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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7号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11 03: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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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号文针对通知中的一些认识模糊的关键词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

(1)境外上市公司: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上市的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指境外上市公司以其公司股票为激励对象,针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雇员等实施的一种激励计划。 这种计划可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股权激励的规定方式。

(3)境内公司:包括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等境内机构。

(4)境内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雇员。 这包括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个人。

(5)境内代理机构:是指参与特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或者由境内公司合法选定、有资格进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二)7号文明确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从外汇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1)7号文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等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2)7号文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3)根据第七号文规定,如果由于股权激励计划到期、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进行合并收购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境内代理机构需要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携带原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7号文明确规定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四)取消78号文中的政策。

(1)78号文第六条规定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规定被删除和取消。 这意味着境内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特定的外汇账户

(2)78号文第三条关于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托管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的要求也被取消。这表示境内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委托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来管理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持有的境外资产。

(五)7号文删除和取消了78号文第九条关于“个人不得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从境内支付的行权所需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

02

外汇局办理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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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登记:境内代理机构需要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手续。

(2)年度购付汇额度申请:这可能涉及境内代理机构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年度购付汇额度向外汇局进行申请。

(3)登记变更:若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登记注销: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因到期或者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终止,境内代理机构需要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5)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境内代理机构需要在每个季度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该纸质报表,内容涉及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

03

境内代理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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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收支应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内代理机构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为境内个人收支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资金。

(2)资金汇出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要求境内个人支付对价获得股票相关权益,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需由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从境内汇出资金。

境内代理机构需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在境内代理机构获得付汇额度的前提下,境内个人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后,境内代理机构在申请的付汇额度内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3)资金汇入

现阶段,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后,均应汇往境内,不允许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境内代理机构向银行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

境内个人可以保留现汇,也可以选择结汇。如果保留现汇,银行将外汇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果选择结汇,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但境内个人以其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调回后对应本金部分,应划回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由境内代理机构代为结汇。

04

违反7号文规定会有什么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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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文第12条规定:“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如果境内代理机构未按照7号文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登记不符合7号文的要求,可能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五)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外汇局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

在境内代理机构未按照7号文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登记不符合7号文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有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汇出境外的,可能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所规定的“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在境内代理机构未按照7号文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登记不符合7号文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有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可能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41条所规定的“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05

7号文登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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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权激励计划早于上市时间。7号文登记一般是在上市之后或新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登记。实操中,大多数客户基本存在上市之前就有期权激励计划,所以登记的过程会遇到一些困难。

这个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近些年来创业企业以及相关资本市场发展迅猛,2012年出台的7号文针对这类企业境外上市产生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衔接过程中有一定的空白,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也有滞后性,所以目前不少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会遇到障碍。

(2)行权后长期持有股票。根据目前外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是不允许境外上市员工在行权后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但由于境外股票交易、银行手续繁琐目前文件上没有予以明确的时间。

(3)限制性股票一般会有行权后让员工获得股票长期持有的过程,这个和上面第二点的问题类似,所以申报过程中提到RSU也有一定争议。

(4)VIE公司的员工归属问题。VIE架构企业比较特别,从股权结构上讲,境外公司和VIE公司没有明确的股权关系,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关系来控制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的从属关系认定上,监管层面可能会觉得比较为难。VIE公司的员工到底能不能归属于上市公司集团内部,会有一些争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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