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外保险行业有多久的历史了 保险学会

保险学会

2024-07-11 05: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日本保险业发展概况

  一、日本保险市场的历史演化  日本明治维新结束了闭关锁国政策,根据1859年的港口通商条约,设立海关,与外国通商,随之,外国保险公司于1861年在日本开业。至1879年,日本本土的保险公司才开始营业。最初外国保险公司在日开业不需经过日本政府的批准,并享有治外法权,即外国保险公司只须在本国的法律许可下开展业务,而不必遵循日本的相关法律。直到1894—1896年,通过与各国缔结通商航海条约,治外法权才得以废除。二战期间,外资保险公司停止营业,资产由政府选定的管理人进行管理(生命保险公司由协荣再保险公司管理;损害保险公司由东京海上火灾、安田火灾、三井海上火灾三家保险公司管理)。日本战败以后,外国保险公司重又返回日本,并在GHQ(联合国军司令部)的许可下营业。1949年6月,外资保险法诞生,1960年的保险业法实现了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体化。截止996年3月,日本共有保险公司55家,其中内资28家,外资29家,经营再保险的日本保险公司有两家,一家经营普通再保险,另一家专营地震再保险。根据1996年3月大藏省的统计,国内损害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为111千亿日元,约占损害总保费的97%,外资损害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为3.2千亿日元,占总保费的3%。

  二、日本保险业概况  日本保险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保险人数量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大藏省对开业实行认可制,通过控制保险人数量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大藏省认为;保险攸关国计民生,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必然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里,无一家日本保险公司破产。日本保险公司有两类,即生命保险公司和损害保险公司,在1996年10月新保险法颁布以前,两者不得兼营。

  统一费率是大藏省限制竞争的另一手段,日本保险业有两种费率,算定会费率和保险业法费率。一个险种的算定会费率,是由大藏省委托的专门法律机构负责核定,它们根据该险种以往的事故损失数据,按平均损失率加成核定算定会费率;算定会费率分为两个部分,即纯率和附加率。纯率约占40%,为平均赔付率;附加率约占60%,是营业成本与利润部分。大藏省限定有较大市场份额、较高事故发生率、影响面广的险种必须采用算定会费率,如汽车保险等。日本保险市场中算定会费率占54%,保险业法费率占46%。保险业法费率是指在保险业法许可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核定险种的费率,申报大藏省批淮,即可采用。

  日本保险公司展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保险公司职员进行的直接展业,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店进行的间接展亚,其中经由代理店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90.7%。代理店根据代理店委托合同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其职能是帮助投保人选择合适的投保项目,接受保费并负责售后服务。根据代理店的不同等级,保险公司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截止1996年3月,日本共有代理店47.6万家。代理店按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专属和共属代理店、个人和法人代理店、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大藏省通过银行局下设的保险部对保险业实行实体监督,即是对保险开业施行认可制,对开业后的保险公司运作情况,实行依据地政机关之酌情判断方式,进行个别、具体的限制。保险开业的认可制,是鉴于保险商品及财务的复杂性和公众性等,为了避免泡沫公司的出现;从保护投保人的立场出发,保险公司须经政府许可方可营业。对已开业的保险公司的持续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经营状况的监督,它是通过通知形式进行监督的,银行局之保险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保险公司发出要求递交业绩表的通知,通过业绩表的审查来判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险部对业绩表的审查是采用IRIS(NAIC Insurance Regulatory lnformation system)指标体系进行的。当保险业务运作不当、资产恶化时,保险部可通过发布监督命令,进行计划书的变更、停止业务,直至取消营业许可的处置。另一是对保险公司公正经营的监督。必要的时候,检察官可出示大藏大臣签发的检查命令书,进驻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三、日本保险业改革及市场自由化  1.以规制缓和为中心的保险市场管理改革。  日本保险业是在贸易立国的基本国策下成长起来的,随着国际航运业集装箱化的发展,海上损害率降低,海上保险呈萎缩的趋势。相反地,日本早己成为汽车大国,43百万个家庭户均拥有两部汽车。汽车保险呈现出巨大的市场与潜力,旧的体制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市场结构的变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储蓄保险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日本人寿保险的普及率高达96%,相反地,损害保险的普及率只有50%,显示出较大的潜力,但由于保险规制过严,这一潜力难以转化为市场。从总体上看,日本保险市场呈现出停滞的趋势。另一方面,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如核电站、石化工厂、卫星发射等巨额风险,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的累积风险,一家甚至一国保险公司都难以独立承担,迫切需要有运行良好的再保险市场,而日本的再保险市场相对弱小。其原因是,日本国内保险费率偏高,保险公司不愿接受海外再保险业务,而国内的再保险业务大都在国内消化。其后果是,不利于海外保险市场的拓展。

