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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过线上电子签名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4-01-29 02: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两年疫情影响下,大量企业及个人通过线上洽谈业务后,采取电子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的方式,不仅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疫情的扩散。那么,当此类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呢?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该案系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通过线上签署合同的效力产生了争议。王女士及其家人通过在线方式与上海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可使用电子方式签名,放款还款均为代支代扣。后王女士提前偿还借款至代扣账户后因该账户管理方处理不当,导致商业银行扣款失败。经催收未果后,商业银行将王女士的逾期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王女士对其与商业银行通过线上签订的合同效力及部分约定产生争议,遂以名誉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商业银行消除其征信记录并赔偿损失。

以案释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断在线电子签名合同的效力,首先应当看双方有无约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本案中的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所以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本案合同具有合法性。其次,要看双方形成的是否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王女士陈述对合同的签署并不知情,商业银行遂提交了王女士签署合同时的影像资料及王女士签订线上合同时为完成身份认证使用的其个人实名电话号码、个人身份证明等高度私密性的信息,符合电子签名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不可任意更改且可查询原始签署记录的可靠性要求,能够认定该电子签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属有效合同。商业银行按约提供了贷款,王女士应积极履行按期偿还贷款义务,王女士做为贷款合同相对方,未就贷款是否及时清偿勤尽注意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该线上合同及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随着商业触角的广阔延伸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合同的使用场景将更丰富、更复杂。企业、群众在享受电子签约方式带来的效率和便捷之余,应该充分了解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和风险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才能更好地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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