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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18: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案号为(2021)苏01民初856、857、859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能建”)、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集团”)、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创投”)起诉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主张其因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侵害,遭受了投资损失,请求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合计265,968,371.24元(详见临-2021-07号公告)。

  2022年9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1)苏01民初856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昆山创投、昆山集团、昆山能建认为: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变更了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因此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8,742,720.83元(详见临-2022-4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驳回原告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113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存在原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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