  日本经济经历了如下几个时期:战后的恢复时期、50年代至70年代的高速增长时期、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泡沫经济时期以及泡沫经济破灭后近两年的缓慢增长时期,规制过严的保险体制适应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泡沫经济时期,保险业与金融业一起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泡沫经济的破灭、保险业的停滞不前促使业界积极去寻求出路,人们发现只有积极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保险业才可以持续发展,只有实现保险市场的自由化,日本的保险公司才会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

  日本保险业的根本问题是规制过严和统一费率。顺应业界规制缓和的要求1996年10月,日本颁布了新的保险业法,新的保险业法废除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于公司开办生命保险业务,生命保险公司也可通过子公司开办损害保险业务。随之,便有11家生命保险子公司,6家损害保险子公司诞生,但费率改革的道路还很漫长。

  2.日美关于进一步开放日本保险市场的谈判。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与日本首相宫泽的会晤中第一次提出进一步开放日本保险市场的要求,经过一年的谈判,于1994年l0月达成协议,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开业。至1996年lO月,日本对保险业施行了以规制缓和为中心的监管改革,生命保险公司与损害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相互兼营。美国方面认为1994年的协议不再适用,并要求为兼营而开设的日本子公司不得出售第三领域的保险,即伤害保险。日本方面认为美国的这一要求毫无道理,要求给予一致对待。最后,日本通过在算定会附加费率上的让步换取美国对新开设子公司在第三领域开展业务的首肯,并于1996年12月15日达成新的协议。协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算定会费率。协议规定,在日本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单项业务在300亿日元以下部分适用算定会费率,以上部分采用申报制。至1997年1月1日,这一限额降低到200亿日元,1998年4月1日降低到70亿日元,最终应降低到30亿日元。再者,美国方面认为算定会应该取消,日方则解释说算定会费率已写入1996年10月颁布之保险法,并承诺提交1998年7月的国会通常会议上讨论。在日美谈判中,美国还迫使日本将汽车保险按司机年龄、性别、驾车方式、驾车时间采用差别费率,并将日本分成7个区,按区核定费率。其直接后果是,司机年龄在17—20岁为事故高发年龄层,每年需缴纳100万日元的汽车保险费,为原来的4—5倍,可能会因此诱发无保险驾驶的严重社会问题。

  (2)第三领域的保险销售。协议规定,日本新开业的损害保险公司下的生命子公司与生命保险公司下的损害子公司可以出售第三领域的保险,但现在外资出售的生命保险产品,生命子公司不能利用原来之损害保险网络出售,并且不能用税务员销售储蓄保险。此外,损害保险公司下的生命子公司不能销售重大疾病保险及医疗保险。但美国承诺这些子公司将来可以通过急便缓和的形式加入,这要视日本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最迟不迟于2001年1月。

  总之,在1996年12月15日结束的新一轮日美保险谈判中,美国要求日本加快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并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日本迫于日美的特殊政治、经济利益关系,以及自身的需要不得不接受美国的一些条款,此举引起日本保险业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