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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2)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 (3)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药具(如废药品、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如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废化妆品等); (4)其他垃圾: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陶瓷、尘土、废弃卫生纸、尿不湿、污染纸巾、一次性餐盒、烟头等。 分类范围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医疗、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工业企业办公生活区等。 3.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4.居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和无物业管理小区。 分类要求 1.分类收集容器或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便于投放和收集。 2.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标识、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3.分类后的垃圾应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运,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4.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根据品种、产量合理确定收运频率,运输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5.厨余垃圾的收运应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泄露和遗撒,防止臭气排放,由合法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6.可回收物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理。 7.其他垃圾按现行收运体系进行,并无害化处理。 来源:渝北妇联 点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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