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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月份事故总体情况 2020年12月份,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1人[ 2019年12月,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3起、死亡2人。]。其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人;未发生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起数同比减少2起、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人。 12月份,未发生一般电力安全事件,同比减少1起。未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同比减少1起。 12月份,全国未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12月份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简况 “12·24”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平罗发电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人身死亡事故 12月24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平罗发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外包单位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输煤8A皮带落煤管检查积煤时,未停止运行中的入炉煤采样机,违规打开观察口,探入采样机内部检查积煤,被定时动作的8A皮带入炉煤采样机采样头夹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业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宁夏平罗发电有限公司 杨旭显 业主单位的上级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季明彬 专业分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立强 三、2020年度事故统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统计标准,2020年,全国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水电站大坝漫坝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2020年,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35起、死亡44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增加4人,增幅10%,其中,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2起,死亡23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7起,降幅24%,占事故总起数的63%;死亡人数同比减少9人,降幅28%,占死亡总人数的52%;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13起,死亡21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7起,占事故总起数的37%;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8%。全国没有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同比减少1起。发生电力设备事故1起,同比减少2起,降幅67%。发生电力安全事件6起,同比减少2起,降幅25%。 (一)按事故业主单位统计 2020年,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25起,占全国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71%,其中,未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有中国华电、中核集团、国投电力、中广核集团、华润电力、京能集团;国家电网发生2起较大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生3起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有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华能;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单位有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华能。 其他单位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0起,死亡12人。 表1 业主单位事故情况统计表 序号 事故业主单位 死亡 人数 同比 (人) 事故 起数 同比 (起) 1 国家电网 8 +6 2 0 2 国家能源集团 9 +4 9 +4 3 中国华能 6 +5 5 +4 4 中国大唐 2 +1 2 +1 5 三峡集团 2 +2 1 0 6 南方电网 1 -6 2 -4 7 内蒙古电力 1 -1 1 -1 8 浙能集团 1 +1 1 +1 9 国家电投 1 -1 1 0 10 广东能源集团 1 +1 1 +1 11 华润电力 0 -3 0 -4 12 国投电力 0 -3 0 -1 13 京能集团 0 -2 0 -2 14 中核集团 0 -1 0 -1 15 中广核集团 0 -1 0 -1 16 中国华电 0 0 0 0 其他单位 12 +2 10 +3 合计 44 +4 35 0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统计 2020年,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省级行政区域有湖南省、山西省;发生3起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省级行政区域有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湖南省;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有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吉林省。 表2 省级行政区域事故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区域 死亡 人数 同比 (人) 事故 起数 同比 (起) 1 湖南省 7 +6 3 +2 2 内蒙古自治区 6 0 6 -1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 4 +3 4 山西省 4 +2 2 0 5 吉林省 3 +3 3 +3 6 上海市 2 +2 2 +2 7 陕西省 2 0 2 0 8 四川省 2 -2 2 0 9 青海省 2 +1 1 0 10 贵州省 2 +1 1 0 11 云南省 2 -1 1 -2 12 安徽省 2 0 1 -1 13 浙江省 1 +1 1 +1 14 山东省 1 +1 1 +1 15 黑龙江省 1 +1 1 +1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1 1 +1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0 2 +1 18 广东省 1 -4 1 -3 19 北京市 0 0 0 0 20 天津市 0 0 0 0 21 河北省 0 -1 0 -2 22 辽宁省 0 -2 0 -2 23 江苏省 0 0 0 0 24 福建省 0 0 0 0 25 江西省 0 -1 0 -1 26 河南省 0 -2 0 -1 27 湖北省 0 0 0 0 28 海南省 0 0 0 0 29 重庆市 0 0 0 0 30 西藏自治区 0 -1 0 -1 31 甘肃省 0 -4 0 -1 总计 44 +4 35 0 (三)按派出机构监管区域统计 2020年,18家派出机构的监管区域中,5个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电力安全生产事故,10个监管区域实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或持平,占比56%。其中,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派出机构监管区域有湖南、山西;发生3起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派出机构监管区域有西北、华北、东北、南方、湖南、华东;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监管区域有西北、湖南、华北、东北、华东、山西。 表3 派出机构监管区域事故情况统计表
