对现有穿越铁路、公路的车行通道或人行通道应设置限高、限宽、限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门架式限高、限宽设施,以保证通道的安全与畅通。车行通道及人行通道的净空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 01的规定进行。

4.4.8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4.4.8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各类杂物、垃圾及晾晒粮食,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4.4.9  交通照明设施宜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 展开条文说明4.4.9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过程中可结合各地村庄建设规划,在经济条件、供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交通照明设施,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提供出行的视觉条件。村庄道路照明设施应尽量采用环保、节能型的照明设备。在曲线路段、平面交叉口、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桥梁、坡道、学校等特殊地点为保证交通安全设置的路灯,其照明应比平直路段照明的亮度高、截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4.4.10  村庄入口处及村庄中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 展开条文说明4.4.10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村庄各类机动车辆、农用车辆及农用机械的保有量逐年提高,因此在村庄整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类车辆、机械的存放空间,充分利用村庄内部零散空地,开辟停车场、停车位,使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相适应。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庄的停车场地布置主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因此宜选择村口或村庄周边等位置集中布置。

4.4.11  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6部分:铁路道口》GB 576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 5768.7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GB 5768.8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4.11  设置合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隐患,降低事故损失,构建人车路相互和谐、祥和安宁的生活环境。其设置应适当、有效,并应对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4.5 道路照明

4.5  道路照明

4.5.1  村庄道路照明整治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美化环境的原则。分别针对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充分考虑经济适应性,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使用功能、电源状况及周围环境,选择适应的控制方式、照明电源、光源、灯具形式及节能模式。

▼ 展开条文说明4.5.1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但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及照明条件与城市不同,因此不能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来确定其照明方案,而应充分考虑经济适应性。

4.5.2  道路照明设计应能使机动车驾驶员在不大于设计时速时能分辨前方道路状况,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

▼ 展开条文说明4.5.2  村庄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在照明方面既要考虑3种道路的实际,又要考虑道路的使用功能(如:行驶机动车或者人行道),不同的使用功能应采取不同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具体数值根据道路的使用功能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相关内容。1  机动车道路照明: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应根据交通流量大小和车速高低以及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程度,确定同一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值。2  人行道照明: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可暂不实施村内人行道照明。

4.5.3  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 展开条文说明4.5.3  目前LED光源和灯具已普遍应用。1  当采用LED光源时,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60;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宜优先选择中或低色温光源;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7SDCM;在现行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D/T 7921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寿命周期内光源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012;2  采用LED灯具时,LED灯具的寿命不应低于25000h;正常工作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2%;正常工作一年的损坏率不应高于3%。

4.5.4  道路照明设计应考虑道路和场所的特点,根据灯具的配光类型和布置方式,科学设计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保证达到相应照明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5.4  村民居住区和生产区内路段路灯的安装间距在要求的范围内可适当缩短,其他区域可适当增大。照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处理好与地形、道路及构筑物的关系。考虑到农村的实际,照明设施和线路要采取防淹措施,同时应考虑到维修的便捷。

4.5.5  道路照明宜采用供电电源,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当无法使用供电电源且日照时长、强度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4.5.5  埋地电缆宜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电缆或铝芯电缆穿管敷设,防止道路开挖造成照明线路损坏,同时采用防盗措施。当采用立水泥杆布置灯具时,应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

4.5.6  道路的开关灯时间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村民的作息时间合理确定。控制方式宜采用手动控制和电脑时钟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经济条件允许地区采用集中遥控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4.5.6  采用手动控制和电脑时钟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可基本满足合理开关灯控制要求,采用集中遥控系统可以更好地实现设施的统筹管理、控制,进一步节约能源。

4.5.7  道路照明改善应以避免浪费能源和光污染,以及不影响乡村地区动植物和农作物生长为原则,防止村庄内照明光线射入村民家中。村庄照明的施工及安全保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的相关规定执行。

5给水设施5.1 一般规定

5  给水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编制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村庄近远期规划,满足近期村民的生活、生产需求,预留远期规划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节约水资源。

5.1.2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符合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

5.1.3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水量应满足用水需求,水质达标。整治后生活饮用水水量应不低于40升/(人·日),集中式给水工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符合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3  关于给水设施整治目标的规定。我国北方地区、西部地区有水源性缺水问题,南方地区、沿海地区则出现了水质性缺水问题;同时我国农村给水设施存在“设施老化、给水水源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缺乏必要的水净化处理设备、消毒设施”等问题。为了保障用水安全,保证村民身体健康,给水设施整治在村庄整治中不可缺失,是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2004年11月,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级别,其评价指标包括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判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L~60L为安全;不低于20L~40L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集中式给水工程配水管网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应按5m~10m计,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按增加3.5m计算。

5.1.4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包括水源、给水方式、给水处理工艺、现有设备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的整治。

5.1.5  集中式给水工程整治的设计、施工应根据供水规模和整治内容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

5.1.6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6  本条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第4.1.5条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生活饮用水必须保证不被病原体污染,是卫生而安全的。为保证配水系统的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必须保证时常处于已消毒状态。因此,不论水厂的规模和处理工艺,水厂必须设有消毒设施。消毒工艺选择可根据供水规模、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消毒剂或原料来源方便程度、消毒剂运输与储存安全要求、消毒副产物、净水处理工艺以及供水规模、管网条件、管理条件等,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技术经济后比较确定。

5.1.7  给水设施整治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5.2 水源

5.2  水源

5.2.1  水源整治应包括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或根据需要选择新水源。

5.2.2  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2.2  本条明确了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水源保护是实现优质供水的前提,可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及技术的手段,合理开发、管理和利用水源,保证水源的质量,防止水源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及时清理污染源和保护区内的污染物,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其中:1  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2)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水源井内; 3)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2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2)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4)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5.2.3  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5.2.4  选择新水源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水资源勘察,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所选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符合相关规定,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可收集雨(雪)水作为水源。

5.2.5  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相关规定;

   2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相关规定。

5.2.6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5.2.7  水资源匮乏的村庄,可通过污水再生处理作为生活杂用、农业灌溉等用水,但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3 给水方式

5.3  给水方式

5.3.1  给水方式应根据规划要求及当地水源、地形、能源、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3.2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依据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5.3.3  无条件采用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的村庄,应优先选择联村、联片或单村集中式给水方式。

5.3.4  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动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联户或单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5.3.1~5.3.4  关于给水方式选择的规定。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其选择应根据规划要求及当地水源、地形、能源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就近采用城镇管网延伸供水,一般可降低工程投资,保证供水质量,降低制水成本,所以应优先考虑;根据调查,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联片供水工程有助于降低单方水投资和运行费用、改善管理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受条件限制或无条件采用城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时,应优先选择联村、联片或单村集中式给水方式;确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分散式给水方式。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5.4 集中式给水工程

5.4  集中式给水工程

5.4.1  原有给水设施不能满足用水量需求时,应根据村庄给水设施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改扩建。

5.4.2  原有处理工艺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对给水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5.4.2  关于给水处理工艺整治的规定。1  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水处理工艺流程与构筑物;2  原水为地下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Ⅲ类及以上的水体要求时,可仅采用消毒处理;3  原水为地表水,浊度长期低于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Ⅲ类及以上的水体要求时,可采用微絮凝过滤或生物慢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4  原水为地表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其他水质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Ⅲ类及以上的水体要求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等常规净水工艺;5  原水含沙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瞬时超过5000NTU)时,其他水质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Ⅲ类及以上的水体要求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预沉处理。高浊度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规定;6  当原水中有机物污染程度低,或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溶解性有机物、有异臭异味或存在污染风险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预处理或应急处理;7  原水中氨氮含量高、有异味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沸石或活性炭、生物脱氮等预处理工艺;8  原水藻类含量高影响工艺运行或出厂水质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化学预氧化工艺或气浮工艺;9  原水经常规净水工艺处理后,部分有机物、有毒物质含量或色、臭味等感官性状指标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滤后增加活性炭吸附深度处理工艺;10  铁、锰、氟、砷、硝酸盐、硬度等超标的劣质地下水,应寻找优质替代水源,在无优质水源时,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现场试验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净化工艺,如接触氧化、吸附、反渗透或纳滤膜处理、离子交换、生物处理等。

5.4.3  集中式给水工程厂站内设备设施的整治应包括现有给水厂站生产建(构)筑物、调节构筑物以及水泵、消毒等设备设施的整治。

5.4.4  给水厂站生产建(构)筑物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善混凝剂或助凝剂的投配;

   2  提高混合、絮凝效果;

   3  沉淀池斜管或斜板破损应及时更换;

   4  滤池滤料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

   5  有条件的厂站宜配备水质检验设备;

   6  出厂水总干管无计量装置的应增设计量装置;

   7  生产建(构)筑物(含厂外泵房等)周围10m范围内现有的厕所、化粪池和禽畜饲养场应迁出,且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渠。

▼ 展开条文说明5.4.4  关于给水厂站生产建(构)筑物整治的规定。1  目前不少村镇水厂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极其简单,投加浓度和投加量无法准确控制,影响了后续处理工艺的效果,因此在整治中应采取一定措施,完善混凝剂或助凝剂的投配;2  同样,目前不少农村水厂混合和絮凝设施简单,效果不好,也影响了后续沉淀等处理工艺的效果,因此在整治中也应采取一定措施(如采用管式静态混合器、改造絮凝池等),提高混合、絮凝效果。

5.4.5  调节构筑物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增加清洗及通气等措施;

   2  清水池、高位水池应加盖,设通气孔、溢流管和检修孔,并有防止杂物和爬虫进入池内的措施;

   3  寒冷地区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4  无避雷装置的水塔、高位水池应增设避雷装置。

5.4.6  水泵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水泵应进行更换;

   2  不能适应水量、水压变化要求的水泵宜增设变频设施;

   3  当水泵向高地供水时,应在出水总干管上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5.4.7  消毒设施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消毒剂来源、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给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氯、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消毒方法,氯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min;

   2  消毒剂以及消毒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4.7  关于消毒设施整治的规定。消毒剂的投加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等确定。可在水源井、清水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等处投加。消毒剂的投加量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运行经验确定,消毒剂与水要充分混合接触。氯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漂白粉(精)消毒,应先制成浓度为1%~2%的澄清溶液,再通过计量设备投入水中,每日配制次数不宜大于3次;应设溶药池和溶液池,溶液池宜设2个,池底坡度宜不小于0.02,坡向排渣管,排渣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次氯酸钠消毒宜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现场制备,并应有相应有效的安全设施。二氧化氯消毒宜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并应有相应有效的安全设施。

5.4.8  输配水管道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供水不畅的输配水管道应进行疏通或更新,以解决跑、冒、滴、漏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2  输水管道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输水;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

   3  配水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有条件时宜布置成环状管网;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位置增设加压或减压设施;

   4  村庄生活饮用水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5  输配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宜设调节管道伸缩装置,并采取措施保证管道稳定,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输配水管道在管道隆起点上应设自动进(排)气阀,排气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1/8~1/12,且不小于15mm;

   7  管道低凹处应设泄水阀,泄水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1/3/~1/5;

   8  管道分水点下游的干管和分水支管上应设检修阀;

   9  室外管道上的闸阀、蝶阀、进(排)气阀、泄水阀、减压阀、消火栓、水表等宜设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淹措施;

   10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供应等,按照运行安全、耐久、漏损少、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11  输配水管道敷设的位置应根据建筑物基础、路面材料、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其他管线情况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且不得穿越排水检查井。

▼ 展开条文说明5.4.8  关于输配水管道整治的规定。地埋管材可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PE管、UPVC管、钢丝网骨架PE管、PVC-UH、PVC-O或PP管、玻璃钢夹砂管等。球墨铸铁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的要求,PE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 13663.2和《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管件》GB/T 13663.3的要求,钢丝网骨架PE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道》GB/T 32439的要求,UP-VC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的要求,PVC-UH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给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管材及连接件》CJ/T 493的要求,PVC-O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给水用抗冲抗压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管材及连接件》CJ/T 445的要求,PP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GB/T 18742.1、《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GB/T 18742.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3部分:管件》GB/T 18742.3的要求,玻璃钢夹砂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 21238的要求。露天明设管道宜选用金属管,采用钢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并严禁采用冷镀锌钢管。

5.5 分散式给水工程

5.5  分散式给水工程

5.5.1  手动泵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泵给水工程整治应包括水源井、井台和手动泵的整治;

   2  水源井应选择在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环境卫生、运输方便、靠近用水中心、便于施工管理、易于排水、安全可靠的地点;

   3  水源井周边应保持环境卫生,并应有排水设施;

   4  井台应高出周边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3m。

5.5.2  引泉池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泉池给水工程整治应包括山泉水水源、引泉池和供水管网的整治。

   2  整治前应对泉水出露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水源的补给及泉水类型。

   3  引泉池应设顶盖封闭,并设通风管。管口宜向下弯曲,包扎细网。引泉池进口、检修孔孔盖应高出周边地面0.1m~0.2m。池壁应密封不透水,壁外用黏土夯实封固,黏土层厚度为0.3m~0.5m。引泉池周围应作不透水层,地面以一定坡度坡向排水沟。

   4  引泉池池壁上部应设置溢流管,管径比出水管管径大一级,出水管距池底0.1m~0.2m,可在池底设置排空管。

5.5.3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系统可采用屋顶集水式或地面集水式;

   2  屋顶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屋顶集水场、集水槽、落水管、输水管、简易净化装置(粗滤池)、贮水池、取水设备等;

   3  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地面集水场、汇水渠、简易净化装置(沉砂池、沉淀池、粗滤池)、贮水池、取水设备等;

   4  集水场的集水能力应符合用水量需求,并应与贮水池的容积相配套;

   5  集水场的集水面应采用集水性好的材料;

   6  集水场的集水面坡度应大于0.2%,并设集水槽(管)或汇水渠(管);

   7  集水场的集水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农药、肥料等污染源;

   8  贮水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5条中关于调节构筑物的整治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5.1~5.5.3  关于分散式给水工程整治的规定。分散式供水是农村供水的重要形式之一,一些农村受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在一定时期内仍然采用分散式供水。但新建给水工程,应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只要有条件建设集中式的就不应选择分散式。只有在水源匮乏、用户少、居住分散、地形复杂、电力不保障等情况下,才考虑建设分散式给水工程。分散式给水工程形式多样,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选择确定。

5.6 维护及运行管理

5.6  维护及运行管理

5.6.1  集中式给水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建(构)筑物、给水管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5.6.2  维护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给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管,明确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2  供水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规程、交接班、维护保养、成本核算、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制度进行管理;

   3  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4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等应根据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  分散式给水村庄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了解水源保护和村民饮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供水;

