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大家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基金会评估怎么筹备 慈善大家谈

慈善大家谈

2023-12-21 2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项目的推进,我们于2月16号由顺德区政府正式发文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在2月1号内部提出了完整方案,6号对外进行信息发布,期间经历了数轮磋商和准备。2月6号到2月14号与相关部门进行紧急沟通,筹备第一期资助工作。项目总共分三期,第一期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第二期是小微企业,第三期针对制造业3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和2000万以下规模的微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启动之初,我们接到的基本要求是要公平、公开、公正,一定要杜绝人为干预、操作的可能,要杜绝腐败。因此我们在筛查企业的过程中,制定的标准是比较清晰的。

拿第三期举例,第三期总申请量是2706家,首先我们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多方面调查,包括每个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的企业有多少家、是否这些企业都进行了申报、企业类别是否符合我们资助范围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不符合标准的我们都会进行剔除。经过层层筛选,进行公示,公示时大约有569个,然后进行资助摇号。其中因为第三期资助额为每家30万元,考虑到数额较大,我们就对每一户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核实信息,最终确定资助名单。

我们三期共资助4462家个体工商、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个体户是2997家,2万块一家,小微企业是1199家,5万块钱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是266家,30万一家。有人会发现我们发放资助的企业数量并不是整数,其实原因是因为由于资助的个体工商和小微企业数量很多,我们除了客观数据筛查之后,没有能力去每一家进行实地调查,因此我们就通过公示的办法接受投诉和反馈。然后在公示的时候有数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受到了社会投诉,经过我们调查之后不符合标准的都被剔除掉了。其中有一家微型企业被投诉,经过我们实地调查之后发现它是由第三方代理机构申请的,这种机构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套利行为,十分影响公平公正,我们也在尽力去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整个项目收到了22363份申请,我们资助了4462家,背后的商户、企业员工超过两万人,在这个过程中,流程并不复杂,我们比较关注几个原则,一是普惠,二是公平公开公正,三是动作要快。这些对于我们来说,工作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话,我们是尽量通过大数据筛选和比对完成的。例如做项目第二期时,我们预计要资助1200家,但整个顺德区的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有24万余家,为了相对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筛选的标准:有一定的额纳税记录;有三个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征信情况良好等,筛选过后公开公示,然后公证处公证下抽签,最终才抽选出来了1200家。

做这个项目时我们考虑的是,在这次疫情中,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也是受损对象,至于为什么资助企业,是因为其背后有很大的就业面,如果能够采取一些行动来保住这个就业面,也对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具体操作上,我们跟相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地沟通;以及资助对象资金的使用,因为我们的本意就是帮他解决短期资金压力,从而保住就业、保住民生,所以我们对他资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地限定,只能用在租金、人工和水电等费用上,不可购买原材料等。

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 社会求助,在这次疫情中,几乎没有一家小微企业向社会进行求助,更多的是呼吁政府和政策的援助支持,而一些文化事业相关的,像书店、咖啡馆等,会认同我们在做(有意义)的事情,会向社会进行求助。

回到“和衷共济”项目上来,在做这个项目时,我们遇到了税务上的处理问题,就是票据怎么开。因为企业领不到捐赠票据,非服务性的业务往来也不能开具服务发票,所以我们就给了它普通收据的格式作为凭证,这种做法也得到了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认可。并且我们还就捐赠能否免税问题跟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给的回复是,这件事操作可能比较复杂,今年企业都是亏损状态,对企业来说资助款不会产生实际的税款,同时也不在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建议可以不考虑;针对双创基金会而言,回收的这个有效收据作为凭证,税务和民政部门都是认可的。在票据回收的过程中,还是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的,尤其是第一期的时候,申请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我们的同事工作非常繁重,需要不断打电话,甚至要上门沟通。

&

基金会资助小微企业遇到的财务问题

叶龙(社会组织财税公益讲堂创始人)

关于和的基金会的资助小微企业的资助行为,是将疫情期间利益受损害较为严重的餐饮、零售等行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定义为受益对象。也就是本不属于受益人的营利性企业在这次疫情当中转变成了受益人,可以作为基金会资助对象,我觉得没有问题。接下来我从六点讨论一下,企业接受资助转变为受益人时,以及企业做公益活动时,怎么突破资助逻辑的问题。

第一点就是企业能不能进行慈善活动,这个已经讨论得很充分了,已经讨论到了《慈善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开展慈善活动,这一点没有问题,我就不再过多阐述了。

