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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数据管理局 关于征集承接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 印章刻制业务的刻章企业的通知

2024-06-15 0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厦湖数据〔2024〕2号

   

  各刻章企业:

  根据市、区政府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的工作要求,现公开征集符合条件且有意愿承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业务的刻章企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证明》的印章刻制企业。

  二、申报业务内容

  承接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业务,为每户新开办企业刻制一套印章,包括:单位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共4枚。

  三、申报条件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二)持有有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证明》;

  (三)信用状况良好,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社会信用失信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报前两年内未因印章刻制业务受到刻制公章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已纳入“福建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厦门市公安印章管理系统”管理,将印章刻制信息实时全项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相关查验工作。刻章企业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必须全量接入厦门市公安局雪亮资源库,并可满足公安机关日常调阅和查询需求;

  (五)承诺所刻制印章种类、数量、材质、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工作要求;

  (六)接受印章价格及结算方式。为每户新开办企业刻制一套印章包括:单位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共4枚。其中,法定代表人章和财务专用章为铜章,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发票专用章为翻转(回墨)章,4枚章价格为230元/套(含邮寄费用)。刻章费用按季度据实结算;

  (七)接受“轮候制”方式,由系统按顺序轮流派发印章刻制业务;

  (八)接受完成时限的要求。在系统分派刻章任务后15分钟内受理并确认,并在刻章任务分派后90分钟内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及交邮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快递企业将全套印章快递送达给新开办企业指定的收件人签收;

  (九)接受承接印章备案时登录“福建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ID的IP地址须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证明》登记的经营地址所在地备案信息电脑使用的IP地址,印章的寄出地址须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证明》登记的经营地址的要求;

  (十)接受依法变更经营地址期间将“厦门市公安印章管理系统”接单功能关闭,直至变更完地址,并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具备公章刻制条件的,方可打开“厦门市公安印章管理系统”接单功能,继续承接业务的要求;

  (十一)接受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固定场所内使用自有的铜章和翻转(回墨)章刻制设备完成刻章任务、不得参与免费刻章业务转包、分包的要求。如在“厦门市公安印章管理系统”接单后未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使用自有的铜章和翻转(回墨)章刻制设备完成刻章任务,经公安机关认定属实的,视为将所承接印章刻制业务转包、分包;

  (十二)存在关联关系的刻章企业推举一家申报参与承接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业务。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2.同一个股东直接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3.总公司与分公司;4.母公司(持股50%及以上)与子公司;

  (十三)自愿签订并遵守服务协议,遵守印章刻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的管理制度,服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人员如非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受理时间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6月14日(工作日期间9:00-12:00,13:00-17:00)。

  六、受理方式

  请在上述规定受理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再接受申报。我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另行通知签订服务协议。

  受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0号、11号、17号、18号综合窗口

  联系方式:0592-5383633。

  附件: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业务申请表

  湖里区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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