   6  加强用水管理,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5.6.2  关于给水工程维护及运行管理的规定。供水单位应规范运营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和低耗供水。水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水单位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应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

6排水设施6.1 一般规定

6  排水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应以县城、乡镇和村庄发展规划为指导,对地处城市近郊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村庄,应优先纳入整治范围,其余村庄梯次推进。

▼ 展开条文说明6.1.1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应结合村庄区位条件、人口规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近远期规划要求,分批次推进排水设施的整治,注重规划的引导作用,着力实现污水近期不直排、远期有效处理的目标。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村庄,其排水设施应优先村庄的整治范围:1  地处城市近郊区并与城市发展密切联系的村庄;2  地处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村庄;3  人口规模较大(不少于1000人),特别是发展乡村旅游较为成熟、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

6.1.2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包括确定排放标准、整治排水收集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6.1.2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内容的规定:我国农村绝大多数村庄没有污水处理设施,雨水的控制和利用也很少,一方面对农村人居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另一方面非传统水资源也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在村庄整治中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做法解决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雨水控制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而且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保障可持续性发展。

6.1.3  排水量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包括生活污水量及生产废水量。排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进行计算;

   2  生产废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及用水量确定;无相关资料时,也应按生产用水量的70%~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参照邻近城镇的设计标准进行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6.1.3  排水量计算的规定: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生活方式、建筑结构、气候条件、卫生设施条件等的差异,村庄生活污水排放量差异很大,一些村庄生活用水转化成可收集的污水量较少,因此生活污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进行估算。同样,由于乡镇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水重复利用率的差异,生产废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的70%~90%进行估算。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工厂取下限值。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参照邻近城镇的相应标准计算,结合村庄布局及下垫面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综合径流系数。

6.1.4  污水处理应根据处理规模、排水去向确定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宜就地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的污水严禁直接排放至自然沟渠和河道。

6.1.5  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或截流式合流方式排水。

6.1.6  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滞蓄雨水,减少外排雨水量。

6.1.7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也可联户或分户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6.1.7  污水治理模式的规定。村庄污水治理模式一般分为城镇带村、联村建站、单村建站、农户分散处理等四种模式,可参考表11,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表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适用条件

6.1.8  采用雨污合流排水方式的村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溢流污染。

6.1.9  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排放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宜单独收集处理;接入村庄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养护。

6.1.10  缺水地区的村庄应合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 展开条文说明6.1.10  缺水地区雨水、生活污水收集利用的具体措施:1  缺水地区宜采用集流场收集雨水,集流场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收集的雨水宜采用水窖贮存;2  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可在农家房前或田间利用露天水池收集贮存雨水;3  生活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村庄水系或用于农田灌溉等;4  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后可直接利用。

6.2 排水收集系统

6.2  排水收集系统

6.2.1  村庄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整治。

6.2.2  排水管渠系统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道按非满流计算。

6.2.3  排水明渠宜沿道路顺坡敷设,避免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

6.2.4  排水管道宜优先选用成品管;管材可采用混凝土管、铸铁管、塑料管等多种地方成熟材料。

6.2.5  排水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且浅埋时应有防冻措施。

6.2.6  排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段每隔一定距离需设检查井;检查井宜采用预制检查井。

6.2.7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关于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的相关规定执行。

6.2.8  雨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宜采用明渠或暗管型式,充分利用现状沟渠或与道路边沟结合;雨污合流管道宜采用暗管型式;

   2  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坡度应根据设计雨水流量计算确定;管渠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且满足最小设计流速要求:

   3  雨水管和合流管最小管径为300mm,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雨水明渠底宽不宜小于250mm,深度不宜小于3OOmm;

   4  雨水明渠侧墙和雨水口箅面标高应比周边地面标高低3cm~5cm;

   5  雨水明渠砌筑宜就近取材,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6.2.8  雨水收集系统整治的规定。规定了对雨水管渠设计的具体要求,包括管渠形式、材料、尺寸和坡度等。雨水排水沟渠断面形式可参考图5;房屋四周排水沟渠做法可参考图6。图5  排水沟渠断面形式(单位:mm)图6  房屋四周排水沟渠做法(单位:mm)1-外墙勒脚;2-纵坡度0.3%~0.5%;3-室外地坪;4-散水坡

6.2.9  污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宜采用暗管型式;现状明渠应加设盖板,必要时进行防渗处理;

   2  污水管道尺寸、坡度应根据设计污水流量计算确定;管道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且应符合最小设计流速要求;

   3  污水管管径不应小于200mm,接户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

   4  污水管道每隔100m~120m距离的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

   5  合流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截流井。

▼ 展开条文说明6.2.9  污水收集系统整治的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一般较小,尤其平原地区管道敷设坡度平缓,污水管道易沉积发生淤堵,建议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沉泥井,以方便清掏维护。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6.3 雨水控制与利用

6.3  雨水控制与利用

6.3.1  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以削减径流排水、防止内涝及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目的,并兼顾村庄防灾需求。

6.3.2  村庄整治过程中应限制增加硬化地面的面积。

▼ 展开条文说明6.3.2  控制村庄硬化面积的规定。村庄整治过程中,应严格限制硬化面积的增加;对于整治过程增加硬化面积绝对数量的村庄,应同步采取增加绿化面积、透水铺装面积、水面面积等综合措施,控制村域径流系数的变化。雨水入渗是削减径流量、涵养地下水源的重要措施。一般,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其他硬化地面雨水可引入渗透设施(渗透管沟、坑塘、入渗井等)集中入渗;透水铺装路面入渗的雨水不应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此外,在易发生陡坡塌陷、滑坡灾害的危险区域以及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区域,村庄整治过程中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6.3.3  雨水控制与利用宜采用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形式及其组合。

6.3.4  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坑塘、入渗井等方式。

6.3.5  下凹式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50mm~100mm;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溢流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

▼ 展开条文说明6.3.5  下凹式绿地做法的规定。典型的下凹绿地结构为:绿地高程低于路面高程,雨水口设在绿地内,雨水口箅面高程低于路面并高于绿地高程。下凹式绿地汇集了周边区域的雨水径流,绿地蓄满水后再流入雨水口排出。

6.3.6  雨水调蓄设施应优先选用天然洼地、湿地、河道、池塘(坑塘)等,也可建人工调蓄设施或利用雨水管渠进行调蓄。

6.3.7  调蓄雨水可用作绿地、作物浇灌用水,也可经处理后用作非饮用用途的生活杂用水或生产用水。

6.4 污水处理设施

6.4  污水处理设施

6.4.1  村庄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应根据计算污水量或截流的合流污水量确定。

6.4.2  村庄污水处理站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6.4.3  村庄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进水水质、出水用途、区位特点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鼓励优先采用自然生物处理工艺。

▼ 展开条文说明6.4.3  村庄生活污水一般可采用生物膜法(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等)、自然生物处理(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和物理化学方法(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和化学法除磷等),其他与当地村庄特点相适应的技术也可采用。鼓励优先采用自然、生态的处理工艺。

6.4.4  村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宜优先采用模块化技术,规模较小的可选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6.4.5  村庄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渣设施和调节设施。

6.4.6  人工湿地作为主处理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宜采用两级串联。

▼ 展开条文说明6.4.6  人工湿地系统水质净化技术是一种生态工程方法。基本原理是在一定的填料上种植特定的湿地植物,建立起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当污水通过系统时,经砂石、土壤过滤,植物根际的多种微生物活动,污水中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被吸收、转化或分解,水质得到净化。经过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后的水,可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可直接排入饮用水源或景观用水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中。因此,特别适合饮用水源或景观用水区附近生活污水的处理、受污染水体的处理,或为这些水体提供清洁水源补充。人工湿地处理污水采用类型包括地表流湿地、潜流湿地、垂直流湿地及其组合,一般将处理污水与景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拦污格栅去除悬浮杂质,其后设置沉淀池预处理,停留时间应大于1h;2  一级人工湿地为潜流湿地,填料为大颗粒卵石,粒径30mm~50mm,停留时间应大于18h;3  二级人工湿地为垂直流湿地,填料为小颗粒卵石,粒径4mm~32mm,停留时间应大于6h;4  人工湿地表面宜种植芦苇、水葱、菖蒲、茭白等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图7是利用人工湿地处理村庄生活污水的典型工艺流程,图8、图9分别是一级人工湿地和二级人工湿地的结构示意。图7  人工湿地处理村庄生活污水的典型工艺流程图8  一级人工湿地结构示意(mm)图9  二级工湿地结构示意(mm)

6.4.7  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强度高、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

▼ 展开条文说明6.4.7  生物滤池由池体、填料、布水装置和排水系统等四部分组成,可为圆形,也可为矩形。滤池填料应高强度、耐腐蚀、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和使用寿命长。对碎石、卵石、炉渣等无机滤料可就地取材。图10是生物滤池结构示意。

图10  生物滤池结构示意

生物滤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物滤池的布水装置可采用固定或旋转布水器。生物滤池布水应使污水均匀了分布在整个滤池表面,可提高滤池处理效果。布水装置可采用间歇喷洒布水系统或旋转式布水器。高负荷生物滤池多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由固定的进水竖管、配水短管和可以转动的布水横管组成。每根横管的断面积由设计流量和流速决定;布水横管的根数取决于滤池和水力负荷的大小,最大时可采用4根,一般用2根。2  生物滤池底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0.6m,沿滤池池壁四周下部应设置自然通风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池表面积的1%。3  生物滤池的池底应设1%~2%的坡度坡向集水沟,集水沟以0.5%~2%的坡度坡向总排水沟,并有冲洗底部排水渠的措施。4  低负荷生物滤池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60mm~100mm,厚200m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30mm~50mm,厚1300mm~1800mm;2)正常气温时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m3/(m2·d)~3m3/(m2·d),低温条件下宜降低负荷。5  高负荷生物1)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70mm~100mm,厚200m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40mm~70mm,厚度不宜大于1800mm;2)正常气温时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0m3/(m2·d)~36m3/(m2·d),低温条件下宜降低负荷。当生物滤池表面水力负荷小于规定的数值、原水有机物浓度过高或处理水达不到水质排放标准时,应采用回流。生物滤池典型负荷见表12。表12  生物滤池典型负荷注:*为装置进水浓度;

6.4.8  稳定塘处理系统可利用荒地、坑塘、洼地等进行构建。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 展开条文说明6.4.8  稳定塘是人工的、接近自然的生态系统,具有管理方便、能耗低等优点,但占地面积较大。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做全面的经济比较。我国地少价高,稳定塘占地约为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3倍~66.7倍,因此,稳定塘建设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在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建设稳定塘处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稳定塘设计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及日照等条件,总停留时间以20d~120d为宜。温度、光照等气候因素对稳定塘处理效果的影响十分重要,决定稳定塘的处理效果以及塘内优势细菌、藻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种群。冰封期长的地区,总停留时间应适当延长。稳定塘的停留时间与冬季平均气温有关,气温高时,停留时间短;气温低时,停留时间长。为保证出水水质,冬季平均气温在0℃以下时,总水力停留时间以不少于塘面封冻期为宜。本条的停留时间适用于好氧稳定塘和兼性稳定塘。稳定塘典型设计参数见表13。表13  稳定塘典型设计参数2  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宜进行预处理,预处理一般为物理处理,目的在于尽量去除水中杂质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物质,减少稳定塘容积。应设置格栅,污水含砂量高时应设置沉砂池。但污水流量小于1000m3/d的小型稳定塘前可不设沉淀池,否则将增加塘外处理污泥的困难。处理较大水流量的稳定塘前,可设沉淀池,防止塘底沉积大量污泥,减少容积。3  稳定塘串联的级数不宜少于3级,第一级塘有效深度不宜小于3m。4  稳定塘宜采用多点进水。当只设1个进水口和1个出水口,并把进水口和出水口设在长度方向中心线上时,则断流严重,容积利用系数可低至0.36。进水口与出水口离得太近,也会使塘内存在较大死水区。为取得较好的水力条件和运转效果,推流式稳定塘宜采用多个进水口装置,出水口尽可能布置在距进水口远一点的位置上。风能产生环流,为减小这种环流,进出水口轴线布置在与当地主导风向相垂直的方向上,也可以利用导流墙,减小风产生环流的影响。5  稳定塘应有防渗措施,与村民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无防渗层的稳定塘很可能影响和污染地下水,因此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稳定塘在春初秋末容易散发臭气,所以,塘址应在村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村民居住建筑之间设置卫生防护带,以降低影响。6  稳定塘污泥蓄泥量为40L/(年·人)~100L/(年·人),一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轮换清掏污泥。7  多级稳定塘处理的最后出水中,一般含有藻类、浮游生物,可作鱼饵,在其后可设置养鱼塘,但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4.9  自然生物处理宜做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

6.5 维护及运行管理

6.5 维护及运行管理

6.5.1 村庄排水设施中的构筑物、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的施工验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规定,并应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

6.5.2 排水管渠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掏,养护频率不少于2次/年;

2 井盖开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损坏或遗失时,应及时更换;

3 井深不超过3m,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和掏挖污泥时,不宜下井操作;

4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

5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应开启上下游检查井盖通风,井上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h;

6 严禁进入管径小于800mm的管道作业;

7 严禁把杂物投入排水管渠。

6.5.3 污水处理站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污水处理站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处理站进、出水及主要处理单元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及环保部门要求或运行控制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宜设置相关检测仪表;

3 处理站应封闭管理,且应有禁入标识;

4 站内应定期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控制;

5 剩余污泥处理以就地资源化利用为主,严禁乱堆乱弃。

6.5.4 排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长效运行养护机制,落实资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7垃圾收集与处理7.1 一般规定

7  垃圾收集与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 展开条文说明7.1.1  生活垃圾收集是保持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既影响环境卫生,也可能对土壤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带来影响,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可以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可以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可以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提条件。

7.1.2  村庄生活垃圾宜尽可能就地分类回收利用,减少外运处理垃圾量。

▼ 展开条文说明7.1.2  生活垃圾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可能对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废品可以进行材料回收利用,可腐烂垃圾可以生产肥料。通过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不仅可直接回收大量废旧原料,实现垃圾减量化,而且可以减少垃圾运输费用,降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成本。

7.1.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未能回收利用的其他垃圾宜推行集中处理的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7.1.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应该在县级范围内统筹规划。小规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以及焚烧处理面临污染控制管理难、成本费用高等局限性,因此,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尽可能的推行集中处理,暂时不具备条件进行集中处理的地方可选择就近填埋处理。村庄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严禁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尸体。

7.1.4  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不得采用没有烟气处理的简易焚烧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1.4  本条明确了禁止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并且也不能采用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简易焚烧处理方式。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简易焚烧炉(包括没有有效烟气处理设施的小型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炉)都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如致癌物二噁英,污染大气。严禁生活垃圾露天焚烧、不得采用没有烟气处理的简易焚烧设施就是为了保护环境。

