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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奖惩规定(试行)

2024-06-18 14: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保密委发〔2016〕5号

 

四川理工学院保密工作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惩处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和促进学校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遵守保密工作法规制度且在各项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对各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在学校安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设置“四川理工学院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四川理工学院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四条 符合上级主管机关及各级政府部门保密表彰奖励条件的,由学校负责组织申报。

第五条 学校保密奖项评选条件:

(一)“四川理工学院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开展本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

2.认真组织本部门涉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及时传达、学习保密法规和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全体涉密人员掌握应有的保密知识,普遍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3.保密工作责任明确,有计划,有分工,有措施,有落实,能够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 单位安全保密工作防范措施到位,能有效防范失泄密隐患发生,成效突出;

5. 在评选年度内本单位保密工作未发生违规行为及失泄密事件。

(二)“四川理工学院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1.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熟悉本部门或本职业务工作中涉密事项的情况和保密工作的重点,具有较强的安全保密责任和意识;

2.涉密人员积极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保密工作成绩突出;

3.专、兼职保密员及机要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熟悉本部门或本岗位安全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认真钻研本职业务,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4. 在评选年度内个人保密工作和保密职责范围内未发生违规行为及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专项奖励: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或者报请上级机关给予专项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八)其它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奖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制定保密表彰奖励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发文,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按照学校的表彰奖励方案和本规定明确的条件,评选、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

(三)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后,经学校保密工作奖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特殊情况的保密表彰奖励,由学校保密办公室提出保密表彰奖励建议,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保密表彰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学校二级奖励体系。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处罚种类: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立案标准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罚:

(一)泄露一份秘密级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8000元,给予所在部门经济处罚10000元;

(二)泄露两份秘密级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9000元,给予所在部门经济处罚12000元;

(三)泄露三份秘密级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10000元,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15000元;

(四)泄露一份机密级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20000元;

(五)泄露两份机密级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30000元。

第十四条 在上级部门组织的保密检查、保密检查检测或保密资格认证审查中,发现违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由学校给予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6000~7000元,给予所在部门经济处罚3000~5000元。

第十五条 在学校保密专项检查或日常保密检查中发现,发现违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罚: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联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6000~7000元;

(二)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中,存储处理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6000~7000元;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4000~6000元;

(四)采取故意躲避、拒绝检查、隐藏谎报等手段不配合学校和有关机关保密检查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2000~4000元;

(五)私自将涉密工作带回家中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并罚款2000~4000元;

(六)除上述行为外,在学校各类保密检查中,涉密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要求(详见附件),且未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复查中违规行为依然存在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保密补贴直至经复查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人失泄密或违规行为的处罚轻重程度,按如下权限决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及警告,由学校保密工作奖惩小组决定;

(二)记过及以上,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除对事件责任人处罚外,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西南科技大学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具体情况追究所在单位相应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出现违规行为或失泄密事件后,若责任人态度端正、处理事件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可适当减轻处罚;若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事件的处理或未及时纠正错误再次发生违规或失泄密事件的,应从严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涉密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追究其导师管理责任,并参照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部门二级保密工作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即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行为)或发生失泄密事件(即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行为)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发生失泄密事件(即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行为)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关于保密工作奖惩的规定》(保密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解释。

 

附件: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

 

 

 

                          

                                2016年3月20日

 

 

 

 

 主题词:保密工作  奖惩

四川理工学院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违反《四川理工学院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擅自从事涉密工作的;

2.故意隐瞒问题或未从事涉密工作而骗取涉密人员资格的;

3.学校涉密人员无故多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的;

4.学校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不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或拒不接受保密提醒的;

5.涉密人员公开发表涉及国防军工专业文章未经过保密审查的;

6.涉密人员擅自脱离涉密岗位或拒绝办理脱密期手续和履行脱密期义务的;

7.没有认真履行“涉密人员义务”、遵守“涉密人员保密守则”的;

8.违反《四川理工学院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其它条款的。

二、违反《四川理工学院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1.国家秘密载体未按规定标明国家秘密标识的;

2.非国家秘密载体擅自使用国家秘密标识的;

3.制作和接收国家秘密载体未进行统一编制号码登记,明确发放和使用范围的; 

4.随意扩大国家秘密载体发放和使用范围的;

5.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6.未经审批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

7.未经审批擅自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

8.秘密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按规定放入密码保密柜内,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放入保险柜内进行保管的;

9.未按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0.违反《四川理工学院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其它条款的。

三、违反《四川理工学院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四川理工学院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通信、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1.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非涉密网络的;

2.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3.涉密计算机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或非涉密计算机使用涉密存储介质的;

4.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其它涉密设备未进行涉密登记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涉密计算机密级的;

6.涉密计算机及其它涉密设备申报、变更、维修或报废未履行保密审批手续的;

7.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信息未按规定标明国家秘密标识的;

8.涉密计算机未按规定设置更新口令、升级病毒库、安装系统补丁、设置屏幕保护的;

9.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介质外出的;

10.未经审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

11.经批准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没有与涉密载体分开保管的;

12.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入商场、公园、歌舞厅等无安全保障的公共场所的;

13. 涉密打印机、复印机使用多功能一体机的;

14.未按规定做好涉密计算机及其它涉密设备工作管理记录的;

15.违反《四川理工学院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四川理工学院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通信、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规定的其它条款的。

四、违反学校其它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

 1.部门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未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定密的;

 2.在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上发布涉及国防、军工信息及其它信息,未经过保密审查的;

3.举行涉密活动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4.举行大型涉密活动未向学校保密办公室申报的;

5.未经批准擅自带领外单位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

6.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

7.故意破坏学校保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

8.未经批准,擅自向学校外单位以学校名义承诺保密义务的;

9.故意隐瞒涉密事项,不向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的。

9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保密检查的;

10. 违反学校相关保密规章制度其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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