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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4-05-30 11: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局、省调查局各部门、各单位: 

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起点和基石,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好地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作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八有八化”(即: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着力解决统计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与调查任务不匹配和源头数据不全面、不完整、不精确等突出问题,立足我省统计改革发展需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以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中心,以提升基层统计调查能力为目标,加快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一)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设置工作,加强协调管理和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导各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并加挂“统计站”牌。要求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置“统计科”,实行实体型运作。 

(二)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各市县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统计工作实际需要,协调配备相应统计力量,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配备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强的统计人员队伍,原则上一般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5人;其他经济总量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职人员配备,其中列统企业500-1000家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6-7人,列统企业1000家以上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应由行政或事业在编人员担任,并享受本级中层干部相关待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变动要经县(市、区)统计机构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县(市、区)统计机构备案。 

(三)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工作。进一步协调强化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配备专(兼)职统计协管员,负责做好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酬和补助。要保证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计工作制度、有专用资料柜,有数据处理设备。村居(社区)统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四)督促统计调查单位优化配置统计人员。各市县应当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基层统计行为 

(五)建立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六)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对象(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扶持推动社会调查机构发展。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培育发展社会统计调查机构,发展专业化统计调查机构。鼓励基层统计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统计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积极探索政府统计调查委托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鼓励探索以外包形式购买统计服务,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各级统计部门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统计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依法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共同抓的责任机制,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衔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大经费支持。各市县应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基层统计工作日常运作和大型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协调安排专项资金,持续改善基层统计机构工作条件。省统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和补贴。对村居(社区)配备的统计协管员,要根据工作量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十)抓好基层教育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知识、技能、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提高基层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培训人数及培训频率,优化培训实施方案和课程设置,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拓宽统计人员的视野,提升统计服务保障能力。企业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 

五、强化督促检查,持续推动抓好落实 

(十一)建立激励机制。要关心关爱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为基层统计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省统计局把各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把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统计督察事项,强化检查督促和工作考评。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与统计执法检查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共抓落实,相互促进,齐头并进,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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