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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赌博的裁量基准

2024-06-22 05: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二十五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根据安徽的裁量标准,赌资超过500元就算赌博啦!!

并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或以其他纯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开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二十四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累计达到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累计达到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并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或者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多台、多次的;

(六)为赌博网点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一)一年内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亲属之间小赌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可是,“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标准吗?一般来说,少量原则上应该是不突破各地规定的较大数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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