7.1.5  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得利用雨沟、坑、塘、田等土地堆放垃圾。

▼ 展开条文说明7.1.5  生活垃圾倾倒到河、湖、池塘等水域环境以及堆放在沟、坑、塘、田中会造成水环境污染和土壤污染,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是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

7.1.6  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可分为可腐烂垃圾和无机垃圾;垃圾集中处理与利用可分为废品类、家庭有毒垃圾和其他垃圾。

7.2 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

7.2  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

7.2.1  村庄居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可腐烂垃圾应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可腐烂垃圾类别包括厨余垃圾、残枝落叶、菜梗菜叶、骨骼内脏等。

▼ 展开条文说明7.2.1  可腐烂垃圾又称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俗称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腐烂垃圾、可堆肥垃圾等。可腐烂垃圾在日常生活垃圾中占比较大,可腐烂垃圾单独收集后容易实现就地资源化利用。可腐烂垃圾主要来源很多,主要有日常家庭生活的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菜叶、蛋壳、剩饭剩菜等;乡村农家乐、餐饮店等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村庄集市、村庄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剩余废弃物等有机垃圾;农林作物剩余物、枯枝烂叶、畜禽粪便等。

7.2.2  可腐烂垃圾单独收集后宜就地资源化利用,可结合粪便、污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处理技术工艺包括好氧堆肥处理与厌氧发酵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7.2.2  村庄附近有足够的农田、林地,可腐烂垃圾堆肥就地转化为肥料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可腐烂垃圾堆肥技术工艺主要有两类:即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和厌氧消化处理工艺。好氧堆肥是利用好氧微生物如细菌、真菌、酵母菌和放线菌分解有机物,使其变成一种具有良好稳定性的腐殖土状物质的全部过程。堆肥初期有机物中的可溶性物质如单糖很快降解,释放出部分热量,堆温开始上升,随着温度上升,嗜温菌较为活跃,并大量繁殖,这样又导致更多的有村物降解和释放较多的热能,由于堆肥物质具有良好的保温性,温度上升很快,几天内就可以达到50℃~60℃甚至更高。好氧堆肥工艺有多种分类如静态堆肥、动态堆肥;敞开式堆肥、封闭式堆肥;条形堆肥、仓式堆肥、滚筒式堆肥。厌氧消化是指在没有溶解氧和硝酸盐氮的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物转化为甲烷、二氧化碳、无机营养物质和腐殖质的过程。厌氧消化应用的三个主要温度范围是:常温20℃~25℃,中温30℃~40℃和高温50℃~60℃。按照总固含量可分为湿式和干式,其中:湿式:垃圾总固含量小于15%;干式:垃圾总固含量20%~40%。我国大规模的沼气建设已经有几十年历史,广大农村地区使用的各种沼气技术就属于厌氧消化处理。对于含水量较低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适宜堆肥处理,如秸秆、落叶、庭院垃圾等;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厨余食品类垃圾,更适宜于厌氧消化处理,如果要进行堆肥处理,需要添加木屑等骨料来保证物料的透气性,从而完成好氧堆肥过程。

7.2.3  家庭堆肥处理可在庭院或农田中采用木条等材料围成约1m3空间堆放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庭院里进行家庭堆肥处理可用土覆盖。

▼ 展开条文说明7.2.3  家庭堆肥处理可在庭院里或农田中采用木条等材料围成1m3左右的空间,用于堆放可腐烂的有机垃圾,家庭堆肥围护材料应选用当地材料(如木条、钢筋或其他材料),堆放形式可参照图11、图12;堆肥时间一般2个月~3个月以上;在庭院里进行家庭堆肥处理需要远离水井,并用土覆盖。与集中、大规模的堆肥系统相比,家庭堆肥具有费用低和实现源头减量化等优点。图11  采用木板制作的家庭堆肥装置  图12  采用钢筋或铁丝制作的家庭堆肥装置

7.2.4  村庄堆肥处理,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

▼ 展开条文说明7.2.4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堆肥方式,就是将准备堆肥的物料堆在一块场地上,堆高在2m以下,料堆形状一般是长条状,也可以结合场地条件堆成其他形状。有条件的地方将料堆场地硬化并加盖防雨设施。这种堆肥方式与敞开式自然堆积相似,料堆内部常处于受压状态,外面的空气常常不能扩散到料堆内部而使其呈厌氧状态,异味大,发酵不够充分,不均匀,发酵周期较长,需3个月以上。堆放形式可参照图13;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图13  条形堆肥

7.2.5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成本较高的动态好氧堆肥处理工艺。

▼ 展开条文说明7.2.5  为克服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堆体内经常出现的供氧不足这一缺点,可通过强制通风方式控制堆体的需氧量和含水量,强制通风静态堆肥的发酵周期比自然通风静态堆肥明显缩短。为降低堆肥过程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可采用密闭式堆肥,同时增加臭气处理;为保障堆体温度可借助外部热源,如利用太阳能的阳光房等;为保障堆肥物料混合均匀,可增加机械化进出料以及搅拌装置等。现代动态堆肥有多种工艺,可实现高度机械化,需要专门设计、专业运营,同时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性采用。

7.2.6  设置人畜粪便沼气池的村庄或有畜禽粪便等厌氧消化处理设施的地区,可将可腐烂垃圾作为厌氧发酵原料进行协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7.2.6  村庄粪便和养殖业粪便排出后,常用化粪池和沼气池处理。单独收集的可腐烂垃圾可加入其中一并处理。厌氧消化与好氧堆肥相比,改变了占地大、处理时间长,有气味等问题,对于厨余垃圾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厌氧消化处理具有过程可控制、易操作、降解快、生产过程全封闭、回收利用率高等特点。

7.2.7  砖、瓦、石块、渣土、煤灰、草木灰等无机垃圾也应单独收集,就地处理或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7.2.7  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主要包括煤灰、砖、瓦、石、土、陶瓷等,这部分垃圾有些可以利用,不能利用的也应就地处置,不宜集中处理。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7.3 垃圾集中处理与利用

7.3  垃圾集中处理与利用

7.3.1  生活垃圾需要集中处理与利用的主要有三类,即废品类、家庭有毒垃圾和其他垃圾。

▼ 展开条文说明7.3.1  村庄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几类:1)废品类,包括可出售的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2)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主要包括煤灰、砖、瓦、石、土、陶瓷等;3)可腐烂垃圾主要包括剩饭生菜,蛋壳果皮,菜帮菜叶以及落叶、草、粪便等;4)家庭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5)前四类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后的剩余垃圾作为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各类包装废弃物、废塑料以及其他日用品消费后产生的垃圾。在开始阶段,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阶段,上述5类垃圾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三类,即废品类;就地资源化利用类(包括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和可腐烂垃圾,即上述2、3两类);集中处理类垃圾包括上述4、5两类。村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处置见下图14。图14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相对要求,即尽可能把可回收垃圾作为废品出售;尽可能把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留在村庄,不集中收集;尽可能把可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不集中收集;如果当地有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体系,则将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未能单独收集的垃圾都作为其余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因此,其余垃圾可能含有上述各类垃圾成分。

7.3.2  废品类:废品回收具体种类结合当地废品实际回收状况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3.2  废品类垃圾又称可回收垃圾,废品类垃圾单独收集后一般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回收利用。目前,废品回收种类以及价格受市场影响比较大,居民可将废品积攒到一定量后出售给废品收购者。

7.3.3  家庭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集种类以及收集方式由当地环保部门确定。暂时没有建立有害收集体系的地区可将其放入其他垃圾。

▼ 展开条文说明7.3.3  家庭有害垃圾一般指废弃药品、日光灯管、电池、油漆等,建立这些有害垃圾单独收集系统既十分必要,也十分有意义。这些垃圾并不是每天都产生,产生量也比较少。分类收集是为了防止进入生活垃圾后端处理系统,减少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影响和环境危害。目前,还没有建立家庭有毒有害垃圾管理的地区可纳入其他垃圾收集处理。

7.3.4  其他垃圾的收集与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他垃圾收集宜推行密闭化收集。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2  其他垃圾收集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3  其他垃圾宜推行专业化、规模化垃圾运输服务,垃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封闭,避免遗撒。

   4  其他垃圾经收集后运输至县域规划的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7.3.4  未能单独收集的生活垃圾统称为其他垃圾,其他垃圾需要集中收集处理。1  为保障居住区环境卫生,提倡其他垃圾密闭化收集,密闭化收集可通过袋装化(垃圾袋)和桶装化(垃圾桶)实现。其他垃圾收集点特别是其他垃圾收集池以及其他垃圾临时存放点等易滋生蚊蝇,在温度较高季节根据需要喷洒杀灭蚊蝇的药剂,保持垃圾收集点清洁、卫生。2  村庄其他垃圾收运频次应考虑居住人口数量、运送距离等因素,一般推荐1次/每周~2次/每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收集频次。3  生活垃圾在清运过程中,应避免垃圾在清运路线沿途撒漏;不同属性垃圾清运频率应合理安排。易变质、有异味的可腐烂垃圾应及时清运;不易腐烂的垃圾如树枝、落叶、花草等可定期清理;可回收垃圾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清运回收;有害垃圾产量少,应遵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清运的垃圾主要针对“其他垃圾”。由于需要集中的生活垃圾量少而分散,分别建立独立的运输系统,将使运输成本明显增高,且不利于专业化维护;建立集约化、市场化运输体系,可降低运输成本。4  其余垃圾应尽可能集中处理。建设卫生填埋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建设垃圾焚烧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7.3.5  对于暂时没有能力将其他垃圾集中到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可就近对其他垃圾采用简易填埋处理。简易垃圾填埋场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填埋场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且周围应设置简易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填埋库区底部自然黏性土层厚度不宜小于2m、边坡黏性土层厚度应大于0.5m,且黏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填埋垃圾时要及时对垃圾覆土。

▼ 展开条文说明7.3.5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运输成本的制约,一些经济欠发达村镇生活垃圾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做到集中达标处理,可选择简易填埋处理。简易填埋处理场选址应尽可能选择废弃坑地,并结合造地进行复垦;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不应选择在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筋易填埋处理,可将垃圾堆高或填坑,垃圾堆高或填坑深度控制在10m以内。简易填埋处理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

7.4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

7.4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

7.4.1  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应开展排查,监理工作台账。调查堆放点位置、面积、垃圾堆放量、堆放垃圾种类、起始使用时间、终止使用时间,并树立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7.4.1  以前,许多村庄生活垃圾大多就近倾倒,这些倾倒点称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也称旧垃圾堆放点。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首先要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摸清底数,为治理打好基础。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位置、面积、垃圾堆放量、堆放垃圾种类、起始使用时间、终止使用时间等,登记在册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树立标识。

7.4.2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异位整治。将存量垃圾运输到正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经综合分类对各类垃圾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7.4.2  村庄旧垃圾堆放点,一般堆存垃圾量少,最简便的治埋方式是将存量垃圾运输到正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异位修复。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异位修复还需要现有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能力接纳这些存量垃圾。

7.4.3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进行异位修复的地区,可选择原位整治。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沼气含量、有机质含量较低的堆放点,可采用原位封场法整治技术。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及相关国家标准。有机质含量较高,堆底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堆放点,可采用原位好氧稳定整治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7.4.3  对于规模较大的旧垃圾堆放点,现有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没有能力接纳这些旧垃圾,可选择原位修复。简单的原位修复方式就是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堆体整形,并覆土植草,覆盖土层厚度一般大于75cm。

8卫生厕所改造8.1 一般规定

8  卫生厕所改造

8.1  一般规定

8.1.1  村庄卫生厕所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的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8.1.1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卫生厕所粪便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会污染水源,导致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爆发。因此,村庄整治中卫生厕所改造的目的就是通过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来实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源,防止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对人体健康的风险。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和《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是确保卫生厕所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效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卫生厕所设计和建设的底线要求。同时在部分疾病流行地区,如血吸虫病流行地区,由于对卫生厕所粪便中血吸虫卵处理有特殊要求,所以粪便处理设施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疾病防控法规的要求。

8.1.2  村庄卫生厕所排出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引起疾病,保障村民健康。

▼ 展开条文说明8.1.2  卫生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后的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合理并充分利用,能减少化肥用量,利于粪污资源化,并能保护土壤、促进农作物生长、改善水体富营养化造成的面源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8.1.3  村庄新建和改建卫生厕所应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价,粪大肠菌值和蛔虫卵去除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的相关规定。血吸虫病流行等疫区的卫生厕所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8.1.3  卫生厕所粪便无害化效果评价工作专业性强,必须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价。粪大肠菌是有代表意义的肠道致病菌和指示菌,蛔虫卵在环境中的存活能力要强于其他寄生虫卵,当粪大肠菌值大于等于10-2、蛔虫卵的去除率大于等于95%时,其他寄生虫病的危害降低,因此要求检测粪大肠菌和蛔虫卵的相关指标,检测方法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的规定。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还应增加对血吸虫卵的检测。

8.1.4  村民户厕应实现“一户一厕”。

▼ 展开条文说明8.1.4  村庄户厕实现“一户一厕”是为了便于家庭成员的使用以及卫生管理,避免共用带来的蝇蛆滋生、臭味四溢等问题。

8.1.5  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应配建公共厕所。需要配置公共厕所的村庄应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8.1.5  由于缺少与乡村有关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所以村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的相关内容。

8.1.6  单户或多户村民卫生厕所排放的污水,宜建造生态化、无动力、微动力或有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8.1.6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将村庄卫生厕所排放的污水与生活污水统一纳入到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不能纳入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的粪便污水,可以采用小型人工湿地或无动力循环污水处理设施。

8.2 类型选择

8.2  类型选择

8.2.1  村庄卫生厕所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供排水条件、人文民俗习惯、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选择下列卫生厕所类型:

   1  三格化粪池厕所;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4  水冲式厕所;

   5  双瓮漏斗式厕所;

   6  阁楼堆肥式厕所;

   7  双坑交替式厕所;

   8  深坑式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8.2.1  为使村民了解建造卫生厕所的意义,提高参与程度,使卫生厕所建造、使用、管理具有可持续性,—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生产方式、给排水设施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指导村民选择厕所模式及建造材料。厕所建造要注重实用,不宜在形式上过大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卫生厕所建设可因地制宜地从鉴定确认为卫生厕所的模式中选择。三格化粪池式厕所、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水冲式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阁楼堆肥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深坑式厕所是目前我国村庄应用较多的厕所模式。详细的设计、建造参数和图纸可参见《中国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指南》。

