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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税法》09 增值税9: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024-01-27 2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了来了,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来了,这是增值税章节的重重点了,不难学。

事涉境内境外,这是难点一。

进出口业务通常遵循“奖出限入”准则,对出口业务的鼓励体现着国家保护本国市场的政策导向,事涉一系列退免税规定,这是难点二。

总体来讲,本节学习还是立足机理,不要死记硬背。

很久很久以前,我们说过增值税征税范围是销售五大应税行为进口货物,进口这里增值税征税就仅限于货物,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都有什么货物呢?

国外生产的 vs 我国出口但却转销国内的(这个我也不很理解,都卖出去了,咋还能杀个回马枪,又进口回来);进口者自行采购 vs 国外捐赠;进口者购进自用 vs 购进销售等其他用途。

这个第3项就值得说一下了,境内买东西,然后自用,这属于购进用于最终消费环节,进关以后就没有进项和销项,没有增值税,但过海关时还得交增值税。

我个人理解,这就是留下买路财的意思,要过海关,就要交增值税。

所以纳税人是谁?显然谁进口货物,谁过海关时报关,那就是谁(办理报关手续或接收货物的单位、个人)。

有趣的是,海关面前,人人一样,故不区分什么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统统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既然只是货物,税率就俩:9%(关系国计民生的低税率货物,如农产品),13%(正常的工业产品)。特殊情况也有,后面系统说,如:进口抗癌药、罕见病药,这是国家鼓励的,减按3%征收。

另外,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电子商务很火,于是出现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这也纳入进口环节。纳税人就是购买人,增值税由购买人负担,由电商平台等代理企业代扣代缴。

征收管理方面,说个概况:

报海关之时,就是纳税义务生成之日,海关就是纳税义务发生地;纳税期限:海关填发缴款书(这个缴款书就是名义上的增值税专票,纳税人可根据缴款书上注明税额抵扣进项)之日起,15天以内。

上述概况大家心中有数就行,主要还是接下来要讲的增值税原理,这部分在考试中往往和海关关税、消费税等揉在一起考,不过只要各种税的机理都清楚,是不难的。

一、进口增值税计算

前面说了这玩意不区分纳税人类别(一般、小规模)和纳税方法,统统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基数为不含税价,税率也很简单。

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基数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也就是说报关时,这个关税完税价就知道了,再叠加上要交的关税,就是增值税计税基数了。

一般贸易 → 关税完税价格 = 到岸价 = 成交价 + 起卸前运、保费

跨境电商 → 关税完税价格 = 交易价 = 货物零售价 + 运、保费

好了,该举栗子了:

某进出口公司2020年12月进口办公设备500台,每台进口完税价1万;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万,取得增值税专票;当月以每台1.8万的含税价售出400台,向甲公司捐赠2台,对外投资20台,4台自用;销售时,支付不含税销货运输费1.3万,取得增值税专票。问当月应纳税增值税额(关税税率15%)。

先来一波神分析:首先这是一般贸易,不是跨境电商,因此:

以到岸价为关税完税价格,叠加关税,形成增值税的计税基数,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就是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也就相当于纳税人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分析购进的500台设备,过海关后的相关业务,确认相关销项、进项。增值税应纳税额 = 总销项 - 总进项

所以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两步走”,到岸进关第一步,进来以后第二步。

到岸进关,关税完税价 = 到岸价,已经告诉了:500 × 1 = 500万,关税税率15%,关税75,故增值税计税基数为575万,海关填发缴款书注明税额:

575\times13\%=74.75万

由于不管进口后货物用途如何,都得交进口增值税,因此这74.75万均可确认为进项税额,第一步至此结束。

进关以后,购买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运输费用10万,交通服务增值税税率9%,税额0.9万,当期可作为进项全部抵扣。

500台设备的去向,400台正常销售;外购捐赠(送)、对外投资(投)合计22台视同销售;4台自用相当于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视同销售,还有74台未说明去向。

只有422台设备用于销售,因此确认销项税额:

\frac{1.8\times(400+2+20)}{1+13\%}\times13\%\approx87.39万

销售过程涉及销货运输,支付不含税运输费1.3万,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9%=0.117万,当期可作为进项全部抵扣。

故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87.39-(74.75+0.9+0.117)=11.623万

注意,这只是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此题延伸一下,最后未明去向的74台全部自用,也就是78台设备进入最终消费环节,没有进项,就需要将之前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转出。

我们看看,哪些变成不得抵扣了,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74.75万没变,因为进口增值税与货物购进后的用途无关;销货支付的运费1.3万对应的进项0.117万中有变的么?显然没有,自用设备与销售运输毫无关联,故这0.117万中没有需要转出的部分。

