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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2.0的变化与应对

2024-01-10 03: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其次,除了保留原结算办法中规定单证相符作为议付必要条件,结合实务中开证行对不符单据接受后确认到期付款,允许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也可办理议付。但此条须注意,如果不符单据,保兑行并无权确定是否接受不符点进行到期付款确认,因此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是应该在获得开证行确认付款后方能办理议付。

第三,允许了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付款后办理议付,实质已经不是购买单据行为了,而是购买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收款权利。

第四,被指定银行议付行为的确立,除了给付对价进行预付,还可以以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作出。这点与UCP600议付的定义是相同的。

第五,议付的追索权,在原结算办法中是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而新版管理办法中,须视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书面约定,有无追索权均可。而参照国际惯例,保兑行的议付不具追索权,除非受益人欺诈。

10、对交单行增加谨慎审单的要求,“交单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查单据是否相符,但对单据相符性不承担责任,交单行与受益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对交单行增加发票背批要求,“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的“发票联”联次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我行认为发票背批应该放在开证行付款或确认付款时,因寄单环节还面临开证行拒付退单不予结算的可能性。

12、删除了原结算办法中极具争议性的第二十八条“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改为“……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赋予了开证行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予以付款的权利。

13、对于单据审核标准仅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规定若干原则性审核标准,并且将制订具体审单规则的职责交予行业协会,目前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同时国内信用证项下凭证、面函等格式也由行业协会制订并推广,银行参考制作并向协会备案,不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14、删除了收费标准,这也因应了当前银行自主定价、并报银监会备案的收费管理模式。

二、面对国内信用证2.0的新变革,我们的应对之道

1、了解服务贸易实务,把握服务贸易交易要点。

服务贸易为新版管理办法新增,相比货物贸易,其形态更为不定、多样,交易的场所、时点、延续性随着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各异,如运费发生在货物交付运输环节一次性预付或到付、出具增值税发票,而工程建筑则施工期较长、分阶段凭相关验收/结算凭证支付,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等。因此,我们应提前搜集国内服务贸易的相关知识,如服务贸易的种类、交易特征、交易单据等,以便在受理涉及服务贸易的国内证业务时,正确评估客户业务申请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在营销业务时更加精准的拓展服务业客户。

2、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把控能力。

由于新版管理办法既增加了服务贸易、又延长了付款期限、并允许可转让,一方面拓宽了国内证的业务范围,有利于银行更深更广的开展国内证业务,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国内证业务的复杂性,尤其在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理性方面。因此在国内证2.0时代,需要客户经理在贷前对客户的基础交易有更深入的调查了解,对客户的生产周期、账期等进行查询,以对客户所申请的结算期限、融资期限进行合理审核,避免期限错配、套取银行资金等风险。在涉及可转让国内证方面,由于国内贸易通常缺少具备可转让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因此要了解货物运输与交接的流程或服务提供的方式,确保交易符合结算款项可转让的要求。

3、受理业务中加强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力度。

展业三原则是当前监管对银行业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国内证业务理所当然必须执行,而在新版管理办法中,不再强调开户行办理业务要求,更加需要银行在受理客户业务申请时,加强对客户及其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以确保客户所办理之业务与其经营范围、状况相匹配。在尽职审查方面,除了对贸易合同、交易单据进行表面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税务发票仍需通过国税局网站等可使用的途径进行核验,并且背批,同时应该注意对这些审查结果予以留档备查。

4、加强同业合作,拓展业务,防控风险。

新版管理办法取消通知行、议付行的选择限定,增加转让行、保兑行,这将有利于国内证在同业间的合作开展。首先,可以争取潜在客户要求开证行通过我行通知信用证,以争取我行办理后续业务的机会。第二,可与同业协议指定我行为议付行,我行履行对受益人进行KYC义务,从而双方把控双边客户风险。第三,充分利用保兑机会,为城商行等一些地方性小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加保,扩展同业业务。

5、修订产品方案、操作细则,优化系统功能。

从总行层面来看,环球交易服务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应结合新版管理办法的改变,及时修订国内信用证产品方案,以便新版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为分行快速抢占市场先机提供行内产品制度指引,更明确更合规地营销客户拓展业务,也便于业务审核部门、操作部门对业务的办理可以有依据的开展。单证中心也应在产品方案的基础上,更新操作细则,指导分行更加合规、高效地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同时也需加强对新变化的应对能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在系统建设方面,需要在新单证项目中考虑纳入保兑、转让功能,以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国内信用证从1.0进化到2.0,标示着国内信用证这个产品在国内结算中日益受到同业、客户的青睐,监管机构也逐渐的加以重视,它的蓬勃发展继续要银行不断进行业务开发与推广,也需要银行的合规经营予以呵护,我们要做好这项业务,最基本的宗旨还是要落足于贸易背景真实性,从客户的实际交易出发,审慎合理地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在合规的基础做大做强国内信用证业务。

[1]由于新版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本文仅以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最终变化以正式下发办法为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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