8.2.2  村庄卫生厕所的类型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上、下水设施且水资源充沛的村庄,宜建造水冲式厕所;

   2  饲养牲畜的村民宜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干旱、无水、少水、寒冷地区宜建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4  干旱地区的村庄宜建造双坑交替式、阁楼堆肥式或双瓮漏斗式厕所;

   5  寒冷地区的村庄宜建造深坑式厕所;

   6  非农牧业地区的村庄,不宜建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8.2.2  厕所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周边地区或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村庄,建有污水处理场及上、下水设施,具备水冲式厕所的建造条件。但有些村庄无污水排放系统,甚至直接将污水排入池塘,也大量建造水冲式厕所,会造成环境质量迅速下降,所以水冲式厕所的粪便污水必须与通往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相连接,不能随意排放。2  一头猪的粪便量,至少相当于6个人的粪便量,家庭饲养农户至少有3头~4头猪,猪粪便有助于生成沼气,但普通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容量小,无法容纳全部粪便量,因此提倡家庭饲养业的农户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寒冷地区,冬季使用三联通沼气池生产沼气必须保持一定的温度,0℃左右无法正常运转,单独加温沼气池不现实,可采用沼气池与蔬菜大棚结合使用的方式。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基本不用水且可以解决寒冷地区粪便未源分离成坨的问题,因此推荐干旱、无水、少水、寒冷地区选用。4  干旱缺水地区的村庄,推荐选用无用水或用水量很少的双坑交替式厕所、阁楼堆肥式厕所及双瓮漏斗式厕所。5  目前尚无可推广应用的针对寒冷地区的户厕模式,暂以深坑式户厕代用,为保证厕所卫生与使用的安全性,贮粪池底部须低于当地冻土层,否则极易冻裂或翻浆时变形。6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将粪便和尿分别收集、处理,作为农业肥料使用,非农业地区的村庄无肥料需求,因此不宜选用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8.2.3  村庄禁止修建直排式、蹲位通槽式和粪便裸露的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8.2.3  蹲位通槽式和粪便裸露的公共厕所会产生大量的蝇蛆和臭气,从健康的角度考虑应禁止上述模式公共厕所的修建。

8.3 设计与建造要求

8.3  设计与建造要求

8.3.1  新建卫生厕所应与饮用水源保持30m以上卫生防护距离,与水井保持至少10m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

▼ 展开条文说明8.3.1  在一些乡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偏远乡村地区,卫生厕所与水井的距离在10m以内,有的甚至小于5m。经研究发现,卫生防护距离小于5m时,水井中水大肠菌群超标严重,会严重危害群众的健康。因此,本标准提出卫生厕所与饮用水源应保持30m卫生防护距离,与水井应保持至少10m卫生防护距离。

8.3.2  卫生厕所地上厕屋和地下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的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8.3.2  厕所应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贮粪池不渗不漏,对浅层水污染概率低。出于卫生与使用安全的考虑,厕所地下结构应坚固耐用、经济方便,但特殊地质条件地区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质量与安全要求,地上厕屋则可自行选择。

8.3.3  卫生厕所使用预制式贮粪池、便器等关键设施和设备前,应进行安全性能与功能性能的技术鉴定。

▼ 展开条文说明8.3.3  目前乡村厕具生产还未形成产业化、市场化,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求对厂家生产的预制式贮粪池、便器等其他关键设备进行安全性能与功能性能的技术鉴定,符合安全与技术要求的设备方可进入市场。选择产品时应检查检测报告,并将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存档备查。便器与建厕材料应坚固耐用,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建造材料应为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选择产品时应查验质量鉴定报告,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8.3.4  卫生厕所的设计与建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格化粪池卫生厕所应有贮水容器,化粪池容积≥1.5m3且深度≥1200mm,排气管应与三格化粪池的第一池相通,高于厕屋500mm以上;北方寒冷地区便器应安装在第一池上方,并增加化粪池埋深或地上添加覆盖保温层;使用前,贮粪池应进行渗漏测试,不渗漏方可投入使用;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卫生厕所应有贮水容器;新建沼气池需经7d以上养护,经试水、试压,不漏气、不漏水后方可投料使用;首次投料启动采用沼气池沉渣或污染物作为接种物时,接种量为总发酵液的10%~15%,采用旧沼气池发酵液作为接种物时,应大于30%;寒冷地区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要注意保持温度,宜与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结合建设;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应有覆盖料;应分别设置贮粪池与贮尿池,贮粪池向阳采光,贮尿池避光密封;应单独设置小便器,小便器管道与贮尿池连接;出粪口盖板应用涂黑金属板制作;南方地区小便器尿收集口直径宜为30mm,北方地区尿收集口直径宜为60mm;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建造地上或半地上式贮粪池;

   4  水冲式厕所应有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出的粪便污水应与通往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寒冷地区水冲式厕所宜建造在室内,上下水管线应采取防冻措施:

   5  双瓮漏斗式厕所应有贮水容器;排气管应与厕所的前瓮相通,高于厕屋500mm以上;使用前应先加水测试是否渗漏,不渗漏后方可投入运行;

   6  阁楼堆肥式厕所的贮粪池应保持通风;厕坑容积应根据每人每天粪便量与覆盖料量4kg、储存期为半年进行设计;

   7  双坑交替式厕所的两个厕坑容积应相同,厕坑容积应根据每人每天粪便量与覆盖料量4kg、储存期为半年进行设计:

   8  深坑式厕所的滑粪道斜坡长与排粪口长之比宜为2:1,坡度应达到60°,排便口应加盖;排气管设计应与贮粪池连通,设在厕屋内侧、外侧均可,可用砖砌或采用陶管,直径100mm;修建时应高出厕屋顶500mm以上,同时安装防风帽;贮粪池口应有盖、口(直)径不应大于300mm,并高于地面100mm~150mm;贮粪池底部应低于当地冻土层。

▼ 展开条文说明8.3.4  村庄卫生厕所设计与建造卫生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三格化粪池厕所正式启用前应在第一格池内注水100L~200L,水位应高出过粪管下端口,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L~4L为宜。化粪池容积≥1.5m3且深度≥1200mm主要是为了保证粪便崩解后粪渣和寄生虫卵等能沉积到底部。北方寒冷地区建造的三格化粪池厕所增加化粪池埋深或地上添加覆盖保温层主要是为了防止化粪池内粪液冻结。每年宜进行1次~2次厕所维护,使用中如果发现第三池出现粪皮时应及时清掏。化粪池盖板应盖严,防止发生意外。清渣或取粪水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止沼气遇火爆炸。清掏出的粪渣、粪皮及沼气池沉渣中含有大量未死亡的寄生虫卵等致病微生物,需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2  应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粪、垫圈草、铡碎和粉碎并经适当堆沤的作物秸秆、蔬菜叶茎、水生植物、青杂草等作为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的原料。沼气式厕所若要达到发酵均匀、提高沼气产气效率的目的需增加搅拌,粪便中未死亡的寄生虫卵会伴随沼液一起排出,影响无害化效果。故提出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及其他肠道传染病高发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户厕,不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使用前应在厕坑内加5cm~10cm灰土,便后以灰土覆盖,灰土量应大于粪便量3倍。粪便必须用覆盖料覆盖,充足加灰能使粪便保持干燥,促进粪便无害化。4  选择水冲式厕所宜有充足的水源和上下水管线,这样才能确保正常的使用;要选择有水封的便器,这样可以除臭和防止蝇蛆滋生;寒冷地区的水冲式厕所上下水管线在室外要考虑防冻措施,防止冬季无法正常使用。5  对于双瓮漏斗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应向前瓮加水,水面要超过前瓮过粪管开口处。6  对于阁楼堆肥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和每次清理完粪肥后,应先在贮粪池底通风管上铺约100mm厚的干草或干牛马粪和一层土,使其既有透气空间,又便于吸收水分。7  对于双坑交替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厕坑底部要撒一层细土,将出粪口挡板周边用泥密封。8  入冬前,应将深坑式厕所贮粪池内粪便清掏干净,清掏出的粪便应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厕所应定期清扫,保持干净。

8.3.5  公共厕所设计与建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公共厕所距离取水构筑物应大于30m;

   3  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应大于5.Om,周围宜设置不小于3.Om的绿化带,粪便应便于清掏。

▼ 展开条文说明8.3.5  公共厕所设计与建造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公共厕所一般位于村庄公共场所或休闲场所的核心区。现有的各种相关标准、规范中,对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一般有3种指标,分别按人口、用地和间距进行控制。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条采用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相结合的指标设置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详细的标准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2  公共厕所与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主要是考虑到其存在渗漏的可育皂性及会对周围水体产生一定的污染。3  公共厕所有一定的气味污染,也会对周边景观环境有一定影响。设置绿化隔离带和相邻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同时中粪便污水会产生沼气,考虑到安全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8.4 卫生管理要求

8.4  卫生管理要求

8.4.1  三格化粪池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粪池投入运行前,应向第一池注入水至浸没第一池过粪管口;

   2  应定期检查过粪管是否堵塞,并及时进行疏通;

   3  第三格的粪液应及时清掏,清掏的粪渣、粪皮及沉渣应进行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4  严禁在第一池取粪用肥;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严禁将洗浴水、畜禽粪通入贮粪池。

▼ 展开条文说明8.4.1  目前厕所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粪便如果直接倒入三格化粪池的二、三池的后池,无害化效果就会破坏,产生臭味,因此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从粪便无害化效果分析,将洗浴水通入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的做法不可取。粪水应与污水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化粪池。而且本标准确定的贮粪池无能力处理畜、禽粪,因此不提倡将畜、禽粪便通入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为了防止厕纸堵塞过粪管,厕纸不宜入坑。

8.4.2  三联通沼气池式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液应经沉淀后于溢流贮存处掏取;

   2  根据当地用肥季节和习惯,沼气池宜每年出料1次~2次;

   3  使用和检查维修沼气池时,必须防范火灾、防爆和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4  严禁在进粪端取粪用肥。严禁将洗浴水通入厕所的发酵间。严禁向沼气池投入剧毒农药、杀虫剂和杀菌剂;

   5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厕所,严禁采用可随时取沼液或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严禁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严禁向任何水域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和沼液。

▼ 展开条文说明8.4.2  三联式沼气池厕所每年宜进行1次~2次厕所维护,清渣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以防沼气遇火爆炸。三联式沼气池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程度有限,粪液排入水体,会造成富营养化,未死亡的寄生虫卵进入水体,会形成疾病传播条件,造成肠道致病菌传播,不利于预防疾病。因此,禁止向任何水域排放清掏出的粪渣、粪皮、沼气池沉渣和沼液,禁止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8.4.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厕所使用前在坑内垫入约100mm干灰。

   2  便后在粪坑内加入干灰(草木灰、炉灰、庭院土等),用量为粪便量3倍以上。厕坑潮湿时应加入适量干灰。尿肥施用时需兑入3倍~5倍的水。冬季非耕作期不使用尿肥时,应密闭和低温保存。

   3  粪坑堆积的粪便应不定期向外翻倒,翻倒时清掏外侧干燥储存6个月以上的粪便。

▼ 展开条文说明8.4.3  不同覆盖料达到粪便无害化的时间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盖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炉灰、锯末、黄土等的覆盖时间不应少于10个月。粪便在厕坑内堆存时间约0.5年~1年。尿液不应流入贮粪池,尿液储存容器应避光并密闭,容量能保证存放10d以上,加5倍水释后,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施肥。为了防止厕纸影响堆肥效果,厕纸不宜入坑。

8.4.4  水冲式厕所便器应用水封。

8.4.5  双瓮漏斗式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前,应向前瓮加清水至浸没前瓮过粪管口;

   2  后瓮粪液应及时清掏,严禁向后瓮倒入新鲜粪液;

   3  后瓮粪液如形成白色菌膜,表明运行良好;未形成白色菌膜应调整用水量。

▼ 展开条文说明8.4.5  每天应用少量水(每人每天不宜超过1L)清洗漏斗便器。每年定期清除前瓮粪渣1次,清除的粪渣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于农业施肥。应使用后瓮粪液,防止直接从前瓮取粪,并应注意养护和维修工作,保持正常运转。为了防止厕纸堵塞过粪管,厕纸不宜入坑。

8.4.6  阁楼堆肥式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粪池应保持通风。粪便、垃圾可作为堆肥原料。

   2  需要用肥前1个月,应增加湿度达到可以生温的条件并保持粪堆温度50℃以上5d~7d,放置20d~30d腐熟,清出粪肥,循环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8.4.6  每次便后及时用庭院土覆盖粪便,应将生活垃圾、牲畜粪便(牛、马、羊、鸡粪)适时投入贮粪池内,不定期进行混匀平整,形成一定厚度的堆积层500mm以上。需要用肥前1.5个月~2个月,应人工调整配比,加入适量的水(污水、洗米水、洗菜水等)使水分达到40%。表层用草与土覆盖使其升温发酵,经0.5个月的高温发酵能达到粪便无害化效果,要符合农田可应用的腐熟肥的要求,则需1.5个月以上的时间。非用肥期,应保持厕坑干燥,防止粪便发酵升温。污物应随时清扫。塑料与不可降解物、有毒有害物不能投入厕坑。

8.4.7  双坑交替式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后应用干细土覆盖吸收水分并使粪尿与空气隔开;

   2  使用时应集中使用其中一个厕坑,满后封闭,为封存坑;同时启用另一个坑,为使用坑,满后封闭;将第一个粪便清掏后,继续交替使用;

   3  封存半年以上的厕粪可直接用作肥料,不足半年的应清掏后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8.4.7  厕所内要存放细干土,每次便后加土覆盖。定期将厕坑中间粪便推向周边。便器盖用时拿开,便后塞严。双坑交替使用,一坑满后封闭,同时启用第二厕坑。粪便经高温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做农肥使用。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

8.4.8  深坑式厕所清掏的粪便应无害化处理后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8.4.8  深坑式厕所不是无害化卫生厕所,因此其清掏的粪便应进行堆肥处理,符合农业施肥相关标准后农用。厕纸入坑会影响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因此建议厕纸不宜入坑。

8.4.9  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

   2  在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或粪便处理厂的村庄,应选择水冲式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8.4.9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的BOD5、粪大肠菌群等含量非常高,如果不经处理排放至天然水体,会污染环境并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要避免公共厕所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水体。在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或粪便处理厂的村庄,可以把水冲式公共厕所粪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既可以保证处理的效果,也可以减轻村庄的经济压力。

9公共环境9.1 一般规定

9  公共环境

9.1  一般规定

9.1.1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和场所,包括:街巷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公共环境照明等内容。

9.1.2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充分遵循所处自然环境肌理,以山形地势、水系田园为依托,保护和延续村庄传统营建形制;

