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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荆某某涉嫌盗窃案案例评析

2024-07-02 0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祁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祁连县八宝镇某小区19号楼3单元某室,发生一起盗窃案,请出警调查。出警后系报案人王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被盗。

2020年12月09日18时30分祁连县居民袁某报警称:其家中昨晚进贼了,请出警调查。经查,2020年12月9日03时受害人加班后回到家发现家中防盗门呈开启状态,家中阳台晾晒的少量衣物被盗,价值约5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刑警大队在受理以上两起案件之后,经对两起案件作案手法、作案特点、作案范围进行排查分析,初步认定两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故作串并案侦查。

经过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发现案发时段有一名青年男性在现场周边活动,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排查该男子系有盗窃前科人员,后办案民警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荆某某依法拘传至祁连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荆某某对两起盗窃犯罪的实施供认不讳,所盗赃款均被犯罪嫌疑人荆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经查:(一)2020年10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荆某某下楼扔垃圾时,发现受害人王某某家的防盗门未关闭,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后推开王某某家的房门进入房间,在房间门口右侧鞋柜柜面上发现受害人王某某于当晚放在鞋柜上的的现金后随手从中抽取了一部分现金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现金挥霍完。经查证,犯罪嫌疑人荆某某从王某某家中盗取的现金为12400元。

(二)2020年12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荆某某潜入八宝镇某小区实施盗窃,其进入小区后,对小区内未上锁的住户房门进行试探,在此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三期2号楼3单元某室受害人袁某家房门未关闭,遂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在未窃取到价值较大的财物后,犯罪嫌疑人荆某某发现受害人房间内有一套衣物,认为房主将财物放置于此衣物中,便将该衣物窃取,在逃离现场后经翻找,该衣物内无有价值物品后便丢弃至八宝河中。

2020年12月15日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荆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0年12月17日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12月24日批准逮捕,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荆某某执行逮捕。2021年2月23日祁连县公安局将该案依法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三、【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家中财物被盗属于上述条款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达到青海省刑事盗窃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受害人袁某家中衣物被盗,属于上述条款中入户盗窃,也构成盗窃罪。

四、【典型意义】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中两名受害人家中财物被盗,均是因为房门未关闭,为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留下了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看到房门未关闭后遂产生盗窃恶念并进入房间实施盗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关好门锁等小事,往往就是这样的小事就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后果发生,居家安全无小事,防盗常识要牢记!

原标题:《【以案释法】荆某某涉嫌盗窃案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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