第二点就是如果定位了企业可以做慈善活动,那么我们基金会在跟他合作的时候要分清是资助还是购买服务。如果是资助的话,则是企业在做慈善活动,基金会给予企业资金供给,那这就是一项资助行为;如果是基金会没有能力去做一件事,委托其他企业来做,则是购买服务,但慈善活动开展的主体还是基金会。所以理清是资助还是购买服务,就是在理清是谁在做公益的问题。

第三点是关于收入的确认,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记账,如果企业提供一项服务,则是服务收入,会计会入到它的主营业务收入当中去。但若是一项资助的话,是要记录到营业外收入的。对它们来讲,基金会资助跟政府补助的概念是一致的,都是属于营业之外的收入,只不过是补助的主体从政府换成了基金会而已。

第四点是涉及开票据的问题,其实这次和的基金会的与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积极沟通,帮助他们突破了开票据的问题。企业给基金会开的票据,如果是购买服务则毫无疑问是开增值税发票,但如果是资助,那就比较复杂的,就这次和的基金会与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积极沟通能得到认可,首先是跟税务的沟通,得到税务的认可:不需开发票,因为这件事本身是资助行为,不属于提供服务,也不属于增值税条目规定的范围,所以不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只是开个收据即可,收据证明我收到了这笔钱,出这样的一个收据作为凭证,跟银行汇款单一个性质。

第五点,基金会接收到这个票据,那这个票据能不能作为公益支出依据呢?这又需要跟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其实我们在做民政部评估、审计时,十分强调公益组织的公益支出依据是否充足,单单的一张增值税发票是不能作为公益活动支出的充足依据,这跟购买服务不同,购买服务是有招投标、三方比价等程序的前提,只用一张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但在资助企业或资助企业做慈善活动的时候,不能单靠一张发票作为公益活动支出凭证,首先应该有详备慈善活动方案,我们会根据方案判断你活动的公益性质、判断你是不是一项公益活动;其次是你受益人选择的条件是否具有不特定性,这关系到这个项目的公益性;再有就是预决算报告要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涉及资助款专款专用的问题,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审计则可以找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帮你进行判断;最后是慈善活动的绩效考核也十分重要,这也是需要资助方后续继续追踪关注的问题。

第六点是一些我的建议、思考和想法。怎样才能让项目更具有公益性。我们在设计公益项目的时候一直关注的就是这个项目有没有公益性、公益性是否充足。就“和衷共济”这个项目而言,企业主体是受益人,我们也规定了资助要用于支付工资等,那么员工也就成了间接受益人,这也是项目的初衷。还有,如果我们把企业后续不裁人作为考核绩效评价,是不是就有可能规避掉政策套利的问题。基金会的风险其实在于后续的监管是否到位,如果资助的资金没有得到合理地使用的话会对基金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郭小华(工蚁坊发起人)

就我们讨论中的财务问题,从财务做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基金会资助、企业做公益活动也好,还是基金会资助帮扶企业也好,这笔资助款对企业来说,毫无疑问都是属于营业外收入,是不开票的,也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也不需要开票。基金会给到企业的资助款,我认为开内部的收据,确认一下接收到了这笔钱就已经可以达到目的了,我认同这一点。

还有另一点,关于项目日后的监管也是十分重要的,要看这个项目有没有达到我们起初设定的目标,产出能否达到结果。在和的基金会的这个项目里,例如我们的设想是让他不倒闭、不裁员,那么是不是应该在一年或者半年的时间之后,来关注一下这些组织有没有达到我们当初预期的结果。当然如果没有的话,也不一定是我们资助这件事本身就是错的,因为还受很多非主观因素的影响,包括疫情的不断的延长。所以这些都是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总结的。

再有是基金会资助企业这个过程中关于审计的一些问题。拿我们工蚁坊来举例,我们做的小荷计划是培养进城务工的流动女青年就业的,是一个公益项目,所以不需要开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我们也开不出捐赠发票,那么对于我们基金会来说,能不能凭借这个合同、项目书和项目结算报告就确认为公益活动支出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但现在的审计过度解读了非营利组织的这些要求,特别是能不能通过、能不能认定为公益支出,不在民政不在财政也不在税务,而在审计。这也是叶龙老师一直在呼吁的,我们需要联合起来去确定这个行业标准。