   2  保护传承当地营建技艺、材质、色彩等文化元素符号,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特征,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

   3  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积极推动村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9.1.2  村庄的公共环境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村庄整治中不容忽视的内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地区村庄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1  村庄的公共环境整治需要统筹考虑,应传承延续村庄传统的营建哲学,保护与之相依存的自然山水环境以及农耕文明;2  村庄的文化特征和乡愁记忆是公共环境整治中需要重点保护传承的,应在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提炼村庄的文化符号与特征,保留乡村风貌;3  老年人、残疾人及青少年儿童都是社会特殊人群,公共环境的整治要考虑到上述特殊人群的行为方式,提供便利措施,强调使用的安全性,消除隐患,残疾人坡道形式可参考图15。图15  残疾人坡道形式参考做法

9.2 街巷环境整治

9.2  街巷环境整治

9.2.1  村庄街巷环境整治的风格和基调宜顺应和延续村庄原有街巷的走向和空间尺度,结合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特征和民族习俗而确定。

9.2.2  街巷两侧不得堆放垃圾、杂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不宜作为村民日常晾晒堆积场所。

9.2.3  街巷两侧入户电缆线路应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沿两侧的建筑墙面或屋檐隐蔽敷设。

▼ 展开条文说明9.2.3  街巷空间私搭乱接的入户电缆线路应统一进行整治,宜选择结合两侧建筑檐下隐蔽敷设,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对于经济条件较好且所处环境便于施工的村庄,可选择入地敷设。

9.2.4  街巷铺装应就地取材,营造村庄的本土风格,铺装纹理应加强街道空间的导向性。

▼ 展开条文说明9.2.4  街巷铺装是展现乡土气息的重要因素之一。铺装材料可选用当地砖石,也可采用条石和卵石等铺砌而成,注重强调街道空间的导向性。重要地段、结点或转折处可通过布置精细图案等方式做适当强调和处理,起空间引导作用。

9.2.5  街巷环境整治应保持两侧居住建筑院落的视线通透,宜采用本土自然材料建造围墙,围墙高度宜控制在人视线以下。

9.2.6  对于沿街巷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对其高度、体量、材质、色彩等方面进行限控,宜选用地方材料,采用当地传统形式与色彩,并运用经济便捷的施工方式进行立面修整,使其与地方传统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9.2.6  建筑外立面及墙基的翻修、改造,应结合当地特色,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工艺、材料,同时注重附加物与建筑的整合设计。

9.2.7  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施应予以整改或拆除。

9.2.8  街巷店面招牌样式应具有乡土特色,其建造材料宜采用地方传统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9.2.8  沿街商业店面招牌可统一位置、规格,但具体招牌样式宜结合店铺的经营范畴自主选择,就地取材。

9.3 公共活动场所整治

9.3  公共活动场所整治

9.3.1  公共活动场所宜邻近村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祠堂庙宇及村庄主要入口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自然环境特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坡地、古树名木等重要区域设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的规定。

9.3.2  村庄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活动场所,改善现有条件,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的村庄,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

▼ 展开条文说明9.3.2  闲置房屋与土地整治,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原房屋造成的空心村,应合理规划、民主决策,拆除质量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旧宅,充分利用村庄闲置用地改造作为公共活动场地。

9.3.3  公共活动场所宜根据场地条件以及当地村民需要,增设体育健身器材、儿童游玩设施、村务公告栏、科普宣传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9.3.3  常用的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材料有:沥青、混凝土、花岗石、砖、天然石、卵石、砂土、木材、草皮等,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做出选择。场地地面材料的选择主要考虑材料强度、平度和耐久性等特点,还要考虑使用的人群数量,地面的承载量等要求,要做到因地制宜,尽量就地取材,节约材料资源,采用符合地方气候、地质条件特征的材料。其中主要的材料特性如表14,材料的规格与处理手法如表15。表14  场地铺地材料特性表15  场地铺地材料的规格与处理手法部分常见铺装的标准做法如下:1  草坪砖铺装标准做法:草坪砖主要用于停车场和休闲小广场的地面铺设,具有生态保护性和环境美化性的特点。草坪砖平面铺装样式如图16所示,草坪砖厚度一般为50mm~60mm,砖孔或砖缝间用于砂灌缝,洒水使砂沉实。剖面做法如图17所示。图16  草坪砖平面铺装样式2  石板铺装标准做法:石板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应主要考虑防滑耐磨要求。石板铺装地面组织形式可以多种组合。规格厚度为20mm~60mm,其平面形式如图18所示。3  混凝土路面砖铺装标准做法:混凝土路面砖又称水泥铺地砖,以水泥和密实骨科加压或其他成型工艺制成。混凝土砖坚硬且容易铺装,规格种类较多,边长从100mm~500mm不等。平面铺装样式多种多样,铺设样式与坡面做法如图19所示。也可采用现浇混凝土和卵石相嵌合的方式组成丰富的铺砌图案,铺装样式如图20所示。图 17  草坪砖场地剖面做法图18 石板平面铺装样式图19  混凝土砖铺设样式与剖面做法图20  现浇混凝土嵌卵石铺装式样4  花岗石铺装标准做法:这种铺装不仅简朴大方,柔和舒适,反光强度小,而且坚硬密实,能够承受重压,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广泛适用于广场的铺装。平面铺装样式如图21所示,剖面做法如图22所示。花岗石铺装应该充分考虑防滑要求,地面石材应该为毛面,不应磨光,防止人们滑倒跌伤。5  砌块砖铺装标准做法:砌块砖平面铺装样式如图23,其中砌块砖的规格是宽60mm~200mm,长200mm~400mm,灰缝宽2mm~3mm,灰缝的做法是灰缝预留或砌块砖自带,干石灰细砂扫缝后洒水封缝。图21  花岗石平面铺装样式图22  花岗石铺装剖面做法图23  砌块砖平面铺装样式

9.3.4  公共活动场所应增设无障碍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儿童游玩设施宜采用柔性材料铺装,注重儿童活动的安全性,并且满足成人看护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9.3.4  在村庄中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公共交流空间应成为老年人日常休息、锻炼身体、交谈的舒适场所,应依照以下几点合理设置:1  外部环境的设计应能弥补老年人丧失的能力,如通过色彩、质感、空间的变化弥补老年人下降的感觉和知觉能力;2  老年人活动设施应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不同能力的老年人进行室外活动;3  老年人活动设施应具有识别性,与其他环境设施应有明显的差别,降低老年人因视觉能力下降所造成的各种不便;4  老年人活动设施应具有安全性和监护性,保证安全是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因素;在布局中应将设施放置在避免干扰的位置,同时应考虑因老人机能衰退而进行无障碍设计,也应考虑到丧失一定能力老人的方便性;5  老年人活动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对自然景观以及采光、通风的需求,可以结合各种公共设施集中布置,设置桌椅并考虑遮阳避雨等设施。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使用要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幼儿游戏设施、学龄前儿童游戏设施和学龄儿童游戏场,具体设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游戏设施:指满足三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设施,不要设置较多的游戏器械,器械也应平滑简单,软质并尽可能做成圆角,避免儿童碰伤;幼儿公共设施地最好成一个单独区域,避免其他年龄段儿童的干扰,可以用绿篱、矮墙、灌木分开,场地内可铺设柔软的草坪或沙子,在场地周围应布置成年人休息设施如座椅、平台等,以便看护儿童;2  学龄前儿童游戏设施:指一般满足3岁~7岁儿童活动的设施,应以活动器械为主,可布置滑梯、木马、摇车、秋千、攀登架、沙坑、水池、迷宫等;3  学龄儿童游戏场:指满足7周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设施,应有一定的规模,主要是体育活动场地和布设适应这个年龄段儿童的游戏器械,因为规模较大,它可以分为运动区、学习区、游戏区,运动区内布置各种球类场地和健身器械;学习区可以布置一些座椅以供学习用,并要多种植些树木和花草;在游戏区内可以布置的器械有攀登架、迷宫、秋千等。

9.3.5  公共活动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其形式应以村庄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与民族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9.3.5  村庄公共场所场地的硬质铺装不宜过大,应与乡土植物相结合,满足村民基本的文化生活需要。

9.4 公共环境照明

9.4  公共环境照明

9.4.1  公共环境照明可分为满足村民夜间公共活动需要的功能性照明和对重要景观节点等的装饰性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9.4.1  本条提出了村庄公共环境照明的分类,应优先考虑设置功能性照明,在经济条件允许或旅游资源开发需要的村庄可考虑设置装饰性照明。村民夜间公共活动场所包括本标准第9.4节所列举的内容,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重要景观节点照明的对象包括本标准第9.4节所列举的内容,宜进行装饰性照明。

9.4.2  公共环境照明应以人为本,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避免大面积、大功率泛光照明和跳跃、闪烁、超亮的照明,严格控制溢散光产生的光污染。应根据村民的作息时间及时开启和关闭。

▼ 展开条文说明9.4.2  村庄照明应从规划、设计、施工、照明设施、控制、运行与管理全过程控制,每个阶段应遵循不同的原则。

9.4.3  功能性照明应根据其功能和所营造的氛围确定,满足人们基本活动需要的亮(照)度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9.4.3  对于广场、公园等场所设有老年人、幼儿的活动场所及村民的健身场所,照明形式应该多样化。注重场所范围内不同照明方式和灯具的搭配,丰富村庄活动场所的空间层次,光色及显示性应满足功能需求。

9.4.4  装饰性照明可结合自然资源、地域文化特色和建(构)筑结构特征等合理布置灯具,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与其他公共环境照明相协调,除重大活动外,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9.4.4  装饰性照明在造型上宜和被照物紧密结合,用光表现出对象特色。有打造夜间旅游路线需要的村庄,可围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突出自然风貌和文化特征。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10村庄绿化10.1 一般规定

10  村庄绿化

10.1  一般规定

10.1.1  村庄绿化应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突出特色、兼顾经济,宜优先考虑绿化的生态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发挥绿化的经济和美化作用。

▼ 展开条文说明10.1.1  村庄绿化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绿化、美化和生态优化为出发点,充分体现田园风光和地域特色,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为实现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生态保障。

10.1.2  村庄绿化应包括坑塘河道绿化、村庄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宅旁庭院绿化等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10.1.2  村庄绿化建设应重点推进村内坑塘河道、村庄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宅旁和庭院等区域,着力增加绿化薄弱村的绿量,建设层次丰富、景色优美的绿化景观。

10.1.3  村庄绿化应与当地的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相协调,保护和发展村庄的乡土树种和特色树种,充分展现地域乡土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10.1.3  村庄绿化应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充分结合村庄地缘文化,运用乡土树种,营造符合村庄乡土特质的景观空间。

10.1.4  村庄绿化应坚持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村庄环村林带、成片林等原有绿化成果。

▼ 展开条文说明10.1.4  村庄绿化应保护好原有绿地,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系统和绿化空间,尽量小幅度改动村庄环境。

10.1.5  村庄绿化整治及相关景观提升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最小化干预村庄的生态系统和地形地貌。

▼ 展开条文说明10.1.5  本条明确了村庄绿化整治及相关景观提升建设的原则性要求。村庄绿化整治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禁挖山、不填湖、慎砍树、少拆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10.2 坑塘河道绿化

10.2  坑塘河道绿化

10.2.1  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应保留、利用现有河道的自然岸线,以生态护坡的方式,整治边坡与岸线,形成自然岸线景观;生态修复宜采用生态护坡、水生植物、人工湿地等整治措施改善水体水质。各类生态修复可采用下列措施:

   1  生态护坡:挡水护坡不宜采用块石、水泥护砌等工程硬化方式,宜在土堤基础上采用草坪、茅草等植物进行生态护坡;

   2  水生植物:水深低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挺水、浮叶植物;水深大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沉水植物;

   3  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宜在水体汇流的沟渠等低洼地带建设,并应与村庄排水整治要求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10.2.1  对村庄坑塘河道周边,应注重维护绿化生态环境,坑塘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面绿化,水面绿化应考虑景观效果。对于村庄内河渠坑塘周边,可选择种植根系发达的地被植物,在空间允许的条件下尽量采用本地乡土乔木,保持水土和堤岸安全。边坡绿化首先应当注重保护、保留村庄现有水系的自然岸线,保护现有水系的脉络肌理,结合现有水系的岸线条件,合理设计两侧边坡绿化,营造良好的绿化氛围,边坡绿化的设置形式应以生态护坡为主,铺设保持水土的地被植物。生态修复是恢复与水体接触的生物、植物群体,通过生物植物吸收水体污染营养物质而净化水体。生态护坡和种植水生植物是体现水体自然净化的生态修复措施,人工湿地是促使水体定向流动而形成的高效生态修复措施。1  生态护坡:传统护坡以水泥、砂浆、石料、混凝土和沥青为主要建筑材料,存在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降低坑塘河道水质净化能力等问题。而生态护坡能依靠植物根系护坡,并能对水体起到生态修复作用。村庄坑塘和小型河道的生态护坡不需工程结构处理,可采用简易的自然驳岸形式,可参考图24。缓坡草坪自然驳岸适用于边坡大于1:2的安全稳定驳岸。块石自然驳岸适用于边坡在1:1~1:2之间的较陡驳岸,块石起到抗滑稳定和景观作用。图24  生态护坡断面示意1-草坪;2-水生植物;3-块石2  水生植物:水生植物一般包括沉水植物、漂浮植物、浮叶植物、挺水植物和滨水植物等,由水生植物的根、茎、叶吸收水体中的污染物。挺水植物茎叶伸出水面,根和地下茎埋在泥里,因此只适用于水深1.5m以下的浅水区域种植,该类植物包括黄花鸢尾、水葱、香蒲、菖蒲、蒲草、芦苇、荷花、泽泻、雨久花、水蓑衣、半枝莲等。浮叶植物根生长在水下泥土之中,叶柄细长,叶片自然漂浮在水面上,也适用于浅水区域种植,该类植物包括金银莲花、睡莲、满江红等。沉水植物的根扎于水下泥土之中,全株沉没于水面之下,因此适用于水深1.5m以上的深水区域种植,该类植物包括苦草、大水芹、菹草、黑藻、金鱼藻、竹叶眼子菜、狐尾藻、水车前、石龙尾、水筛、水盾草等。3  人工湿地:人工湿地是人工将土壤、砂、石、煤渣等基质按一定比例铺垫,植入特定的水生植被,并将底部完全封闭的可处理废水的生态系统。人工湿地主要有表面流、潜流和混合流三种类型,见图25:图25  人工湿地示意1-水生植物;2-土壤;3-净化水体;4-填料(砾石、煤渣、陶粒);5-防渗层;6-进水管;7-集水管:8-集水井;9-排水管;10-收纳水体 1)表面流湿地:由浅盆地、土壤或其他支撑植物根系生长的介质以及控制水深的构筑物组成。水面在地表面以上,植物露出水面,扎根于土壤中,水流基本覆盖地表。表面流湿地投资和运行费用低,操作和维护简便,但占地面积比较大。 2)潜流湿地:是一个封闭式的盆地,带有由石头或沙砾组成的多孔基质。水面在地表面以下,水体流经填料床,植物的根深入到填料床底部。潜流湿地适用于固体浓度相对较低的污废水,能够适应寒冷的环境,将蚊虫和臭气带来的问题最小化,占地面积小,适用于公共地区,但运行和维护成本高。 3)混合流湿地:在混合或多级系统中,不同处理单元依据不同反应类型进行设计,因此包含所有的处理模式。

