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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小学教育惩戒对我国教育启示研究

2023-05-27 15: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 要:教育惩戒法规政策和教师惩戒权是许多国家都需要面对的教育和社会问题。我国中小学教师目前在实施教育惩戒方面面临许多困境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是维持正常教育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文章梳理了国内外一些国外教育惩戒政策和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國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外 中小学 教育惩戒 启示

1 前言

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基于特定目的,所采取的必要手段。从校园管理的角度来看,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纠正学生在学校的日程生活或者学习过程中的不当言行。从教育实质的角度来看,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塑造学生的心理及人格,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所以,在法律及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惩戒,对于学生的社会化、教师专业地位的提升以及教育秩序的维护都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逐渐健全和完善,自2021年3月1日期正式开始实施教育部2020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要求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党面对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对于人才的培养方面提出的全新挑战,在教育领域有了全新的决策与战略布局。同时《规则》,也赋予了人民教师更为宽松的工作环境、更加多样的教学手段。但是与此同时,对于教师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有着跟高的要求。教师倘若在日常的工作中合理运用惩戒手段,必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更为有序和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然而,教师在行使惩戒权力时,如何把握适度与过度的衡量标准、如何处理学生个性与学校纪律的基本矛盾,一直是惩戒教育的两大难题。导致惩戒实践中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一方面是过度教育惩戒 制裁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接二连三发生;其次,由于学校校规的制定,绝大多数是以提高学生分数,增加学生学习时间为直接目的,从而导致学生正常的天性发展被压制。所以导致学生时常因“天性”而被惩戒。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如何合理规范教育惩戒权并实施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曾将惩戒作为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惩戒问题,国内外教育学界早有关注。纵观全球教育惩戒改革方案,总体上经历了从绝对惩戒教育到“无批评式教育”再到强调惩戒合理性的演变过程。纵观全球,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惩戒制度,详细规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内容、形式、程序,并明确了行为主体、实施原理、适用对象、监督机制和社会救助渠道。 这些相对成熟的法案对完善、实施和促进我国的教育和刑法立法具有特别的启发作用。

从全球范围来看,英国、日本、美国和俄罗斯在教育惩戒方面起步较早,相对规范成熟,深入研究上述国家的经验做法,比较分析共性与特点,对推进我国教育惩戒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梳理了国内外一些国外教育惩戒政策和实践经验,通过解决外国学校惩戒的条件、限制和行政支持,同时重点分析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措施,以期为我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提供经验参考。

2 国外国家中小学教育惩戒研究

2.1 美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改革实践

美国是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也是较早出台教育惩罚立法的国家之一。 美国公立中小学教育系统,早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科学的惩戒措施和反思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也直接促使美国的中小学校园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从“零容忍”模式发展为“允许适当惩戒”,这一重大转变,是教育决策者基于现状的合理审视。“零容忍” 政策是过去十几年来美国公立中小学最常见的学校纪律政策之一。为应对独特惩罚的挑战,提高教育惩罚的有效性,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于2014年提出了《学校纪律指导方针》,限制学校使用停学、开除等纪律措施在违反纪律的学生,并鼓励州、学区、教育工作者一起设计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应对独特惩罚的挑战,提高教育惩罚的有效性,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于2014年提出了《学校纪律指导方针》,限制学校使用停学、开除等纪律措施在违反纪律的学生,并鼓励州、学区、教育工作者一起设计积极预防的基础上、合理惩戒及持续改进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学校纪律政策和实践。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出台支持性教育惩戒、建立多种预防机制、采取多方位教育惩戒保障措施、建立基于数据的决策系统等。这些措施不仅强调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治,更重视“防患于未然”,注重从源头上杜绝学生违纪行为的产生。

2.2 英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改革实践

英国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为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学校管理,陆续出台多条有关教育惩戒的法律。在惩戒教育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与经验。尽管如此,英国的校园问题与刑事案件仍然频繁发生,为解决学校管理者面临的实际问题,英国学校迫切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和完善教育纪律政策。

英国自下而上的社会支持推动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经过多年研讨,英国政府最终颁布并实施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该法律明确并规定了教师惩戒权的使用范围。 在英国的中小学教育系统中,共有三方参与教育惩戒:一方为政府,政府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 一方为学校,学校负责制定校规校纪和学生的行为准则; 最后一方为教师,教师基于政府制定的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校规,合理合法地实施惩戒。英国的教育系统,随着教育惩戒的落地实施,整体的纪律普遍改善。 根据英国教育标准局 2008-2009年的数据,97%的小学校园,和86%的中学校园,在教学成绩和学生行为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同时英国国内的校园暴力行为与校园霸凌事件明显减少。校园刑事案件明显下降。教育惩戒在英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2.3 日本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改革实践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教育惩戒制度较为完善,且极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其中小学教育惩戒立法经历了螺旋式上升发展的过程。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新的《学校教育法》出台法律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禁止体罚行为。日本法律强调,教师在惩罚学生时,首先要考虑惩罚带来的潜在结果。在惩戒实施之前,要对惩戒行为对于学生可能存在的生理、人格、性格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估。以确保惩戒行为对于学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4 俄罗斯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改革实践

