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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制图与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基本规定

2024-06-04 14: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图框的尺寸见表3

表3 单位:毫米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B×L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420 210×297 e 20 10 c 10 5 a 25

注:加长图幅的图框尺寸,按所选用的基本图幅大一号的图框尺寸确定。

1.2 比例

用计算机绘制工程图时比例的大小应遵照GB/T14690-93的规定。

1.2.1 技术制图比例

(1)本图框的设置比例为1:1,图框反映的设置信息(字体、箭头、线性等)为基本图框,图形严格按的1:1比例绘制,将基本图框缩放至合适的比例,把绘制的零部件图植入。图纸的整体比例必须和谐美观。然后将放大或缩小后的图框内的相关设置信息(字体、箭头、线性等)同比例地缩放。以保证打印的一致性。

(2)在选取比例时,应使结构表达清楚为宜。对于薄壁零件,应尽量采用放大的比例。

1.2.2 比例系列

需要按比例绘制图样时,应由表4规定的系列中选取适当的比例。

表4:

种 类 比 例 原值比例 1:1 优选 放大比例 5:1 2:15×10n:1 2×10n:1 1×10n:1 缩小比例 1:2 1:5 1:101:2×10n 1:5×10n:1 1:10×10n 放大比例 4:1 2.5:1 4×10n:1 2.5×10n:1 可选 缩小比例 1:1.5 1:2.5 1:3 1:1.5×10n 1:2.5×10n 1:3×10n1:4 1:61:4×10n 1:6×10n n为正整数

1.2.3 比例标注方法

(1)比例符号应以“:”表示。比例的表示方法如1 : 1、1 : 500、20 :1等。

(2)比例一般应标注在标题栏中的比例栏内。必要时,可在视图名称的下方或右侧标注比例,如:

1.3 字体

字体的大小应符合GB/T 14691-93 的规定

1.3.1 字体的基本要求

a 书写字体必须做到:字体工整、笔画清楚、间隔均匀、排列整齐。

b 字体高度(用A表示)的公称尺寸系列为:1. 8,2.5,3. 5,5,7,10,14,20 mm。

字体高度代表字体的号数。注:字高推荐应用l0、7、5、3.5、2.5,高宽比0.707。

c 汉字应写成长仿宋体字,并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公布推行的《汉字简化方案》中规定 的简化字。汉字的高度h不应小于3. 5 mm。

d 字母和数字可写成斜体和直体。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基准线成75。

e 汉字与字母或数字组合一起时,其排列格式和间距按GB/T14691中3.6规定。

f 图面中的汉字、字母、数字的大小与图形要协调、一致,排列间隔均匀、整齐、清晰。在同一图样上,只允许选用一种型式的字体。

1.3.2 字体排列格式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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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题栏

标题栏的设置应根据GB/T 10609.1-2008的规定

1.4.1 标题栏的基本要求

a 每张技术图样中均应有标题栏。

b 标题栏在技术图样中应按GB/T 14689中所规定的位置配置。

c 标题栏中的字体,签字除外应符合GB/T 14691中的要求。

d 标题栏的线型应按GB/T 17450中规定的粗实线和细实线的要求绘制。

e 标题栏中的年月日应按照GB/T 7408的规定格式填写。

f 需缩微复制的图样,其标题栏应满足GB/T 10609.4的要求。

注:本标准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GB/T 10609.1-2008的规定执行。

1.4.2 标题栏的格式

CAD产品图样中均应配置标题栏,,并应配置在图框的右下角,格式如图所示:

1.5 明细栏

CAD产品图样中的明细栏应符合GB/T 10609.2-2009中的规定。

1.5.1 明细栏的基本要求

a 明细栏的配置

a)明细栏一般配置在装配图中标题栏的上方,按由下而上的顺序填写,其格数应根据需要而定。当由下而上延伸位置不够时,可紧靠在标题栏的左边自下而上延续。

b)当装配图中不能在标题栏的上方配置明细栏时,可作为装配图的续页按A4幅面单独给出,其顺序应是由上而下延伸.还可连续加页,但应在明细栏的下方配置标題栏。

b 当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同—图样代号的装配图,而又按照3.2.1配置明细栏时,明细栏应放在第一张装配图上。

c 明细栏中的字体应符合GB/T 14691中的要求。

d 明细栏中的线型应按GB/T 17450和GB/T 4457.4中规定的粗实线和细实线的要求绘制。

e 需缩微复制的图样,其明细栏应满足GB/T 10609.4的规定„

1.5.2 明细栏的格式

装配图中一般应有明细栏,其格式如下:

1.6 图线

1.6.1 图线的基本要求

(2)常用图线的几点说明:

a)同一套图中各零部件图所用线型应一致。关于虚线、中心线、双点划线及剖面线疏密的线型比例设定,应根据图幅的大小、视图的疏密来决定线型比例的大小,以美观、大方能反映出零件的细节又能分辨出线型的种类为准。

b)绘制圆的对称中心线时,圆心应为线段的交点。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首末两端应是线段而不是短划。

c)在较小的图形上绘制点划线或双点划线有困难时,可用细实线代替。

(3)对图线缩微复制的要求见GB/T 10609.4。

1.6.2 线型及其应用

1.7 剖面符号

本标准根据G/B 4457.5-1984的规定制定。

1.7.1 剖面符号

在剖视和剖面图中,应采用表中所规定的剖面符号。

注:①剖面符号仅表示材料的类别,材料的名称和代号必须另行注明。

1.7.2 剖面符号的画法

(1)在同一金属零件的零件图中,剖视图、剖面图的剖面线,应画成间隔相等、方向相同而且与水平成45°的平行线。

(2)当图形中的主要轮廓线与水平成45°时,该图形的剖面线应画成与水平成30°或60°的平行线,其倾斜的方向仍与其它图形的剖面线一致。

(3)相邻辅助零件(或部件),一般不画剖面符号。当需要画出时,仍按(1)条的规定绘制。

(4)当被剖部分的图形面积较大时,可以只沿轮廓的周边画出剖面符号。

(5)如仅需画出剖视图中的一部分图形,其边界又不画波浪线时,则应将剖面线绘制整齐。

(6)在装配图中,相互邻接的金属零件的剖面线,其倾斜方向应相反,或方向一致而间隔不等。同一装配图中的同一零件的剖面线应方向相同、间隔相等。除金属零件外,当各邻接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时,应采用疏密不一的方法以示区别。

(7)当绘制接合件的图样时,各零件的剖面符号应按(6)条的规定绘制。

当绘制接合件与其它零件的装配图时,如接合件中各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可作为一个整体画出。如不相同,则应分别画出。

(8)由不同材料嵌入或粘贴在一起的成品,用其中主要材料的剖面符号表示。例如:夹丝玻璃的剖面 符号,用玻璃的剖面符号表示;复合钢板的剖面符号,用钢板的剖面符号表示。

(9)在装配图中,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狭小面积的剖面,可用涂黑代替剖面符号。如果 是玻璃或其它材料,而不宜涂黑时,可不画剖面符号。当两邻接剖面均涂黑时,两剖面之间应留出不小于0.7mm的空隙。

1.8 投影法

1.8.1 投影法的基本要求

a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视图,在完整、清晰地表达物体特征的前提下,使视图数量为最少,力求制图简便。

b 正投影法采用第一视角画法。

c 按投影法配置的视图不注视图名称。否则,在视图上方注明投影方向和投影名称。

d 在视图中,应用粗实线画出物体的可见轮廓。必要时,还可用细虚线画出物体的不可见轮廓。

e 为提高识图效率,避免差错。除正常绘制必须的多面正投影图外,一般在图样的右侧或下侧再布置一至几幅立体图。以更清楚地表达形状、组成部分为宜。

1.8.2 正投影各视图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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