再有就是我觉得在审计和项目评估上我们遇到困难了,我们给出钱之后一定是要继续进行监管的,给非营利组织的,去监管没有问题,但是给企业的,我们就应该要求它独立核算。很多基金会在做项目时,尤其是环保项目时,钱给到企业去做,但在后期我们核实它们的公益支出报告的时候,或者评估的时候就会觉得非常的难,因为企业做不到独立核算,并且企业经常会动用自身的资源去省下一些项目支出费用,并且最终的效果、结果也是达到预期的,但这个时候你认可它吗?通过自身资源节省的费用支出是不是逃避了纳税责任?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问题。

但是从整体的大方向来说,如果企业做公益活动,也是可以向公益组织申请资金的,公益组织也可以资助给企业,但在后期项目的监管上,以及在给他们的执行项目提的要求上,资助方有事先告知的义务。因为企业不像其他非营利组织一样做过更多的公益项目,他们也不知道这个钱怎么花合理、怎么才算支出、能不能从中产生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

基金会能否资助企业?

夏彧歆(北京春泽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与评估中心副秘书长兼合规部总监)

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会是可以资助企业的。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首先,在法律基础上,《慈善法》并未禁止慈善组织资助企业开展慈善活动,也未禁止企业向慈善组织申请资助。但上述前提是,企业开展慈善活动,其行为和结果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要求。

其次,在实务当中,企业虽然是盈利的,但并不代表企业开展慈善活动就必须出钱捐钱;企业开展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多元的,可以通过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技术、思想和成果等各种形式的资源来实现上述目的,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例如:企业可能在年内没有资金支持开展慈善活动,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参与;难道此种情况,在符合《慈善法》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基金会不可以进行资助吗?我认为,是可以的,没有问题。

再者,企业能否获得慈善组织的资助,要从企业开展有关活动的目的性、导向性和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我不久前看到的一个案例:浙江的一个基金会资助北京的一家企业推出行业研究报告这件事。要去考虑和分析这个案例背后的目的是什么,是服务于基金会本身还是企业为了向社会贡献自己积累的行业经验、知识以及研究成果等而让公众受益。如果报告是基金会要出但没能力做,那基金会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我认为是基金会购买企业服务的行为,不能算资助;若是后者,并且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目的,在企业能够提供专业技术、人力和行动等资源但缺少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去申请基金会的资助,同时在符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我认为基金会是可以对其进行资助的。

第四,基金会对企业进行资助之后的监管问题需要讨论,因为受资助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相较于对民非(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资助是比较特殊的。所以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基金会资助企业开展慈善活动,双方必须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权利,尤其是对有关行为的结果,要重点约定;同时,基金会依法有权对企业使用基金会资助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企业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告、项目成果,对企业开展的慈善活动(项目)进行调研评估,邀请独立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等。

因为企业接受的这类资助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所以其在获得基金会资助后,必须严格遵守《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使用资助财产,确保项目(活动)的公益性,并且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约定等使用资助财产,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依法有权要求企业改正、对其进行追责;企业拒不改正的,基金会依法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资助财产。

最后,基金会对企业的慈善活动进行资助,在选择资助对象时,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在资助实施后,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黄浠鸣(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

关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资助”企业行为的“合规性”问题,我主要从五个方面分享观点,具体包括:法律规定、实践中慈善组织和企业的“合作”模式、理论困境、实践难题、未来设定怎样的标准去疏通慈善组织和企业“合作”的渠道。

1、目前《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慈善组织对企业进行资助、捐赠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没有禁止,并不代表从事相关活动就没有要求、不存在任何风险,我们要关注慈善组织资助一个企业的行为能不能产生,类似于慈善组织资助一个社会组织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包括以下的几个层面:第一个是相应的支出能不能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第二个是能不能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等凭证;第三个是对于能够视为慈善活动支出的,税收上应该怎么处理。概括起来,就是慈善组织资助企业活动涉及的财务核算、票据开具和税收处理的问题。

反观现行法律规定,是比较原则的。《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适用《慈善法》,关于慈善活动的规定在《慈善法》第三条中有所体现,包括扶贫济困、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方面。就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言,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涉及法律解释学问题,我坚持的观点是,不看基金会资助机构的性质,而是注重活动本身,即是否有利于慈善目的的实现、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例如“和衷共济”项目的资助是为了扶危济困,帮助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进而避免一些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的发生,这是救助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是可以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

