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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经历了哪些过程?

2023-04-01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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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

编辑|观星

13世纪相继出现了反映商品经济发展、体现王国公共性财政义务,并以个人财产占有为征收基础的新税项。

动产税,系一种以动产和收入作为估税基础的直接税,是国王向全体臣民征收的特别财政税收之一。

因中古时期的动产主要以谷物、牲畜、家具和其他可转移的财产为主,也可以视为一种农业税。动产税是13世纪中后期国王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一、动产税的起源

动产税起源于十字军东征。1166年罗马教皇号召各基督教君主国为解救圣地耶路撒冷而捐款。

亨利二世在法王路易七世的劝说下也积极响应,

遂决定向全体臣民和所有神职人员征收6便士/英镑的动产和收入税。

此次税收开创了动产、收入税的征收先例,以全王国统一的税率,以动产和收入作为征收基础。

向整个英格兰王国以及欧洲大陆领地上的包括大主教、主教在内的所有神职人员、贵族、骑士、市民、农民进行征收。

其税收覆盖范围之广是以往所有封建税、土地税的征收范围难以比较的。

1188年由于伊斯兰教徒占领耶路撒冷,亨利二世再次为响应教皇号召向臣民征税。1188年的征收比起1166年的征收更加的严格且规范。

国王要求全国所有不参加十字军东征的臣民和神职人员必须交纳他们年收入和所有动产的十分之一作为捐助支持,也就是所谓的“萨拉丁什一税”。

此次税收先由教区进行征税评估,每一个教区由一名圣殿骑士、一名医院骑士、一名国王的书记员、一名男爵的管家和两名主教的教士组成征税委员会负责估税、征税工作。

每个纳税人必须向征税委员会宣誓并报告他们的年收入和所有动产的价值,

如若有纳税人企图逃税或拒缴则会被开除教籍、逐出教会。

除骑士的武器和马匹及衣物、神职人员的书籍、俗人的衣物和宝石以外,其他所有的可移动的财物都在估税的范围之内。

最后规定,主教必须在圣诞节、圣约翰节宣布并通过信件通知各教区的纳税人在圣母升天节之前上交。

1166年、1184年、1188年为十字军东征而征收的动产和收入税的税量都是相当可观的。编年史中记载了1184年的征收,基督徒和犹太人分别贡献了7万英镑和6万英镑。

由于没有可靠的税收数据记录,史学家们对这一税量持怀疑的态度。

但是它必然是可观且大量的。

米歇尔指出正是因为动产和收入税的税收范围广的特征,使它能够非常有效地一次性取得大量收入,以至于被用来解决1193年狮心王理查德一世的15万巨额赎金的财政问题。

理查德一世留在国内的大贵族们决定在征收2先令/海德的土地税。

卡鲁卡奇和来自直系封臣的封建协助金的基础上,提高税率向王国包括神职人员在内的全体臣民征收了1/4动产和收入税。

1193年1/4税的巨大税量给国王和贵族们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用于支付国王赎金的用途也为动产和收入税用于解决国王临时性、紧急性财政问题提供了先例。

13世纪经常在财政上捉襟见肘的国王们开始将征税目标转向动产和收入税。

二、动产税的发展

13世纪动产税的发展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

即约翰王和亨利三世在位期间的动产税、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的动产税。

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爱德华一世为了扩大税收,通过“补充税收同意”的方式将以往性质模糊的土地和未被划入税收范围的土地都重新纳入到动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将动产税发展为一个真正意义上囊括整个英格兰王国及领地的全国性税收。

而且,在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确立了议会制度,取代了贵族大会议由议会来批准动产税的征收。

约翰王明显注意到了萨拉丁什一税和理查德一世的赎金上动产和收入税所带来的巨大的财富和效益。

因此在其17年短暂的在位期间一共征收了4次动产税,分别是在1201年、1203年、1204年和1207年。

其中1207年的动产税在中世纪英国税收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被视为13世纪英国税收结构从封建特权税收向国家性税收转变的标志。

