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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00: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传承审判经验,促进适法统一,加强法治宣传,2021年4月起,福建高院深入拓展“闽法问道”平台功能,制作发布“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系列闽法微课,与大家分享交流。

本期主讲:方晓宇

方晓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洪山人民法庭审判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16年起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民事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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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民法典亮点之一。从民法典条文来看,判断是否高利放贷的标准就是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借贷利率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自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标准。

两线三区规则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已付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未付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即所谓“两线三区”的利率司法保护标准。

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将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或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且至今未有变化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15.4%,较此前年利率24%的标准有较大幅度下调。

明确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以适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线三区”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则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合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第二次修正后的规定,就是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现行规定。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后作出的科学决策,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实施至今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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