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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为什么有发安全套的传统,运动员比赛也带自己的性伴侣吗还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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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赣0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汗扎特(英文名:YUSSUPOVKHANZAT),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现役军人,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木拉力·阿丁,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章杰,江西时代翻译有限公司译员。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汗扎特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汗扎特及其辩护人木拉力·阿丁、翻译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下旬,哈萨克斯坦国军乐团成员被告人汗扎特、美国军乐团成员被害人布某均应邀跟团来到南昌市参加国际军乐节。当月29日凌晨左右,布某与俄罗斯国军乐团成员伊某、汗扎特等人在本市红谷滩万达铂尔曼酒店和万达嘉华度假酒店一楼的派对上交谈、饮酒。3时40分许,布某和伊某一同来到布某所住万达嘉华度假酒店632房并发生性关系。4时30分许,伊某离开632房间回到一楼。汗扎特在和伊某交谈时,得知两人刚发生性关系并得知布某所住房间号。5时20分许,汗扎特进入万达嘉华度假酒店632房与正在睡觉的布某发生性关系。布某清醒后立即对汗扎特的行为进行制止。经鉴定,在布某的阴道内、所穿内裤上均检出汗扎特的精斑。

2017年9月29日,汗扎特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汗扎特违背女性意志,趁女性熟睡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汗扎特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1、本案中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2、被告人系外国军人,不知晓中国法律;3、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下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乐团成员即被告人汗扎特、美国军乐团成员即被害人布某(女,时年23岁)均应邀跟团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参加国际军乐节。当月29日凌晨左右,汗扎特与布某、俄罗斯国军乐团成员伊某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万达铂尔曼酒店和万达嘉华度假酒店一楼的派对上交谈、饮酒。3时40分许,布某和伊某一同来到布某所住的万达嘉华度假酒店632房。4时30分许,伊某离开632房,在该酒店一楼遇到汗扎特。汗扎特在和伊某交谈中得知伊某与布某刚发生性关系及布某所住房间号。5时20分许,汗扎特来到布某所住的万达嘉华度假酒店632房,趁布某酒后疲睡,与布某发生性关系。布某清醒后立即对汗扎特的行为进行制止,汗扎特即离开现场。经鉴定,在布某的阴道内、所穿内裤上均检出汗扎特的精斑。同日,汗扎特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警情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29日7时28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手机尾号7688的匿名男性电话报警。7时35分,红谷滩刑侦接市局110指令后赶至现场。经查,被害人布某称29日5时许在万达嘉华酒店632房某时发现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犯。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布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29日11时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乐团领队(指挥官)阿尔马斯电话联系汗扎特,汗扎特在阿尔马斯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3、身份信息材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出具的材料,证实被告人汗扎特基本身份情况,据哈萨克斯坦最高检察院核实,汗扎特无犯罪记录。

4、证人伊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俄罗斯军乐代表团成员,2017年9月28日晚,其与俄罗斯代表团、哈萨克斯坦代表团、美国代表团一起吃饭、饮酒,后又到酒店的花园唱歌、跳舞,其与布某都喝了很多酒。其与布某来到布某房间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布某没穿衣服躺在床上并提醒其到一楼拿手机,其离开房间到酒店一楼拿到手机后再次回到布某房间。因看到布某很累,快要睡着了,其便离开,离开时不确定房门是否锁住。后其在酒店一楼大厅和朋友聊天,碰到了当天晚上和其、布某一起吃饭的哈萨克斯坦代表团的成员汗扎特,汗扎特在此前曾跟其说他很喜欢布某,其在交谈中将布某的房间号告诉了汗扎特。当时汗扎特直接跟其说要到布某房间去找布某,其得知汗扎特的意图后,说布某喝了很多酒,已经睡着了,有事等布某醒来再说,但汗扎特还是说要去找布某。一两个小时后布某和她的领队找到其,布某向其哭诉,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了她的房间。

5、证人耶果儿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前一晚看到汗扎特和美国代表团的布某在聊天,二人站的比较近,但没有比较亲密的动作。

6、证人维吉尔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9日早上6时许,布某告诉其她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布某称那名陌生男子不知什么时候进入了她的房间并强奸了她,期间她曾口头警告过那名男子,但对方并没有停止,经她再次警告后那名男子才离开房间。后其与布某先后来到大厅,通过伊某得知那名男子可能是哈萨克斯坦军乐团的人。后其向上级报告了布某被性侵的情况。

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9日早上6时许,其与维吉尔一起到了布某的房间,其看到布某坐在床上哭,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了她房间并与她发生性关系,在她要求下那名男子离开了房间。其听说后要求翻译赵某报警并叫救护车。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9日早上7时许,美国海军陆战队军乐团团长夏某称他们乐团中的一名女团员在万达嘉华酒店遭受了性侵,委托其报警。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又陪同被性侵的女团员到医院检查。

被害人布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28日晚23时许,其与伊某等人在派对中一起聊天、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其与伊某回到其所住房间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伊某离开了房间,因喝多了酒,比较疲劳,其全身赤裸躺在床上睡着了。凌晨5时许,其被一名陌生男子摸醒,该男子对其性侵。其用英语制止对方并让他离开,那名男子穿上裤子离开了房间,没有对其使用暴力或进行威胁。其在派对上没有和该男子跳过舞。那名男子离开后,其出门碰到了维吉尔,跟他讲了发生在其身上的事,之后其到大厅找到伊某,伊某说他告诉了那名男子其房间号。

被告人汗扎特的供述和辩解,供称其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乐团成员,随团到南昌参加国际军乐节。2017年9月28日22时许,其与美国、俄罗斯军乐队的人在其所住的酒店一楼喝酒、娱乐,美国女孩布某也在场。2017年9月29日零点以后,其与布某、伊某等人在布某住的酒店一楼后门喝酒、跳舞。布某与其跳舞时告诉了其她的房间号,说其可以去她的房间。后其因喝多了酒忘了布某的房间号。凌晨4点半左右,其与伊某在酒店一楼喝酒谈音乐爱好,伊某谈到他刚和布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觉得布某也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其向伊某打听了布某的房间号,伊某告诉了其。伊某知道其意图后,劝其不要去,说布某很累了想睡觉。5时许其来到布某所住的632房,见房门没锁,留着一条缝,其推门进入布某的房间,与睡在床上的布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布某身体配合,但布某突然说“SORRY”,表示不想做了,其便离开了。其未对布某进行威胁也没有使用暴力。

1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在布某的阴道内、所穿桔黄色短裤上均检出被告人汗扎特的精斑。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生米镇南龙蟠街555号万达嘉华度假酒店,中心现场位于该酒店六楼632号房,公安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另封装提取了被害人布某脱下的桔黄色女式内裤一条。

13、侦查实验报告、情况说明、视频,证实据被害人布某632房间房卡的开锁记录显示,9月29日3时53分至6时期间,无使用房卡开锁进出房间的记录。根据事发时该楼层走廊监控对632房门的监控视频内容,无法认定嫌疑人进入受害人632房是直接推门进入还是扭动房门门锁手柄后进入。视频显示,该房门被打开后,在无外力的情况下,会立即关上。经侦查实验证实,该房间房门在不施加外力使房门自动关闭且关闭后未向上拨动门锁手柄的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房卡,直接从外面打开。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汗扎特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后疲睡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汗扎特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虽系外国军人,不知晓中国法律,但不是免罪免责的理由,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汗扎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驱逐出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萍

审判员 叶 京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回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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