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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多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

2024-05-30 06: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第8条的规定,不管每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总额为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该死亡伤残项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该医疗项包括: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9900元,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实践中,对于交强险赔偿款的分配,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之和,而对各受害人应当获得的各分项赔偿额没有细化,比如,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甲、乙、丙医疗费用共18000元……”,而对于甲、乙、丙各自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没有计算。这样的话,各受害人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就不明确,这无疑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极大的不便。

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数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款的分配方式应为: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即:

(1)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2)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3)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

另外,从实务角度来看,的确存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到伤害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不同,有可能出现部分受害人先提起诉讼,而其他未放弃权利的受害人尚在治疗,伤情等级及全部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而先提起诉讼的情形。如果法院径行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必将损害尚未起诉的受害人的权益,导致其他受害人得不到公平救济,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由于目前的现状大多是先起诉的人先拿到赔偿,而后起诉的人往往不能得到赔偿,这对于自身经济条件很困难的受害人尤其显得不公。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一定份额的交强险,抑或可以为急需救助的申请人先予执行一部分费用,遵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宗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供稿:尚天珍

原标题:《同一事故多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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