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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海环法”

2024-07-14 2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港口岸电系统可以通过岸上供电的方式使船舶靠港期间不再依靠发电机提供电力,减少船舶停泊时的废气排放。大多数船舶在靠港停泊期间使用自身柴油机发电提供电能,保守估计,目前靠泊我国港口船舶年消耗燃料油约为70万吨,船舶柴油发电机发电占到港口总碳排放的40%-70%,使用岸电替代传统柴油发电机发电可以大幅减少碳排放量。

岸电使用现状

以天津港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天津港内约有泊位213个,已建立岸电设施数量约为37套,可以为约55个泊位提供岸电服务,绝大多数岸电设施设置在干散货专业化泊位、通用泊位和集装箱泊位,这些船舶岸电设施可以为大型船舶提供岸电以供其船舶作业和生活所用,但就目前了解使用效率仍不是很高。

岸电使用的难点在哪里?

法律在安全方面对岸电的使用提供了保障,对于使用岸电的船舶以优先停靠、减免费用、优先通行的优惠措施鼓励船舶使用岸电,对满足要求的船舶提出了应当使用岸电的要求,但港口岸电使用仍存在困难。

01受限于设施难以使用

目前船舶岸电使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船舶没有岸电受电设施或岸电受电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虽然绝大多数情况是船舶本身未配备受电设施,但是对于配备岸电设备的船舶想使用岸电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

船舶想要接入码头岸电,必须要船上将船侧岸电受电设备的电缆输送到岸上。部分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电缆线长度无法满足码头岸电接收要求,电缆太短导致船上的电缆接不到码头岸电设施,不能为船上供电。

船舶受电装置所接收到来自码头输电设施的额定功率无法满足船舶正常工作要求,或码头额定输出电压与船舶岸电受电装置的电压不匹配,导致船舶无法在使用岸电后进行正常的生产工作。以上等等因素都会大大影响船舶对于岸电的使用。

02缺乏对岸电的学习和认知

对船方而言,除了硬件条件不满足以外,来自船方使用岸电的顾虑也是其中的问题。船员不愿使用岸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原因是船员习惯使用辅机发电。也正因为辅机供电是船员最常用的供电手段,其本身的可靠性和方便性也更受船员认可。船方不清楚岸电使用的各项费用也是船员不使用岸电的原因之一。

03相关制度规定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从法规层面讲,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船舶岸电使用的要求,但是修订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仍不清楚,是否符合处罚要求也需要视实际违法行为而定,当前实施岸电处罚仍需行政处罚案例的支持。

如何促进岸电使用

01提高岸电设施数量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数量,直接影响到船舶岸电使用普及率。只有普遍加装了岸电受电设施,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才能得以收效。从现行方案来看,需要采取与岸电设施使用配套的激励政策和相关强制性政策,以加快对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船舶的岸电加装。

02提高配套设施匹配度

岸电设施不能使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船岸设备配套情况差,这就需要国内出台相应的与国际同步的技术规范,来规定新安装的船舶岸电系统和改装后的船舶岸电系统能够与当前码头的岸电设施适配。同时需要码头新造岸电设施的输出频率能够具有更强的兼容性,能够适配更多类型和吨位的船舶。

03提供丰富完备的服务

想要用好岸电,不仅需要港口大量配备岸电设施,还需要降低船方使用岸电的顾虑,提升船方岸电使用积极性,这就需要岸方提供更为丰富和完备的服务。在使用服务之外,岸方还需要做好码头岸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测试、操作培训、台账管理等相关内容,确保岸电的长久使用。

04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推动船舶使用岸电,涉及船公司、船员的习惯性改变,强有力的法律条款或许能更加行之有效的推动中国籍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的岸电使用。相关部门需要具体规范岸电使用过程中各方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将岸电使用、维护保养、后期应急处置、演习培训等全流程规范化,配合出台船舶违反岸电使用办法的处罚性条款,从鼓励到管理到处罚全方位覆盖。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于“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明确了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不使用岸电这一行为的罚则从责令整改提升为罚款。

引导并促进岸电的使用,是解决船舶靠港时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推进建设“绿色港口”的重点工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为当前岸电使用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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