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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达又遭“偷跑”,王国流下“著作侵权”之泪?

2023-05-21 0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月,本来是各位游戏玩家的一场盛宴,却因“游戏偷跑”留下一地鸡毛。打磨6年的塞尔达续作《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于5月6日起开启游戏预下载,并定于5月12日正式发售。但正值发售前期,这款备受瞩目的游戏却遭遇“偷跑”,早在5月1日疑似“偷跑版”的游戏文件资源在国外提前流出,并伴有大量破解版实体机游戏的视频及直播在网络上迅速传开。类似的游戏偷跑事件在游戏圈早已不是罕见之事,即便是号称“东半球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似乎也无法杜绝游戏被偷跑的事件,但这并不代表“游戏偷跑”的不法行为可以肆意妄为,今天飒姐团队就来说说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一、游戏偷跑是什么

所谓“游戏偷跑”,就是在游戏正式发布前,泄露游戏资料、源代码、镜像等信息,将其发布至互联网上,从而使得玩家能够提前获取游戏的信息和游戏本体,达到和正版游戏基本一致的游戏体验。

电子游戏相较于其他商品,性质特殊具有两种不同的形态,因此游戏偷跑的方式也更加广泛。一种是破解版偷跑,即由国外玩家获得卡带的玩家解包,将游戏文件上传至网络提供给他人下载,文件形式以“nsp”或“xci”为主,国内玩家获取资源后在PC端用模拟器运行,或是在已破解的NS上运行。此次《王国之泪》偷跑事件就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到游戏代码及游戏本体等内容予以提前公开而造成的。另一种是实体游戏偷跑,即通过各种方式提前获取正版游戏卡带。游戏发售流程作为一条极为严密的供应链,其中涉及负责游戏测评的新媒体从业者、游戏相关的程序员以及生产游戏光盘的商家。在这条供应链当中,最容易“偷跑”的一般是生产商家,如零售商在发售日之前就将游戏摆上货架,或者是压制实体光盘时被内部人员泄露等情形。如早前《马里奥派对》就曾因被玩家在机场捡到游戏卡带后在ebay上拍卖,价格一路疯涨至7100美元的天价。

二、涉及的法律风险

#01著作权民事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类型,仅含有八类作品,其中并无“游戏作品”的法定概念,同时游戏涉及作品元素繁多杂乱,涵盖的内容除了游戏引擎程序,还有游戏场景、人物角色、动漫特效、背景音乐等元素,因此电子游戏若需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必须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以及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以《王国之泪》为例,任何原创的游戏软件都是由具备了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进行大量高强度脑力创造的的结果,凝聚了开发人员的大量创意和思想,在游戏开发的过程中,团队构思出游戏的主体及人物情节,在通过编码、美工、配乐等一系列工作创造出表达团队思想的游戏软件,该游戏是附有其个性化的表达,具备“独创性”,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此《王国之类》偷跑事件中,该游戏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开发者任天堂对该游戏享有著作权,在游戏正式发布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泄露游戏的资料、源代码、镜像等信息至互联网,则涉及侵犯该游戏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如果对游戏内容或者元素修改,还涉及侵犯权利人的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02.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游戏源代码是游戏开发者的创作成果,游戏开发者进行游戏的上线运营以及后续开发、升级、完善等,均以源代码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游戏源代码被视为游戏公司的重要技术信息,游戏源代码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该源代码是否符合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权益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二)软件的鉴别材料……”,第10条规定:“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通常情况下,游戏软件的“源代码”有数十万行甚至更多,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所提供的代码仅为其中极小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源代码可以封存提交并不意味着被公众所知悉,其次是游戏软件在售卖时提供的是“目标代码”而非“源代码”,因此并不会丧失秘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游戏的开发需要耗费游戏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开发出来后游戏公司通过售卖实体卡或数字版的方式赚取利润,游戏能够上线运行这也表明游戏的“源代码”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即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中规定了认定商业秘密“保密性”的七种情形,在实践当中游戏公司一般也会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在承担举证责任时一般通过提交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方式来证明“保密性”。例如在(2019)粤知民终457号案中,被上诉人即通过提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的形式来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则综合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03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民事领域著作权侵权,游戏偷跑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领域中的侵犯著作权罪。在此次《王国之泪》偷跑事件中,一些二手平台上有大量《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的游戏资源在低价售卖,原价69.99美元,在这些平台上的售价只要10元甚至以下,一些店铺数据显示销量已打1000多,原本由Switch独占使用的游戏内容可以通过模拟器在PC端玩。因此若行为人获取游戏源代码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游戏内容进行改变后进行传播运营,收取玩家费用进行营利,则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2020)赣1121刑初213号案件,被告人刘某、姚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

写在最后

随着互联网业和游戏行业的火热发展,游戏偷跑已经成为全球各大游戏公司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游戏偷跑的行为不仅让花了真金白银的正版玩家留下“玩家之泪”,更是对游戏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冲击。游戏偷跑作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逐渐摧毁长时间以来万千正版玩家铸造起来的版权意识,同时也是一种在违法边缘来回试探的行为,其不仅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刑事犯罪等问题。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游戏生态圈稳定发展的角度,通过政府部门、游戏公司和游戏玩家的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对网络的监督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玩家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抵制和惩治游戏偷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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