例如,在美国税法中,基于慈善目的向经济困难群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兼具“资助”和“投资”性质的活动可以作为“项目相关投资”,并可以计入当年公益活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以“资助”对象是否为营利性组织作为能否给予资助的唯一辨别标准,而是以这笔资助行为所基于的目的为主要判断标准之一。③慈善组织“资助” 企业。就“和衷共济”这个项目来说,如前所述,基金会资助企业并不是为了让它们获取利益,而是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因企业难以维系生存而造成的失业等问题,对于资金的使用有特定的要求。总的来说,企业和慈善组织的互动方式十分多元,而判断行为性质的核心在于活动本身所基于的目的、有没有对价、是不是符合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其实这也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的问题。

3、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我认为目前是有一定的理论困境的。据民发〔2016〕189号文,规定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者是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而我的疑问在于如何界定其中的受益人,在我们讨论的案例中谁是受益人?具体的规定中要求慈善活动支出直接或间接给受益人,那我们讨论的案例中受益人具体选择的范围或标准是怎么样的?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遇到困难,尤其是非主观原因陷入困境时,有没有权利向社会求助?能不能接受慈善组织的捐赠?

4、在与理论相关的实践中,基金会和企业也会面临非常实际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会计核算问题,即基金会对企业进行了资助,那么这笔钱能不能作为慈善活动支出。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慈善活动支出是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款物,那这又回到了理论困境的问题,企业能不能作为受益人,这个问题是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第二个是票据开立的问题,票据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在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审计及年报中,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也会关注社会组织的支出有没有票据凭证。企业是无法开立捐赠票据的,那这就牵连到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慈善组织在开展这种活动时要注意签订资助协议,留存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材料。

5、最后,我思考了未来完善慈善组织资助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可以遵循的几个原则,即以原则和例外的模式进行规定:以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为原则,以资助其他企业或个人为例外;以常态下资助为原则,以突发事件下资助为例外;以直接促进慈善目的为原则,以间接促进慈善目的为例外。具体而言,优化相关规定时兼顾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在实体标准方面, 第一点应该包含常态情况之下慈善组织能不能资助企业,我个人建议依托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进行判定:在资助对象是企业时,不是仅看接收方的法律属性,而是要关注本身的用途和目的,关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有助于开展慈善活动,是否有助于慈善目的的实现;所得利润是否用于分配,是否直接用于慈善目的,这里强调了直接性。

第二点,受资助的慈善活动、行为,要符合慈善组织本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有“人道主义”的例外,不考虑业务活动范围,只要资助能够直接用于受益人即可。

第三点,在选择受益人群或受益对象时,受益人要具有不特定性;在最开始设定筛选机制时候,要制定一定的标准以及明确筛选程序,从而确保选择的机制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四点,针对特殊情况,比如基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的背景下,可以考虑给予特殊情况以特殊待遇,比如对于资助对象、受益方式等方面有不同于常态性资助的规定。

在程序标准方面,一是基金会首先要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可能涉及重大事项的理事会的决策等。二是慈善组织对资助活动应做到全流程的监管,需要确保支出符合当时和被资助方约定的和限定的用途,而且是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进行支出。同时要求被资助方保留相关的支出凭据等材料,来证明相关的支出是符合约定的和法定的支出,也要确保支出的及时性;另外要向资助方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提供比较全面和翔实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三是要满足信息公开的要求,将相关情况告知公众,尤其是注意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总体而言,针对基金会“资助”企业事宜,原则上基金会是在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符合慈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资助活动,但要注意区分常态下资助和特殊情况下资助,注意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几者不能够偏废,用原则和例外的模式去具体地分析资助行为是否符合《慈善法》立法的宗旨、是否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

基金会捐助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更多思考

朱光(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规部主任,法哲学博士)

从实操的角度,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是有可能流向企业的,但是只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企业本身只是实现特定慈善目的的渠道和方式途径。我认为最终的受益人不应该是企业本身而是特定慈善目的的对象,公益慈善组织是以为社会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出发点的。例如失业的人群因此陷入生活、健康或经济困境,导致社会问题出现。为防止相应社会问题出现,慈善组织和企业合作,在企业设置公益岗位,促进企业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等等。

技术操作的过程,大家说的已经很到位了,但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社会大众对社会捐赠的认知。一般来讲,社会大众会把企业认知为捐赠人的角色,企业是营利性的存在,由它来提供捐赠财产,而把社会组织认知为受赠人的角色,非营利性的存在,拿到捐赠财产通过资助方式来扶危济困。一系列的社会事件也呈现了社会大众对社会捐赠是有朴素认知的事实。这个事实直指概念运用、规范的效力以及理念落地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实效性问题。

