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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折旧到底应该怎么提?

2023-12-23 12: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同时指出,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速度大大提升的考虑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的要求及会计稳健性原则的体现。

如何计提“固定资产”等折旧

落实“实提”折旧的政策要求,弄清楚固定资产的开始使用日期、使用年限、原值、使用部门等要素,是计提折旧的基础。建议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 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 等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进一步明确: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在2019年1月1日初始入账后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单位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如何补提“固定资产”等折旧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3号)明确要求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其中一项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补提折旧。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所有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都要按照已使用年限全部补提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该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累计折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累计折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累计折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实际上就是由原来的明细科目升级计入到一级科目的变化。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实际上就是对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的一个拆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进一步明确: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2019年1月1日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

来源:《中国会计报》8月2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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