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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教务处

2024-07-12 07: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交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其中未尽事宜,按相关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和选课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详见《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重修等要求,详见《外交学院本科教学计划》和《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外交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考核合格后,报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院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转学意见,经我院及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同意及拟转入学校所在地高等教育主管单位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我院原则上不接受其他院校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年限二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按《外交学院学生就医管理规定》,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凭医院正式单据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需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及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具体规定见《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二)除应征参军学生外,其他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超过50学时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具体规定见《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重修事宜按《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外交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当地政府反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外交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办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按《外交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学生考试违纪的按《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外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办法见《外交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诉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外交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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