另外,在操作过程中,众筹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项目的社会评价需要社会大众的点赞。虽然社会大众可能被认为并不专业,但如果忽视社会大众对公益慈善的朴素情感和认知,那么一定会阻碍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即使是某些类型的基金会不需要向社会大众众筹,也不需要社会大众点赞,但也无法回避社会大众对慈善财产使用的评价。因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慈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社会大众有权力评价。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对公益慈善行业要求特别高,社会舆情常常也表现得对公益慈善行业不是很友好,动辄轩然大波,因此我们在做一些相对的、比较挑战社会大众朴素认知的项目时,还是需要有一个十分谨慎的态度。

当然,大家如果在操作过程中,能够把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都落实做到了,即便有舆情发生的风险,我们也可以讲得清楚自己做的事情,那这样也是十分专业的。

李芳(青岛大学法学院)

我想说三个点, 首先是有个疑惑,促进就业是否构成一个慈善目的,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充分论证的,要和《慈善法》第三条密切结合来论证。如果资助是为了促进就业,企业用资助款进行生产、产生利润的行为则会被认为不符合慈善目的,遭到质疑,从而有可能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点是,在企业是“受益人”还是“受赠人”的概念使用上需要严谨,前者一般是在三方关系中使用,如果是双方关系的话,我们应该使用“受赠人”这一概念。例如刚才有老师提到的企业员工是受益人,那在表达这个观点时,应该把它放在一个三方关系当中去,最终获得利益的人是受益人,否则应该称他为受赠人。

第三点是,我也同意基金会进行捐赠时,不一定只能指向公益组织,企业也可以作为受赠人,但是企业开展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目的,这是前提。我们需要回到这笔钱的具体用途上,这笔钱是否用到了符合慈善目的的活动上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李喜燕(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我也发表三点意见: 首先,我比较认同的是企业可以作为受益人或者受赠对象,我赞同行为规制而不是组织规制,不能够因为企业是营利性质的组织,就不能作为可以接受捐赠的对象。

如果是行为规制,则涉及 第二个点,我们不仅要筛选受资助企业,更重要的是要跟踪监管资助款是否达到资助目的,而不应该只是一个选择受资助企业的过程,这才符合行为规制的原则。

第三点是关于公益活动支持方式,在我看来,目前的公益更多的还是“输血式”的活动支持,资助方更多只是提供资助,解决短期问题。也就是说在现在整个的公益链条当中,公益活动更多是“输血式”而缺少“造血式”的。我希望将来能够看到更多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支持方式由“输血式”支持向“造血式”支持转变,才能更加根本得解决社会问题。

郭然(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的讨论大家都可能意犹未尽,但确实对于和衷共济这个项目真得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东西。虽然在前期,大家可能会有猜测、有质疑甚至不信任。那么今天听到了这个项目如何执行之后,可能会让大家原来的认知产生新的联想。

今天大家达成的第一个共识就是和衷共济这个项目是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目的的。对于和衷共济这个项目,我们也讨论了很多,有关于如何凸显公益性的、有关于合规性方面的,叶龙老师今天也提供了很多关于风险防控这方面的建议。但今天没有时间探讨的是,在疫情期间,像和衷共济这样一个效果十分好的项目,是否具有可推广性、可复制性、普适性的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说作为一个普适性的项目,除了采购服务,无论什么方式基金会都可以给企业拨付款项,那么大家也有一个共识,就是不以组织形式进行判断,而是以实际行为判断。而关于判断的标准,前边浠鸣也有提到几个原则,但也并不是说仅仅有了这些原则、操作过程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基金会捐钱给企业就具有公益性了,就完全合法合规了。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去想象、去模拟,思考在更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定性的原则是什么以及怎么进行实操。

其实在和衷共济这个项目里,他们成立的专项工作组里边已经有政府的人了,也因此获得了它们很大的支持,因为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并且对操作的知根知底。但对于其他项目来说,是不是都能获得政府支持,或者说得到政府支持就具有公益性了吗?就可以做了吗?这些问题还是存疑的。还有一点也是大家都提到的,政府支持了,但是审计却没有支持,可能对企业的审计没有问题,但若是对慈善组织的审计出现了异议的话,那受损害的还是慈善组织。因此,一个能够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标准是需要被提出的,这个其实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讨论、甚至做出模型供大家来采用。

时间:2020年5月15日

*本文依据讨论会录音整理、编辑而成

整理 | 李想

校对 | 刘欢 周家颖

编辑 | 孔羽洁

转载 | 微信(zxm6679)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