10.2.2  对村庄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水塘、臭水沟,宜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清除污染物,并利用净化能力强的水生动植物,净化水体。

▼ 展开条文说明10.2.2  严禁往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严禁人为设置污水排污口向河道水系违规排污,严禁在水源保护地等区域设置排污口。保护村庄内河渠水系的生态环境,对于适宜地区可选择生态湿地的方式,修复河渠坑塘周边的生态环境。

10.2.3  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可结合村庄现有传统农业种植,选用经济型树种或用材树种,在绿化美化的同时,增加经济收益。

▼ 展开条文说明10.2.3  河渠坑塘绿化可结合村庄现有的经济林木统一营造,宜以生长快、适应性强、病虫害少、喜水湿、根系发达、观赏价值较高的本土树种为主。

10.3 村庄道路绿化

10.3  村庄道路绿化

10.3.1  村庄道路绿化应注重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选用生长快、耐贫瘠、抗逆性强、病虫害少、养护管理简单的本土植物。不得选用有毒或人体过敏的树种;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辅助引用能够适应本地气候条件、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外来植物,以提高村庄绿化水平。

10.3.2  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植物配置应保证道路行车视线安全,株距不得小于3m。

▼ 展开条文说明10.3.2  村庄主要道路两侧可种植树体高大、分枝点较高的乡土乔木;经济条件较好或旅游发展型乡村,可结合实际需要,在适当区域结合乔木,配置常绿灌木或花灌木。

10.3.3  村庄次要道路绿化配置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可选择种植小乔木、花灌木等乡土植物;道路两侧为建筑时,可紧靠墙壁栽植攀缘植物。

▼ 展开条文说明10.3.3  村庄次要道路宜选择树干通直、对土壤要求不高、养护管理简单的树种,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和村民的需要。

10.3.4  宅间道路绿化应注重界限管控,保证道路通行顺畅,可采取多样形式,运用本土树种、花卉,突出乡土特色;对于路旁有宅前菜地的道路两侧,可结合村民自身意愿和村庄产业发展需要,种植果蔬、特色农作物等,提升绿化的经济价值。

▼ 展开条文说明10.3.4  宅间道路绿化应适应本地村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可采用当地树种、花卉混合配置。对于宅间道路两侧有宅前菜园的,可种植果蔬、中草药等兼顾景观性和产业经济效益的农作物。

10.4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

10.4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

10.4.1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做到冈地制宜,体现村庄特色,宜结合村内现有河流、池塘、苗圃、小片林地等,合理选择自然生态或规则式的绿化方式。

10.4.2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尽量利用道路两侧或不利于建设的地块,见缝插针利用公共场所的零星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绿化小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10.4.2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注重用地的节约,集约紧凑的使用土地,尽量对村庄内不适宜建设的区域,通过微改造的方式,改善人居环境;对于自然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充分利用既有公共环境,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

10.4.3  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宜采用可进入式绿地的形式,宜选用冠幅圆整浓密的庭荫树。

▼ 展开条文说明10.4.3  公共绿地绿化应与村庄自然肌理充分结合,充分体现乡村特色,严禁设置村落风貌环境相冲突或与村落空间尺度不协调的广场或公园。

10.5 宅旁和庭院绿化

10.5  宅旁和庭院绿化

10.5.1  宅旁和庭院绿化应充分遵循村民个人意愿喜好,满足庭院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要求,鼓励绿化美化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

▼ 展开条文说明10.5.1  鼓励将宅旁和庭院绿化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在庭院内或宅旁自主安排种植果木、蔬菜、瓜果等,将蔬菜作为地被植物栽培,建设生态经济型庭院,呈现优美的田园风光。

10.5.2  庭院围墙可采用空透墙体,以攀缘植物覆盖,形成生态墙体,也可采用栅栏式墙体,密植生态绿篱植物;裸露墙面可用攀缘植物进行美化点缀。

▼ 展开条文说明10.5.2  对于面积较大的庭院,可栽植乡土经济果木,林下空间可配合种植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面积较小的庭院,可栽植蔬菜、茶等体量较小的植物材料,形成特色;亦可通过搭建棚架栽种攀缘类蔬果,兼顾收获、遮阴和景观效果。

10.5.3  可根据村民自身意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屋顶绿化。

▼ 展开条文说明10.5.3  屋顶绿化在民宅应用上需要考虑屋面的防水、建筑的承重、植物的阻根穿刺等要点,不宜在村庄屋顶选用乔木、灌木进行屋顶绿化。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11坑塘河道11.1 一般规定

11  坑塘河道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占用村庄现有的坑塘河道。坑塘使用功能包括旱涝调节、养殖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

▼ 展开条文说明11.1.1  村庄内部的坑塘河道与人居环境密切相关,近些年村庄内部的水体和沿岸环境日趋恶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是村庄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坑塘整治对象主要指村庄内部与村民生产生活直接密切关联,有一定蓄水容量的低地、湿地、洼地等,包括村内养殖、种植用的自然水塘,也包括人工采石、挖砂、取土等形成的蓄水低地。河道整治对象主要指流经村内的自然河道和各类人工开挖的沟渠。坑塘按照乡村坑塘常见利用方式分类。河道沟渠按照基本功能分类,不包含航运功能。

11.1.2  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

   2  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能;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应按表11.1.2确定;

表11.1.2  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水体的控制标准

   注:坑塘河道水质类别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控制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1.1.2  坑塘河道的配套设施、水体及用地是坑塘河道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因素。不同功能坑塘河道对水体控制标准按相关行业生产和技术要求来控制。各功能坑塘河道水体控制要求:1  旱涝调节坑塘:功能与水体容量大小成正比,为保证基本旱涝调节功能,按坑塘界定的最大容量105m3的1/2及最小水深1m确定最小水面面积,水质按满足农业用水标准确定;2  渔业养殖和农作物种植坑塘:最小水面面积按农田常用计量单位1亩确定,适宜水深按照农业生产一般要求确定;3  消防与杂用水坑塘:对水面面积无严格规定,考虑该功能坑塘对水质有一定要求,通过适当扩大坑塘水面面积扩增水体容量,以保障水体交换,控制水深以0.5m~1.0m为宜,易于促进微生物对水体的净化作用;4  水景观坑塘:对水面面积无严格规定,水深按能满足湿地、浅水滩景观要求即可;5  污水处理坑塘:按照稳定塘污水自然处理方式控制坑塘水体,坑塘适宜水深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提供的典型设计参数确定,即好氧稳定塘按1.0m~1.5m确定,厌氧稳定塘按2.5m~5.0m确定。坑塘最小水面面积依据污水处理量、坑塘水深及其他工艺要求确定;根据村庄人口数量和污水量排放标准。村庄排污量一般在50m3/d~500m3/d之间,按照处理规模50m3/d确定最小水面面积;另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污水总停留时间按60d计算,因此好氧稳定塘最小水面面积按1500m2~3000m2控制,厌氧稳定塘则按600m2~1200m2控制;6  河道:河道均有行洪功能,应按照自然形成的河道宽度控制,具有取水功能的河道,水深按照取水构筑物最小进水深度确定;7  水体水质:各功能坑塘河道水质类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1.1.3  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

   1  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响村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或环境卫生;

   2  废弃坑塘土地闲置,重新利用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或经济效益。

▼ 展开条文说明11.1.3  坑塘整治应优先考虑公共性,具备易于实施的建设条件,防止盲目整治现象。

11.1.4  坑塘河道整治应结合村庄综合整治统一实施,处理好与防洪、灌溉等相关设施的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11.1.4  坑塘河道整治应强调其不同功能的协调性,明确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防止因局部坑塘河道整治影响整体防洪、灌溉要求。

11.1.5  坑塘河道功能的利用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塘应以水景观、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水净化功能使用;

   2  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的旱涝调节功能;

   3  已废弃坑塘在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

   4  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功能为主要目的。

▼ 展开条文说明11.1.5  坑塘河道功能调整的依据:1  应首先明确整治对象的功能,村庄坑塘的使用功能应合理分配,满足经济、安全、环境、生活等方面的要求,如养殖种植坑塘满足经济要求,旱涝调节坑塘满足安全和经济要求,污水净化坑塘、水景观坑塘满足环境要求等;2  不同功能的坑塘对自然地势、所在位置、水体容量、水质状况有不同要求,因此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并加强了对涉及安全和农业用水水源的旱涝调节坑塘和河道的保护。

11.2 补水

11.2  补水

11.2.1  雨量充沛、水资源较好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和既有水利工程设施满足坑塘河道补水需求。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可充分利用山涧流水、水库作为坑塘河道水源;平原水网地区的村庄可充分利用湖泊引水,作为坑塘河道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11.2.1  坑塘河道自然补水主要来源于汇流区域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山区、丘陵地区与平原水网地区的引水、蓄水等水资源利用方式有明显差别。山区、丘陵地区多以山体地下水的渗流、汇集而形成持续、稳定的可用水源,而且地势高差大,自流引水条件好。平原水网地区湖泊居多,湖泊具有浅层地下水的补给能力,通过湖泊水位变化形成平衡,在非降雨时间也能满足日常取水需求。

11.2.2  当坑塘河道水源不足、农田灌溉季节不能满足取水需求时,可进行坑塘河道补水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11.2.2  坑塘河道水源不足主要影响农田灌溉需求功能。坑塘河道存量水体在符合本标准表11.1.2规定且不受取水影响的情况下,除农田灌溉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基本能满足。此外,因水厂水源地多选用长期稳定、水量充沛的水体,故本标准补水整治目的主要为满足农田灌溉需求。农田灌溉多集中在春、夏、秋三个季节,当坑塘河道仅出现冬季季节性缺水,而其他季节仍能满足灌溉用水时,则不需进行补水整治。坑塘河道水源不足有下列两种情况:1  河道上游因沿途取水量增多而水源减小;2  坑塘河道面积萎缩,蓄水容量相应减小。

11.2.3  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能的中小型企业;

   2  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用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

▼ 展开条文说明11.2.3  社会用水量的不断增长是坑塘河道水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实施开源节流是缓解坑塘河道缺水的有效举措。

11.2.4  坑塘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引水和蓄水两种方式。

   1  坑塘原有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引水方式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引水方式宜优先选择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水泵抽升引水方式:水泵吸水方式可根据取水水源水位落差情况选择岸边固定式取水方式或岸边缆车取水方式;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可结合自然地形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平原地区宜采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

   2  坑塘原有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宜采用蓄水方式补水。蓄水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等措施。水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宜采用节制闸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大的坑塘宜采用滚水坝控制,坝顶高度宜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

▼ 展开条文说明11.2.4  坑塘引水是寻求持续可利用的水源,而蓄水是针对既有水源在不充足的条件下所采用的水量调节措施。引水整治应保障可持续的引水量,减少引水明渠投资和输水能耗。引水明渠断面及坡度规定。对引水流量较小、水体容量有限的坑塘,明渠横断面可参考图26,坡度可参考表16控制。根据明渠断面和坡度的对应关系,该明渠断面最小流量可达0.40m3/s以上,日引水流量达3.5×104m3,对水体容量105m3的最大坑塘,3d内可完成最大容量补水。图26  明渠横断面表16  明渠坡度控制标准明渠构造形式选择。平原地区引水渠坡度较缓,土明渠基本能适应流速要求,采用土明渠可节省明渠整治投资。山区及丘陵地区明渠坡度较大,常有水流冲刷现象,宜选择构造强度较高的明渠,可参考图27。不同功能坑塘的蓄水方式选用:旱涝调节坑塘水位变化大,适宜采用节制闸方式蓄水;其他功能的坑塘水位变化较小,适宜采用滚水坝方式蓄水。蓄水构筑物可参考图28。图27  不同材质明渠图28  坑塘蓄水构筑物1-节制闸坝体;2-闸门;3-滚水坝

11.2.5  河道补水可根据水源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1  河道水源断流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宜采用引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

   2  河道为季节性缺水时,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采取下列措施蓄水:河坑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坑挖深不宜超过1m;河坑应适时清淤,满足水泵吸水效果;橡胶坝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下游设置橡胶坝,以调节取水和排洪需求;橡胶坝顶高度不应超过所在河底高度1.5m。

▼ 展开条文说明11.2.5  河道补水措施:1  河道引水与另选取水水源地:两种整治方式均受到投入资金、实施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应通过方案比选后选择实施措施。对取水功能要求较高的河道宜采取引水整治方式,尽量减少对生产、生活取水的影响。2  河道蓄水:1)河坑蓄水:适用于易于改造的简易蓄水构筑物,可参考图29。鉴于村庄农田灌溉取水构筑物规模较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对水泵吸水管喇叭口最小悬空高度和最小淹没水深控制的要求,规定河床挖深不宜超过1m,以限制河床的挖深。河坑蓄水方式简便,对河道行洪没有影响,但河坑容易淤塞,需定期清理。2)橡胶坝蓄水:橡胶坝蓄水能使筑坝河道上游用水区域受益,可参考图29。按照满足水泵吸水管喇叭口最小水深要求,提出橡胶坝坝顶控制高度不超过1.5m,以减少防洪影响和对河道下游用水的影响。橡胶坝投资较大,还需加强坝高防洪调控管理。图29  河道蓄水构筑物1-河床岸边;2-河床底部;3-取水泵房;4-水泵;5-改造吸水管;6-蓄水坑;7-河床底板;8-坝袋;9-锚固栓

11.3 扩容

11.3  扩容

11.3.1  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11.3.1  本条为坑塘扩容整治的前提条件。

11.3.2  坑塘扩容可选择扩大坑塘用地面积和提高坑塘有效水深两种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塘扩容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

   2  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标准第11.1.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1.3.2  为避免因坑塘扩容影响周边土地其他功能的利用,明确了扩容形式和选择原则。