这500台设备从海关运回单位的10万运费对应的0.9万进项税呢?这个有,因最后78台设备用于最终消费,没有销项,因此运输这78台设备所付运费对应的税额不作进项,故这0.9万进项中有:

0.9×\frac{78}{500}=0.1404万 需要进项转出。

二、出口免退税原理(基于外贸业务免退税)

出口行为主要是三类,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通常受国家鼓励,即“奖出限入”,这体现国家对本国市场的保护,但也有特例:

一些重要的罕见病药物,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这是被鼓励的;一些国内的核心技术或国内本就短缺的资源等,不希望流失国外,其出口是被限制的。

所以出口的重难点在于出口退、免、征税的不同处理:

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正常征税;其他出口行为,国家一般都鼓励,所以都有退(免)政策,税率为0;

2中包含退税和免税两种情况?严格来说,不一样。

退税对应出口以往环节负担增值税的情况,需要将负担的增值税退回,以确保整个增值税链条零税率;免税而不退税对应出口以往环节压根没负担增值税的情况,故只需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即可,无需退税。

退税,全链条零税率

大家一看就明白了,外贸公司以不含税价600购进成品,负担增值税进项税额78,由于购进用于出口,在出海关时,就可以享受退税。

如图所示,纳税人将前三个环节收取的增值税合计78,一次性退还给外贸公司,什么叫全链条零税率啊,这就叫全链条零税率,即整个链条中税务机关都不收增值税。

免而不退税

这个更简单,外贸公司在出口以往环节没负担过增值税,税务机关就没收过税,所以出口环节增值的200可以免增值税,但没啥可退的。

记性好的朋友会问,之前不是有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规定么,按计算抵扣的原理,外贸公司不是可以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100 × 9% = 9,既然都叫进项了,这里税务机关为何不退这9元的进项?

还是注意从原理上理解这些规定。计算抵扣针对境内业务,如果外贸公司购进这100农产品,不用于出口,而是转销国内,那就不免税,按不含税销售额300,采用9%的低税率计算销项,确认销项27。

如果没有计算抵扣,由于生产者果农不交税,那外贸公司没有进项,应纳增值税27,但外贸公司的增值只有200,这就对不上,所以才有了计算抵扣,计算抵扣进项100 × 9% = 9,应纳增值税27 - 9 = 18,这就对上了。

但对出口,税务机关已经免了出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相当于整个环节无税负了,还需要退税么?再退税不就过分了。

出口环节正常征税

至于出口环节正常征税,肯定是一些国家不鼓励的业务,这个简单,不是考试重点,了解即可。

三、基于生产出口免抵退税(出口退税抵内销应纳,故称免抵退)

上述免退税原理讲解,基于外贸业务,没有内销,不涉及出口退税抵扣内销应纳税额,比较简单,名义上出口前交多少,出口就退多少。

接下来我们看考试热门,基于生产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直接上栗子: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3%,假设退税税率为11%。2020年5月相关经营业务有: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价款200万,确认准予抵扣进项26万;上月末留抵税额3万;内销货物,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及增值税销项13万,合计113万,全部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

基于此栗,需要说明退税税率,退税基数,退免税原理三个问题,税率和基数是小问题,原理是大问题。

我们大问题穿插着小问题说明,这里采用“假设法”,假设没有出口环节退免税,那本题简单了,出口货物就是普通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

易知,应纳税额 = 销项 - 进项 = (26 + 13) - (26 + X) = 13 - X

但实际有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不确认增值税销项,且需退回出口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使图示黄色折线对应的增值税链条零税负

所以,应纳税额 = 销项 - 进项 - 留抵税额

= 13 - 26 - 3 = -16 (应纳税额为负,表明税务机关需要退税13),这样对么?

思路没啥问题,就是做法草率了。

原理是出口环节所在增值税链条应零税负,取消出口增值税销项,并退还出口对应的以往环节负担的增值税进项。

这个退还的增值税进项,官方命名为退税额度限值,就是税务机关能退的,不能超过出口以往环节负担的。这就是上述做法草率之处,还未计算退税额度限值。

退税额度限值为退税税率与退税基数的乘积,对前述外贸出口业务,退税基数为购入货物的不含税买价;对当前资产出口,退税基数为出口的交易价,亦即离岸价,也就是题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200万。

本题退税税率为11%,比增值税税率13%小,所以出口离岸价200万,名义销项26,但退税率为11%,名义上出口以往环节负担进项 X = 200 × 11% = 22,即出口环节实际缴纳4万增值税。

税务机关会对外宣称出口0税负,其实是缴纳了2%的税负,但可忽略不计。这4万税负因退税率和增值税税率之差而起,官方命名为当期不得免抵税额

现整理内销、外销业务相关增值税项目如下:

应纳税额 = 总销项 - 总进项 - 留抵税额

=(外销 + 内销)-(外进 + 内进)- 留抵税额

= (26 + 13) - (22 + 26) - 3

=13 - (26 - (26 - 22)) - 3

=真实销项13 - (真实进项26 -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4)) - 留抵税额3

= -12

应纳税额为负,表明税务机关需要退税12万。

原理上出口外销并不存在销项与进项,为了好理解,我们假设了名义的销项与进项,并在上述计算中还原了各个参数的实际含义:

应纳税额 = 真实销项 -(真实进项 -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这个应纳税额既然为负,税法中还给它起了个名字,叫留抵税额。分析一下,刚才提到退税额度限值为200 × 11% = 22万,这里却只能退12万。

也就是只有12万可以抵,退税额度限值中的另外10万不能抵,官方命名为当期免抵税额

其次,并非所有情况都有当期免抵税额,假如改变本题数据,算出应纳税额为-30,即留抵税额有30万。

但前面算得退税额限值才22万,那就只能抵这30万中的22万,税务机关职能退22万,剩下8万本期不能抵了,留抵下期。

接下来看个栗子,来熟练掌握这个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11%。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税额65万;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计算退税额度限值:

200 × 11% = 22万——以出口销售额为退税基数,乘退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销项 - (进项 -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 留抵税额

= 19.5 - (65 - ((13%-11%) × 200)) -10 = -51.5万

负号表明税务机关需要退税51.5万,然鹅退税额度限值才22万,故只能退22万,剩余29.5万留抵下期。

分析:

由出口货物税率13%和退税率11%差异引起的出口税负,200 × (13% - 11%) = 4万,为不得免抵税额

退税基数乘退税率,200 × 11% = 22万,为退税额度限值

算得应纳税额为-51.5万,即应退税51.5万,超过了退税额度限值,故有29.5万当期不能退,需要留抵下期,为当期留抵税额

学到这,基本上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就无敌了,下面再虐一道题好了:

某企业签订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合同,2020年8月进口料件到岸价300万,海关征收关税45万(关税税率15%)。当月将部分完工产品出口,出口离岸价400万,该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70%,完工产品内销增值税税率13%,出口退税率11%。问不得免抵税额。

此题基于现实中一项特别业务——进料加工复出口,就是将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货物,再将完工产品出口。

根据前述内容,进口货物在报关时需缴纳增值税,以关税完税价格,即到岸价叠加关税为增值税计税依据(300 + 45);但这些料是用于生产后再出口的,而出口货物整个增值税链条内零税负。

故为省事,可直接签订“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合同,这样进口环节不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时,也就无须退未征税原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官方将这种未征税进口原料称为保税进料

本题问不得免抵税额,也就是因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不同产生的出口环节税负:

不得免抵税额 = 退税依据 × (征税率 - 退税率)

若无保税进料,退税依据就是出口货物离岸价400万,但题中指出保税进料占生产的70%。

即出口产品70%份额源自保税进料,入关时没交过增值税,亦即出口以往环节未征过增值税,出口时免税但不退税;只有30%份额源自正常交税的原料,出口以往环节交过的增值税进项可退。

故退税基数仅是基于非保税进料的那30%货物的离岸价,不得免抵税额为:

(400\times(1-70\%))\times(13\%-11\%)=2.4万

四、提供跨境服务的特定业务

主要包括:

国内纳税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国内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理论应退税额 = 退税基数 × 退税率

退税率一般就是所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这里一般没有退税率<税率,产生不得免抵税额的情况。举个栗子:

某国际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承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收入60万,当月留抵税额为15万。问当月退税额。

退税额度限值 = 退税基数 × 退税率 = 60 × 9% = 5.4万

留待抵扣的税额15万,超过了这个退税额度的限值,因此只能退其中的5.4万,剩余9.6万留抵下期。

五、免税(免而不退)

这不是进出口的重点,不过条目很多,但还是不用死记,其原理也很简单,就是出口以往环节从没交过增值税,不核算进项,因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免了就行,也没得退。

没缴自然没得退。

一般考试就出个选择题,能判断出来即可:

下列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是( )A. 生产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B. 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出口;C.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D.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出口;

A. 进料加工复出口,签订相关协议,原料进口不交增值税,复出口时,以往环节从未缴税,因此出口只免税;

C.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在出口以往环节,从未核算过进项,故无税可退,只出口免税;

D.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不交税,因此农产品出口以往环节从未交过税,只出口免税;

而B项是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享受退免税,即增值税链条零税负政策,选B。

六、出口征税

至于出口征税,那就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行为,至于如何征税,那就正常区分一般、简易计税方法,以离岸价为含税销售额,采用正确的税率、征收率价税分离计税。

不过,对自产出口的一般纳税人,出口征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若存在保税进料,计税依据中应扣除不含税的保税进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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