序号 派出机构监管区域 死亡 人数 同比 (人) 事故 起数 同比 (起) 1 西北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8 +4 7 +3 2 湖南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7 +6 3 +2 3 华北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5 -1 5 -3 4 东北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5 +2 5 +2 5 华东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4 +2 3 +1 6 山西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4 +3 2 +1 7 南方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2 -4 3 -2 8 四川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2 -2 2 0 9 云南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2 -1 1 -2 10 贵州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2 +1 1 0 11 山东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1 +1 1 +1 12 新疆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1 0 1 0 13 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1 +1 1 +1 14 华中能源监管局监管区域 0 -2 0 -2 15 甘肃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0 -4 0 -1 16 江苏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0 0 0 0 17 福建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0 0 0 0 18 河南能源监管办监管区域 0 -2 0 -1 合计 44 +4 35 0 四、2020年度事故分析 2020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9年均有所增加,特别是电力建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增幅较大,暴露出部分电力企业只顾工期进度而忽视安全质量,对外包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存在真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并有效落地,作业人员意识和能力不足导致现场“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一)按事故类别分析 2020年,高处坠落造成9起事故11人死亡,触电造成8起事故7人死亡,物体打击造成4起事故5人死亡,机械伤害造成3起事故3人死亡,起重伤害造成3起事故5人死亡,中毒和窒息造成3起事故8人死亡,坍塌造成2起事故3人死亡,电杆倒塌、容器爆炸各造成1起事故1人死亡,灼烫造成1起事故。 图1:各类别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占比(左)和各类别人身伤亡事故人数占比(右) (二)按事故原因统计 2020年,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22起事故31人死亡,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13起事故13人死亡。 图2:各原因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占比(左)和各原因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占比(右) 五、监管建议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2020年事故教训,总结事故规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一)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各能源派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监督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要求。二是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在电力规划、建设、运营阶段要充分考虑系统、人身和设备安全,开展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不断深化“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体系和支持体系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到位标准,督促三个体系对照清单和到位标准履职尽责。 (二)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设。一是各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台账,加强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将对电力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各电力企业要正确认识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关系,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排查并解决制约本企业安全发展的“老大难”风险和根源性隐患,对攻坚整治和措施落实情况实施责任追溯,建立问题举一反三防范长效机制,严防风险升级、隐患演变而导致事故。 (三)深入推进一线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各企业一是要强化班组安全制度建设,建立班组奖惩机制,及时了解一线员工思想动态,充分调动一线员工为安全生产献言建策,确保企业各项制度要求在“最后一公里”的执行不打折扣。二是规范班前班后会、班组安全日活动,严肃“两票”制度,强化制度的权威性、责任的约束性、考核的严肃性,引导员工按规程作业,开工前再次核对工作任务与实际是否一致,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培养班组人员良好行为习惯。 (四)强化电力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管控。各企业一是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周期的科学规律,坚持时间服从安全和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工程建设时间节点,严防由于抢工期、超能力作业引发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隐患。二是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审批程序,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开展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强化施工方案实施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程各工序验收管理,严禁擅自更改工艺流程,确保方案在现场执行到位。三是加强对高空临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等高风险管控,高风险作业期间,业主、监理和分包单位共同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并全程旁站监督,确保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可控、在控。 (五)营造电力行业和谐守规的安全文化。各企业一是要以和谐守规为核心探索电力安全文化体系建设发展路径,积极开展电力安全文化建设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以主题宣讲、知识竞赛、文艺创作、文化论坛、榜样选树、阵地建设、警示教育等为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推动电力安全文化发展。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提升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氛围,将安全文化建设与春秋检、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月等工作有机结合,使企业文化逐步融入员工的思想深处,激发员工主动性、创新性、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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