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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闵行区城管执法局都做了哪些

2024-07-14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上海正式步入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时代,那么在新的管理条例颁布后,相关执法部门做了哪些工作来贯彻执行?截止目前,这些工作所带来的推进情况又是如何?针对这一类问题,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了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志强做客到我们的节目当中,与我们共同聊一聊这方面的问题。

徐副局长:大家好!

今年是全市按照新颁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元年。一季度,市、区召开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闵行区区政府成立了由22个委局和14个街镇组成的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形成了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属地街镇具体推进落实的垃圾分类管理与执法工作网络,明确了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7月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在区、街镇两级党委政府和诸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闵行区江川路街道、浦锦街道、吴泾镇、七宝镇和虹桥镇5个街镇已创建成全市第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今天我也很高兴借此机会,把我们闵行区城管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工作的情况也跟各位汇报一下。

闵行区城管执法局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主要担负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从7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闵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始终围绕“指导培训全覆盖,法律宣传全方位,执法检查全过程”的工作目标,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工作。

普法宣传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闵行区城管执法系统,通过开展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商圈等活动,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一是依托城管进社区工作站,城管执法队员作为社区垃圾分类志愿者,适时在居民小区开展《条例》的宣传,同时我们还组建“绿口袋”垃圾分类志愿者微信群,引导小区党员、志愿者等骨干力量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当中;

二是利用党建引领“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联合居委、物业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居委干部和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进行垃圾分类有关知识的培训,提前发展问题,处置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三是坚持行业管理为切入点,要求租赁公司,蛋壳公寓等十多家租赁公司通过备案,签订协议,承诺实行垃圾分类。在一些街镇还提倡鼓励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垃圾分类的相关条款写入租赁相关的合同,用契约精神约束租户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四是有些区域运用新媒体和大型活动契机促进宣传,比如个别基层中队尝试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对辖区内的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直播。

此外,我们以“严格执法促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全市7.15城管执法系统公众开放日主会场活动为契机,这个活动在闵行区七宝镇举行,开展了宣传活动。

执法检查方面。重点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针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六类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概括讲,就是做到“一加大”、“二覆盖”。

“一加大”是指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7月1日《条例》实施以后,共开展执法检查4331次,教育劝阻1767起,责令整改800余起,行政处罚165起。其中,对单位处罚54起;个体工商户处罚3起;个人处罚108起,均属混合投放,罚款6930元。

“二覆盖” 是指执法检查对象和检查环节全覆盖。

从检查对象上看,我们一开始就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共场所作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之后,又逐步向小区、向物业延伸,实现了执法对象上的全覆盖。尤其是把与百姓吃、住、医疗等密切相关的行业单位,列为执法检查的重要范围。7月份以来,共检查党政机关70余家、住宅小区1797家、商场接近300家、商务楼宇也有近200家。

与此同时,我们在加大源头分类投放环节执法检查的同时,还严格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主体责任,重点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等环节进行执法检查。7月份以来,检查投放环节各类单位5000余家,检查收运企业60余家,检查个人近5000人次。

 

为了做好几项工作,我们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2019年,闵行区城管执法局针对垃圾分类新形式,进一步加强与前端管理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着重在健全管执联动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上下功夫,探索多部门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垃圾分类管执联动闭环,促成管理与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建立。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闵行区城管执法局与闵行区绿容局研究制定了生活垃圾管理与执法联动闭环实施方案,闵行区绿容局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牵头指导部门,主要是落实从投放、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执法;

二是与闵行区房管局联手,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明确管理依据和执法依据,建立管理与执法部门双向告知机制,对违法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截至目前,通过管执联动机制,已有600余处问题点位信息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三是在闵行区垃圾分类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联合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执法部门形成联勤联动执法闭环。7月1日《条例》实施首日,我们就组织了一次联合的执法行动,通过现场实时传输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声势和影响。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得出闵行区城管执法局对于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一个周全的安排。自7月1日《条例》实施起,已经有四个多月时间了,针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我们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的处罚主要都有哪些?

