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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1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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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符合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T4174-2021)有关要求,其中,居住区应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单位应具有明确地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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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认定时间为2023年2月至4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申报阶段(2月6日至2月28日)。符合条件的居住区(单位),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居住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认定。

(二)初审推荐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居住区(单位)申报资料收集、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及现场核验等初审推荐工作,并根据 《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认定细则》进行打分,初审得分≥80分的视为通过初审。

(三)抽查复审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市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对各县区初审推荐的居住区(单位)进行抽查复审。根据各县区推荐上报的数量按比例确定各地现场查验的居住区(单位)名单,其中,各县区初审推荐在10家及以下的,全查;10家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被抽查的居住区(单位)最终得分=初审得分×50%+复审得分×50%,未被抽查的按初审得分计入最终得分。

(四)认定公布阶段。(4月16日-4月31日)。最终得分≥80分的居住区(单位)将被认定为 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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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居住区(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绿化竣工图(或绿化竣工测绘图及苗木表)、竣工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围绕 《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认定细则》内容,提供体现居住区(单位)绿化效果及养护情况的彩色实景照片或视频(照片不超过15张,采用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视频材料不超过2分钟,清晰度不低于1080P);

(四)其它有必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END

供稿:园林处

编辑:陈 诚

审稿:赵伟伟

审核:刘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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