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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各学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是提升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有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一)政府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的学习培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或进修学校下达的计划选派参加。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或进修学校各股室须指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批准参加。 (三)凡学校自行组织参加与学校教育改革实验项目、有关教育教学教研的会议或培训活动,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参加。 (四)教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学校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五)市教育局机关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审批程序 (一)政府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按以下程序执行。 1.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相关股室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遵照文件要求推荐参加学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教师凭上级文件或通知经学校负责培训处(室)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其中基层小学教师须经中心校校长审批。学校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 市直学校、中心校校长(书记)外出学习经市教育局审批,基层小学(分校)校长外出学习经中心校(总校)审批。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学校应在每学期初拟定外出学习培训计划,并填报《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附件1),于学期初报送市教育局人事股,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备案;在外出学习培训的前一周报送《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附件2)进行审批,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参加。 (三)请假。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按《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狮委办〔2012〕85号)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请假。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应事先做好工作安排。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一)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应及时到学校销假。 (二)费用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由市教育局组织的需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学校自行组织外出学习培训的,需提供《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四、外出学习培训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应提高认识,健全和完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改变线路和培训时间,不得从事与学习培训无关的事务,不得借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外出学习培训经费预算,根据经费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审核费用,不得核报与培训学习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外出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本规定所指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是指全市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到泉州市以外地区参加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 2. 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 石狮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
申报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举办单位 学习培训 起止时间 学习培训 地点 学习培训内容 参加人数 参加对象 经费 预算 备注
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 申报学校(盖章): 学习培训内容 举办单位 学习培训地点 参加人员
外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天 申请理由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 人事股 意见 市教育局分管领导 意见 局长审批意见 备注 石狮市教育局 2016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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