11.3.3  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11.3.3  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的坑塘与养殖种植经济类型的坑塘比较,前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在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设施发生矛盾时,明确了两者不同的协调原则。“扩容优先”,明确了保证坑塘扩容、周边其他设施相应改造或废除的原则;“因地制宜、相互协调”,明确了坑塘扩容与周边其他设施对土地的利用要求处于平等位置,应以相互协调为原则,甚至坑塘扩容整治需服从于其他设施对土地的利用要求。

11.3.4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地区水利排灌、村庄排水相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符合本标准第11.1.2条的规定。

11.3.5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宜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2  原有地势低洼的耕地可改为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防涝安全;

   3  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庄,应按照统一防灾要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的不足。

▼ 展开条文说明11.3.4、11.3.5  旱涝调节坑塘是雨水蓄滞空间,是泵站、湖泊、水网排涝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旱涝调节坑塘的整治须在地区水利排灌系统建设要求下实施,以提高村庄雨水防灾能力。选择地势低洼地带扩增旱涝调节坑塘,是发挥坑塘雨水蓄滞空间功能的需要。

11.4 水环境整治

11.4  水环境整治

11.4.1  坑塘河道水质不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使用功能的应进行水环境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11.4.1  坑塘河道水质必须符合使用功能安全需求。坑塘河道水体若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将会通过取水灌溉、养殖种植方式集聚到农作物和鱼体内,对人的食用安全带来威胁。若氮、磷等污染物超标,将导致藻类大量生长繁殖,水体溶解氧下降,形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导致水质恶化,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同时也会影响水景观和杂用水感官需求的功能。因此坑塘河道水质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整治。

11.4.2  水环境整治应在水体截污、消除污染源的基础上,采用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水体水质。水质较差、水质指标低于Ⅳ类的水体,宜采用先清淤、后生态修复的整治方式;水质较好、水质指标处于Ⅳ类以上的水体,可直接采用生态修复的整治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11.4.2  坑塘河道水体污染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外源污染,实施水体截污、消除污染源是基本要求。对水质指标低于Ⅳ类、污染严重的水体,若只采用截污和换水措施,其底泥污染物释放所产生的内源污染将再次污染水体,因而应有水体底泥清淤措施,消除底泥污染。水质指标在Ⅳ类以上、污染较轻的水体,一般满足养殖、景观、旅游水体功能需求,可不采取底泥清淤,以截污和生态修复为主。

11.4.3  坑塘河道清除的淤泥应妥善处置。未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掏后的淤泥宜用作旱地作物肥料,且不应露天堆放。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应运送到附近污泥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无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村庄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理,并应符合本标准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1.4.3  对不同的淤泥成分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只接纳村庄生活污水的淤泥一般肥分较高而重金属等沉积性毒害物质含量极少,在经过消毒处理后是比较好的农业有机肥料,应积极回用。工业污水一般含有难以自然降解的重金属、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接纳工业污水排放的坑塘河道,其清除淤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可回用。

11.5 维护管理

11.5  维护管理

11.5.1  加强坑塘河道维护管理,充分发挥防灾、灌溉等使用功能,保护水环境。坑塘河道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道内不得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现有障碍物应及时清除;因灌溉需要设置的补水整治设施应征得所在水利管理部门的批准;

   2  严禁在湖汊、坑塘等地势低洼区域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应逐步拆除;

   3  严禁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应定期保洁;

   4  坑塘河道不得新增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结合排水整治一并取消;

   5  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水上游览设施不应分隔水体和减少水面面积。

▼ 展开条文说明11.5.1  坑塘河道维护管理规定: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地势低洼区域属易渍水区域,低洼处建造房屋发生内涝的风险性相对较高,同时湖汊、坑塘是雨水蓄滞空间,低洼区建房也缩小了雨水蓄滞空间的容量,降低了区域雨水的排涝能力;3  坑塘河道内堆放垃圾、建筑渣土,会严重影响河道泄洪能力,并污染水质;4  改善水质最基本的措施是减少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数量,因此应严格控制排污口,并逐步减少其数量;5  水上游览设施的建设若分隔水面和减少水面面积,将降低水体调蓄容积,阻碍水体连通,降低系统排涝能力,造成内涝风险增加。

11.5.2  有危险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河道应实施安全防护整治。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深在0.8m~1.2m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1.2m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安全措施;

   2  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边坡系数不应小于1:2;

   3  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村庄临水的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条净间距不应大于1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应保证通道平整。

▼ 展开条文说明11.5.2  坑塘河道安全防护整治的一般规定:1  坑塘河道水深不超过0.8m基本无危险,超过1.2m的在发生危险时自救比较容易,但对于拦洪、泄洪沟渠,由于突发性强、流速快,即使水深不足0.8m也很危险,因此,这类水体周边必须设置警示标志;2  水体边坡设置应结合自然护坡建设,根据地质情况确定,一般地质情况不小于1:2即可,松散型砂质不应小于1:2.5,粉类地质不应小于1:3;3  人群相对集中的临水地段,应采取较高标准的安全护栏防范措施;人员稀少的临水地段,则可采取控制水边通道最低宽度的一般防范措施,减少投资;护栏最低控制高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确定,栏条净间距按儿童防护要求控制。水边通道最低宽度按保证两人对向交会时的安全要求控制。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12村庄建筑12.1 一般规定

12  村庄建筑

12.1  一般规定

12.1.1  村庄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环保的原则,并应注重与本地传统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宜倡导建设绿色建筑。

12.1.2  村庄建筑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功能性需求合理确定。

12.1.3  村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 展开条文说明12.1.3  木条明确了村庄各类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关于建设用地范围的管理规定。开展村庄建筑整治工程时,应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不得在建设过程中突破上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并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执行。严禁超标准占地建房。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

12.1.4  村庄居住建筑应符合日照、通风、采光、隔声、保温、隔热的基本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2.1.4  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村庄居住建筑重要的室内环境调节手段。充足的日照是提升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冬季室内温度的有效手段,而夏季遮阳则是降低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室内温度的必要举措。

12.2 建筑质量

12.2  建筑质量

12.2.1  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村庄建筑,应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为C级危房的应进行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12.2.2  村庄建筑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应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12.2.3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 展开条文说明12.2.3  地基处理可以提高地基土的抗剪强度,防止建筑物产生过大的沉降和不均匀沉降以及侧向变形等;提高地基土的抗震性能等。地圈梁可以调节可能发生的不均匀沉降,提高房屋的整体空间刚度、有效增加建筑物的整体性能。

12.2.4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形板)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确保结构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12.2.4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整体性差,容易受建筑沉降及温度的影响开裂,抗震性能也差,所以应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12.2.5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000mm。

▼ 展开条文说明12.2.5  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限制其层数和高度是主要的抗震措施。砌体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是防止因这些部位失效,而造成整体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的主要措施。

12.2.6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支撑固定。

▼ 展开条文说明12.2.6  砌体结构女儿墙的震害较普遍,故设置时应控制其高度,并采取防止地震时倾倒的措施。抗震、拉结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地震对建筑的破坏。

12.2.7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宜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村庄建筑建设中应用和推广。

▼ 展开条文说明12.2.7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利于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到建筑节能环保,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推广。

12.2.8  村庄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并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展开条文说明12.2.8  村庄建筑建设比较混乱,没有相关人员的要求,造成建设不规范,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有资质或由经验的专业人员施工可以保证建筑的基本安全性。

12.3 建筑功能

12.3  建筑功能

12.3.1  村庄居住建筑的功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址与布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区进行选择。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夏热冬冷地区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并应兼顾冬季防风;夏热冬暖地区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夏季遮阳。

   2  主朝向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  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门窗洞口的开启位置应有利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  开间不宜大于6m,单面采光房间的进深不宜大于6m。严寒和寒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m。

   5  房间功能布局应合理、紧凑、互不干扰,并应方便生活起居与节能。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侧或内墙侧,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侧或外墙侧。夏热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的卧室宜设在通风好、不潮湿的房间。

   6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7  外窗可开启面积应有利于室内通风换气。严寒和寒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2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

   8  应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2.3.1  村庄居住建筑功能改造整治基本要求:1  强调村庄居住建筑良好的自然通风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改善室内热环境,增加热舒适感;二是为了提高通风空调设备的效率,因为建筑群良好的通风可以提高空调设备的冷凝器工作效率,有利于节省设备的运行能牦。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重点考虑防止冬季冷风渗透而增加供暖能耗,同时兼顾夏季自然通风的有效利用。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则重点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的热舒适度,减少夏季空调能耗。2  朝向是指建筑物主立面(或正面)的方位角,一般由建筑与周围环境、道路之间的关系确定。朝向选择的原则是冬季能获得充足的日照,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朝向、方位以及整体规划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各个因素,选择出这一地区建筑的最佳朝向或较好的朝向。由于南方地区多山,平地较少,建筑受地形、地貌影响很大,宜采用南北朝向。3  日照直接影响居室的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同时也是影响住户心理感受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在村庄居住建筑设计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一是可以显著地降低房间自然室温,为居住者提供更多时间生活在自然室温环境的可能性;二是能够有效地缩短房间空调器开启的时间,节能效果明显。房间的自然进风设计要使窗口开启朝向和窗扇的开启方式有利于向房间导入室外风,房间的自然排风设计要能保证利用常开的房门、户门、外窗、专用通风口等,直接或间接(通过与室外连通的走道、楼梯间、天井等)向室外顺畅地排风。4  本款从节能和有利于创造舒适的室内环境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村庄居住建筑功能空间的适宜尺寸。5  村庄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是村民日常生活使用频率较高、使用时段较长的居住空间,本着节能和舒适的原则,宜布置在日照、采光条件好的南侧;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由于使用频率较低,使用时段较短,可布置在日照、采光条件稍差的北侧或东西侧。夏热冬暖地区的气候温暖潮湿,考虑到居住者的身体健康,卧室宜设在通风好、不潮湿的房间。6  卧室和起居室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条件,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可以有效地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厨房的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可燃气体泄漏时所需的通风换气。7  目前的村庄居住建筑设计中,存在着外窗面积越来越大,而同时可开启面积比例相对缩小的趋势,有的建筑根本达不到可开启面积占外窗面积25%或30%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室内自然通风效果。本款可保证室内在非供暖季节有较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12.3.2  公共建筑的建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

   2  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划要求;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315、《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

   3  村庄宜建设具有娱乐、广播、阅读、科普等功能的文化活动场所,结合村民需求,增设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活动设施。

   4  村庄宜建设和完善村庄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设施,实现村庄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5  经济条件较好,且有实际需要的村庄,可设置具有乡创孵化功能平台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12.3.2  公共建筑功能改造整治基本要求:1  在村庄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可以确保村民能真正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开展健康教育等,对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关键的作用;2  在村庄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是乡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对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起到关键的作用;3  随着乡村物质生活的逐步丰富,村民越来越重视文化、体育事业的建设,加强文化场所及运动场所的建设,可以正确引导村民进行健康业余娱乐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4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于有条件的村庄,在整治的同时应采取适合各地区的养老模式,有效的化解村民养老的后顾之忧;5  在村庄整治的同时还要考虑村庄的可持续发展,为村民提供更多的机会,实现乡村振兴。

12.4 建筑风貌

12.4 建筑风貌

12.4.1 新建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村庄建筑宜运用当地传统建筑装饰做法,强化地域文化元素及优秀建造技艺的传承;

2 新建村庄建筑宜遵循村庄传统布局肌理及风貌特征,使其与周围传统建筑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12.4.2 改建及扩建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2 房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建材、柴火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3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必须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应保持圈舍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1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13.1 一般规定

1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

13.1  一般规定

13.1.1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遗址、富有地方乡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资源的村庄。

13.1.2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

   1  调查村内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资源档案;

   2  分析评价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价值;

   3  明确并公示村域内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对象,并编制规划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4  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5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13.1.2  村庄整治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首先通过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明确地确定保护对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主管,由政府文物保护工作部门承担组织任务、开展具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充分吸收村民意见,鼓励村民主动参与村庄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对不同性质、类型、特征的保护对象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13.1.3  村庄中非保护性民居或公共建筑的整治,以及其他建设的发展,应传承所在地的乡土特色,在建设选址、空间布局、建筑形态与风貌、建造方式、环境景观等方面应遵循当地文化习俗,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习惯,且宜优先选用本土材料,节能生态。

▼ 展开条文说明13.1.3  对有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村庄,村庄整治时应注意与不同性质、类型、特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相衔接。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应与文物行政部门先沟通,应保证不影响遗存和风貌的真实、完整保护;涉及乡土特色的应保证风貌协调。

13.1.4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遗址的村庄整治应制定专项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13.2 保护措施

13.2  保护措施

13.2.1  已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村庄应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村庄中传统建筑分布较为集中,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完整的片区及其依存环境;非成片但价值特色明显的传统建筑及其依存环境,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

   2  将与核心保护范围联系紧密的建成区、农耕生产环境、自然景观环境等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

   3  宜将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依托的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划定为环境协调区。

13.2.2  村庄整治应按照不同保护范围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控制,并保护体现村庄价值特色的农业生产环境与自然景观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13.2.1、13.2.2  村庄整治中要判定历史文化遗产编制保护规划,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参考相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划分保护区划,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要时可划定环境协调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及其依存的景观环境;必要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整治等活动不应影响原有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建设控制地带是核心保护区与外围新建区域的中间过渡地带,应对区域内建筑的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进行管控,延续村庄整体的传统风貌。

13.2.3  村庄新旧建设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遵循因地制宜、集约适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村庄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管线的整治建设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减小对村庄传统风貌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13.2.3  市政基础设施要结合各地条件和村庄现实,采用多种适合方式,但是要保证街巷风貌不被破坏。污水处理厂(站)、锅炉房、变电站、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加油站、储气站、储油站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市政工程设施,应设置在保护范围以外。小型市政工程设施宜采用隐蔽的方式设置,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13.2.4  传统民居建筑修缮应在维护其原有主体结构外部风貌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加固,并在空间尺度、形态、风格等方面与原建筑相协调;新增加的通风等设施应在外部采用传统材料进行装饰或遮蔽。

▼ 展开条文说明13.2.4  传统民居建筑应中地方管理人员加以引导,改善内部环境;传统民居建筑修缮不必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修缮方式,可以由村民组织,但是修缮样式应有专业人员指导。严禁以改善生活为要求拆除历史建筑修建新宅。

13.2.5  严格控制户外招牌和广告的设置,各类环境小品、环卫设施宜采用乡土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13.2.5  户外招牌、广告,以及指示牌、路灯、垃圾箱、公厕等环境小品和环卫设施,应在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与村庄传统风貌相协调。

13.3 传承利用

13.3  传承利用

13.3.1  村庄整治中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展示空间,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其传承展示规模,适度改造利用传统建筑作为传承展示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13.3.1  村庄整治工作应考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村庄的物质空间载体相结合,为其提供传承场地和展示空间,加强传统文化的传承。