 

 徐副局长:我们城管执法局,应该说作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主要的执法单位,担负了以下十项的职能。

1、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可以处5000到5000元的处罚; 

2、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主要是处以50到200元的处罚;

3、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处以500到5000的处罚; 

4、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5、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可以处以3万到10万的处罚; 

6、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可以按5000到5万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这一块处罚力度也是5000到5万; 

8、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处罚幅度可以达到1万到10万;

9、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可以处以5万到50万的处罚; 

10、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也是5万到50万的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我们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可以说垃圾分类人人有责,我们要从我们自身的情况做起,把家里把垃圾分类完之后,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我们也知道,很多处理垃圾分类的时候,有整改前置的违法行为。我们还不是很明白这个名词,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徐副局长:主持人提到了,我们在进行生活垃圾执法过程中,处罚的条款当中,除了从事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没有处置资质的进行处置的,其它均为整改前置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你违反了一条事项,我们执法部门到了现场以后,你自己整改了或者我们开出了整改通知书以后,你当场就进行整改了,这一类我们不当场进行处罚。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可以认定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我们要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的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主持人:通知书里面包含哪些内容呢?

 

徐副局长:责令整改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是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名称;

其次是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事实。

第三个是违法具体法律条款处理的依据。

还有是责令整改的期限具体的内容。

第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对于拒不改正的认定是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还有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

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认定,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决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他阻挠我们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复查。同时,他拒绝签收。

主持人:当事人拒不改正,城管执法部门是否予以罚款?

 

 

徐副局长:没错。

   

主持人:我们处罚的方式有一项是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我们当事人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执行此项措施呢?

 

徐副局长:关于吊销经营许可服务证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收集运输单位没有使用专业的车辆、船舶,未清晰标识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这是一类。

第二是收集运输单位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主持人:我们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都有哪些?

 

徐副局长:我们根据情况和环节,要求我们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查出生活垃圾违法管理的行为适时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一方面是让群众监督我们的行为。同时,也要让这些违法者、当事人进行曝光。

 

主持人:注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这里面都包含些什么呢?

 

徐副局长:注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是这次赋予我们城管部门的一项权力。我们市级的城管执法部门有吊销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权限。根据情况,如果达到了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情节的,我们要作出吊销的决定。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告诉市、区里面的绿化市容部门,由绿化市容部门注销他的生活垃圾经营的许可证。

主持人:现在可以说信息的平台是非常强大了,我们运用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的主体采取什么样的惩罚?

 

徐副局长:对于失信主体违反条例的,我们在一些文件当中也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我们有以下情形的,就可以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归入到信息平台当中,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的措施。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是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拒不改正的,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阻止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妨碍公务了,同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其次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我认为社会诚信制度的运用,对于我们生活垃圾管理执法还是有帮助的。

 

主持人:我们也知道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不仅仅是我们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与我们市民息息相关的。在执法单位巡查或者是市民投诉发现问题之后,我们相关的部门在日常的执法工作当中,针对垃圾分类的执法取证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徐副局长:垃圾分类执法线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两类。

主动发现指管理和执法部门通过日常的巡查,还有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来获取线索,这是一个方面。

被动发现,主要是市民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者是线索。

关于取证问题,无论哪种来源,我们执法人员到了现场以后,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取证,并且固定争取,作出相应的处罚。更多的情况是这样的,执法部门到了现场以后,已经发生的行为蛮多的,并且当事人已经离开现场。此时,管理职能部门和市民可以通过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也可以调取小区里面相关的视频资料提供证据,我们找到约谈当事人,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们执法线索来源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也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我们都知道,上海市一个包容性的城市,外来人口也是比较多的,有很多朋友比较费解,如果说对于村民或者说外来人口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话,我们执法部门应该怎么办呢?对于管理条例当中的规定,会不会区别对待呢?

 

徐副局长:条例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可没说对市民、居民和来沪的人员进行区分,无论是本市市民,常住的、临时的,对于违法的都将一视同仁。

 

主持人:也就是说不管是本市的市民还是外来的人员,只要是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都是一样的处罚,没有什么区别对待。通过我们《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颁布的实施,也将我们的执法工作变得更加的细致,更加有理有据。通过上一阶段的工作总结,我们在下一个阶段,相关部门在垃圾分类的工作思路是怎么样安排的呢?

