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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在图书版本记录中的变化及其利弊分析

2024-02-02 1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从国家相关规定的变化上看,有关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的行政规定执行到2004年就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个国家标准。但这两个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于这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具有软性化的特点,出版社在做图书版本记录时,自然可以不标注印数。但笔者认为,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与《图书书名页》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是有衔接性的。换言之,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虽然废除了有关图书版本记录的行政命令,但替代这些行政命令的就是两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国家在新出台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要求执行这两个推荐性标准的。比如,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的第29条指出:“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也重申了上述规定。[5] 2008年2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其中的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出版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6]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的第28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6]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再强调,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自然包括《图书书名页》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这两个国家标准,而这两个国家标准是明确要求出版物必须载明印数的。当然,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没有把印数问题单独列举出来,出版社在理解和操作上不记载印数就没有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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