13.3.2  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固有的文化内涵和空间特色,并与环境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13.3.2  对于村庄的传统建筑可加强互联网+运用,通过VR、全景地图、3D影像、APP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结合建筑室内空间的改造提升,多元化展示村庄历史文化。

14能源供应14.1 一般规定

14  能源供应

14.1  一般规定

14.1.1  农村生产及生活用能,应以安全为前提,并注重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 展开条文说明14.1.1  能源在收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水和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一方面会带来室内环境污染,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引发各类中毒事件;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村庄及周边区域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破坏。因此,有条件的村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执行。村庄是农村居民的聚居地,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控制农村能源消耗总量。我国当前农村能源利用比较粗放、用能设备一般也比较落后,使得部分区域农村住宅的户均能耗强度甚至高于城市住宅。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行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14.1.2  农村能源供应量应充足,供应方式可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资源条件、气候类别及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选取。

▼ 展开条文说明14.1.2  村庄是农村居民的主要生活空间和部分生产空间,为确保农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其基本用能需求应得到保障。根据村庄的自身条件,确定合理的能源供应方式,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农村与城市相比,不仅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同时也具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诸多条件,因此不需要、也不应当照搬城市以商品能源为主的能源供用方式。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可再生资源的分布不同,使用时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确定合理的能源供应方式。比如,对于西南等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推行水电的利用;对于东北、华北、华中、西南等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推行生物质能源的利用;对于华北、西北、青藏高原等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推行太阳能的利用。

14.1.3  农村能源应纳入区县、乡镇的能源供应体系。城镇能源规划编制时,应涵盖农村。

▼ 展开条文说明14.1.3  将农村能源供应纳入区县、乡镇的能源供应体系,规范农村能源供应的渠道,有助于改善农村能源品质,提高农村能源服务水平和治理城乡大气污染,这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必要手段。当前我国能源规划编制体系中,对农村能源的关注不多,使得多数农村生产、生活用能处于自发状态,不容易管理。应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农村用能的引导及指导,规范用能类别、使用方式,这将有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4.2 能源供应方式

14.2  能源供应方式

14.2.1  能源供应宜逐步增加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 展开条文说明14.2.1  推动村庄的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从2001年至2018年,农村生活能源中以燃煤为主的商品能源消耗从1.05亿tce提高至2.01亿tce,生物质能源消耗量则从2.35亿tce降低到0.87亿tce,农村地区商品能耗的快速增加给我国节能减排战略造成巨大压力。农村地区燃煤设备落后,热利用效率不足城市大型燃煤锅炉的一半,且污染排放强度更大。因此在农村推动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势在必行。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和能源利用技术的发展,为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使用提供了条件。农村日益普及的电力和燃气,开发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和利用设备,推广应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采暖系统,均能替代低效率、高排放的传统生物质柴灶和煤火炉,满足农村炊事、采暖和生活热水等需求。但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不可砍树毁林,不可破坏生态环境。

14.2.2  村庄电网应接入城乡供电网络,供电设施的容量应符合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工业用电的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14.2.2  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成本的下降,为农村供电提供了较多的方式与途径。但在电力储能商品未得以普及使用前,因可再生能源供电存在不稳定性,居民用电时间与电力生产时间一般也存在差异,为保障村庄供电的可靠性和用电质量,村庄供电网络应接入城乡电力网络。

14.2.3  电网系统未覆盖的村庄,可根据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风能、微水电、小型地热电站等建设微网供电。

▼ 展开条文说明14.2.3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14.2.4  有资源条件的区域,应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安全可靠、讲求效益的原则,通过合理的方式利用可再生能源。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宜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并逐步实现市场化。具体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质能宜采用清洁化、资源化利用方式;秸秆和薪柴宜加工为固体成型燃料使用,家庭养殖户可建设户式小型沼气系统;

   2  布局集中紧凑且周围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宜建设大中型生物制气系统,且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

   3  太阳年辐射总量大于5000MJ/m2、年日照时数大于2200h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技术;

   4  年平均风速大于3m/s的地区,且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安装的场地,可使用风能发电;

   5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开发村级能源互联网利用技术,实现源、网、荷、储智慧协调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14.2.4  可再生能源一般比较分散,使用不方便,使得农民使用意愿不强。建设示范应用工程,探索合理的商业模式,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进程,从而带动可再生能源的大量使用。生物质是农村分布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但直接燃烧的热利用效率较低,并伴随大量烟尘和灰渣的排放,造成资源浪费和室内外环境污染。通过生物质转化利用技术,可以实现高效率低排放利用。对于秸秆、薪柴等农林废弃物,可考虑采用固化压缩成型燃料技术,将其转换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也可转换为生物质天然气使用。对于禽畜粪便,应转化为沼气或生物质天然气进行利用。沼气及生物质天然气的利用,应根据资源规模,建立户用小型或集中式的大中型供气系统。沼气供气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程设计》NY/T 1220.1《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2部分:输配系统设计》NY/T 1220.2、《湿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及《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等的要求,保证产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地区(三类地区及以上),具有较好的可开发潜力。村庄住宅较城市分散,有充足的地方布置集热器,更适于太阳能利用。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由于结构简单、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在农村地区应鼓励使用,但应保证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中的相关规定。经济条件允许时,可建立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系统,满足采暖和生活用电等需求。小型风力发电能够为无电和缺少常规能源地区的村庄解决生活和部分生产用电。我国小型风力发电技术较为成熟,具备0.1kW~10kW多个风力发电机组生产能力,且有启动风速低、低速发电性能好、限速可靠、运行平稳、价格便宜等优点。有条件的地区,风力发电应与电力系统并网。如并网难度较大,可采用离网型小型风力发电技术,风力机的选型、安装数量应与村庄电力需求相当。能源互联网技术是将能源开发利用与先进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的全新的应用技术,该技术将风、光、生物质能等多种能源高效转换,与城镇电力网络、天然气网络、供热网络等多种能源输配网络深度融合,加上利用储能技术进行调峰,实现能源自生产至消费全过程高效管理。目前,村级能源互联网技术已逐步成熟,部分试点项目已投入使用。

14.2.5  炊事和生活热水宜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薪柴和秸秆宜通过生物质转化后使用,具体能源供应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质资源充足地区,宜采用沼气、生物质天然气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合专用炉具使用;

   2  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电力和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3  有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选择城镇管道燃气供气;无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瓶组供气或罐装气。

▼ 展开条文说明14.2.5  薪柴和煤炭直接燃烧是当前我国农村炊事用能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存在热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多、卫生条件差等缺点,既造成能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室内外空气环境质量。将生物质转化为天然气或成型燃料,是生物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的较好的方式。目前这类技术已经成熟,市场化前景也比较好。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需配合专用的炉具使用,炉具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沼气灶》GB/T 3606和《户用生物质炊事炉具通用技术条件》NY/T 2369等的相关规定。村庄采用气体燃料时,可采用管道、瓶组、罐装气等方式。管道供气适用于城镇周边,比较方便将城镇管网引入的村庄;瓶组供气是指将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在村庄附近集中气化,建设村级燃气供应站及小规模管网,通过管道向农户供应的方式。罐装气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

14.2.6  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村庄,宜采用节柴省煤灶,且热效率应不低于25%;有采暖需求的地区鼓励采用“炕连灶”系统,且综合热利用效率应不低于70%。

▼ 展开条文说明14.2.6  传统生物质柴灶的热利用效率仪为15%~20%,节柴省煤灶和北方地区的“炕连灶”系统有助于提高生物质的热利用效率,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有效方式。节柴省煤灶和炕连灶的搭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施工工艺规程》NY/T 1636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见图30~图32。

14.2.7  北方冬季农村供暖,应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宜根据资源条件及村民意愿,选择下列适宜的供暖方式:

   1  生物质资源充足的地区,宜采用节能吊炕和小型生物质采暖炉供暖;

   2  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可建设被动式太阳能暖房;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使用太阳能辅助电加热等主动式太阳能利用技术供暖;

   3  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地热采暖;

   4  村庄靠近已采用集中供暖的城镇,并且城镇热网能力可以承载村庄供暖时,可采用热网供暖;

   5  已建设燃气管网的地区,宜采用燃气供暖;

   6  电供暖适合于北方大部分农村;采用电供暖时,不宜采用直接加热式电采暖设备;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泵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14.2.7  推进北方农村地区冬季供暖清洁化是我国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2017年12月,我国颁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明确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图30  节煤省柴灶断面示意图31  高效预制架空炕连灶平面图32  高效预制架空炕连灶纵剖面炕是生物质能利用的方式之一,是北方农村常见的利用柴灶产生的高温烟气余热进行采暖的设备。前些年我国推行过节能吊炕,这类吊炕可有效提高燃料效率,但由于保暖性能差,并不受农民喜欢。太阳能采暖的方式包括被动式与主动式两种。被动式利用主要是通过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和外部形体的巧妙处理、建筑材料和结构的恰当选择,在冬季能集取、保持、贮存太阳热能,解决建筑物采暖问题。它不需要或仅使用很少的动力和机械设备,运行费用和风险低,在农宅中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被动式太阳能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JGJ/T 267中的相关规定。主动式太阳能利用是将太阳能供暖系统与外源辅助供暖结合起来,一般技术比较复杂,控制调节性较强,但一次投资高,维修管理工作量大,在经济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主动式太阳能的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中的相关规定。农村天然气采暖较好的方式是壁挂炉。电采暖的方式较多,包括电锅炉、发热电缆、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热泵是电采暖中能效较高的利用方式。热泵仅利用少量高品位的电能,即可从室外环境(空气、土壤)中提取大量热量向室内供热。与采用电直接加热的方式相比,消耗同样多电能,热泵能够向室内提供更多的热量,因此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热泵包括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其中空气源热泵的供热效果受室外空气温度影响较大,适用于华北、西北等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通过在北京、河北、山西等地实践结果分析,空气源热泵运行成本比燃气壁挂炉有较大优势,约相当于燃气壁挂炉的60%,但其初装成本较高,是燃气壁挂炉的一倍左右;土壤源热泵的成本较高,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中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应用;水源热泵运行管理较复杂,不推荐一般农户使用。

14.2.8  采用集中式供暖系统,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附近有可利用的工业余热或工业热源时,宜将工业余热或工业热源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2  采用锅炉作为热源时,锅炉效率和污染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的相关规定,燃料应根据生物质和商品能源的供应条件确定;

   3  城市附近的村庄,且具备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连接条件的村庄,可就近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14.2.8  采用集中居住的村庄,其居住模式与城市地区较为接近,建筑体形系数小,集中程度高,可以采用集中供暖系统进行供暖,以提高热源热利用效率,减少采暖能源消耗。

14.3 能源供应设施

14.3  能源供应设施

14.3.1  村庄能源供应设施不可占用基本农田,安全布局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4.3.1  能源设施布局应避开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并做好安全防护。农村能源供应设施包括变电站(所)、配电室、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天然气调压站、压缩天然气释放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大中型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等供气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以及集中式锅炉房、太阳能集中电站、风力发电站等。

14.3.2  村庄配电变压器、中低压配电线路,户用电度表、户内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应规范安装,不得使用不达标元器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宜设置在负荷中心,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m;

   2  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考虑清洁能源替代需求,并与配电线路导线型号及所带片区最大负荷匹配;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较多的村庄,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容量应与配电变压器容量匹配;

   3  电度表前应设置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14.3.2  各电压等级电气元器件、线路的使用及安装,国家或行业均有标准进行规范。比如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等。为保障农村安全,特别是防火安全,农村应使用达标的电气元器件,并规范安装。对配电设施与所带最大负荷匹配及过流保护装置的使用,也是为了满足安全需求。近几年我国许多古村落遭遇火灾,多数与电气的不当使用相关。农村供电具有用户分散、负荷密度小、功率因数低、用电季节性强、供电成本高等特点,农村配电设施分散设置,可有效降低网损,也利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分布式电源的接入。我国北方农村采暖推行的“煤改电”工程,或其他村庄电气化改建工程,会造成电力负荷的大量增加。这些工程实施前,应对电网进行改造,增大配变电设施及线路容量,满足安全供电需求。太阳能光伏发电接入电网,应遵循接入后不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光伏发电较多的村庄,应总体考虑多接入点的影响,并遵循电力公司相关规定。

14.3.3  电力架空线路应沿道路布设,不应跨越村庄建筑物。采用裸导线的电力架空线路,不得与通信线路同杆。

▼ 展开条文说明14.3.3  由于具有结构简单,架设及检修方便,投资少等优点,我国多数村庄电力线路采用的是架空线路。但不少村庄安排架空线路时,存在私拉乱扯现象,造成架空线路满天飞,既影响景观,也不安全。通信线路不得与裸导线电力架空线同杆,也是考虑安全因素。

14.3.4  村级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及大型沼气或生物质天然气制气厂宜单独选址,且距离村民住宅外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及集中式供暖锅炉房应安排生物质或燃煤存放库。

▼ 展开条文说明14.3.4  村级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一般采用小型加工机组,包括粉碎、制粒和成品三个工段,占地面积200m2~400m2,加工能力约为0.5t/h,可为100户~200户的小规模自然村(组)提供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服务。由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固体燃料属于丙类危险性物品,其生产和储存场所的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大型沼气或生物质天然气制气厂属甲类火灾危险厂房,其生产厂房的布局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

14.3.5  农村可利用荒坡、戈壁等废弃地或鱼塘、塑料大棚等闲置用地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如并网,应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4.3.5  太阳能光伏电站占地面积较大,利用废弃地建设是主要方式之一。另外,结合鱼塘、塑料大棚等农用地建设,这几年也开始大量采用,这种方式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国家能源局在政策上给予了充分的支持,比如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等,对电站如何并网、项目建设单位及电网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4.3.6  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或供热设施可结合建筑屋顶、墙面和阳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既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

   2  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4.3.6  太阳能分布式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建筑结合设置。与建筑结合时,不可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太阳能分布式系统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中的相关规定。村庄内的太阳能利用设施应尽量与建筑本身相协调,避免对村容村貌造成影响,安装高度也以不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为宜。

14.3.7  地源热泵埋管可结合宅间绿地、废弃地等进行布置,但应对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勘探。

▼ 展开条文说明14.3.7  结合绿地和废弃地建设,可以减少地源热泵系统的土地占用。地质条件勘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中的要求进行。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同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3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315

5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 35624

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1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5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7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

18 《防洪标准》GB 50201

1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2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

2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2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23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952

2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

2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2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

2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2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

3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

3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

3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

3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

3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6部分:铁路道口》GB 5768.6

3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 5768.7

3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GB 5768.8

37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3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39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4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42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4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44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4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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