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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研究

2023-12-18 07: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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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IPO再融资组/钟文

  随着注册制的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将得到大幅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职能将得到有效增强,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将得到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将得到不断提升,市场深层次活力将得到进一步激发。

  市场上申请IPO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最近两年,涉及“突击入股”的企业有增长趋势,给监管审核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今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对突击入股的审核要点及新股东股权锁定期限都作了进一步规定。

  9月24日,证监会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突击入股特征及审核要点

  突击入股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递交前的1年内,有机构或者个人(通常以低价)获得该公司股份的情形。

  实务中,“突击入股”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目的正当的入股,如吸引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等。另外一种突击入股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为规避股份锁定限售期的要求,可通过委托持股等方式突击入股,进行提前套现等。

  “突击入股”之所以会频繁出现,主要是由于一二级市场的巨额溢价差。发行前突击入股的股东通过在一级市场低价购股,待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赚得盆满钵满。

  指引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可见,指引对突击入股的审核要点主要有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原因、新股东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是否存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等4大的方面。

  指引还规定,突击入股的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了指引的要求,《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中都一致规定: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简言之,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突击入股的股东进行穿透式核查。

  股份锁定方面,《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指引规定,最近12个月内入股的股东,都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至于在发行人在递交申报材料后出现突击入股情形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即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综上,监管部门对拟IPO公司的审核要点为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原因、新股东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是否存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及信托持股、股权变动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及相关信披符合要求等几大方面。

  典型案例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规的突击入股并不构成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但如果突击入股中存在利益输送、信披严重违规、抑或股权变动导致发行人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那么这种突击入股便会成为发行上市的障碍。

  实务中,IPO前夕突击入股且顺利过会的企业有许多,但也有部分企业并未如愿。在证监会今年2月份发布指引后的三四个月内,A股撤回IPO申请的企业数量就已经超过了2020年的总和。在部分撤回IPO申请的企业中,存在“突击入股”的问题。

  如“情趣产品第一股”上海醉清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醉清风”)于6月22日披露招股书,但在7月22日就匆匆撤回招股书。招股书显示,醉清风于2020年9月完成了最后一次增资。按照最新的指引要求,醉清风最后一次增资全部属于“突击入股”。

  最后一次增资,醉清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其中,股东网趣投资增加认缴人民币2250万元;股东乐享趣活投资增加认缴人民币650万元;杨昌亮认缴人民币1500万元;叶君丽认缴人民币300万元;戴星星认缴人民币3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增资价格为1元/出资额。

  招股书显示,杨昌亮、叶君丽夫妇是公司实控人,截至招股书披露日,杨昌亮、叶君丽夫妇通过网趣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0%的股份,直接及通过乐享趣活合计持有公司33.4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3.43%的股份。

  换言之,醉清风最近一年的突击入股对象是实控人夫妇、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戴星星。在此次增资前,戴星星并没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通过此次增资,戴星星直接持有公司5%的股份。

  那么1元/股的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大规模突击入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这有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核查后给出意见。2019年末,公司总股本为1000万股,归母所有者权益为1.02亿元,每股净资产约10元。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每股股份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8.98元/股、79.59元/股、139.2元/股。

  与醉清风同一天撤回IPO申请还有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卡恩文化”)。卡恩文化于今年4月21日披露招股书,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2020年6月11日,广东博资同泽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广东博资”)、 珠海玖菲特玖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珠海玖菲特”)及北京江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家机构投资者入股卡恩文化,增资价格为24元/股。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博资与卡恩文化有着非比寻常的关系。广东博资第一大出资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99%)是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博资的普通合伙人、持股0.01%的深圳市博资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博时基金又是招商证券的联营企业。

  卡恩文化还与广东博资、珠海玖菲特签订带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对赌条款主要为如果卡恩文化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期上市或者出现实控人变更,广东博资、珠海玖菲特有权要求陆平按照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回购广东博资、珠海玖菲特持有部分或全部卡恩文化股权。

  卡恩文化在IPO申请受理前的1个月内,不仅存在着保荐机构关联方突击入股,还存在着对赌协议。新入股股东无疑属于穿透式核查重点,卡恩文化撤回IPO申请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卡恩文化和醉清风都是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突击入股的股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违规情形,只有现场核查后才会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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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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