1207年以前的动产税的估税、征税程序基本沿袭了萨拉丁什一税的征收惯例。

1201年根据教皇对圣地的援助诉求,国王下令要求包括王领的城市和庄园在内,所有的伯爵、贵族、骑士和自由人向征税委员申报自己的年收入和动产价值。

然后缴纳年收入和动产价值的1/40税收。1203年的征收对13个郡进行了税收评估,

以1/7的税率从神职人员和俗人身上征收了共计11万英镑的巨款。

约翰王还单独向商人征收动产税,1204年国王派一名骑士和一名王室官员对商人的动产价值进行了评估,以1/15的税率征收了4958英镑的税款。

为了收复在欧洲大陆失去的领地,约翰王召开大会议并极力向贵族们表示他要多夺回属于王位、属于英格兰的遗产和财富的决心,希望能够得到臣民的“慷慨、仁慈的捐助”。

除约克大主教杰弗里拒绝授予神职人员的税收同意以外,大会议授予了国王的征收诉求,向包括神职人员在内的全体臣民征收税率为1/13的动产和收入税。

1207年的动产税征收不再沿袭以前的征收惯例而是采取全新的、严格的征税程序。

国王向每个郡派出一组特别征税法官负责估税、征税工作,向林肯郡派出的法官甚至多达14人。

以村落为征收单位,由郡守辅佐法官工作,召集纳税人到法官面前宣誓并如实地申报自己的收入和动产价值,如有不实的情况或者拒绝遵守程序则被处罚没收动产和无限期监禁。

约克大主教杰弗里因为拒绝征税而被没收全部土地财产,被迫流亡离开英格兰。

此次动产税征收税量高达57425英镑,促使约翰王的年收入比前一年增加了两倍多。

足以见动产税的税额之大,可谓是国王增加财政收入的非常有效财源。

三、动产税的特征

第一、1207年动产税的征收单位是村落而不是封建领地。

估税和征税工作也是由国王下派的法官和郡守负责的,是建立在王国公共性基础上的税收而不是建立在封建契约关系基础上的税收。

第二、动产税的征收基础不是土地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动产。

第三、动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受封建制度下封建契约关系所制约,是面向包括神职人员在内的全体各阶层臣民征收的公共税收。

第四、动产税虽然与土地税、盾牌钱同样具有临时性和军事性的特征,

但是更显著的是紧急情况下国王维护王国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公共性特征。

因此,在13世纪尚处于领地国家的英国,动产税已初步具有了国税的具体轮廓和特征,是建立在王国公共财政义务上的面向王国全体臣民征收的封建国家性税收。

1207年动产税的征收开启了中世纪英国税制转型的开端,税收制度从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转变。

1215年《大宪章》颁布后限制了国王特别财政税收的征收,没有取得贵族大会议的税收同意授予国王不得征收特别财政税收。

亨利三世在位期间多次向大会议提出动产税的征收诉求但多次遭到拒绝,

在位56年仅征收过4次动产税。

前三次都在1237年以前,1237年以后由于大会议发现亨利三世并非将征收上来的动产税用于维护王国的共同利益,而是用于支付王室政府的债务和王室婚姻等国王个人利益的事务上。

大会议以违背、不符合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原则为由拒绝了亨利三世1242年、1244年、1254年、1257年、1258年的多次征税诉求。

1225年亨利三世以重新颁布《大宪章》和《王室森林宪章》为代价,获得了大会议批准的1/15动产税。

随后1232年征收1/40,1237年征收1/30,1269年在位期间最后一次动产税是以援助王子爱德华十字军东征为通过征收的1/20。

虽然实际征收次数较少,但动产税还是在亨利三世期间获得长足的发展。

受“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税收原则的影响,动产税作为一项国王的特别财政税收,

它的“公共性”和“国家性”特征越来越突出,在估税和征税上也愈发的体现公平公共性。

动产税补助性税收的出现,使税收地位提高。在14世纪以前动产税的临时性和军事性特征比较明显。

一般都用于解决国王的紧急情况或战争军费,所以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连年征收的。但动产税的税基之广和税量之大常常为国王觊望。

当大会议拒绝通过动产税征收时,国王则只好向大会议提出另征他税的要求,这就导致了补助性税收的出现。

哈里斯指出,在13世纪被扩大税收范围的封建特权税收均被称为补助税,这一术语意味着该税收的征收需要某种形式的税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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