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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拟合同约定“赠课不退”,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无效

2023-12-19 07: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甄伟超)家长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如双方解除合同,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赠课不退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教育培训机构向当事人退还培训费8000余元。

2022年10月,王女士与某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为女儿报名参加舞蹈培训课程。该合同条款载明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该培训机构在提供部分培训课程后停止经营。因双方对于退费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培训机构辩称,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故不应将赠送的课时计算在应退款项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王女士已依约支付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机构提供部分培训后已停止经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于王女士要求解除案涉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其剩余课时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退费的数额,培训机构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故法院按实际剩余课时(包括赠送课时)与总课时(包括赠送课时)之比例关系,乘以王女士实缴费用确定了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的课时费,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培训机构在与王女士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在合同中约定了赠送课时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故法院对于培训机构的辩解意见未予采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鉴于教育培训机构在诉讼中往往很难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对“赠课不退”等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家长可以向教育培训机构主张这些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教育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鉴于赠课作为培训机构常用的促销优惠方式,所赠课时数和合计计算的课程单价必然作为家长购课的考量因素,足以影响家长做出签约的意思表示。此外,赠课亦属于学生的重大合同利益,合同中关于赠课不予折现、退费的约定属于不合理减轻培训机构责任,限制了学生主要权利,应当认定“赠课不退”系无效的格式条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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