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回墨印章怎么刻制好看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分局,治安、法制、海防支队: 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助力我市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章信息备案管理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辖区公章信息备案管理。 (一)网上巡查。各分局要通过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时巡查辖区公章备案信息,巡查《厦门市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用章单位、法人身份、委托书、申请与领章人、取章人头像、印模等信息是否上传至系统。如发现备案信息不齐全或错误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整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时开展巡查的,应当在公章刻制企业提交公章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巡查。 (二)实地检查。各分局实地检查公章刻制企业时,应逐一核对上传至系统的公章备案信息与纸质资料(《厦门市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用章单位、印章印鉴登记薄等)信息是否一致,检查《厦门市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印章印鉴登记薄是否全项填写。市局已制作《厦门市公章刻制企业场所规范化检查表》(附件1),供各单位在检查中使用。 二、督促旧公章销毁工作 各分局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按要求销毁旧公章。 (一)缴交旧公章。用章单位领取新公章时应将旧公章缴交至公章刻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还需使用旧公章的,用章单位需向公章刻制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公函,公函应明确说明延迟缴交原因、缴交时间等事项,公章刻制企业应督促用章单位在公函中明确的缴交时间内缴交旧公章。 (二)销毁旧公章。公章刻制企业应在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监督见证下(并签字),将收缴的旧公章销毁。旧公章应当由公章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监督销毁,并登记造册。 (三)注销备案信息。销毁旧公章后,公章刻制企业应立即注销系统内的旧公章备案信息(不删除旧公章备案信息)。 (四)上传登记表信息。公章刻制企业应完整填写《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附件2),并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各分局要综合采取明查暗访、抽查检查、网上巡查等措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到实体店申请现场刻章的,要主动问明刻章原因、申请人身份,认真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如实登记上传刻章信息,防止出现重复、冒名刻章等问题。鉴别营业执照真伪,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分局要加强对公章刻制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公章刻制企业刻制的公章档案、印鉴资料由属地分局保管,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台账。市局每季度检查公章刻制企业不少于总数的5%;各分局每季度对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不少于总数的15%;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1次。 (三)强化培训指导。治安支队要进一步强化网上巡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各分局要定期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熟悉系统操作流程,提高备案效率。要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确保监管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联系治安支队(联系人:钱萍,电话:13906053952)。 附件:1.厦门市公章刻制企业场所规范化检查表 2.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 3.相关法律法规
厦门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公章刻制企业场所规范化检查表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实体规范要求 1 营业执照、特行证悬挂(张贴)于显著位置
2 厦门市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全项填写(经办人本人签名)
3 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全项填写(经办人本人签名、公章刻制企业签名并盖章)
4 印章印鉴登记薄全项填写(取章人本人签名)
5 用章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6 上交给分局或派出所印鉴登记薄的台帐
7 委托书内容清晰,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
8 委托人、受托人、法人、申请人(经办人)、取章人身份证复印件
9 厦门日报或海峡导报的公章遗失、作废声明
10 公安机关开具的公章被盗报警回执
11 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复印件
12 营业执照与公章同时丢失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证明
13 延时缴交旧公章的公函
14 公章放置保险柜
15 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系统备案规范要求 1 厦门市公章刻制申请登记表上传至系统
2 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上传至系统
3 公章印模(电子与实物印模)上传至系统
4 委托书上传至系统
5 委托人、受托人、法人、申请人(经办人)、取章人身份证上传至系统
6 公章被盗报警回执上传至系统
7 厦门日报或海峡导报公章遗失、作废声明上传至系统
8 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上传至系统
9 营业执照与公章同时丢失时,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证明上传至系统
10 用章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上传至系统
11 取章人头像上传至系统
12 公章状态为已备案或已交付
治安安全制度 规范 要求 1 建立并严格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2 建立并严格执行印鉴备案制度
3 建立并严格执行公章保管制度
4 建立并严格执行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备注 1.系统是指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新开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公章刻制,无须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备案信息从“一网通”平台打印上传至系统。3.治安安全制度规范要求以企业申请特行证时的承诺为标准。4.检查中,符合要求的打“P”,不符合要求的打“O”,无涉及项目备注“无”。 附件2 厦门市旧公章销毁登记表 上缴公章单位名称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章类型 材质 形状 数量
上缴公章是否销毁
上缴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名: 公章刻制企业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上缴公章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备 注 1.公章类型:法定名称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单位专用章; 2.公章材质有:铜、回墨、光敏、木头、钢、玉等。 附件3 相关法律法规 一、《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