 

徐副局长:生活垃圾管理的执法工作,包括广大市民养成一个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劳永逸的,可能还要经过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这个不要紧,我们城管人和全市的市民一起共同努力,积极的推进我们生活垃圾管理执法工作。

结合当前生活垃圾专项执法工作推进情况,我们还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打好持久战。还是要继续按照执法培训的全覆盖,法律宣传全方位,执法检查全过程的工作目标继续推进。我们仍然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切实保障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取得实效。主要考虑,一个是还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

今年7月以来,我们从受理的情况来看,共受理垃圾分类投诉的案件72件,其中12345热线是50件,12319热线接近20件,闵行区的962000热线有3件。前端垃圾筒未设置,混投的案件大概有71件。后端的混装混运投诉有1件,投诉对象为小区居民,物业涉及到34件。与此同时,投诉商家、店铺、园区、公司等单位涉及到38件。

针对分类投放管理中问题较多的楼宇商场,餐饮企业、宾馆、旅馆等单位,针对收集运输环节中问题突出的混装混运、标识不规范、遗撒滴漏等违法现象,各街镇要针对性地加强执法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此外,还要重点加强对大型中转企业、末端处置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坚决避免出现混装混运、混合处置现象。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实效。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当事人,将其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对于楼宇、园区和街区的源头分类,要继续加大对物业公司和单位的执法检查频率,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工作。对混装混运、拒不整改的收集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禁干湿混投、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现象发生,提高执法管理效能。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构建长效机制。充分依托全区600多个城管工作室和工作站,深入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楼宇商场等活动,加大生活垃圾的宣传,增强社区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进一步促进习惯养成。同时,我们还依托居(村)委,加强垃圾分类志愿者,包括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垃圾分类工作新格局。

主持人:您刚刚也为我们介绍了这么多,从工作推进的情况一直到处罚原则,我们很好奇,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呢?能不能为我们分享几个?

 

徐副局长:案例也蛮多,我就讲讲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

第一个,也是我们闵行区城管执法系统目前为止,罚款数额最高的一个案例,主要是我们在某镇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同时将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混合投放的案例。这个案例正好就在新的生活垃圾条例实施不久,7月初,当事人是冷链的物流有限公司,在我们闵行区,被发现没有将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将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混合投放。我们到现场就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也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谈话通知书。就在第二天,当事人委托一个员工接受了询问调查,也承认了其违法的事实,并承诺改正。当时,我们也拍下了一些视频作为证据。紧接着就在当日的下午,我们在复查当中仍发现当事人存在着违法行为,就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隔不久,当事人又委托其员工进行了程序申辩,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绝对不予以采纳,我们在7月中旬就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不久当事人就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对他进行了较高数额的罚款,罚款了1万元人民币。 

   

主持人:可以说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在投放的时候一定要分开投放,因为过后对环境的污染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没有其它的典型案例呢?

 

徐副局长:我再对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未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案例分享。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进行驳运,在7月下旬,我们基层中队在小区里面检查,发现承担该小区管理的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将垃圾驳运及生活垃圾交付点,中队要求立即整改,但未整改。经过了三次检查,第三次检查时,发现该物业仍未进行改正,开具了谈话通知,于8月中旬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处罚也表示认可,并表示回去以后立即进行整改。从我们后面检查的情况来看,这个物业公司后续整改工作也得到了落实。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公司是生活垃圾管理执法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责任人,他在这个工作当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对于物业公司这一块,我们区里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房管部门也跟我们紧密的合作,管理与执法联动的平台,凡是我们处罚的物业事项,都要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到区房管局,房管局对物业公司有行业管理的条款,对他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他在我们闵行区从事经营管理的活动。

主持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物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里,您还有什么案例跟我们分享的吗?

 

徐副局长:有一个个人的案例,再跟大家分享一下。

在今年的9月中旬,在基层中队日常垃圾分类的巡查当中,发现某区域一个公寓里面有垃圾混投的现象,有将装湿垃圾的垃圾袋直接投放到湿垃圾桶,没有破袋。执法队员立法开展调查,联系物业公司,要求调取监控,寻找违法当事人。在监控当中,我们看到了有两名男子在倒垃圾的时候,为了图方便,将垃圾袋直接混投。为此,上门进行了第一次的说服,劝阻教育,两名男子也当场表示绝不再犯。但我们城管执法队员持续跟进中仍然发现两名男子屡教不改,因此队员按照条例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男子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决定。像这样的案子挺多,个人的处罚达到108起。

 

主持人:像我们平常生活当中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吃完的外卖盒和剩饭,剩饭应该放到湿垃圾桶里面,外卖盒投到干垃圾里面,可能很多人不进行分类了。我们执法过程中,第一次、第二次给你相应的改正机会,如果说你依旧屡教不改的话,我们再进行处罚。

 

徐副局长:是的。

主持人:今天通过徐局为我们介绍了这么多,相信广大网友朋友们对闵行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有了了解。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徐局,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朋友的观看和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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