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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可享公共交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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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安晚报

  本报讯 4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做好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结合安徽省实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国资委起草了《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对象范围来看,全国范围内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有关优待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了解到,优待内容包括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现役军人军属、残疾军人、“三属”,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将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补贴费用纳入财政补助统筹考虑。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交通运营单位予以补贴并及时发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好公共交通优待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及时发放优待证,并督促交通运输、国资部门落实所属企业公共交通优待相关政策,实现优待证公共交通刷卡功能,为优抚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创造条件。

  此外,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抚对象服务站点或窗口,做好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面向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台更大幅度、更多形式的交通优待举措。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探索与省际毗邻地区开展城际交通领域优待事项合作共享、互联互通,为安徽牵头实现长三角优待事项一体化积累经验。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首席记者陈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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