2012年,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了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在教育处罚实施细则方面内容更加丰富,主要包括明确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由教育机构作为惩戒的实施主体、规范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依法处理教育争端等。该法案保证了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的知情权和上诉权的同时,要求家长必须配合学校惩戒的实施。另外该法律也明确了,教育惩戒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实施对象。 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严密性的同时,也兼顾了特殊教育群体的利益。三是注重监督制度和社会救济渠道建设,努力减少教育纠纷,在教育纠纷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教育纠纷。

3 国外中小学教育惩戒对我国教育的借鉴与启示

3.1 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权威性

目前,关于教育惩罚主体即教育惩罚权的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但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惩戒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校正言行、培养品性,其根本目的还在“教育”二字。所以,实施惩戒的一方,其学识、品德、权威必须高于受惩戒的一方。教育领域的普遍观点认为,有效的教育惩戒必须具备三个因素,第一:学生违反了学校制定的规则;第二:给故意违反规则的学生带来了痛苦,并引起反思与改过;第三:惩戒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另外,从法律性质来说,教育惩戒的施行者,从宏观角度来看是国家教育系统和学校。此二者皆是国家公共部门,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甚至有国家暴力机器确保其权威与地位。从微观角度来看,教育惩戒的施行者是一位明确的教师,而我国国家公共机关和有关法律,也已明确了教师在教育行为中的惩戒权。所以,教师在施行惩戒的行为时,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3.2 需要家长参与并配合共同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家长,尤其是未成年学生家长,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在享有教育处罚知情权和申诉权的同时,家长也有义务与学校和教师联合决定如何实施处罚。由于教育惩罚的实施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学生家长可能无法立即知道具体的惩罚原因和处罚方法,但学校和老师应在实施惩罚后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通报相关处罚及细节。由于低年级学生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相对应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对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当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避免因学生表达错误和家长误解而引发不必要的教育纠纷。此外,如果学生家长对教育处罚的实施不满意,还应确保他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权上诉,并由上级权威部门处理,以避免学生家长、学校和教师之间的直接矛盾。根据相关调查,家长缺乏合作和不作为是实施教育和惩罚的阻力。一些老师说“熊父母”比“熊孩子”更难对付。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家长的理解与配合。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要求家长主动积极参与教育惩戒,明确家长有协助教育惩戒的责任,对拒不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当的家长进行处理。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避免一些家长纵容孩子,成为孩子逃避惩罚的“避难所”,还可以解决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的后顾之忧。

3.3 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明确教育和惩罚的适用对象时,学校和教师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这不仅可以体现法律规范的严谨性,还包括对弱势群体教育的人文关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惩罚来促进教育,帮助学生纠正他们所犯的错误,通过惩罚最终让学生回归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因此,在教育和处罚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学生的身心承受力,避免“一刀切”,做到“暖心惩罚”“爱心惩罚”。对于身心发育有缺陷、处于特殊心理阶段的学生和特殊时期的女生,应分析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避免其学业处罚,或者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行为矫正师给予特殊教育。对于在特殊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学生,如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的学生,孤儿等,教育处罚后应给予更多的关怀,避免家长疏于指导而误入歧途,最后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4 健全与教育惩戒实施相配套的监督系统

多年来,我国因教育纪律引发的教育纠纷数不胜数,根本原因是教育纪律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要做到有效的监督与严格的管控,以确保惩戒权不会被滥用。学校也要被依法监督,公开相关事项,并征得有关监督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决定开除学生。只有加强对教育处罚权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教育处罚的合理使用,从而更有效避免权力滥用而引发的教育纠纷。

3.5 实现教育争端处理规范化

再严格的法律法规,再好的监管体系,也只能减少教育纠纷,不能保证教育纠纷的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教育纠纷的规范化处理,避免教育纠纷的升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应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处罚的学生及其家长反对处罚,他们必须确保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投诉。教育纠纷不可避免的,调解不成的,由权威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教育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申诉的权利,但该条只强调了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并没有明确学生申诉的方法和程序。 缺乏实际操作,难以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需要在《处罚实施明细》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范处理教育纠纷,保护教育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权益,协调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冲突和分歧,确保教育公平。

4 结束语

教育是关乎青少年成长的大事,也是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教育刑罚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维护了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依法推进学校教育,保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保障了教师实施教育权,减轻了教师惩戒而受到纪律处分顾虑。规范的教育惩戒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教师惩戒权得到安全保障,教师才会能教善管,才能更有助于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培养其规则意识,引导他们的道德判断,最终更好地促进学校有序教育教学和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2021YB0411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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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红军:(1979.06—),男,硕士,副教授,河南平舆县人。研究方向:信息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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